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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大學加強處級干部等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4-10-01 14:30:02 查看人數(shù):91

經貿大學加強處級干部等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

經貿大學加強處級干部等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

經貿大學加強處級干部等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校處級干部等有關崗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jù)*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央企業(yè)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公通字〔2003〕13號)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列入本規(guī)定管理的人員

(一)根據(jù)事業(yè)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為“登記備案人員”的規(guī)定,我校正、副處級干部及部分有關崗位工作人員列入“登記備案人員”范圍(部分有關崗位工作人員另行確定),接受本規(guī)定管理。

(二)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xiàn)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xiàn)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二條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出境通行證的相關手續(xù)

列入本規(guī)定管理的人員,在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首次或再次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護照(通行證),領取填寫《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和《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qū)申請表》時,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請人單位意見欄】須經校黨委組織部提交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并蓋組織部章。

第三條因私出國護照和出境通行證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規(guī)定管理人員的因私出國護照和出境通行證,使用前后必須繳黨委組織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領護照(通行證)后,暫不出國(境)的,須在一周內繳至組織部;

2.首次或再次申領護照(通行證)后,立即出國(境)的,按第四條規(guī)定辦;

3.護照(通行證)使用后,須在回國(入境)后一周內繳至組織部;

4.新提拔的中層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國護照和出境通行證的,須在任職后一周內繳至組織部;

5.因遺失等原因,不能按時繳至組織部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二)黨委組織部在收到后,須出具收據(jù)給本人,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已過有效期的,退還給本人。

(三)經教育拒不繳組織部集中保管的,視為違紀。

第四條因私出國護照和出境通行證的使用

列入本規(guī)定管理的人員因私出國(境)需要使用因私護照(通行證)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黨委組織部索取(下載)《z對外貿易學院中層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并填寫個人有關內容;

(二)提交所在的部門的黨總支(直屬支部)簽署同意;

(三)提交業(yè)務分管的校領導簽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領導簽署同意;

(五)組織部根據(jù)以上同意意見將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國護照(通行證)交給本人。

第五條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要列入年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

*z對外貿易學院委員會

*z對外貿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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