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鴻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管理辦法
財務會計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成都遠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會計信息的反饋速度,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管理,以及便于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分析子公司的財務數據,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母子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管理體系由財務中心負責。財務中心對日常財務會計報告管理進行監(jiān)控并負責對本管理辦法進行解釋。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集團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參股公司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內容
第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包括會計報表及附表,管理報表及財務分析兩大類。
第五條
會計報表及附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月報)
(2)利潤表(月報)
(3)現金流量表(月報)
(4)利潤分配表(年報)
(5)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年報)
(6)投資及內部往來明細表(月報)
(7)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明細表(月報)
(8)銷售收入明細表(月報)
(9)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票據情況表(月報)
(10)應收款項賬齡分析表(季報)
(11)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季報)
第六條
管理報表及財務分析包括:
(1)資金報表(日、周、月報)
(2)銷售報表(日、周、月報)
(3)財務分析報告(月報)詳見《財務分析報告管理管理辦法》
第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時間
第七條
各單位會計報表必須于每月五日前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
第八條
各單位附表必須于每月十五日前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
第九條
各單位的財會類管理報表日報必須于當天下班前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
第十條
各單位的財會類管理報表周報必須于下周一前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
第十一條
各單位財會類管理報表及財務分析月報必須于每月十日前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
第四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要求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遇有追溯調整,應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
基本會計報表各數據的填寫,要嚴格按照會計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填寫,往來科目應重分類的按要求進行重分類,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出現紅字的,應對應調整,長期債券投資,長期借款如有一年內到期的,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工程用物資和生產用物資要進行正確分類等。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表樣由集團公司統(tǒng)一制定,各子公司按下發(fā)的表樣格式順序填寫,各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的明細項目,可在統(tǒng)一序號后增加填寫。
第十五條
財務會計報表統(tǒng)一用A4/A3紙型上報。
第十六條
財務報表封面要填寫齊全,并加蓋公章,單位負責人、財務機構負責人、制表人要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主要由各子公司的財務中心門負責人負責,集團公司會計報表由總經濟師把關簽發(fā)。
第五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每月上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完整,對上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每少一份,對報表編制人罰款()元,對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處罰()元。
第十九條
每月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按時上報,每遲報一天,處罰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元。
第二十條
會計報告附注明顯不完整,敷衍了事,處罰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元。
第二十一條
財務分析不完整,不透徹,沒把企業(yè)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上來,處罰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元。
第二十二條
財務中心審核上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時,發(fā)現表間數據關系,表內數據關系不銜接,表內數據錯填,漏填,每發(fā)現一處處罰填寫人員()元,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元。(包括會計報表封面)。
第二十三條
各基本會計報表、附表內的數據要和總賬、明細賬相符,如審計人員發(fā)現基層企業(yè)瞞報,虛報財務數據,影響財務數據分析,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元。給公司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降級、降職使用,嚴重者與以開除辭退。
第二十四條
對財務會計報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年底進行評比,給予獎勵。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擬定,財務中心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接受中國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約束,本管理辦法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經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