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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企業(yè)印章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4-11-25 查看人數(shù):25

建筑勞務企業(yè)印章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企業(yè)印章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毀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fā)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fā)前應登記,并蓋首次印鑒,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xù),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yè)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范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復、意見、報表、協(xié)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tǒng)一格式,并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持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并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毀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印章銷毀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jiān)毀并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后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guī)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jù)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勞務企業(yè)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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