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教代會提案工作管理辦法
科技大學教代會提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教代會在學校工作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和民主決策作用,根據《z科技大學教代會工作條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和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向學校教代會全體會議提出的,并經教代會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教代會行使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提案人行使民主權利、民主參與、獻計獻策的重要方式;是學校黨、政加強與教職工代表聯系,實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重要渠道,在推進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充分發(fā)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促進改革開放,推進學校的發(fā)展和建設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應當注重提高提案質量、提案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講求實際效果。
第五條 每屆教代會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中產生。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工作委員列入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序列,在教代會主席團領導下工作。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照《z科技大學教代會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職責
(一) 制定教代會全體會議期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征集提案。
(二) 對提案進行審查和立案,明確承辦單位;辦理提案轉交手續(xù),檢查和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提案。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協(xié)調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 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向領導機關反映重要信息;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增強提案效果;向全體代表會議、各代表團團長會議、主席團會議報告工作。
(四) 加強與學校職能部門的聯系,加強與全體代表的聯系,協(xié)調提案人與承辦單位之間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不斷提高提案和辦案質量。
(五) 對提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提案人、承辦單位和個人,可報請主席團會議審定并予以表彰。
第七條 以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的名義上報和發(fā)出的材料,需經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由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簽發(fā)。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召開。
第八條 下列人員或機構可以提出提案:教代會代表,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
第九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 提案選題應當圍繞學??傮w發(fā)展思路、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等方面提出。
(二) 提案的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 代表聯名提出的提案至少要有三人聯名,發(fā)起人應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提案答復抬頭為第一提案人。
(四) 提交提案必須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提案紙,一事一案,字跡工整。
第十條 提案可以在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一條 提案的立案: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人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第八條規(guī)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涉及黨和國家機密的、國家明令禁止的、*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屬于學術研討的、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內容空泛籠統(tǒng)的、沒有建議措施的。不予立案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以適當方式處理,并通知提案人。
第十二條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協(xié)辦單位。
第十三條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有責任保護提案人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在涉及本單位或本部門較敏感問題時,可根據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適當的方式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四條 在全體會議提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的提案,作為大會提案處理,截止時間以后提出的提案,作為平時提案處理。
第十五條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對涉及學校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提請教代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由校工會統(tǒng)一收取、整理。由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審查和送交有關承辦單位;對未立案的提案,作為建議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十七條 提案承辦單位應認真辦理提案,承辦單位的主管領導應對提案答復內容進行審核簽字。對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立案的提案,承辦單位在收到提案1個月內對提案進行答復。辦理提案答復應直接送第一提案人,并同時抄送校工會辦公室。第一提案人可以直接向承辦單位詢問提案辦理情況;在提案辦理過程中,如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由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審定是否重新辦理并作進一步答復。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認真積極地做好提案的受理和答復工作。對提案承辦及落實好的單位和個人,教代會予以表彰獎勵;對提案承辦及落實不認真、不按時答復的單位將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答復提案人。
第二十條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對重要提案可以采取協(xié)商座談、專題調研、定期聯絡、走訪承辦單位等,推動提案辦理工作。對不能及時辦理的提案,要跟蹤督辦。
第二十一條 對學校發(fā)展和建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反映教職工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并且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要進行重點督辦。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向教代會主席團團長或副團長報送重要提案閱示,并建議對部分重要提案以適當方式推動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