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語中學校黨風廉政檔案管理辦法
外國語中學校黨風廉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黨風廉政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fā)揮黨風廉政檔案的作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根據(jù)對領導干部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jiān)督”的方針和檔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風廉政檔案是指各處室、各支部、年級組在對黨員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反映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廉潔自律狀況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黨風廉政檔案按內容可劃分為領導班子集體卷和干部個人卷。
第三條 重視黨風廉政檔案建設工作,要將黨風廉政檔案建設作為加強本校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措施,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并為黨風廉政檔案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四條 各處室應建立黨風廉政材料的收集機制,定期將形成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材料送交黨風廉政檔案管理部門歸檔,重要材料及時移交。
第五條 黨風廉政檔案工作由學校黨總支主管,按照分支部管理,接受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黨風廉政檔案的建檔范圍為:領導班子、中層干部、支部書記、年級組長等。
第七條 黨風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自覺維護團結方面情況;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情況;遵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維護黨紀、政紀情況;堅持群眾路線、關心群眾疾苦、密切聯(lián)系群眾情況等。
具體歸檔材料,主要包括:
(一)集體卷
1、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形成的有關材料;
2、黨風廉政考核、巡視形成的有關材料;
3、民主生活會形成的有關材料;
4、其他能夠反映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材料。
(二)個人卷
1、黨風廉政情況登記表;
2、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zhí)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guī)定形成的有關材料;
3、廉政談話形成的有關材料;
4、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形成的有關材料;
5、民主生活會的有關材料;
6、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材料;
7、評優(yōu)評先、獎懲的決定、通報、檢查等材料;
8、信訪件核查的結論材料,違紀違法案件的處理決定、處罰決定和起訴書、判決書等材料;
9、其他能夠反映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材料。
第八條 歸檔材料的整理。
1、集體卷和個人卷歸檔材料應分別整理,一個領導班子一卷、一人一卷、一卷一盒(袋);
2、歸檔材料以件為單位裝訂;
3、歸檔材料原則上按形成時間順序排列;
4、歸檔材料按排列順序逐件編件號,每件單獨編頁號;
5、歸檔材料按件號順序編制歸檔文件目錄。歸檔文件目錄包括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shù)、備注等項目;
6、歸檔材料按件號順序裝入檔案盒(袋),并填寫檔案盒(袋)封面、盒脊。檔案盒(袋)封面印制“黨風廉政檔案”字樣,填寫姓名、單位項目。盒脊填寫姓名、單位項目;
7、集體卷檔案盒(袋)可分總支和各支部,按習慣順序排列;個人卷檔案盒(袋)可按干部姓氏筆畫順序排列。集體卷、個人卷檔案盒(袋)不可混同排列。
第九條 應編制檢索工具。集體卷卡片目錄包括單位及領導班子成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單位、職務等項目。
第十條 應加快黨風廉政檔案管理現(xiàn)代化進程,逐步實現(xiàn)利用計算機等現(xiàn)代化設備和先進技術存貯、統(tǒng)計、檢索、保護黨風廉政檔案。
第十一條 干部工作調動或職務變動后,應將其黨風廉政檔案轉裝入或轉遞給其新的主管單位相應的黨風廉政檔案管理部門。轉遞黨風廉政檔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黨風廉政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遞或交本人自帶;
2、轉出的檔案必須齊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3、轉出、接收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xù);
4、為使黨風廉政檔案能夠隨著干部調動或職務變動而及時轉遞,干部調配、任免工作部門應將干部調配和任免情況及時通知黨風廉政檔案管理部門,并建立必要的聯(lián)系制度。
第十二條 干部退休、離職或死亡后,其黨風廉政檔案由原管理單位繼續(xù)保管三年。三年后應予銷毀,銷毀前應登記造冊,并經單位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應加強黨風廉政檔案統(tǒng)計工作,對黨風廉政檔案收進、轉遞、利用、銷毀等情況,進行及時準確的登記、統(tǒng)計。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推薦、考核、評議干部和干部評優(yōu)評先等工作中,應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意見,并把黨風廉政檔案作為重要依據(jù)。
第十五條 查閱利用黨風廉政檔案,須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guī)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對黨風廉政檔案利用中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