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xiàn)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yè)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tǒng)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 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zhí)業(yè)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七條 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fā)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jù)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 公司收到××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jù)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xù)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提請××國資委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