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車輛司機管理工作標準要求
1.0、總則與目的
有效調配、使用公務車輛資源,規(guī)范車輛管理要求,在合理配置、科學調配、有效監(jiān)控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公司車輛資源的使用效益,實現高效管理、成本受控、保障安全的目的。
2.0、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0、術語和定義
3.1、公務車:是指服務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用于人員接送、貨物運輸的小型汽車、小型貨車。
4.0、應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有公務車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5.0、職責與權限
5.1、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務車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車輛調配、維修保養(yǎng)、年審、證照辦理、違章及事故處理、費用分析等;
5.2、各部門:配合執(zhí)行車輛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辦理用車申請;
5.3、財務部:負責車輛檔案的管理和加油卡充值安排;
5.4、總經理:負責車輛申購、特殊用車及車輛事故處理的審批。
6.0、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車輛申購
6.1.1、公司經營發(fā)展戰(zhàn)略需要:公司經營戰(zhàn)略需要配置或增加車輛時,根據業(yè)務需求由人力資源部協調總經辦確認車輛品牌、類型,擬定車輛申購計劃;
6.1.2、車輛管理調整需要:當出現車輛出售、報廢、轉讓等情況,造成車輛資源不能滿足業(yè)務需求時,由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后,協調總經辦確認車輛品牌、類型,擬定車輛申購計劃;
6.2、檔案管理
6.2.1、車輛購入后由人力資源部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清楚車輛購買時間、車輛價值、車輛品牌、車輛類型、保險記錄、隨車證件、隨車配件、維修工具等信息;
6.2.2、車輛保險資料、行駛證、加油卡、高速費用卡、年檢記錄等資料隨車輛配置,車輛登記證書及車輛使用說明書、保修憑證、備用鑰匙及購買發(fā)票等由財務部管理。
6.3、車輛管理
6.3.1、車輛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包括車輛調配、維修保養(yǎng)、年審、證照辦理、違章及事故處理、費用預算、費用分析管理,投保、續(xù)保、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等;
6.3.2、公司原則上不配崗位專用車輛,所有車輛均統一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調配;需配置業(yè)務專用車的需經總經理批準,視情況合理安排。
6.3.3、車輛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6.3.3.1、車輛停放
6.3.3.1.1、公務車輛一律停放在公司停車場,禁止公車私用;
6.3.3.1.2、司機出車超過晚上24點的,或應早上業(yè)務需要在7點前出車的,須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后可將車開回住處。未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司機不得將公務車停在公司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若因公務在外不能及時返回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正規(guī)的停車場或有專人看管的場所;
6.3.3.1.3、禁止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車或危險的區(qū)域,司機下車時應檢查是否關閉門窗和保險鎖;如有違反造成公司財物損失或車輛丟失的,除保險理賠責任以外的所有損失由司機承擔。
6.3.3.2、車輛維修管理
6.3.3.2.1、車輛維修必須在正規(guī)的“4s”店或指定的維修廠家修理,若因車輛損壞或車輛故障不即刻處理將影響行車安全需就近維修的,需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
6.3.3.2.2、司機應受護公司車輛,注意車輛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零部件,發(fā)現車輛故障時應及時呈報人力資源部經理,并擬寫“車輛維修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維修;
6.3.3.2.3、車輛送到汽車維修廠家后,如維修項目或費用超出原計劃項目或費用的,必須在維修前通報人力資源部經理,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
6.3.3.2.4、維修過程中無法從外觀確認需更抽換零部件的,司機應全程跟蹤維修過程,并將拆換后的零部件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6.3.3.3、車輛油耗管理
6.3.3.3.1、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由人力資源部辦理指定油站加油卡,若未經批準在非公司指定加油點加油所產生費用,不予以報銷;
6.3.3.3.2、建立加油記錄卡,完成加油后需如實填寫加油日期、加油升數、費用、對應里程等信息;
6.3.3.3.3、每月25日前人力資源部統計當月車輛油費使用情況,根據油卡余額制定加油計劃,填寫《ic卡加油狀況登記表》,呈報財務部給加油卡充值;
6.3.3.3.4、每張加油卡只能為指定車輛加油,禁止其他車輛使用。
6.4、車輛租賃
6.4.1、當公司車輛無法滿足業(yè)務需求時,原則上安排搭乘出租車和公共交通出行;若遇人員較多、時間較長、路途較遠或接送客戶等特殊情況時,可租賃外部車輛臨時補充;
6.4.2、租賃車輛時,小型汽車(轎車、商務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開發(fā)2-3家固定的租賃服務供應商;大型車輛(貨車)由企劃部負責開發(fā)2-5家固定的租賃服務供應商;將租賃價格報總經理批準后與汽車租賃服務供應商簽訂租賃協議;
6.4.3、租賃完成后,由用車部門責任人或對應的汽車租賃單位負責人憑發(fā)票填寫《費用報銷申請單》報銷相關費用。
6.5、車輛使用流程
6.5.1、公務車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相關單位需用車時應做到當班用車提前1小時請,下午用車上午申請,次日用車當日申請,夜間用車下班前申請,并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用車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根據緊急程度調派;若長途用車(用車超出1天)需提前一天申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派車;
6.5.2、車輛調派綜合先后、人數、緊急程度有序調派,原則上路線一致或大部分一致的應拼車出行;
6.5.3、遇緊急情況或突發(fā)事件可向人力資源部通報先行出車,于事后一天內補寫《用車申請單》;
6.5.4、非業(yè)務用車(或其他單位借用車輛)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保衛(wèi)部門需確認借用車輛是否得到許可,并如實登記出車里程;
6.5.5、出車前司機應嚴格填寫《車輛外出登記表》,注明出車日期、時間、地點、出發(fā)里程、事由、隨行人員等信息;出車結束后,司機需在《公司車輛外出登記表》上注明回廠時間、回廠里程,并將鑰匙上交保衛(wèi)組;
6.6、車輛保險
6.6.1、公司保險承保公司的選擇由人力資源部主導,財務部參與價格審核,經總經理批后確認;
6.6.2、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費用,統一公司支付分擔;
6.6.3、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
6.6.4、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人力資源部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后,辦理索賠手續(xù)。
6.7、司機管理
6.7.1、司機聘用
6.7.1.1、公司聘用司機必須具備五年以上駕駛經驗,執(zhí)b照以上駕駛執(zhí)照,且兩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
6.7.1.2、司機入職時需提供深戶擔保,條件優(yōu)秀無深戶擔保者需經總經理批準同意;
6.7.1.3、聘用的司機需與公司簽訂《司機聘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7.2、司機行車管理要求
6.7.2.1、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安全駕駛車輛;
6.7.2.2、公司車輛均指定司機駕駛,司機未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不得私自調換駕駛車輛;
6.7.2.3、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主要部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表》,經批準后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或維護保養(yǎng),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定期檢查車輛隨車工具等是否齊全,并填寫《車輛日常點檢記錄表》;
6.7.2.4、司機每天應安排時間清洗自己所開車輛,保持車輛外觀清潔,車內無垃圾、雜物、腳墊干凈、座套整潔、無異味;擦洗車輛引擎,保持引擎外觀清潔,無灰法、油漬;
6.7.2.5、每日出車前,需進行水、電、油的例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行駛,不得帶故障出車;收車時要檢查存油量,避免出車臨時加油;出車時要小心駕駛,避免不安全的駕駛行為,因司機操作失誤導致的車輛機件損壞或車輛擦刮的,由司機承擔維修費用;
6.7.2.6、司機作為車輛維修的直接責任人,對個人能力范圍內的故障應自行處理;無法自行維修的,每次維修前應核實車輛以前的維修記錄,確認維修項目是否屬于以前的保修范圍,如車輛故障屬于保險范圍內,司機應要求維修廠商給予保修服務,而不能申請重復維修,如發(fā)生重復維修現象,一經查實,將給予記過處分;
6.7.2.7、司機要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不得疲勞駕駛,不得酒后駕駛;若因公務出車超過凌晨2點收車的,可安排次日上午調休2小時;
6.7.2.8、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6.7.2.9、嚴禁司機酒后駕駛或危險駕駛(超速、緊跟、搶行、爭道、飚車等),發(fā)生一次,公司有權辭退責任司機,并由責任司機承擔相關罰款和責任; 對于旁人包括公司領導的指令,司機認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
6.7.2.10、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并負責交通違法記錄處理。若駕駛人員非專職司機,經公司領導批準駕駛車輛違章的,罰款由駕駛人負責,且交通違法記錄需由駕駛人處理。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6.7.2.11、如遇交通事故,應第一時間通知人力資源部經理,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guī)則(闖紅燈、酒后駕車、無照駕駛等)而發(fā)生的一切事故,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和后果。若為我方負責主要責任的,保險公司理賠之后不足部分用由責任司機承擔;
6.7.2.12、司機未經批準,不得將車輛交由其他人員駕駛或學習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予無證人員駕駛,如有違反,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公司有權辭退該責任司機; 如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將車交給其他人員駕駛,當事司機應負責檢查借車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包括駕照有效期、車型及駕照真實性);
6.7.2.13、司機不得私自或無單出車、隨意變更行車路線或地點、無故為增加行駛公里數而線行以及隨意推遲返回時間,如有違反,予以記過處分;
6.7.2.14、司機對指派的工作任務應絕對服從,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出車;即使司機認為工作安排不合理的,也必須先服從安排按時出車,事后可向人力資源部經理提了意見或建議;凡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予以記過處分;
6.7.2.15、上班時間司機沒有出車任務的,應隨時在辦公室等候,禁止在保安室閑坐或在宿舍睡覺;為方便聯系,司機應隨身攜帶移動電話并保持24小時開機;
6.7.2.16、司機出車前或收車后應認真填寫《公司車輛外出登記表》,注明出差時間、地點、里程、事由等信息;出車完成后,及時填寫統計路橋費、高速費等費用,并憑正規(guī)的票據辦理報銷,嚴禁虛報費用;違反規(guī)定者,一經查實,公司有權辭退責任司機;
6.7.2.17、司機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對乘車人應禮貌熱情,言行舉止文明,強公保密意識,嚴禁隨意插話,不得泄漏或轉傳任何乘客的談話內容;
6.7.2.18、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團結同事,除完成上級交待的開車任以外,還應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任何一項工作。
7.0、流程圖
(無)
8.0、關聯文件
8.1、《公司門禁管理工作標準》
8.2、《行政獎懲管理工作標準》
8.3、《費用報銷管理工作標準》
9.0、支持文件
9.1、《司機崗位職責協議書》
10.0、相關記錄
10.1、《用車申請單》
10.2、《車輛外出登記表》
10.3、《ic卡加油狀況登記表》
10.4、《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單》
10.5、《車輛日常點檢記錄表》
第2篇 車輛司機管理工作標準
1.0、總則與目的
有效調配、使用公務車輛資源,規(guī)范車輛管理要求,在合理配置、科學調配、有效監(jiān)控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公司車輛資源的使用效益,實現高效管理、成本受控、保障安全的目的。
2.0、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0、術語和定義
3.1、公務車:是指服務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用于人員接送、貨物運輸的小型汽車、小型貨車。
4.0、應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有公務車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5.0、職責與權限
5.1、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務車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車輛調配、維修保養(yǎng)、年審、證照辦理、違章及事故處理、費用分析等;
5.2、各部門:配合執(zhí)行車輛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辦理用車申請;
5.3、財務部:負責車輛檔案的管理和加油卡充值安排;
5.4、總經理:負責車輛申購、特殊用車及車輛事故處理的審批。
6.0、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車輛申購
6.1.1、公司經營發(fā)展戰(zhàn)略需要:公司經營戰(zhàn)略需要配置或增加車輛時,根據業(yè)務需求由人力資源部協調總經辦確認車輛品牌、類型,擬定車輛申購計劃;
6.1.2、車輛管理調整需要:當出現車輛出售、報廢、轉讓等情況,造成車輛資源不能滿足業(yè)務需求時,由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后,協調總經辦確認車輛品牌、類型,擬定車輛申購計劃;
6.2、檔案管理
6.2.1、車輛購入后由人力資源部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清楚車輛購買時間、車輛價值、車輛品牌、車輛類型、保險記錄、隨車證件、隨車配件、維修工具等信息;
6.2.2、車輛保險資料、行駛證、加油卡、高速費用卡、年檢記錄等資料隨車輛配置,車輛登記證書及車輛使用說明書、保修憑證、備用鑰匙及購買發(fā)票等由財務部管理。
6.3、車輛管理
6.3.1、車輛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包括車輛調配、維修保養(yǎng)、年審、證照辦理、違章及事故處理、費用預算、費用分析管理,投保、續(xù)保、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等;
6.3.2、公司原則上不配崗位專用車輛,所有車輛均統一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調配;需配置業(yè)務專用車的需經總經理批準,視情況合理安排。
6.3.3、車輛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6.3.3.1、車輛停放
6.3.3.1.1、公務車輛一律停放在公司停車場,禁止公車私用;
6.3.3.1.2、司機出車超過晚上24點的,或應早上業(yè)務需要在7點前出車的,須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后可將車開回住處。未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司機不得將公務車停在公司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若因公務在外不能及時返回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正規(guī)的停車場或有專人看管的場所;
6.3.3.1.3、禁止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車或危險的區(qū)域,司機下車時應檢查是否關閉門窗和保險鎖;如有違反造成公司財物損失或車輛丟失的,除保險理賠責任以外的所有損失由司機承擔。
6.3.3.2、車輛維修管理
6.3.3.2.1、車輛維修必須在正規(guī)的“4s”店或指定的維修廠家修理,若因車輛損壞或車輛故障不即刻處理將影響行車安全需就近維修的,需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
6.3.3.2.2、司機應受護公司車輛,注意車輛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零部件,發(fā)現車輛故障時應及時呈報人力資源部經理,并擬寫“車輛維修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維修;
6.3.3.2.3、車輛送到汽車維修廠家后,如維修項目或費用超出原計劃項目或費用的,必須在維修前通報人力資源部經理,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
6.3.3.2.4、維修過程中無法從外觀確認需更抽換零部件的,司機應全程跟蹤維修過程,并將拆換后的零部件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6.3.3.3、車輛油耗管理
6.3.3.3.1、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由人力資源部辦理指定油站加油卡,若未經批準在非公司指定加油點加油所產生費用,不予以報銷;
6.3.3.3.2、建立加油記錄卡,完成加油后需如實填寫加油日期、加油升數、費用、對應里程等信息;
6.3.3.3.3、每月25日前人力資源部統計當月車輛油費使用情況,根據油卡余額制定加油計劃,填寫《ic卡加油狀況登記表》,呈報財務部給加油卡充值;
6.3.3.3.4、每張加油卡只能為指定車輛加油,禁止其他車輛使用。
6.4、車輛租賃
6.4.1、當公司車輛無法滿足業(yè)務需求時,原則上安排搭乘出租車和公共交通出行;若遇人員較多、時間較長、路途較遠或接送客戶等特殊情況時,可租賃外部車輛臨時補充;
6.4.2、租賃車輛時,小型汽車(轎車、商務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開發(fā)2-3家固定的租賃服務供應商;大型車輛(貨車)由企劃部負責開發(fā)2-5家固定的租賃服務供應商;將租賃價格報總經理批準后與汽車租賃服務供應商簽訂租賃協議;
6.4.3、租賃完成后,由用車部門責任人或對應的汽車租賃單位負責人憑發(fā)票填寫《費用報銷申請單》報銷相關費用。
6.5、車輛使用流程
6.5.1、公務車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相關單位需用車時應做到當班用車提前1小時請,下午用車上午申請,次日用車當日申請,夜間用車下班前申請,并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用車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根據緊急程度調派;若長途用車(用車超出1天)需提前一天申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派車;
6.5.2、車輛調派綜合先后、人數、緊急程度有序調派,原則上路線一致或大部分一致的應拼車出行;
6.5.3、遇緊急情況或突發(fā)事件可向人力資源部通報先行出車,于事后一天內補寫《用車申請單》;
6.5.4、非業(yè)務用車(或其他單位借用車輛)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保衛(wèi)部門需確認借用車輛是否得到許可,并如實登記出車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