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流動資金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流動資金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借款對象僅限于本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嚴禁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lián)方直接或間接地提供資金。
第二條 借款用途:僅限于流動資金借款。
第三條 借款額度:單筆借款不超過2000萬元。
第四條 借款期限:單筆借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五條 資金占用費率:參照最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第六條 借款程序:
1、申請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jīng)理室提交借款申請書,申請書中寫明資金用途、借款額度、借款期限、資金占用費率、到期歸還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總額等內(nèi)容,并附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和還款計劃。借款申請書需經(jīng)借款公司第一負責人親筆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2、副總經(jīng)理受理借款申請書并提出意見,經(jīng)班子會議審議后,由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在借款申請書上簽署最終意見。
3、對最終通過的借款申請,由集團公司財務處辦理借款的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借款公司必須設立專門的借款賬戶,在專戶內(nèi)??顚S?。在借款期間內(nèi),借款公司向分管副總經(jīng)理提交借款使用情況報告。
第八條 借款公司應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團公司財務處按時足額歸還借款本金,同時繳納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 借款公司如需展期,應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jīng)理提交展期申請,展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且每筆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對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過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請不予受理。
展期申請中應寫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額、展期期限、資金占用費率、到期歸還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總額等內(nèi)容,并附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和還款計劃。展期申請書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負責人親筆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審批程序與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條 以下情況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發(fā)生逾期未還款的記錄。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將借款資金挪做他用的記錄,并且該次挪用在借款期間內(nèi)未能更正或者發(fā)現(xiàn)于還款之后。
3、集團公司的資金狀況不允許。
4、集團公司認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況。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還款,按月計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將借款資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