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煤集團甲烷校準氣瓶和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jù)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nèi),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cè)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jīng)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qū)iT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nèi)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nèi)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