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程學院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機械工程學院(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減少經費支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zz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zz理工大學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各系、實驗中心、科室等部門的國內公務接待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對口對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先審批、后接待,先預算、后報銷,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由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安排,院長審批。
各系、實驗中心、科室,因工作需要邀請院外人員來院需要接待的,須向分管領導匯報,按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流程填寫審批單一式兩份,報院長審批。經批準后將一份審批單交學院辦公室備檔,并安排接待。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無公函和非公務活動的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負責人須在5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辦公室審核,院長審簽后一份交辦公室備檔另一份報銷。
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屏幕標語。
第七條 需要安排接待對象住宿的,由辦公室提供幫助。來訪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jù)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辦公室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八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國家與zz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伙食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務接待原則上在校內賓館、餐廳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嚴格控制陪餐人數(shù),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shù)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九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公務接待車輛由辦公室安排,按學院租用交通工具暫行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國內公務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對象校外的參觀游覽活動。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jù)、派出單位公函(邀請函、訪問函、會議通知等證明公務活動的有關材料)、公務接待審批單和接待清單等。憑證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計劃財務處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根據(jù)學校要求,學院辦公室將在適當場所公開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公務接待信息。
第十四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對全校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處負責對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學院積極參加由黨委(校長)辦公室會同財務、審計部門按年度組織的在校內公開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標準、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經費支出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接待紀律,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一)嚴禁講排場、比闊氣,超標準接待;
(二)嚴禁學校、學院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嚴禁以接待來賓或借學習培訓、會議研討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四)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日中午飲酒。
學校紀委、監(jiān)察處將定期對接待清單進行抽查核實,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機械工程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流程、審批單、清單(附后)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有接待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