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款管理辦法范本
提存款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guī)則》和《提存公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xié)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zhí)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fā)現(xiàn)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yè)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yè)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jiān)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xù)的《請款單》劃款;
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guī)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xiàn)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轉帳進、轉帳出;(2)現(xiàn)金進、轉帳出;(3)現(xiàn)金進、現(xiàn)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xiàn)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xiàn)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