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崗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
特定崗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云南省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申領護照管理辦法(試行)》(云辦發(fā)[2003]28號)及云南省、昆明市的相關工作要求,按規(guī)定做好特定崗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管理工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z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黨委管轄的z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z鉑業(yè))、昆明貴金屬研究所(簡稱z所)及由z鉑業(yè)或z所控股的下屬子公司特定崗位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按照《云南省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申領護照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工作需要,列為“特定崗位”的人員范圍如下:
(一)z鉑業(yè)、z所高管班子成員;
(二)z鉑業(yè)、z所中層管理干部、控股子公司經理班子成員;
(三)z鉑業(yè)、z所經保密委員會審查確定的涉密人員;
(四)z鉑業(yè)、z所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技術秘密、商業(yè)情報秘密、財務、資產、營銷、商務、信息管理等重要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
(五)副廳級以上離退休干部。
第四條特定崗位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申領護照管理辦法(試行)》及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不得有損害國家及企業(yè)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特定崗位人員信息的報送備案
第五條按照《云南省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申領護照管理辦法》規(guī)定,特定崗位人員行政關系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為報備責任單位。根據此項規(guī)定,公司黨委工作部(黨委組織部)為該項工作的報備責任單位。
第六條根據相關規(guī)定,結合企業(yè)實際,由法人代表作為報備工作的責任領導,黨委工作部相關工作人員作為聯絡員,具體負責向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特定崗位人員的報備信息。以上人員如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動應及時進行調整,不再另外行文。
第七條特定崗位范圍涉及的人員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其中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五)項范圍的人員由黨委工作部提出,第三)項范圍的人員由保密辦公室提出,第(四)項范圍的人員由各部門、各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提出的人員經分管領導審批并報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確定后,由報備工作聯絡員按要求報備。對已報備的特定崗位人員,黨委工作部書面通知本人知曉。
第八條特定崗位人員所在崗位發(fā)生變化的,由特定崗位人員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于發(fā)生變化的次日將變動信息報至黨委工作部;涉密人員解密期滿或經保密委員會審查新增為涉密人員的,由保密辦公室負責將涉密人員的變動信息報至黨委工作部。以上變動信息由黨委工作部向公司黨政聯席會報告。
第九條黨委工作部將按規(guī)定在確定變動信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上報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門,及時進行特定崗位人員的新增、更新或撤銷工作。
第三章 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查程序
第十條凡納入“特定崗位人員”范圍并已報備的有關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時,需由申請人向黨委工作部提供書面申請一份,主要說明因私出國(境)的目的、所到國家或地區(qū)、擬出發(fā)時間、境外停留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黨委工作部進行初步審核后,在確認申請人不具備法定不準出境情形的情況下出具《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意見表》。
第十二條申請人持《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意見表》向其所在部門、人事、財務、科技、保密等業(yè)務管理部門及分管領導辦理審查手續(xù)。申請人系第三條第(一)、(二)項范圍規(guī)定的人員,需經行政主要領導審查同意。通過審查后,由黨委主要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第十三條重點涉密人員因私出國的,除辦理上述手續(xù)外,還須按規(guī)定到省出入境管理機構、省國家安全廳、省國防科工辦等辦理保密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xù)后,由黨委工作部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要求為其出具有關同意其因私出國(境)的書面意見,經報備責任領導簽章后方能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xù)。
第四章 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的出入境證照管理
第十五條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由黨委工作部代為保管,上級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上級要求保管。
第十六條特定崗位人員通過審批因私出國(境)的,在申領出入境證照前,需向黨委工作部交納申領證照保證金1000元。
第十七條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回國十五天以內,應將其出入境證照交由黨委工作部專人保管。逾期未交回證照的按照每天5%的比例扣減保證金,直至證照交回后返還余額,扣減的保證金用于外事工作專項支出。無正當理由拒不交回護照的,按照違反外事管理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紀律和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yè)還將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當事人實施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八條特定崗位人員申辦出入境證件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的,需由黨委工作部按規(guī)定審查后為其出具書面意見,方能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意見表》(表樣)
2、《z鉑業(yè)(z所)特定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審批程序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