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員工安全上崗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jù)《安全生產法》及長慶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guī)定,為全面實行全員安全上崗證制度,規(guī)范崗位員工的安全技能培訓、考核、發(fā)證與復審工作,提高崗位員工安全操作技能和防險避險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上崗證采用a證和b證兩種。
生產崗位操作層員工持a證上崗。包括:采油、采氣、油氣集輸、煉油化工、輔助生產崗位及三級以下站庫的班站長等操作崗位人員。
基層生產組織、指揮管理層員工持b證上崗。包括:三級以上(含三級)站庫的站長、井區(qū)長等管理崗位人員。
第三條? 安全上崗證是崗位員工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技能、符合單獨上崗條件的基本證明,員工必須持安全上崗證上崗,隨身攜帶,一人一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其基層管理、操作崗位的各類用工人員。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油田公司hse委員會全面負責全公司安全上崗證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員工安全上崗證的培訓取證工作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門牽頭,人事教育部門配合。安全環(huán)保處具體負責制定員工安全上崗證培訓、取證管理辦法、確定試題范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員工安全上崗證的培訓、考核及復審等工作。
第七條? 各二級單位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上崗證的取證培訓及發(fā)證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八條? 培訓對象:安全上崗證的培訓對象為a證和b證的所有待取證人員。
第九條? 培訓內容:員工安全上崗證培訓,分理論培訓(包括熟悉了解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章制度等)與實際操作培訓兩個方面。
理論培訓:以崗位應知應會、員工安全生產合同條款、事故應急預案、危險源辯識、工作過程安全注意事項、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理等為重點內容。
實際操作培訓:以規(guī)范操作、危險源辯識、正確處理各類險情及相鄰作業(yè)、關聯(lián)作業(yè)、交叉作業(yè)過程中的密切配合、相互監(jiān)督等為重點內容。
基層管理人員培訓以熟練掌握hse“兩書一表一卡”基本要素、風險識別方法、應急預案、應知應會和安全管理技能等為重點。
第十條? 培訓時間:理論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其中復審培訓不少于8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應根據(jù)崗位及現(xiàn)場熟悉程度確定,一般不少于4學時。
第十一條? 培訓形式:崗位操作人員安全上崗證取證培訓以崗位、班站為單元,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由各二級單位合理、統(tǒng)一組織實施。
基層管理人員安全上崗證取證培訓以作業(yè)區(qū)、車間為單位,由二級單位人事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要建立健全員工安全上崗證取證培訓檔案,培訓計劃、教員資格、考試答卷、考核成績等資料要存檔、備案。
第四章? 考核、發(fā)證及復審
第十三條? 員工安全上崗證的考核、發(fā)證及復審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安全上崗證的考核分為安全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上崗證取證培訓理論考試題由各單位人事教育培訓部門按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兩個層面,分專業(yè)、類別、工種、工藝特點建立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題庫,考核、復審時從題庫中隨機抽題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內容要結合崗位特點與現(xiàn)場實際確定。
第十五條? 發(fā)證:崗位操作人員理論考試70分以上、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由二級單位質量安全環(huán)保和人事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簽發(fā)“安全上崗證(a)”。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有一項不及格或不合格者,不得發(fā)證。
基層管理人員經過理論考試70分以上并能熟練辯識和分析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因素,能正確判斷傷害(危害)方式,危害因素原因分析準確、預防措施切實可行、應急措施得當、應知應會清楚的,由本單位安全環(huán)保和人事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簽發(fā)“安全上崗證(b)”,準予單獨頂崗組織指揮生產。
凡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經重新培訓后允許補考1次,補考合格后予以發(fā)證。沒有取得安全上崗證的員工不得單獨上崗操作或組織指揮生產。
第十六條? 復審
(一)復審內容。除包括本辦法第九條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內容。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yè)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崗位理論知識與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考核。
(二)復審確認。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審部門申請再次復審。復審單位可根據(jù)申請,再復審1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則安全上崗證失效。
(三)復審周期。安全上崗證一年復審1次。由安全環(huán)保和人事教育培訓部門在復審欄填寫“至某年某月有效”條形印章。
第五章? 管理與獎懲
第十七條? 各單位人事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持安全上崗證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安全部門應當定期對申報、培訓、考核、復審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各單位人事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安全環(huán)保處、人事處報送本年度本單位有關安全上崗證人員培訓、考核、發(fā)證和復審的統(tǒng)計資料。
第十九條? 員工出現(xiàn)重大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fā)證部門收繳其安全上崗證,并及時組織進行培訓、考核和復審。
(一)未按規(guī)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2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安全上崗證的;
(四)拒絕出示安全上崗證或拒絕上級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五)私自涂改證件內容或撕毀證件的;
(六)將證件轉借他人使用的;
(七)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xù)從事所規(guī)定的作業(yè)的。
第二十條? 離開本崗位達3個月以上的崗位人員、轉崗、并崗、調整崗位人員或安全上崗證丟失的崗位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上崗證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安全上崗證人員考核、發(fā)證和復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全環(huán)保處、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