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建設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加強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大型水利樞紐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其他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逐步推廣實行。
第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
有關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并可根據需要開展安全現狀評價。
第四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對象為生產設備、作業(yè)環(huán)境、監(jiān)控設備、安全設施等有關工程安全、勞動安全和工業(yè)衛(wèi)生的項目。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的行業(yè)管理。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
第六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擬建工程推薦的設計方案進行分析,預測該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jiān)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承擔安全預評價工作的機構應針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工程設計方案,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建設期和運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根據危險發(fā)生頻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和工程實踐,確定危險等級和排序,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為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安全篇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監(jiān)督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條 安全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完成。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初步設計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yè)衛(wèi)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
第三章 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工程完工后,通過對該項目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進行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
第十條 承擔安全驗收評價工作的機構應在分析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jiān)理、質量監(jiān)督等單位提交的安全自檢報告和監(jiān)測資料分析報告的基礎上,現場檢查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 “三同時”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制度運作狀況;深入調查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的實際運行狀況、管理狀況、監(jiān)控狀況,查找尚存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確定其危險程度并提出安全對策和建議;對項目運行狀況及安全管理做出總體評判,為生產管理單位制訂防范措施和修編管理制度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一條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前完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安全評價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總責。
項目法人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尚未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yè)甲級資質并經水利部認可的設計單位或具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業(yè)務范圍為水利、水電工程業(yè))的甲級資質機構承擔。建設項目工程主體設計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從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應具有安全評價師資格。
第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組織安全評價從業(yè)人員深入了解工程實際情況、設計文件、相關審查和鑒定意見,以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范為依據,對照設計成果、工程施工狀況,獨立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發(fā)生的費用,根據評價工作量等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由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與委托單位雙方協(xié)商,合理確定,納入項目建設費用。
第五章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
第十六條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guī)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guī)總院)承擔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審查工作。
安全預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水規(guī)總院提出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送有關驗收主持單位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按照項目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審查或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形式,實行專家審查。
水規(guī)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建立規(guī)范的審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審查專家?guī)?認真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堅持 “科學、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相關專家,充分發(fā)揮審查專家組的作用,確保審查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 水規(guī)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及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尊重和保護安全評價報告有關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對審查中有失公正、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水規(guī)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將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發(fā)送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報送水利部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及評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業(yè)務培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