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入升井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為了準確掌握出入井人員及車輛數量,杜絕不符合條件人員、車輛及設備入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礦、專業(yè)化服務單位及承包商。
第三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礦長簽發(fā)的入井安全資格證方可入井,駕駛員必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安全管理辦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井口出入井人員的管理與業(yè)務保安工作。
(二)負責井口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監(jiān)督檢查其執(zhí)行情況。
(三)負責入井人員入井證辦理,外來人員入井監(jiān)督檢查。
(四)井口檢身人員職責
1. 清查核對出入井人員,嚴格準確清點出入井人數和車輛數,做到一車一桿一檢,精確核查井下實時人數,檢查每位員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認真做好出入井人員、電氣焊登記、車輛及機電設備和物料的檢查登記。
3.負責所有人員和車輛出入井時間的登記和統(tǒng)計工作。
4.負責火工品入井數量登記和升井銷號管理。
5.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采取應急措施。
第五條 機電信息中心職責
(一)機電信息中心是人員定位系統(tǒng)和礦燈房業(yè)務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tǒng)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系統(tǒng)軟硬件的運行管理,負責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配置、用戶注冊、使用權限的分配和系統(tǒng)維護。
(二)負責協(xié)調解決在使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障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
(三)負責聯系相關部門對礦燈、射頻卡報廢的鑒定以及回收處置。
第六條 生活服務部礦燈房職責
(一)負責礦燈的發(fā)放、臺帳管理、日常維護保養(yǎng)及定期檢查工作。
(二)負責礦燈的集中充電、放電、維護和統(tǒng)計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定時(每小時)進行礦燈數量發(fā)出、領交超時的統(tǒng)計,并及時向礦生產指揮中心匯報。
第七條 各單位職責
(一)帶班隊長負責清查核對入井人員,登記填寫、遞交入井人員簽證。
(二)帶班隊長對升井人員數量負責清查、核對和注銷工作。
(三)配合井口檢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員清點、列隊、檢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出入井人員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人員出入井清點采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入井前和升井后清點的方式進行,機電信息中心搞好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維護,確保系統(tǒng)正常,清點準確。
第九條 員工所佩戴的“人員定位儀”損壞或者新調入、單位調換和外來人員,必須到機電信息中心審領和更改“人員定位儀”,否則,嚴禁入井。
第十條 所有人員入井必須辦理入井工作票。區(qū)隊、各類施工單位入井時帶班隊長或班長要認真填寫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區(qū)域 入井時間入井人數及人與名單。
第十一條 由跟班副隊長負責,入井人員按工作票所寫人員姓名順序站好隊,出示入井許可證,主動接受檢身人員檢查。
第十二條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檢身人員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第十三條 運轉隊在主斜井作業(yè)的人員必須先到輔運平硐井口接受檢身,升井后到檢身房登記。
第十四條 車輛入井要記錄駕駛員姓名、車輛型號、單位、所運物料項目等。
第十五條 外來人員入井必須由本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并遞交外來人員入井審批單。
第十六條 每一升井人員必須到井口檢身房作好升井登記,井口檢身員必須作好升井清點登記,對升井人員及時注銷入井登記,并記錄入升井時間。
第十七條 升井人員及車輛必須在井口停車,檢查記載升井人數、單位及車輛型號。
第十八條 車輛在入井和升井時駕駛員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記,并接受檢查,嚴格落實一車一桿一檢制。
第十九條 車輛升井要嚴格檢查駕駛室、車廂內、車架上所有材料設備,并記錄清楚。
第二十條 對升井人員及車輛如發(fā)現攜帶屬于礦井設施或材料必須扣留,并及時匯報安全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檢查發(fā)現有偷盜礦井財產、設備現象,記錄好車輛司機姓名、所在單位,及時匯報生產指揮中心。由生產指揮中心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第二十二條 檢身人員必須嚴格準確清點出、入井人數和車輛數,每兩小時匯總一次,井口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作業(yè)人員不能按時升井的,要及時向井口匯報,井口核實后,及時匯報礦生產指揮中心。
第二十四條 礦燈領用后超過正常作業(yè)時間2小時仍未交回時,礦燈房工作人員要及時統(tǒng)計領用者名單,做好記錄,并報礦生產指揮中心;確因工作需要延時升井的,本人或帶班隊干應提前報告礦生產指揮中心。生產指揮中心要準確掌握井下延時、延點工作人員,并與礦燈房上報的尚未歸還礦燈人員名單進行核對,直至升井交燈消號為止。
第二十五條 礦燈房值班人員每班每小時應對礦燈的收發(fā)情況進行詳細統(tǒng)計一次發(fā)出礦燈數量,把礦燈統(tǒng)計情況及超時交燈的要及時匯報礦生產指揮中心。
第二十六條 如無人值守系統(tǒng)出現故障時,必須有礦燈領用、退還手工臺帳和不完好礦燈手工登記表及礦燈使用維護手工記錄。
第四章 入井人員檢身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主動出示入井證件,并配合檢查。
第二十八條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嚴格檢查。
第二十九條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隨身攜帶視頻卡或損壞不顯示、自救器和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三)班組長以上管理干部未帶便攜儀器的。
(四)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五)穿化纖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七)無入井安全許可證的。
(八)無礦職能部門或礦領導陪同的參觀者、服務工程師等非本礦或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第三十條 檢查入井人員衣褲口袋及上身至燈帶處有無違禁物品。
第五章 入井車輛檢查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的車輛必須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內、司機室、車廂內有煙頭和點火物品。
(二)無滅火器材或滅火器不合格的車輛。
(三)無礦領導及業(yè)務部門批準的電氣焊措施,而裝有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的車輛。
(四)內部專業(yè)化單位無入井許可證、駕駛員無駕駛證和車輛操作證的車輛。
(五)無安全措施裝有柴油發(fā)電機的車輛。
(六)裝有無防爆合格證電氣設備或無“檢驗合格證”的電氣設備車輛。
(七)人貨混裝的車輛,自卸車車廂內乘人的車輛。
(八)車況不完好:大燈不亮,擋風玻璃及倒車鏡不完好,無喇叭,車容不整潔的車輛。
(九)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綁扎不牢固或貨物傾斜、裝載不穩(wěn)的車輛(超高規(guī)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能超過司機室護架以上200mm,如拉運設備時,超出規(guī)定高度,要經生產指揮中心批準。超寬規(guī)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能外露到車廂以外,如拉運設備、機架時,必須超出車廂,由責任單位制定措施,經審批后方可入井。超長規(guī)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許超出后車廂一米,超出此長度,必須制定措施,經審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種車輛駕駛室、車廂內所乘人數不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
(十一)馬槽掛鉤不齊全可靠,馬槽不完整車輛,后車廂衛(wèi)生差有雜物、淤泥或碎石的車輛。
(十二)車輛裝運的碎石不低于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條 入井、升井車輛在井口進行登記,做到一車一桿。
第三十三條 每一出入井車輛、及車輛上每一入井人員必須下車接受檢身員的檢查,對不接受檢查的,有權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門給予處理。
第六章 外來人員入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外來人員是指:外來參觀人員、外來培訓學習人員、短期專業(yè)化服務人員、公司內部服務工程師、公司地面單位人員、本礦地面人員等從未入過井或不經常入井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外來人員入井必須在浴室登記《外來人員入井登記表》,視頻卡號與本人姓名要一一對應,做到一人一卡,礦方陪同人員簽字確認,否則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員負責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外來人員入井前,由礦方陪同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培訓;且在礦方人員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條 入井前,檢身員要按《外來人員入井審批單》中人員逐一進行下車檢身,并進行入井登記,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條 外來人員需要進入工作面或皮帶生產系統(tǒng),必須在礦方專業(yè)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否則一律不得進入。
第三十九條 外來人員在井下加工、安裝設備設施及其它階段性工作時,必須由主管部門下達任務聯系書,施工單位編寫《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業(yè)務部門審批后,嚴格執(zhí)行。
第四十條 陪同人員對外來人員的井下參觀、學習、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主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外來人員進入井下作業(yè)區(qū)域,陪同人員必須和本區(qū)域現場負責人取得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在作業(yè)區(qū)域參觀、學習過程中,陪同人員和作業(yè)區(qū)域負責人密切配合,確保外來人員的安全。
第四十二條 不經常入井的專業(yè)化服務人員在現場作業(yè)時,作業(yè)區(qū)域負責人必須指派有經驗的人員全程監(jiān)督,如遇交接班,要與接班人員主要負責人交接清楚,并另派專人監(jiān)督,直至作業(yè)完畢。
第四十三條 檢身員、浴室管理員要確認升井人數,如有暫時未升井人員,陪同人員要說明原因及預計升井時間,檢身員、浴室管理員要做好記錄。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員重點進行交待。
第四十四條 對未按時升井的外來人員,陪同人員要及時向礦生產指揮中心匯報,并說明原因,值班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第四十五條 井下作業(yè)區(qū)域主要負責人、機關帶班人員、安監(jiān)員要經常對作業(yè)區(qū)域的人數、人員作業(yè)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如發(fā)現有非本區(qū)域人員,要進行詳細盤問,確認后,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并按外來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的外來人員入井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公司部門、單位人員需要入井時,應提前同礦生產指揮中心聯系,由礦生產指揮中心具體落實并建立臺帳。
第四十八條 神東公司以外單位人員入井時,由接待處、公司相關部門或單位提前將《外來人員入井檢查(參觀)審批表》報公司總生產指揮中心審批,由總生產指揮中心確定所去礦井并通知礦主要領導做好安排,由公司領導、礦領導陪同入井,礦生產指揮中心要建立臺帳。
第四十九條 礦生產指揮中心在檢查或參觀人員入井后10分鐘內將《外來人員入井登記表》傳公司總生產指揮中心,并在所有人員升井后10分鐘內,向總生產指揮中心匯報升井情況。
第五十條 因礦井限員或其他原因導致檢查或參觀人員不能同時入井的要分批進行,嚴禁在交接班時間安排檢查或參觀人員入井。
第七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一條 安全管理辦公室及機關管理人員隨時對入井檢身和升井清點情況進行檢查,做到人員定位系統(tǒng)統(tǒng)計數據、發(fā)放礦燈數相符,保證對入井人員和車輛數量監(jiān)測無誤。如因人為因素造成無法準確統(tǒng)計井下人員情況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二條 檢身人員獎罰規(guī)定。
(一)有下列情況對檢身人員給予獎勵:
1.檢身時查獲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者,獎勵當班檢身員200-1000元。
2.檢查發(fā)現并抓獲私自藏雷管炸藥者,獎勵500-1000元。
3.檢查發(fā)現并抓獲偷盜礦用安全設施和重要材料者,獎勵200-500元。
4.檢查發(fā)現并抓獲一般偷盜行為者,獎勵100-500元。
(二)有下列情況時,對當班井口檢身人員進行罰款。
1.有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人員對井口檢身員分別罰款200元。
2.使用電氣焊單位無審批措施入井,對井口檢身員分別罰款200元。
3.井口各種記錄登記,記錄不清或不記錄等不規(guī)范現象,分別罰款100元。
4.酒后人員入井,分別罰款300元。
5.入井時人貨混裝,分別罰款100元。
6.安全帽、礦燈、自救器、入井證、視頻卡佩戴不齊全讓入井,分別罰款100元。
7.乘坐不準乘人車輛入井、升井,不加制止,分別罰款100元。
8.檢身房記錄混亂,人員及車輛數據不準確,分別罰款100元。
9.井口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分別罰款200元。
10.不按規(guī)定進行檢身,罰款50-500元。
11.未按交接班程序進行手拉手交接,對遺留問題未說明、人員統(tǒng)計情況未進行移交等現象對其各罰款50元。
12.檢身人員有脫崗、睡崗,發(fā)現一次罰款200元。
13.維護好檢身房室內、室外20米范圍內的秩序和衛(wèi)生,在此范圍內嚴禁吸煙,一次違規(guī)罰款300元。
14.熟練使用金屬(香煙)探測器、數碼酒精檢測儀等儀器;如不會使用者,培訓并罰款200元。
15.井口柵欄未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桿一檢查、在沒有車輛通過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打開柵欄,發(fā)現一次每人罰款50元。
16.井口人員有吃、拿、卡、要,被發(fā)現或舉報,情況屬實一次罰款500元,臨時工清退,正式工罰款500元,待崗一個月。
17.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100元。
18. 未經同意,私自換班者,各罰100元。
第五十三條 入井人員獎罰一般規(guī)定
1.跟班隊長必須積極組織本班人員排隊檢身,并配合檢身人員工作,不能以任何原因推托檢查,一經發(fā)現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
2.各區(qū)隊所有人員升井后,自覺排隊由帶班干部組織到檢身房接受檢身、登記升井人數,如升井時本班井下有遺留人員,帶班人員在本班入井單上標明未升井人員的姓名,并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說明原因,否則,對當班跟班隊干各罰款100元/人次,遺留人員升井后必須到檢身房登記,否則,對本人罰款100元/次,當班跟班隊干各罰款100元/人次。
3.個人防護用品要佩戴整齊,不按規(guī)定著裝入井者一次罰款100元,檢身員罰款50元。
4.井下攜帶煙火或吸煙者,臨時工辭退,罰責任者2000元;正式工罰5000元,待崗學習一個星期,同時罰單位負責人500元、跟班隊長300元、班長200元。
5.入井攜帶非防爆電子產品等違禁物品,罰款200元。
6.拒絕檢查或無理取鬧者罰款300-500元。
7.私自帶非防爆電子產品(手機、電子表、mp3等)入井,罰責任者200元。
8. 酒后入井者一次罰款500元;監(jiān)管責任人罰款300元。
9.入井人員如有不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態(tài)度蠻橫、辱罵、毆打檢身人員或私自入井的,當事人罰款500-2000元。
10.所有入井、升井車輛必須到檢身房進行登記,否則一次未登記處罰司機100元/次。
11. 司機未做到一車一桿入井、升井,車輛損壞井口柵欄設施,一次罰款500元。
12.入井人員入井前要認真檢查所攜帶的定位儀、礦燈、自救器等物品,確保完好。攜帶上述不完好的防護保護用品入井的一次罰款200元。
13. 人員調動后,定位儀信息必須同步同時更改,沒有及時更改入井者當日罰款100元,次日不得入井。
14.嚴禁攜帶未入井人員的射頻卡入井,或一人攜帶多個射頻卡入井,一經查出將對雙方當事人(攜帶者和被攜帶者)都給予500元處罰并且通報批評。
15.機關日常檢查人員、值班人員、零散人員入升井必須到井口登記,入井未登記人員一律不準入井,對入、升井未登記的一次處罰100元。
16.外來人員入、升井,陪同人員未按要求登記的,對陪同人員罰款200元/次。
17.各單位在對外來人員的管理中如違反本本辦法中相關條款,視情節(jié)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500-2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哈拉溝煤礦安全管理辦公室。
第五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照《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井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和《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