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商標管理辦法
公司商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商標管理工作,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維護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專業(yè)歸口管理。
第二章 商標管理的職責
第三條 投資發(fā)展部為商標管理的綜合部門。
第四條 投資發(fā)展部負責公司商標的注冊、續(xù)展、變更、轉讓、許可使用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商標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負責建立商標檔案和《商標注冊證》的保管工作;負責社會上商標侵權的信息反饋及處理工作。
第五條 質管部負責組織申報商標注冊產品及許可使用商標產品的質量檢驗和監(jiān)督工作;負責組織設計商標注冊產品的產品標簽。
第六條 投資發(fā)展部應配置專職或兼職的商標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商標管理工作。
商標管理人員的職責,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商標的注冊申請、變更、延展、轉讓、許可使用等事項。
二、對商標的使用活動進行管理,監(jiān)督各部門依法正確使用商標。
三、監(jiān)督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
四、結合商標管理,確定商標產品范圍、質量要求,監(jiān)督商品質量,制止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對商標印制進行管理。
六、建立、健全商標管理臺帳和檔案。
七、處理商標爭議事項。
第三章 商標注冊及使用申請程序
第七條 公司新申請注冊的產品,應報公司批準后,由公司質管部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合格后,投資發(fā)展部統(tǒng)一辦理商標注冊工作。
第八條 其它需要使用公司注冊商標的部門(非用于公司產品方面),在確定使用用途、數量等后,報投資發(fā)展部備案,如投資發(fā)展部發(fā)現(xiàn)商標使用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不得使用或做相應改正。
第九條 公司可以許可外單位使用公司注冊商標,凡需使用公司現(xiàn)有注冊商標的單位,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由公司和申請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報送國家商標局備案,并由國家商標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使用商標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條 許可使用單位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十一條 使用公司注冊商標時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注冊人名義和注冊人地址,并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注冊人的注冊商標;不得自行轉讓或許可該注冊商標給第三方使用,并有義務對許可使用商標的產品保證質量。
第十二條 對用于公司產品的商標標識的印制,由質管部統(tǒng)一規(guī)格、統(tǒng)一版式,報投資發(fā)展部審核后,由使用部門(或采供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到依法有權印制的定點印制單位印制,負責印制、保管或使用公司商標標識的部門為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臺賬和使用制度,確保公司商標用于許可使用的公司產品,但不得濫用于與公司許可產品無關的任何地方。
第十三條 對用于非產品類的注冊商標使用,使用部門(包括負責印制標有注冊商標的部門)負責對標有公司商標的辦公用品或其它物品進行管理,應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建立相應臺賬和管理辦法,確保公司商標不濫用于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地方。
第十四條 用于公司產品商標標識,產品生產出來,由生產單位(或包裝單位)及時標上商標標識,保證產品帶有完好的商標標識出廠。
第十五條 使用公司注冊商標的部門,應加強質量管理,維護商標信譽,提高產品知名度,無條件接受公司質管部、投資發(fā)展部及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并為公司創(chuàng)名牌做出貢獻。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在使用商標期間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年檢費、續(xù)展費等),由公司承擔,但對外許可使用的除外。
第十七條 投資發(fā)展部及相關部門如發(fā)現(xiàn)有關部門未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可提出糾正意見,相關責任部門拒不糾正或存在其它嚴重情況的,可提請公司領導對責任部門進行相應處罰。
第五章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八條 商標專用權。也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即一方面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第十九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許可使用單位應進行經常性商標監(jiān)察,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一是監(jiān)察是否有與注冊人商標相雷同的商標獲準注冊;二是監(jiān)察是否有不法企業(yè)或個人假冒、復制、模仿注冊人的注冊商標和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許可使用單位如發(fā)現(xiàn)侵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及時向投資發(fā)展部報告,并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做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投資發(fā)展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商標事務管理辦法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商標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品牌優(yōu)勢,維護公司權益,規(guī)范公司商標管理工作,根據《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商標,是指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商標注冊、使用、變更、續(xù)展、轉讓以及商標保護等事宜的歸口管理部門;策劃部為公司商標設計的歸口管理部門,并負責公司商標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審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遵照執(zhí)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商標的設計
第五條 策劃部在接到公司商標設計任務后,應按商標設計要求擬定商標設計方案,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組織設計,并附設計說明。
第六條 商標設計的原則是:以公司現(xiàn)有注冊商標為基礎,充分體現(xiàn)*城的企業(yè)文化、經營理念、價值標準及行業(yè)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標組成要素,使之美觀、大方、寓意、醒目。
第七條 商標設計方案完成后,策劃部應按《評審會議管理制度》,及時落實商標設計方案的評審事宜。
第八條 評審后的商標設計方案須報經公司董事長審定。
第三章 商標的注冊
第九條 設計的商標經審定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注冊事宜。綜合管理部可委托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具體辦理商標注冊手續(xù),并負責提供注冊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公司所屬分、子公司也可根據本公司實際,申請注冊其特有的商標。其商標的設計方案須報公司策劃部審查,由綜合管理部對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見,報董事長審定。審定后的商標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協(xié)助辦理注冊手續(xù)。
第十一條 商標注冊的主要范圍:房地產及相關行業(yè)、領域,公司計劃涉足的行業(yè)、領域,對目前各類已注冊商標的保護性注冊等。
第四章 商標的使用
第十二條 商標使用的范圍
(一)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的房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
(二)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
(三)公司對外廣告宣傳活動及相關宣傳用品;
(四)公司資產,包括房屋、車輛、辦谷用具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均應使用公司已注冊的“*城”系列及其它經批準使用的商標,并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范圍和公司統(tǒng)一要求,準確標注或印翻公司商標。
第十四條 所有使用公司商標的各單位(部門)應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時,應維護公司商標形象,如有損害公司商標形象的情況發(fā)生,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在公司商標使用中,策劃部負責商標組成要素外形、外觀的審核把關。公司各單位(部門)需在各類場所或物品上標注或印制公司商標時,須將標注或印制意見書面交策劃部審核,并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安排印制。
第五章 商標的保護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有義務關注公司商標的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有其他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冊商標的,應立即向公司綜合管理部和有關領導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解決。
第十七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履行對公司尚未注冊商標的保密義務。如有泄露公司商標注冊秘密的,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商標的使用情況,及時組織參與省內著名和國家馳名商標的評選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服飾公司商標管理辦法
服飾公司商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商標的保護,保障**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商標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權利人、**商標使用人適用本辦法。
浙江**領帶服飾有限公司為**商標權利人;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商標的其他法人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為**商標使用人。
**商標權利人使用該商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商標權利人許可他人為商業(yè)目的使用該商標的,應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四條 **商標權利人依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為**商標使用人建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檔案。
第五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備案號;
(二)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
第六條 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商標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備案后書面通知商標權利人。
第七條 經許可使用**商標的,應當在使用時標明使用許可備案號。
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可按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理。
第八條 商標使用人對商標局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復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辦法由**領帶服飾有限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