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校外住宿學生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校外住宿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財產(chǎn)和人身安全,掌握校外住宿學生基本情況,規(guī)范校外住宿學生的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辦法。
第一條 校外住宿地點應具備的條件
(一)住宿地點必須符合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 》中的有關規(guī)定 。
(二)房東應與當?shù)毓矙C關簽署“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治安責任書”,并認真履行責任書中的各項職責。
(三)住宿地點必須經(jīng)過學校和有關部門認可,并適宜學生住宿 。
第二條 校外住宿學生管理措施
(一)填寫《長武縣中學校外租住學生登記表》:
認真填寫租住地址、門牌號、 同住人姓名、房東姓名、職業(yè)、房東聯(lián)系電話、家庭聯(lián)系電話、住宿點人數(shù)等欄目,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保留,一份政教處存檔。
(二)填寫《長武縣中學校外租住學生管理責任書》:
每學年初或變更住所后,由家長與房東及時簽訂《長武縣中學校外租住學生管理責任書》。
(三)實施校外租住學生安全排查制度。
學校政教處及各班主任必須對住宿地點進行安全排查,每學期至少兩次;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當即責令房東限期改正,若無改觀,有權責令學生搬離。
(四)努力做到學校、房東、家庭三位一體,密切聯(lián)系。班主任應不定期深入到學生租住點家訪,全面檢查學生學習、生活、安全等情況,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條 房東職責
(一)房東必須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條件。不能讓學生居住在陰暗、潮濕、危漏的房屋。要為住宿學生提供水 、電等基本生活條件。房東應加強對住宿學生的看護,嚴禁閑雜人員入內。學生在校期間,住所若發(fā)生被盜等不安全事件,學校有權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調查處理。
(二)房東要督促學生按時上學、準時回家,并制定科學嚴格的作息時間表。在學生曠課或不按時上學時,房東要問清情況,及時督促。若發(fā)現(xiàn)學生有不正常跡象時,要及時和學校聯(lián)系。
(三)密切注視住宿學生動向,加強學生管理。對學生參與賭博、打架、看不健康的書刊影視的等行為,房東應及時制止,學生不聽勸止時,要及時報告學校。
(四)如實向來訪教師反映學生的表現(xiàn)情況,積極配合學校、家庭共同管好學生。
第四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在駐縣的親屬家中寄住的學生視為校外住宿學生、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校外住宿手續(xù)。
(二)本辦法與各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的學生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新的規(guī)定為準。
(三)本辦法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第2篇 校外住宿學生管理辦法規(guī)定
為了加強對校外住宿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財產(chǎn)和人身安全,掌握校外住宿學生基本情況,規(guī)范校外住宿學生的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辦法。
第一條 校外住宿地點應具備的條件
(一)住宿地點必須符合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 》中的有關規(guī)定 。
(二)房東應與當?shù)毓矙C關簽署“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治安責任書”,并認真履行責任書中的各項職責。
(三)住宿地點必須經(jīng)過學校和有關部門認可,并適宜學生住宿 。
第二條 校外住宿學生管理措施
(一)填寫《長武縣中學校外租住學生登記表》:
認真填寫租住地址、門牌號、 同住人姓名、房東姓名、職業(yè)、房東聯(lián)系電話、家庭聯(lián)系電話、住宿點人數(shù)等欄目,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保留,一份政教處存檔。
(二)填寫《長武縣中學校外租住學生管理責任書》:
每學年初或變更住所后,由家長與房東及時簽訂《長武縣中學校外租住學生管理責任書》。
(三)實施校外租住學生安全排查制度。
學校政教處及各班主任必須對住宿地點進行安全排查,每學期至少兩次;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當即責令房東限期改正,若無改觀,有權責令學生搬離。
(四)努力做到學校、房東、家庭三位一體,密切聯(lián)系。班主任應不定期深入到學生租住點家訪,全面檢查學生學習、生活、安全等情況,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條 房東職責
(一)房東必須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條件。不能讓學生居住在陰暗、潮濕、危漏的房屋。要為住宿學生提供水 、電等基本生活條件。房東應加強對住宿學生的看護,嚴禁閑雜人員入內。學生在校期間,住所若發(fā)生被盜等不安全事件,學校有權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調查處理。
(二)房東要督促學生按時上學、準時回家,并制定科學嚴格的作息時間表。在學生曠課或不按時上學時,房東要問清情況,及時督促。若發(fā)現(xiàn)學生有不正常跡象時,要及時和學校聯(lián)系。
(三)密切注視住宿學生動向,加強學生管理。對學生參與賭博、打架、看不健康的書刊影視的等行為,房東應及時制止,學生不聽勸止時,要及時報告學校。
(四)如實向來訪教師反映學生的表現(xiàn)情況,積極配合學校、家庭共同管好學生。
第四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在駐縣的親屬家中寄住的學生視為校外住宿學生、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校外住宿手續(xù)。
(二)本辦法與各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的學生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新的規(guī)定為準。
(三)本辦法由政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