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yī)學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醫(yī)學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校內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以適應學校教學、科研、產業(yè)、醫(yī)療工作的需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包頭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修建的道路、橋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園內(含家屬區(qū))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衛(wèi)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機動車
第四條 車輛進出校門要主動停車接受檢查。校園門前禁止停放各種車輛。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校內(含家屬區(qū))嚴禁鳴笛,其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教學區(qū)不準卡車、客貨車、翻斗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行駛,確需進入教學區(qū)的以上車輛須到校保衛(wèi)處辦理通行手續(xù)。進校車輛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第六條 禁止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禁止逆向行駛。
第七條 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嚴禁在校園練習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自行車
第八條 自行車的鈴、閘、鎖安全設施要齊全有效;
第九條自行車應靠右行駛,不準逆行,不準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十條 進、出校門下車推行;
第十一條 自行車在校園內應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車停放線內,擺放整齊,不得亂停亂放。學生公寓、辦公樓、教學樓內不準停放自行車;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條 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靠右邊行走;
第十三條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猛跑、踢球、滑冰、躺臥或做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橫穿道路時,須注意過往車輛,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搶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保衛(wèi)處批準,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yè)、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未經后勤、保衛(wèi)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道路,確需開挖道路的必須到后勤、保衛(wèi)處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在批準的期限和范圍內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現(xiàn)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需要在校園實行交通管制時,由校長辦公室決定、公布,保衛(wèi)處執(zhí)行。
第六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凡在校園發(fā)生的輕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衛(wèi)處查處,重大交通事故由當?shù)毓矙C關查處。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處理事故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 違反第四至二十一條規(guī)定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guī)章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