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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10-01 19:30:07 查看人數:64

露天煤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露天煤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業(yè)道路的安全管理,創(chuàng)建平安煤礦,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露天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煤業(yè)各部門負責人、各施工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車輛和所屬安全責任區(qū)內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公司安監(jiān)科負責煤礦公共區(qū)域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各單位負責所屬安全責任區(qū)內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條 當車輛發(fā)生事故時,經過事故現場的第一目擊人或駕駛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部門報告。凡路經此事故現場的人員應協助搶救并保護現場。

第五條 凡******煤業(yè)所屬車輛及所有在礦區(qū)內行駛的車輛、駕駛人員均在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內。

第二章 施工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車輛啟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嚴禁駕駛有事故隱患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駛相應設備的駕駛證,并在安監(jiān)科備案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不得將車輛交給無上崗證的人員駕駛。

3、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攀談、接聽電話、戴耳機聽歌。

4、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失效的車輛。

5、車輛駕駛室嚴禁載人,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有礙安全駕駛或行車的物品。

6、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7、施工單位新員工試駕車輛時必須經安監(jiān)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駕駛員師傅監(jiān)督、指導,按指定路線、規(guī)定時間內試駕車輛。

8、在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不準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嚴禁跳車。

第八條 嚴禁排氣筒吹地、吃擋墻的車輛在礦坑內運行。

第二節(jié) 交通規(guī)則

第九條 礦區(qū)內交通方式為靠右側通行。

第十條 露天煤礦根據需要在應不同路段設立各類交通標志牌。

第十一條 所有礦區(qū)內作業(yè)車輛應靠右側行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km/h,坡道行車時不得超過20km/h,有限速路標的嚴格按限速行駛。采場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十二條 嚴禁工程車輛超車、占道行駛,遇特殊情況需要超車時,在超出前車足夠安全距離后及時并入右側行車道。

第十三條 嚴禁行人在露天采場內行走,行人在工業(yè)廣場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橫過道路或路口時應先觀察過往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第十四條 嚴禁履帶式移動設備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須提前報告公司生產區(qū)、計劃科及安監(jiān)部門,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時必須在工程現場兩側設立明顯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復道路的平整狀態(tài)并夯實。經礦方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條 車輛啟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嚴禁駕駛有事故隱患的車輛。

第十七條 嚴禁車輛曲線行駛或熄火、空檔滑行。

第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了解礦區(qū)內各類移動設備的肓區(qū)范圍。未經安監(jiān)部門允許,禁止車輛駛入、通過或停放在其它設備的盲區(qū)。

第十九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提前減速,左右瞭望。

2、通過路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二十條 夜間行駛車速應適當降低,車燈照明狀況保持良好。采場生產區(qū)域的車輛必須使用閃光燈。

第二十一條 夜間行車通過交叉路口或彎路時,應變換遠、近光燈。

第二十二條 行駛轉彎時做到減速、鳴號,并且提前打轉向燈示意。

第二十三條 車輛倒車時,駕駛員必須先察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先鳴笛后倒車。車輛在維修車間、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側指揮。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作業(yè)區(qū)行駛時,不準壓撞露在地面上的電纜和各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遇有安監(jiān)或警戒人員攔車時或遇有“禁止通行”標志時,必須停車。在不明情況下,不準通行。

第二十六條 同向行駛的車輛,行車距離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當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 車輛超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超車前,須提前30m打開轉向燈,同時鳴笛告知前車(夜間變換遠近光燈),等前車讓開確認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應在距被超車輛30m安全距離后,打開轉向駛回原車道。

2、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3、被超車示意右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4、在超車過程中與迎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不準超車。

5、行經彎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或雨雪路滑、視線不清時,不準超車。

第二十八條 會車與讓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會車時應減速靠右側行駛;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夜間會車時,要互閉遠光燈,減速慢行。

2、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3、正常情況下,必須讓正在作業(yè)的養(yǎng)路機械先行。

4、在較窄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5、空車讓重車先行。

6、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7、支線車讓干線車先行。

8、在坡道、彎道和交叉路口,各種車輛都應讓路于重型卡車,小型車輛應讓路于大型車輛。

9、一般車輛讓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先行。

0第二十九條 車輛行駛過程中,輕型車輛的側向最小安全距離應為1.4m,重型卡車的側向最小安全距離應為3m。

第三節(jié) 駕駛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遇有風、雨、雪、霧等天氣不好的情況,能見度大于30m時,應打開防霧燈、大燈;能見度小于30m時,不得行駛,應停在路面右側安全位置,同時開大燈或使用閃光燈。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隨時注意車輛儀表指示情況及剎車、轉向等機件運轉情況,如發(fā)現異常要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維修。

第三十二條 發(fā)動機發(fā)生故障時要認真檢查和修理,不準采用向化油器阻風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啟動發(fā)動機,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條 開車前應要注意檢查輪胎的氣壓狀況,防止輪胎缺氣或螺絲松動引起鋼圈彈出傷人。

第三十四條 進入車底部維修檢查時,首先熄火并拉緊手閘,關閉電門,將車門鎖好,前后車輪要掩好,防止溜車傷人。車底下有人作業(yè)時,應在駕駛室明顯地方懸掛不準啟動發(fā)動機的警示牌,以防車動傷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加油站加油時,應遵守油庫有關防火制度,并關閉發(fā)動機,切斷電源。

第三十六條 車輛起步前,必須鳴號(笛)警示。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靠邊停車并打開應急燈。

第三十八條 車輛制動、轉向、燈光等發(fā)生故障時,需修復后方準行駛;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段,應在車身后設警示標志,夜間應開示寬燈、尾燈、閃光燈。

第三十九條 行車過程中需要停車時,必須選擇靠道路右側的安全地點,但不準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發(fā)生故障停車時,必須保證打掩和作好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 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關閉發(fā)動機,切斷電源,給上停車制動,并鎖好車門。

第四十一條 在下列地點不得停放車輛(故障和緊急情況例外):

1、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救護車庫門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轉彎處、陡坡、狹路、橋梁、地中?和倉庫大門15m以內地段。

3、各種采掘設備的作業(yè)半徑內、主要運輸干道及汽車的盲區(qū)內。

第四十二條 礦內各類生產車輛,如平板拖車、推土機、挖掘機、工程車輛及重型卡車、各種前裝機等未準許可嚴禁駛入礦行政辦公區(qū),因工作需要必須經礦調度部門批準。

第四十三條 拖板車的行駛,如果占用交通線路需臨時阻斷交通,要由礦調度部門批準,并設警戒或標志,夜間應采用發(fā)光/反光標志。

第四十四條 在采場生產現場停放車輛時,應停放在平地上。對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車的,由該車駕駛員負責打掩,確認安全后方可檢查。

第四十五條 超高貨物的運輸,其高度大于各類線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凈空時,需要臨時支高、拆除線路(管路)或采取其它臨時性措施時,應同所屬單位協商并征得同意,經礦主管領導審批并報礦調度后,由有關部門施工。

第三章 指揮車輛管理辦法(含施工單位)

第四十六條 為了加強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統(tǒng)一由設備管理部調撥至各使用部門。

第四十八條 調撥至各使用部門的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第一責任人為該部門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指定固定的車輛使用人,以保證車輛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五十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必須具有所駕駛車輛對應的駕駛證及礦內準駕證。

第五十一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不得在未經本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門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給外單位。

第五十二條 禁止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行為,一經發(fā)現,按礦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罰;禁止疲勞駕駛。

第五十三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使用人在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輪胎、外觀等),如發(fā)生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fā)的后果負相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礦區(qū)內行駛的車輛,車輛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露天礦礦內交通規(guī)則,必須配有警示標志(旗桿、安全標志燈、安全警示燈等)。

第五十五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使用人不得擅自將礦用無照指揮車輛開出礦區(qū),如需要到舊縣加油站加油必須有部門負責人批準,外出加油期間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駛出加油站路線以外的區(qū)域。如駕駛者不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由此引發(fā)的一切后果由部門負責人及駕駛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完備、外觀良好。

第五十七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應做到合理用車,節(jié)約用油。

第五十八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如出現故障,及時與設備管理部聯系,確定故障后,按照設備管理部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車輛修理審批單,設備管理部接到礦領導簽字確認的車輛修理審批單后及時安排外委修理單位對故障車輛實施修理。

第五十九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常規(guī)保養(yǎng)工作,由設備管理部填寫相應的車輛保養(yǎng)審批單,統(tǒng)一安排保養(yǎng)。

第六十條 如發(fā)現任何違規(guī)情況,所有責任由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及該車輛使用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

第六十一條 此制度由發(fā)布起開始執(zhí)行。

第四章 外出車輛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為了規(guī)范公司車輛,外出辦公等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公車管理

1、公車使用

(1)所有車輛均由公司辦公室部統(tǒng)一安排、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配。

(2)用車范圍:接送關系企業(yè)主管或重要賓客;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稅務等業(yè)務;辦公室接待政府職能部門用車等;各部門用車;必須符合;a)所去之處無公共交通工具可乘達;b)時間緊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響工作的完成;員工出差一般不允許開車,因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借車;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3)車輛只能用于公司業(yè)務工作,未經批準不準用于辦私事,嚴禁利用公務用車外出旅游或學習駕駛技術。

(4)使用車輛前需在辦公室登記,填寫“車輛使用審批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登記行車事由,來往地點,公里數,使用車人員簽名,返還時間,借車人應完整的填完信息后連同鑰匙一起交于辦公室。

(5)借出的車輛沒有特殊情況需當天返還。

(6)辦公室應按時辦好車輛保險、養(yǎng)路費繳納等各項手續(xù)。及時查詢違章情況,交付當事人處理。

(7)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2、事故處理

(1)凡因違章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特別是無照駕駛或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的,發(fā)現情況即免職處理,并視情況的嚴重程度進行1000元以上的處罰。

(2)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fā)生,除向當地警察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外,并須即刻與公司聯絡,及時處理保險公司理賠手續(xù)。

3、 車輛檢修

(1)機動車輛的檢修,注明檢修內容及有關情況,經核準后方得送到定點修理廠進行檢修。

(2)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時發(fā)生故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要電話請求主管領導,否則其維修費用不給予報銷。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維修,發(fā)生的一切維修費用都由使用者承擔。

(4)車輛維修費,由公司登記入冊,年終隨車輛其他費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條 節(jié)假日年車輛管理

節(jié)假日期間所有車輛統(tǒng)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車輛必須提前填寫公車使用審批單,說明公出事由、時間、地點,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審批單交由辦公室備案,如未填寫審批單,一律視為公車私用。

第六十五條 嚴禁礦內無牌照車輛駛出礦區(qū)。

第五章 特種車輛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礦區(qū)特種車輛指: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火工品車、油罐車、工程搶險車及礦規(guī)定的其它車輛。

第六十七條 運載火工品或危險物品的車輛在礦區(qū)內行駛時,必須設有明顯標志。

第六十八條 大型吊車或拖板車如果占用交通線路需臨時阻斷交通,要由礦生產區(qū)批準,并設警示標志。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輛與灑水車會車時,雙方應謹慎操作,灑水車駕駛員應暫停噴水,嚴禁其它車輛尾隨灑水車后沖洗車輛。

第七十條 灑水車灑水時,要做到遵循以下規(guī)定:

灑水車要求做到24小時不間斷灑水降塵工作。

灑水作業(yè)時要時刻注意行車安全,要勻速運行,對煙塵大的區(qū)域要求重點消塵,但不能過度而影響生產車輛運行,尤其坡道處,一定做到點灑。

坡道處灑水時,水車司機要嚴格控制灑水量,坡道轉彎處不能灑水消塵,避免因灑水而造成車輛碰撞事故發(fā)生。

在挖掘機作業(yè)現場灑水作業(yè)時,掌握好水車和挖掘機的安全距離,避免刮碰。

不需灑水時,應立即關閉水閥。

為確保露天消塵工作,水車做到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出動率。

水車作業(yè)不許出帶病車,有問題及時聯系檢修。

第七十一條 生產區(qū)負責對礦區(qū)內灑水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對礦區(qū)內施工單位灑水情況進行安全質量獎懲。

第七十二條 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和安全監(jiān)察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干線行駛中不受規(guī)定速度限制(須鳴笛或警示燈示意)。

第七十三條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必須由專用車輛裝運,并設有特殊標志,不能與其它貨物混裝。專用車輛要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條 運載油質、油類物資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需遵循以下規(guī)定:

必須備有消防器材。

嚴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裝卸,嚴禁吸煙和帶有明火。

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熟悉該設備的構造、性能、用途、做到四會:會使用、會維修、會檢查、會處理故障。

在行駛停車期間,應與高壓線、倉庫、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點及其他車輛,保持一定距離。

管路漏油、接地線損壞或斷裂時,都不允許工作,不許用金屬敲打加油車上的零件,以免發(fā)生火星,加油車上必須配備滅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凍結,不得用火來加溫,應用熱水,蒸汽融化或者將車開入暖房中解凍。

進入油罐內工作時,必須打開前后兩個入孔蓋,使空氣對流,油罐前面必須有人防護,進入有關的人員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軟管通入新鮮空氣。

第七十五條 裝有危險物品的車輛中途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駕駛員和押運人員要認真執(zhí)勤,不得隨意離開車輛。

第七十六條 運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設置防靜電接地鐵鏈。

第七十七條 運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停留在規(guī)定的車庫或停車場內。

第六章 外來車輛管理辦法

第七十八條 為進一步加強進出車輛管理,維護良好的礦區(qū)治安秩序,保障企業(yè)人員、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七十九條 公司的公務車、生產用車、私家車、業(yè)務關系車、基建、大修車輛須按公司規(guī)定到保衛(wèi)科辦理通行證。

第八十條 所有出租車輛嚴禁進入礦區(qū),對未經允許私自進入場區(qū)的出租車輛,給予100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所有出入礦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主動接受門衛(wèi)查驗;公安、消防、救護、搶險、上級檢查車輛出入場區(qū)由保安指揮疏導,確保通行。

第八十二條 車輛進入場區(qū)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嚴禁無證、酒后駕駛車輛,嚴禁逆向行駛,嚴禁非生產車輛進入生產區(qū)。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輛須停放在規(guī)定停車區(qū)域內,所有車輛須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齊停放。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要害部位、作業(yè)區(qū)、庫房門前,禁止一切車輛停放。

第八十五條 外來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入礦坑時,必須由業(yè)務相關部門或施工單位人員帶領經礦保衛(wèi)部門備案,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第八十六條 處罰: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當事人視情節(jié)給予500-10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七章 運煤車輛管理辦法

第八十七條 為了加強運煤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準確,煤場安全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進行,使廣大客戶及時順利運營,營造良好窗口形象,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八十八條 煤場、采場嚴禁閑雜人員逗留或閑雜車輛通行。

第八十九條 嚴禁任何人員在煤場、采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fā)生,違者移交安監(jiān)科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進入煤場、采場車輛,必須服從門崗管理員、現場指揮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堵塞場內交通者,礦安監(jiān)科對其進行100-200元罰款。

第九十一條 任何車輛嚴禁壓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為,若發(fā)生壓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響正常生產,除賠償影響生產損失外,按200-500元罰款。

第九十二條 嚴禁車輛不除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弄虛作假行為,違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九十三條 杜絕對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guī)的車輛除皮裝車。

第九十四條 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煤場,違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禁止裝車。

第九十五條 嚴格遵守礦內交通規(guī)定,右側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條 運煤車輛,在礦內發(fā)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責任自負,同時安監(jiān)科依據礦內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九十七條 超重的車輛不允許在礦內任何路段隨意卸倒煤,違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九十八條 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除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煤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50-100元罰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條 發(fā)現運煤車輛偷跑,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對購煤單位處以所裝產品總金額五倍的罰款。

第一百條 本制度未列舉事項,按上級部門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八章 人員接送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一條 礦區(qū)內所有執(zhí)行接送人員任務的車輛,嚴格遵守礦內的交通規(guī)則。

第一百零二條 執(zhí)行接送人員的司機有權拒絕一切'三違'行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條 接送人員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員資質按交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且必須在的安監(jiān)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四條 為了保障司乘人員的安全,接送車原則上定車定人操作。嚴禁將車交給其他非專職人員駕駛;否則,一經舉報查實,接送車指定駕駛員和違章操作者一并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接送司機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第一百零六條 接送司機要選擇好停車地點,防止溜車,方便人員上下車。

第一百零七條 接送車的安全設施故障或損壞,嚴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條 司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述規(guī)定:

1、乘員必須聽從司機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關好鎖死。

2、開車前,司機應向乘車人員發(fā)出警示。

3、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4、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上站立。

5、嚴禁扒車、跳車和乘貨車。

6、每輛車應明確乘車定員,不得超員乘坐。

7、乘車人員發(fā)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fā)出信號。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區(qū)域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九條 機動車輛在交叉道口、電纜橋、岔路口、轉彎處、陡坡、狹路段、聯絡道、便道和危險地段不準倒車、調頭或超車。

第一百一十條 機動車輛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準超車。

2、不準空擋滑行。

3、不準爭道搶行。

4、減速慢行,拉大車距,避免緊急制動,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和人員進入爆破警戒區(qū)內。

第一百一十二條 原煤卸載區(qū)域應選定卸載煤車等候列隊路段,兩待卸車的前后間距不小于5m,左右間距不小于1.5m,以保證有效的安全距離。在此區(qū)域的車輛必須按環(huán)形標志方向行駛,禁止逆行,除臨故維修或特種車輛外,與本工作無關的車輛或非生產人員禁止進入原煤卸載區(qū)域(含礦區(qū)外非生產人員及車輛)。

第一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資的場區(qū)時,必須遵守相關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場及排土場的燈車、照明桿等的設置地點不得妨礙行車(或侵入行車路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凡進入采場、排土場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配有警示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允許進入爆破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聽從爆破人員的指揮,尤其是炸藥車,必須按領車人指揮行車。

第一百一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入排土場停車規(guī)定:

1、除需進行排土作業(yè)的車輛外,其它車輛應遠離排土線(擋土墻)20m以外。

2、車輛應在距燈車5~10m范圍內的安全地帶停放。

3、若機動車輛因故障不能按規(guī)定進行停放時,駕駛員必須下車警示其它車輛(較長時間故障,由帶班負責人負責聯系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維修工程車作業(yè)時,必須與大型設備駕駛員聯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設備進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guī)范我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程序,切實加強事故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單位。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事故報告程序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及安監(jiān)科,生產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按照匯報程序,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通知公司相關部門。需要上報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應按相關規(guī)定程序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

2、各級領導和有關業(yè)務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因搶救人員或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好標志、記載、圖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

凡發(fā)生事故向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報告以下內容:

(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

(2)傷亡情況、車輛受損情況,

(3)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判斷;

(4)事故后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照事故性質和事故等級標準分級負責組織調查,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分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1、傷亡事故的調查

輕傷事故,由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生產、安監(jiān)、技術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傷事故,由公司安監(jiān)科組織相關業(yè)務部門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縣煤礦安全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以及公司安監(jiān)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協助調查組接受調查。

2、非傷亡事故的調查

⑴ 三級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⑵ 重大事故、一級事故、二級事故由公司安監(jiān)科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設備科或鑒定單位提出直接損失清單,經礦有關部門簽字確認后,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⑷非責任事故需經公司安監(jiān)科調查核實后方可確定,未經公司安監(jiān)科認定,以非責任事故為由而不上報的,按隱瞞事故論處。

⑸對于礦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監(jiān)科綜合部進行調查處理。

⑹各類事故調查處理后,都要由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報告,并報公司安監(jiān)科室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

1、各類事故均由事故調查組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安監(jiān)科填寫《******煤業(yè)各類事故管理臺帳》,由事故責任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落實。

2、在處理事故時,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分清責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本著“總結經驗,接受教訓,使本人和群眾受到教育和避免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原則。根據事故責任分析,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觸犯刑法,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對相關部門、施工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對交通安全不重視,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扣減事故單位50%礦建工程外委施工質量獎。

2、 無證或未經安監(jiān)科培訓備案的,對駕駛者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

3、 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其罰款2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4、 在采場作業(yè)的機動車輛未配備滅火器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5、機動車輛超員或貨車車斗內拉人,對駕駛員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6、損壞交通設施或輔助設施的,肇事者必須加倍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罰款1000元。

7、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

8、未在礦安監(jiān)科辦理入礦備案手續(xù)且未經許可擅自進入露天采場的車輛罰款200~2000元。

9、將車輛擅自借給非準駕人員駕駛,對車輛負責人罰款1000元。

10、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照限速路標和規(guī)定行車。凡違章駕車、停車、超速、超載的,對其罰款200~500元。

11、未經許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復道路的初始狀態(tài)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20000元,對礦方施工代表罰款500元。

12、在礦內發(fā)生兩次以上違章駕車,經批評教育不改的,通知責任單位將該駕駛員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礦安監(jiān)科依照本規(guī)定對行為當事人和責任單位或部門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列級事故進行瞞報、謊報。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生產指揮中心設立舉報電話: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條 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事故痕跡或物證,造成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的;無正當理由拖延報告或謊報事故、弄虛作假的,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本辦法由******煤業(yè)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露天煤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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