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guī)定
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guī)定
印章是公司或部門權力的象征,應當嚴格管理:
1、印章要由專人保管
(1)公司章、合同印章及法人名章由綜合辦指派專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指派專人保管;
(3)部門印章由部門指派專人保管。
2、使用印章須先填寫《用章登記表》,經批準后方能蓋章。
(1)蓋公司印章,屬一般事務,須經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屬重大事務,須經總經理批準;
(2)加蓋公司合同印章的,須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3)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
(4)加蓋部門印章,須經過部門負責人批準;
(5)加蓋法人名章,須經總經理批準;
3、凡經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副總經理簽署的文件、制度、合同、標書等,在經手人登記后,直接蓋章。
4、公司各類印章原則上不攜帶外出,如因特殊公務需攜帶外出使用,須經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并須有二人同行,辦理借用手續(xù),如期歸還。
5、因業(yè)務需要持空白介紹信或文件加蓋公司印章時,須經副總經理批準,經手人登記后發(fā)出;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應如數(shù)交回綜合辦,適時核銷。
6、公司各類印章不能私自為公司以外人員出具證明、介紹信等。凡遇有特殊情況,應按印章管理制度程序辦事。
7、印章的刻制、更換一律由綜合辦辦理,上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刻制。
8、廢棄的印章由綜合辦統(tǒng)一收回保存或銷毀。
9、各部門辦理事宜需要用到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時,需要登記事由后,經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或借出。
10.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以上四種副本復印件使用前,應在其上注明事由,并加蓋公章。
第2篇 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guī)定
z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guī)定
印章是公司或部門權力的象征,應當嚴格管理:
1、印章要由專人保管
(1)公司章、合同印章及法人名章由綜合辦指派專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指派專人保管;
(3)部門印章由部門指派專人保管。
2、使用印章須先填寫《用章登記表》,經批準后方能蓋章。
(1)蓋公司印章,屬一般事務,須經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屬重大事務,須經總經理批準;
(2)加蓋公司合同印章的,須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3)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
(4)加蓋部門印章,須經過部門負責人批準;
(5)加蓋法人名章,須經總經理批準;
3、凡經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副總經理簽署的文件、制度、合同、標書等,在經手人登記后,直接蓋章。
4、公司各類印章原則上不攜帶外出,如因特殊公務需攜帶外出使用,須經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并須有二人同行,辦理借用手續(xù),如期歸還。
5、因業(yè)務需要持空白介紹信或文件加蓋公司印章時,須經副總經理批準,經手人登記后發(fā)出;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應如數(shù)交回綜合辦,適時核銷。
6、公司各類印章不能私自為公司以外人員出具證明、介紹信等。凡遇有特殊情況,應按印章管理制度程序辦事。
7、印章的刻制、更換一律由綜合辦辦理,上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刻制。
8、廢棄的印章由綜合辦統(tǒng)一收回保存或銷毀。
9、各部門辦理事宜需要用到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時,需要登記事由后,經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或借出。
10.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以上四種副本復印件使用前,應在其上注明事由,并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