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員、運動員訓練裝備管理辦法
教練員、運動員訓練裝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體育運動競技水平,保證運動員的 、高質(zhì)量的訓練,激勵運動員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得優(yōu)異成績,特制定教練員、運動員訓練裝備管理辦法:
1.運動服裝是國家財產(chǎn),用于本校學生參加校內(nèi)外體育活動及比賽時使用。
2.我校正式體育代表隊有權享用訓練服裝,四年使用長袖運動服一套,兩年使用背心褲衩一套或比賽服一套,鞋一年一雙(項目專用鞋)。使用年限到期,服裝、鞋歸運動員所有,作為紀念。領獎校服一律交還學校。
3.特招運動員使用過的服裝,原則上畢業(yè)時服裝歸原運動員,對有貢獻的運動員,因畢業(yè)服裝使用滿三年者,服裝歸運動員。對服裝丟失者每年按25%折舊費賠償。中途退隊運動員的運動服、鞋等由教練員及時收回。
4.運動服由教練員及隊長統(tǒng)一登記辦理、名單交倉庫管理員,比賽及在賽前一個月向保管員借出使用,比賽結束后兩周內(nèi)洗干凈,由教練員及隊長收齊將服裝交還保管員入庫,如丟失或故意損壞照雙倍價格賠償。
5.田徑隊的釘鞋,根據(jù)需要由教練員統(tǒng)一向保管員領取,借給運動員使用。損壞以舊換新,沒有訓練和比賽任務時由教練員將釘鞋收回交給保管員,丟失的由丟失者每年按25%折舊費賠償。
6.運動員不得將服裝轉(zhuǎn)借,隊員畢業(yè)離校或退隊時由教練將運動服和體育器材如數(shù)收回交管理員方可辦理離校蓋章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