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產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市房產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產行政管理的監(jiān)督,規(guī)范房產行政行為,維護國家和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根據《貴港市行政執(zhí)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過錯,是指對本局系統的房產行政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房產行政管理的公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反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國家或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zhí)法過錯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部門職責或局委托的職能,越權行政的;
(二)不按規(guī)定程序、要件,違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
(三)符合頒發(fā)許可證、資質證的法定條件而不予頒發(fā)或超時限頒發(fā)的;不符合頒發(fā)許可證、資質證的法定條件而頒發(fā)或不答復的;
(四)符合法定登記、備案條件而不予辦理或超時限辦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記、備案條件而予辦理或不予答復的;
(五)相對人依法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不予保護或不予答復的;
(六)行政處罰中調查失實、未告知相對人權利、適法不當、程序混亂的;
(七)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利用職權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八)作風簡單、粗暴,在接待中惡語中傷相對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減免收費的。
第五條 前條過錯行為以下列方式確定:
(一)在各種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
相對人投訴、舉報或媒體曝光后,被查實的;
(二)經行政訴訟,被法院撤銷或變更的;
相對人起訴后,執(zhí)法單位主動撤銷或變更的;
經行政復議,被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的;
黨政領導交辦或人大、政協代表提議經查實的;
經行政賠償程序,賠償相對人損失的;
(三)過錯行為由其他方式發(fā)現的。
第六條 行政執(zhí)法過錯按下列原則確認:
(一)執(zhí)法人員在行政執(zhí)法中擅自作出違法行為的,具體行為人為責任人;
(二)初審人員提供的審核材料不實,復審人員難以從形式上辨認的,初審人員承擔過錯責任,易于辨認的,復審人員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初審人員承擔次要過錯責任;
(三)批準人的主觀過錯造成具體行政行為過錯的,批準人為過錯責任人;
(四)經會審等集體討論方式決定的具體行政過錯的,主持人或決策人為主要過錯責任人,主張錯誤意見的為次要責任人,堅持正確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過錯行為造成行政賠償的,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八條 追究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應當對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過錯情節(jié)較輕,事后積極彌補,造成的損害和影響較小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過錯情節(jié)較重,造成的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
(三)過錯情節(jié)嚴重,造成的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分別情況給予責任人行政記過或降級處分;
(四)徇私枉法、嚴重失職,并采取各種手段阻撓調查,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及其重大,但未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責任人撤職或開除處分。
打擊報復控告、檢舉、投訴人的加重處分。
第九條 過錯責任調查由法規(guī)處會同監(jiān)察室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面通知被調查單位和有關人員;
(二)組織收集證據;
(三)聽取被調查人的申辯;
(四)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報局依法治理小組決定。
(五)將處分決定通知責任人。
第十條 過錯責任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