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事故分類和分級
第一條 事故分類
1.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氣、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由于“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井噴、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航運規(guī)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丟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員傷害或環(huán)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條 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凡發(fā)生下列事故,應報安全環(huán)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傷;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4)煉化、銷售企業(yè)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變質在lot及以上;油田企業(yè)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儲運企業(yè)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發(fā)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銷售企業(yè)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煉化企業(yè)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產裝置或全廠停產,影響曰產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傷;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噴事故。
4.工業(yè)火災、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級按==部、衛(wèi)生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凡發(fā)生下列事故,應報安全環(huán)保局備案
1.直屬企業(yè)所屬單位周邊發(fā)生可能對中國石化造成影響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屬企業(yè)所屬單位內施工的承包商發(fā)生的重大事故;
3.發(fā)生本規(guī)定第二條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
4.集團公司的控股公司報地方==主管部門的事故;
第四條 重傷標準按原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執(zhí)行。
第五條 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
(1)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規(guī)定執(zhí)行;
(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火災損失按==部《火災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公通字11996]82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2.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停產期限計算從事故發(fā)生起(即停止產出合格產品)至完全恢復生產(即開始產出合格產品)止;停產損失按產品的計劃成本計算;多系統(tǒng)停產損失按計劃成本計算。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直屬企業(yè)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或其他應上報集團公司的事故時,按“中國石化事故快報”(見附件1)格式盡快報告集團==全環(huán)保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當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發(fā)生火災、爆炸,可燃物質、有毒有害氣體非正常排放和嚴重泄漏,危及周邊社會安全時,直屬企業(yè)應立即用簡明文字或電話報告集團公司辦公廳值班室。凡當地==有規(guī)定要求報告的事故,事故單位應按規(guī)定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向安全環(huán)保局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第七條 發(fā)生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fā)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及井噴失控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八條 凡發(fā)生上報集團公司事故,應在事故發(fā)生后30天內,按“中國石化事故報告”的要求(見附件2)寫出事故報告,將“中國石化事故報告”和“中國石化‘四不放過’登記表”(見附件3)一并上報安全環(huán)保局。
第九條 直屬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每月6曰前將“中國石化直屬企業(yè)(年)月事故統(tǒng)表”(見附件4)電子版報安全環(huán)保局。
第十條 承包商發(fā)生的事故,直屬企業(yè)應按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要求上報安全環(huán)保局備案。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直屬企業(yè)發(fā)生事故后,在==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內部也要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直屬企業(yè)組織調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二條 直屬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tǒng)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按“四不放過”原則,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各類事故的調查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2.火災事故的調查由消防管理部門負責;
3.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
4.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5.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或保衛(wèi))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雇用的勞務工、季節(jié)工等各類臨時用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非集團公司直屬企業(yè)的承包商在直屬企業(y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負責組織調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八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下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1.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對已列人事故隱患治理或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既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或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fā)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
第二十一條 處分審批權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直屬企業(yè)批準處理,報安全環(huán)保局備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集團公司批準處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集團公司批準處理,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備案;
3.事故情節(jié)極為嚴重者,集團公司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權直接處理。
第五章 事故匯報
第二十二條 直屬企業(yè)凡發(fā)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數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考核指標的,應到集團公司匯報。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屬企業(yè)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發(fā)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屬企業(yè)主要領導、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二十四條 事故匯報時間應按集團公司的通知時間進行,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之后30天內。
第二十五條 匯報材料包括事故報告、事故現場錄像帶和事故現場照片。
第二十六條 一次事故死亡人數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考核指標的,應向安全環(huán)保局匯報,有關事業(yè)部、管理部參加;重大和特大事故應向集團公司領導匯報,安全環(huán)保局、相關事業(yè)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監(jiān)察局參加。
第二十七條 安全環(huán)保局應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事故統(tǒng)計
第二十八條 年度工傷事故按cb 6441-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第六條的要求統(tǒng)計,每年1月6曰前報安全環(huán)保局。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統(tǒng)計原則
1.在生產廠區(qū)、作業(yè)場所內,本單位的車輛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事故,造成執(zhí)行任務的職工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的,應作為工業(yè)傷亡事故統(tǒng)計;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tǒng)計。
2.在生產廠區(qū)、作業(yè)場所內,本單位的車輛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的,應作為交通事故統(tǒng)計;負次要責任的不作考核統(tǒng)計。
3.在生產廠區(qū)、作業(yè)場所內,外單位的車輛發(fā)生負次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業(yè)執(zhí)行任務的職工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的,應作為交通事故統(tǒng)計;負主要責任的不作考核統(tǒng)計。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單位的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中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單位執(zhí)行任務的職工傷亡和發(fā)生特大事故,應作為交通事故統(tǒng)計;負次要責任的不作考核統(tǒng)計。
5.船舶發(fā)生事故,應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2篇 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jiān)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工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 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guī)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事故 的發(fā)生。
第三條公司管理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設備二類障礙及設備異常等與生產事故調查有關的不安全事件認定標準或實施細則。
第四條公司管理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有關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及獎懲實施細則。 第五條本規(guī)定相關用語及含義
(一)電力企業(yè),是指電力公司和以發(fā)電、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yè)務的基層企業(yè)(單位);
(二)員工,是指企業(yè)(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三)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發(fā)電、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電力生產區(qū)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試驗、修配場所,基建施工安裝現場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等;
(五)“以上”、“以下”,規(guī)定中凡是涉及到數量“以上”字樣的包含本數,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類同;凡是涉及到數量“以下”字樣的,則不包含本數,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發(fā)生事故本企業(yè)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qū)域內作業(yè)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輕傷,是指對受傷者造成的、折合損失工作日之和達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傷害。損失工作日的計算參見《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
(八)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其中財產損失的價值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如果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1.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規(guī)定執(zhí)行;
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1) 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2) 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1) 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火災損失按公安部《火災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公通字[1996]82 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九)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yè)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十)惡性電氣誤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帶負荷誤拉隔離開關;
2.帶負荷誤合隔離開關;
3.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
4.帶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
5.帶地線(接地刀閘)合隔離開關;
(十一)發(fā)電主設備以及主要水工設施和建筑物,包括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風力發(fā)電機組、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發(fā)電機(包括勵磁系統(tǒng))、抽水蓄能發(fā)電/電動機、主變、輸水閘門、隧洞、管道、調壓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運行,是指設備未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而停止運行的狀態(tài),或者不能按規(guī)定立即投入運行的狀態(tài);
(十三)一般電氣誤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
2.下達錯誤調度指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以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者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3.繼電保護以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裝置)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者誤停(包括壓板);
4.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十四)熱機誤操作,是指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操作行為;
(十五)監(jiān)控過失,是指員工未認真監(jiān)視、控制、調整等過失行為;
(十六)電氣設備發(fā)生電弧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tǒng)(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tǒng)損壞起火等屬于電力設備事故;
(十七)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參照《報告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國家環(huán)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頒布)相關標準而確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攝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攝入后出現的非傳染性(不屬于傳染病)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十九)塵肺病,是指員工在職業(yè)活動中吸入生產性粉塵在肺內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fā)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fā)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只有一條線路對外聯(lián)網的發(fā)電廠,若該線路故障時斷路器跳閘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單位所轄區(qū)域內發(fā)生了各類人身傷害和設備異?,F象或本單位人員在其他區(qū)域因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工作而發(fā)生的各類人身傷害和設備異常現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義和分級
第六條 事故的含義可用意外事件對行動過程的影響或對人員和財產的影響后果來定義,是人們在 實現其目的的行動過程中,突然發(fā)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動暫時或永久終止的一種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yè)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發(fā)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損失。對于沒有造成職業(yè)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的事件稱之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條 事故分級和標準如下: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八條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第九條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分級和標準如下:
(一)特大人身傷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傷亡事故:未構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傷以及多人輕傷事故。
(四)人身輕傷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輕傷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條 電力企業(yè)設備事故/事件的分級和標準如下:
(一)特大設備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備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2000 萬元以上的,
2.其它經集團公司認定的;
(二)重大設備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備事故:
1.裝機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電廠、200mw 以上的水電站,一次事故造成 2 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 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100 mw 以上火電機組、50mw 以上水電機組的發(fā)電主設備損壞,40 天內不能修復或者修復后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的;雖然在 40 天內恢復運行,但是自事故發(fā)生日起 3 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 40 天的;
3.電力設備、設施、機械等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的,
4.其它經集團公司或者公司認定的。
(三)一般設備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備事故:
1.裝機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電廠、200mw 以下的水電站,一次事故造成 2 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 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發(fā)電廠升壓站 110 kv 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因發(fā)電廠原因,330kv 以上斷路器被迫停止運行的
3.100mw 以上火電機組、50mw 以上水電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 24 小時的;
4.發(fā)電設備異常需停機處理或者機組計劃檢修不能按期完成,雖經調度批準,但機組停用時間超過 168 小時的;
5.6kv 以上發(fā)電設備發(fā)生惡性電氣誤操作的;
6.因為發(fā)生一般電氣誤操作、熱機誤操作、監(jiān)控過失等原因,造成發(fā)電主設備出現異常運行或者被迫停止運行的;
7.水電廠由于主要水工設施、水工建筑物損壞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損壞的;
8.發(fā)電設備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1)爐膛爆炸;
(2)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 3%的;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者下閘轉速的;
(3)壓力容器或者承壓熱力管道爆炸的;
(4)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的;
(5)汽輪機葉片折斷或者通流部分損壞的;
(6)汽輪機發(fā)生水擊的;
(7)發(fā)電機組燒損軸瓦的;
(8)發(fā)電機、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的;
(9)220 kv 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發(fā)生爆炸的。
9.發(fā)電主設備異常運行已經達到規(guī)程規(guī)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的;
10.電力設備、設施、機械等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的;
11.其他經公司認定的。
(四)設備一類障礙,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設備事故)的電力設備事件:
1.發(fā)電機組被迫停止運行的;
2.發(fā)電廠升壓站 110 kv 以下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因發(fā)電廠原因,升壓站 110 kv 以上斷路器被迫停止運行的;
3.35kv 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發(fā)生爆炸的;
4.發(fā)電設備異常,需停機處理,雖經調度批準,但機組停用時間超過 24 小時的;
5.其它經公司認定的。
(五)設備二類障礙,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本規(guī)定附件一所列的各類設備事件。
(六)設備異常、未遂,指未構成設備二類障礙的設備事件。 第十一條 電力生產以及辦公區(qū)域發(fā)生火災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
(一)特大火災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傷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傷 20 人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二)重大火災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傷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傷 10 人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三)一般火災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且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 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傷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時重傷 8 人以上的、財產損失 6 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傷3 至 10人的、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 1 至 2 人的、輕傷 3 人以上的、 財產損失 3 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輕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 1 至 2 人的、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 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員發(fā)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后果的;
(二)人群發(fā)生中毒癥狀的;
(三)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等影響社會安定的;
(四)對環(huán)境造成較大危害,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 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 群體性食物中毒的;
(二) 飲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體中毒的;
(三) 環(huán)境噪聲造成員工聽力完全喪失的;
(四) 發(fā)生ⅰ期以上塵肺病的。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事故 水電工程質量事故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集團公司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火電工程質量事故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時報告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yè)發(fā)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國家、電監(jiān)會以及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實匯報,同時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集團公司、公司提交即時報告:
(一)電力企業(yè)發(fā)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設備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火災事故、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當 按照集團公司重大事項“三個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責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領導報告;二是電廠安監(jiān) 部門向分公司、公司安監(jiān)室報告;三是電廠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經理工作部報告)報告制度的要求, 立即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同時應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所在 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地方電監(jiān)辦報告。
(二)電力企業(yè)發(fā)生社會影響較大、涉險人數 30 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未 遂事故,以及媒體向社會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應當及時將未遂事故的有關情況、處置情況、調查結論和防范措施等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
(三)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將事故調查、搶險、搶修以及處理進展的實際情況,定期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有關情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四)發(fā)生人身輕傷、可能對社會造成影響的事件、設備一類障礙事件,應及時向公司安監(jiān)室報告。
第十七條不安全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不安全事件發(fā)生之日起 30 日內,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災不安全事件自發(fā)生之日起 7 日內,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八條不安全事件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安全事件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第十九條即時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二)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壞初步情況;對社會是否造成影響等情況;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第四章事故/事件應急控制
第二十條 事故/事件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事故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tài)擴大,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章事故/事件調查
第二十一條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93 號)之規(guī)定,同時不安全事件發(fā)生單位的上級分公司或公司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特別重大未遂事 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發(fā)生事故的單位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必要時,公司、集團公司可指派安監(jiān)人員和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調查。
第二十三條火電工程質量事故,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
第二十四條設備一類障礙由發(fā)生事故單位的領導或者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jiān)、生技(工程)以及 其它有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單位的領導或者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jiān)、生技(工程)、人資(社保)以及工會等部門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公司可指派安監(jiān)人員和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設備一類障礙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技術人 員填寫,人身輕傷事故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安監(jiān)人員填寫。
第二十五條人身輕傷和設備一類障礙不安全事件的調查,應在一周內完成,并以調查報告書的 形式上報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復雜,一周內不能完成調查工作的,應向上級分公司、公司申請, 經分公司、公司批準,可延長調查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周。
第二十六條不安全事件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不安全事件發(fā)生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不安全事件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第二十七條不安全事件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的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 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程序,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事故現場保護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同時應當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 資料等工作。因緊急搶險、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事故現場的,必須經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有關 領導和安監(jiān)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發(fā)生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所規(guī)定的較大及以上事故, 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二)原始資料收集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單位的安監(jiān)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yè)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jiān) 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安監(jiān)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情況查 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fā)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 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當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以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事故情況調查 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本工種工齡等;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yè)程序、作業(yè)時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行為以及作業(yè)位置、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現場救護等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等情況;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huán)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 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以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guī)定) 等。設備事故等應當查明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擴大以及處理情況;查明與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動作情況;查明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guī)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以及是否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和其影響程度等情況。了解現場規(guī)程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程制度本身及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yè)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應當了解相關合同或者協(xié)議。
(四)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與事故有關的下列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制度不健全;
3.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7.違章指揮。
(五)防范措施制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發(fā)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人員責任追究
1.對由人民政府、電監(jiān)會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責任確定后,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guī)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照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對 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下列情況應當 嚴肅處理: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阻撓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2.對由事故發(fā)生單位或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員工獎懲規(guī)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和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規(guī)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章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由人民政府、電監(jiān)會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按 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由集團公司和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當報 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經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收到事故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當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并在 15 天內以文件形式批復給事故發(fā)生單位以及參加事故調查的單位和部門,同時上報上一級單位。
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結案后,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 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傷亡事故或者設備事故等報告;
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以及批復文件;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以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2.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七章事故/事件統(tǒng)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事故報告、報表的報送工作,按照分級管理、逐級上報的原則執(zhí)行?;鶎与娏ζ髽I(yè)將 事故報告、報表上報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報送集團公司。電力基建項目參建單位的事故報告、 報表的報送工作,由參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報送主管單位,同時報送電力建設項目單位。電力建設項 目單位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報送集團公司。
第三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書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工程質量事故以及環(huán)境污染和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特別重大未遂事故,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一周內,將有關情況報送電監(jiān)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同時逐級報送公司、集團公司。電監(jiān)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 一周內,將有關情況逐級報送公司、集團公司。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 45 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 發(fā)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 30 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逐級報公司、集團公司。
第三十五條 月度和年度報表的報送基層電力企業(yè)應當在次月 3 日前將本月事故快報以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于 4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鶎与娏ζ髽I(yè)應當在次月 13 日前將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報表、安全統(tǒng)計軟件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于 15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鶎与娏ζ髽I(yè)應當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將年度報表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 匯總后于 1 月 25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各類安全報表填報時應嚴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規(guī)定填寫,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資料。
第三十六條 涉及電網企業(yè)等兩個以上企業(yè)的事故,如果符合發(fā)電企業(yè)設備事故條件時,發(fā)生事故的發(fā)電企業(yè)也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統(tǒng)計、上報。伴有人身事故的設備事故等,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將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等分別統(tǒng)計、上報。
第三十七條 發(fā)電企業(yè)連續(xù)無事故的天數累計達到 100 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fā)生本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均應當中斷安全周期。
第八章防范措施落實
第三十八條 不安全事件發(fā)生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體制定和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 人身輕傷、設備一類障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應書面報送上級分公司和公司,同時接受上級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3篇 鐵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做好事故調查與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提高事故預控能力,保障職工安全與生產穩(wěn)定,根據鋼政發(fā)[2006]85號《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處理的原則,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首先發(fā)現者,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調度。車間調度應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逐級向上“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稱、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
第五條安全環(huán)??平拥缴a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及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報送事故快報。
第三章 事故搶救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聯(lián)系礦職工醫(yī)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職工醫(yī)院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迅速到達指定位置,做好準備工作,及時有效救治傷員。
第八條事故發(fā)生單位要有效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置警示、警戒區(qū)域,未經事故調查組批準,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事故,由安全環(huán)??坪蛙囬g負責人組織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條重傷事故,由生產副礦長及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系統(tǒng)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人;
(三)提出對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的程序
(一)現場處理: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識。
(二)現場調查:
1.物證搜集;
2.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3.事故發(fā)生的有關事實;
4.證人材料搜集;
5.現場影像資料;
6.事故圖。根據了解的事故情況,畫出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技術鑒定。對現場物證、殘痕等進行技術研究分析,進行模擬實驗。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章 工傷申報
第十六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安全環(huán)??圃谧允鹿蕚Πl(fā)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的15日內,向黃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結論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由安全環(huán)??葡蚬景踩h(huán)保部報告。
勞動服務公司非全民職工的工傷認定申報,由勞動服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
第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視同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要求申報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的,礦將承擔舉證責任,組織上報,并明確給出“不同意申報為工傷”或者“不同意申報為視同工傷”的意見: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組織工傷認定的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二)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三)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受傷職工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首次就診原始病歷、出院小結的復印件;
(五)受傷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報告;
(六)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九)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其他聯(lián)系方式一覽表;
(十)其它視具體情況需增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在收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環(huán)保科將《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并由收件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應告知其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統(tǒng)籌地區(qū)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鑒定結論后,用人單位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將鑒定結論復印件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第六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武鋼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guī)定考核外,礦將追加考核,考核標準參見《大冶鐵礦承包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七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或屬重傷的,安全環(huán)保科應填寫《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并備齊相關材料,在事故發(fā)生的30天內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審批、備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同意,報送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工傷死亡事故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三)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示意圖、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六)物證、人證材料;
(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職工生前參加安全教育考試資料;
(九)各種有關證件(死者生前崗位操作資質證、身份證等);
(十)與事故相關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十一)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十二)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三)醫(yī)院搶救資料及死亡證;
(十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含賠付協(xié)議);
(十五)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關專業(yè)名詞的界定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職業(yè)中毒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8至10級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凡屬國家《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術語》(gb/t15236—94)附錄a關于重傷標準所規(guī)定的九項情形之一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1至7級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職業(yè)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fā)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需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為的原因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從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傷亡事故。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屬礦安全環(huán)保科。
第4篇 現場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管理規(guī)定
為強化并規(guī)范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fā)生、規(guī)范并統(tǒng)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本規(guī)定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一:安全管理總體方針
二:現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獎罰細則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具體規(guī)定
五:其他條款
一:安全管理總體方針
1.1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絕大部分與職業(yè)有關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觀念,克服一切僥幸心理,杜絕冒險蠻干的做法。
1.2堅持每周一安全例會制度,總結施工安全生產情況,對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對控制措施進行交底,針對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安全例會記錄。
1.3各項目專、兼職安全員必須堅持每日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加強預防、預控,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1.4對新入場人員要組織進行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記,建立安全教育臺帳。
1.5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專職安全員和施工經理(或施工隊長)共同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二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相關技術及其他管理人員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次要責任人(共同管理責任)。
二:現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項目部編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須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無交底班組(崗位)有權拒絕施工,交底后班組(崗位)相關人員簽字,項目部留存一份,班組一份,一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開工無交底、無簽字,由施工技術人員和安全員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2各施工隊及班組在施工前必須按廠方規(guī)定辦理動火施工許可證、動土許施工可證、停、送電施工許可證、進入容器施工許可證等,需要的各種票證未辦理好前不準施工。在禁火區(qū)內吸煙者按廠方規(guī)定處罰外,項目部對責任人加倍處罰,造成影響或發(fā)生事故的,責任人交有關部門處理。
2.3進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設備或容器內作業(yè)前,必須做到:(1)、申請并得到批準;(2)、進行隔離;(3)、進行置換通風;(4)、定時進行氣體分析;(5)、佩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品;(6)、容器外有人監(jiān)護,(7)、監(jiān)護人必須堅守崗位;(8)、有搶救后備措施。
2.4工程開工前,嚴格按施工總平面圖要求搭設生產生活設施,敷設管線、電線等;材料、設備、機具擺放整齊有序,實施定置管理,分區(qū)標識,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種洞口邊沿、樓面、屋面、框架周邊、斜道兩側邊、管廊邊、新安裝的鋼平臺、尚未安裝扶手的樓梯外側等處,都必須設防護設施進行防護。
2.6危險性較大的作業(yè)、如;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配合試車、吹掃等,必須設置警戒區(qū),設專人監(jiān)護。
2.7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應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業(yè)(含2米)必須使用經確認完好的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并系掛在牢固處,防止高處施工人員意外墜落。高處作業(yè)時禁止上、下拋扔各種物件,以防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物件。
2.9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帶,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飲酒,飲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重要崗位影響工作者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2.11起重不準違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負荷不吊;3)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吊;5)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霧天氣不吊;6)鋼絲繩不合格或捆綁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掛不吊;9)棱角、刃角無防護措施不吊;10)起重設備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2.12各種壓力氣瓶必須分別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須完好,并搭設棚架,防止暴曬和雨淋。不同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須保持7米以外,乙炔氣瓶必須垂直擺放。
2.13現場施工使用梯子,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準兩人同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機打磨物件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或有機玻璃防護眼鏡,保護面部和眼睛不受傷害。
2.15吊裝過程中如因故暫停,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態(tài)。
2.16鉆孔時應扣好衣扣,扎緊袖口,嚴禁戴手套。小工件鉆孔時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鉆.
2.17針對施工隊及班組存在的事故隱患,專、兼職安全員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頓。
2.18不服從安全管理,毆打辱罵安全管理人員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責令離開現場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2.19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應設置醒目、便于識別的安全警示牌,未設置警示牌,發(fā)生關聯(lián)事故的由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等承擔責任。
2.20非專業(yè)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yè),電器故障應由專業(yè)電工排除,其他人員嚴禁亂接亂拆各種電器、電源等。
2.21現場配電必須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必須購置合格產品,分配電箱和開關箱內必須裝漏電保護器,必須有防雨防塵措施,箱內閘具必須完好無損,空壓機等類似設備必須一機一閘。
2.22現場電纜應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隨地拖拉或架設在樹木、鋼腳手架和鋼結構處,電纜線路如埋入地下通過馬路處應加設鋼管保護。
2.23移動式電器設備,如電焊機、切管機、坡口機、砂輪機等設備前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專業(yè)電工進行檢查是否靈活有效,以免發(fā)生漏電造成的傷害。
三:安全管理獎罰細則
3.1對違章指揮的處罰(所有處罰均針對直接責任人)
3.1.1指派沒有受過安全教育的人員上崗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1.2沒有施工方案或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就組織、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罰50元。
3.1.3對必須經過檢查驗收的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設施、井、門架等)。未經檢查驗收或檢驗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處罰50元。
3.1.4現場發(fā)現重大險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離作業(yè)人員,仍繼續(xù)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罰200元
3.1.5安排患有職業(yè)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yè);每一次處罰100元。
3.1.6違反施工方案、安全規(guī)程、工藝標準,強令工人超載、超速、超壓運行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罰200元。
3.1.7指派員工從事與生產無關或與與其崗位技能不符的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1.8不執(zhí)行危險作業(yè)審批制度,沒有辦理施工(作業(yè))許可證就擅自指令進行施工(如動火、動土、吊裝、拆除、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yè)等);每一次處罰200元。
3.1.9發(fā)現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默許其繼續(xù)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1.10不認真審查就批準施工方案;每一次處罰50元。
3.1.11發(fā)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損失累加超過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延誤搶救或不及時上報,每一次處罰500元。
3.2對違章作業(yè)的處罰
高處作業(yè):
3.2.1高處作業(yè)不系掛安全帶者;每一次處罰20元。
3.2.2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休息與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3安全帶低掛高用、系掛不牢靠者;每一次處罰20元。
3.2.4從高處向下拋擲工具、材料、廢棄物且未經批準的,每一次處罰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無人監(jiān)護;每一次處罰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7在高處作業(yè)面打鬧、睡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每一次處罰50元。
3.2.8在洞口、臨邊堆放物料。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用電
3.2.9在沒有任何絕緣防護和監(jiān)護情況下從事帶電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2.10在潮濕場所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11私自接電或任意加大熔絲。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機械
3.2.12未經許可擅自動用他人的機械、設備(或專用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罰50元。
3.2.13開、停機不接規(guī)定給信號或無視安全標識擅自開、停機器;每一次處罰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機具作業(yè)且極有可能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動火
3.2.15在禁火區(qū)內沒有辦理動火證就進行施工動火;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6在帶壓、帶電和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處罰200元。
3.2.17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和使用明火;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8冬季施工時采用火烤的方法對氧氣瓶、乙炔瓶解凍;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沒有采取隔離防火措施;每一次處罰100元。
3.2.20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每一次處罰20元。
個人防護
3.2.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規(guī)范;每一次處罰20元。
3.2.22在現場光膀、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處罰20元。
3.2.2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在有毒物質濃度較高的場所作業(yè)、噴砂作業(yè)等)不戴防護面罩(口罩),每一次處罰20元。
3.2.24從事有飛濺物的工作(如鐵屑、木屑、粉塵、火花、泥漿等)不戴護目鏡。每一次處罰20元。
起重吊裝
3.2.25吊車臂桿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26在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情況下從事起吊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的物件時開車起吊;每一次處罰100元。
3.2.28吊繩、附件、吊物捆綁不牢;每一次處罰50元。
3.2.29吊、夾、索具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每一次處罰20元。
3.2.30在六級以上強風、雷雨和大霧天氣從事起重吊裝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崗;每一次處罰50元。
3.2.32施工現場打鬧、奔跑或無視警告標志進入非作業(yè)場所;每一次處罰20元。
3.2.33未經現場安全教育就進入施工現場;每一次處罰20元。
3.2.34不服從管理,打罵安全管理人員或阻撓、妨礙執(zhí)法檢查;每一次處罰100元。
3.2.35擔負安全監(jiān)護的人員擅自離開監(jiān)護崗位;每一次處罰50元。
3.2.36不按規(guī)定搬運、裝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處罰50元。
3.2.37試壓時站在視鏡正面;每一次處罰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動或毀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消防器材;每一次處罰50元。
3.2.39在沒有申請和得到批準,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氣體分析和安全確認,沒有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進入容器、設備、陰井、深坑或其它潮濕、通風不良的場所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2.40隨意破壞、拆除、打開、關閉機器設備、管道的指示儀表、安全閥等。每一次處罰100元。
3.2.41大中型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試壓、試車及有危險情況,沒有設置警戒標志的,每一次處罰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違章現象處罰標準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3.3對連續(xù)違章的處罰
3.3.1連續(xù)違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內累計發(fā)生兩次以上的違章現象。
3.3.2連續(xù)違章的按規(guī)定對違章者加倍處罰。
3.3.3連續(xù)3次違章的人員將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檢查,違章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逐出施工現場,并扣發(fā)其出勤期間500元/月生活費以外的所有工資。
3.4對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隊、個人及管理人員的獎勵
3.4.1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如未發(fā)生嚴重安全事故,項目部可評定安全生產先進施工隊、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先進施工隊和班組的名額均為1個(施工隊和班組數量在1個以下的不進行該項評定),先進個人的名額可為3個及以下;獎勵金額的范圍分別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間。具體獎勵數額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經營情況確定。
3.4.2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安全事故損失總額在5000元以內,對項目部相關管理人員可以發(fā)放安全管理專項獎,具體獎勵數額為項目期間未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月份個人安全津貼的總和。
3.4.3安全津貼的出處為原個人工資總額,安全津貼的標準為:
項目經理??????????????????????????? 500元/月
施工經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隊長、安全員??????? 300元/月
技術人員(獨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具體規(guī)定
4.1事故處理基本原則
4.1.1對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的)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1.2在安全生產方面員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享有權利:
1.?享受傷亡求償權
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安全管理的建議、申訴權
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權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yè)和緊急撤離權
應盡義務:
1.?遵章守規(guī),服從管理的義務
2.?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4.1.3對所有事故的處理將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違章作業(yè)、不盡義務的情況下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責任人,則受害人將不能充分享有相應權利,其本人要按規(guī)定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因違章作業(yè)造成他人被傷害的,責任人必須按規(guī)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處理采用分類管理的辦法
事故類別分為:
一、單純人身傷害事故
二、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如火災、設備事故等)
三、復合事故
按責任性質劃分的事故級別為:
a級:較難預料及避免、責任人責任顯著輕微、無明顯違章現象發(fā)生情況下產生的事故。
b級:責任人違章作業(yè)或麻痹大意導致的事故。
c級:責任人惡意違章、拒不聽從有關人員勸阻和制止野蠻施工導致的事故。
具體事故性質的級別劃分由項目部有關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客觀確定。
4.2事故處理程序及標準
4.2.1發(fā)生事故后項目部應首先積極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上報并確定事故類別及級別。
4.2.2發(fā)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及初步認定的原因、處理意見等報公司;發(fā)生預計損失額在5000~20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12小時內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發(fā)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0元以上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即時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事故處理方案經公司批準后予以執(zhí)行。
4.2.3醫(yī)療費的報銷及各項損失的承擔:
所有工傷事故的醫(yī)療費(必須是治療工傷必需的且得到項目部認可的醫(yī)療費)前期由項目部全額報銷。
在各級事故的處理中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時按以下標準:
a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5%及以下進行處罰;
b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15%進行處罰;
c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25%~35%進行處罰,最終處罰比例由項目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多個責任人的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擔上述處罰,罰款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4.2.4無殘疾情況下養(yǎng)傷期間的誤工費、生活費及看護費補助標準: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10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8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5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受傷者無責任的按其工資標準的70%進行補助,按此比例計算低于a級標準的按a級標準執(zhí)行。
補助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上述補助費支出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4.2.5有殘疾情況下殘疾補助標準的確定:
4.2.5.1雙方協(xié)商確定;
4.2.5.2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總的補助標準后,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應自行承擔補助額的比例如下: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5%及以下承擔;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15%承擔;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25%~35%承擔;
上述承擔比例從項目部提供給傷者的補助額中直接扣除。
受傷者無責任的其本人不承擔上述損失。
上述補助費支出同樣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責任人也必須按上述比例承擔費用,以上描述是責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諾。
4.2.6發(fā)生事故后對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罰規(guī)定如下:
4.2.6.1所有類型事故管理人員均按相應標準接受處罰。
4.2.6.2發(fā)生2000以上至5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安全津貼扣除50%。
4.2.6.3發(fā)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4.2.6.4發(fā)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xù)2個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4.2.6.5發(fā)生50000元以上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xù)5個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五:其他條款
5.1工作場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發(fā)生的任何事故與項目部(或公司)無關,均由相關人員自行承擔所有損失。
5.2出于人道的考慮項目部(或公司)可對5.1項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進行幫助,但幫助的方式、補助金額的多少、補助兌現的時間均由公司自由決定,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涉。
5.3任何員工進入現場時都必須如實向項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以及有無職業(yè)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等情況,患有職業(yè)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的人員不得上崗,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上崗的,個人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的責任。
5.4外包隊的事故處理按分包合同執(zhí)行。
5.5任何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或班組對上述管理規(guī)定簽字認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從該規(guī)定,規(guī)定中有關個人承擔責任的條款視作簽字者對項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義上的鄭重承諾。
5.6規(guī)定中有關單位責任的條款視作項目部對所有員工的鄭重承諾,在處理所有事故的過程中項目部將嚴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規(guī)定辦事,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全面維護每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5篇 工程項目事故管理規(guī)定
工程項目事故管理辦法
施工現場設置醫(yī)務室,日常應配備急救藥箱和擔架,藥箱內配足急救藥品。按消防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定期更換滅火藥物。亦要根據有關要求配備應急搶救工具。
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后,施工現場應急處理措施一般規(guī)定。
一、當發(fā)生事故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fā)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或安全主任及公司應急辦公室,并應馬上組織人力現場搶救受傷害者。
二、第一時間進行'救死扶傷', 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人員,對必須在現場進行緊急搶救的,應采取應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進行施救。否則必須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車將傷者送到就近醫(yī)院進行搶救。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及擴大。
三、事故發(fā)生后,各級人員應保持鎮(zhèn)靜及冷靜,切實負起本身責任,主動控制局面。要有組織、有指揮和結合實際進行妥善處理。
四、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及善后工作。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并劃出保護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因搶救受傷(害)人員,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記、拍照、錄像或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發(fā)生火警、火災事故時,施工現場應急處理措施一般規(guī)定。
一、應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燒的物質,積極搶救燒傷者及使用施工現場所有消防器材進行滅火自救工作。
二、迅速準確地撥打119報警。在撥打119時,做到鎮(zhèn)靜撥號,說清火災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燃燒部位、燃燒物質的性能等。
三、報警后,派專人到約定的路口作引導人。
四、在消防部門到達前,對易燃、易爆的物質采取正確有效的隔離。根據火場情況,機動靈活地選擇滅火用具。
五、在撲救現場,應行動統(tǒng)一,如火勢擴大,一般撲救不可能時,應及時組織撤退撲救人員,避免不必要的傷亡。
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訊工具按規(guī)定時間內將事故情況進行上報。
事故調查與總結
一、建立健全事故調查報告制度,嚴格遵守事故報告的真實性和時效性。按事故級別成立調查小組,并按規(guī)定的事故級別填寫事故快報。
二、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三、經常性組織員工進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生產專業(yè)技能知識學習,吸取事故的教訓,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舉一反三開展廣泛的自查自糾工作,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四、進行安全管理評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和貫徹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實現安全績效管理與安全科學評價有機結合。
五、深入徹底分析事故原因,結合工作實際,檢討有關措施及方案,對相關預控措施及方案不斷充實、完善,以保證其有效性,并持續(xù)改進。
事故級別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上報規(guī)定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6篇 輻射事故管理規(guī)定辦法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1993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四章 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
第五章 應急狀態(tài)的終止和恢復措施
第六章 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電廠核事故(以下簡稱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tǒng)一指揮,大力協(xié)同,保護公眾,保護環(huán)境的方針。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統(tǒng)一協(xié)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四)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tài);
(五)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六)審查批準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
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協(xié)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guī)和政策;
(二)組織制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三)統(tǒng)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四)組織支援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五)及時向相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報核事故情況。
必要時,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領導、組織、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guī)和政策;
(二)制定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三)確定核事故應急狀態(tài)等級,統(tǒng)一指揮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四)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tài)和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五)協(xié)助和配合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做好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國務院核安全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和衛(wèi)生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作為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應當在核事故應急響應中實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針對核電廠可能發(fā)生的核事故,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預先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
核事故應急計劃包括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各級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相互銜接、協(xié)調一致。
第十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制定,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后,送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審評并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所在地的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應當根據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制定相應的核事故應急方案,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任務;
(二)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及其職責;
(三)煙羽應急計劃區(qū)和食入應急計劃區(qū)的范圍;
(四)干預水平和導出干預水平;
(五)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詳細方案;
(六)應急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之間以及同其他有關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項及措施。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進行核電廠選址和設計工作時,應當考慮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電廠必須在其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后,方可裝料。
第十五條 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和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具有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相互之間快速可靠的通訊聯(lián)絡系統(tǒng)。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具有輻射監(jiān)測系統(tǒng)、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
用于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設施、設備和通訊聯(lián)絡系統(tǒng)、輻射監(jiān)測系統(tǒng)以及防護器材、藥械等,應當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十六條 核電廠應當對職工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
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在核電廠的協(xié)助下對附近的公眾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對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不同專業(yè)和不同規(guī)模的核事故應急演習。
在核電廠首次裝料前,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場內、場外核事故應急演習。
第四章 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tài)分為下列四級:
(一)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導致危及核電廠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況或者外部事件,核電廠有關人員進入戒備狀態(tài)。
(二)廠房應急。事故后果僅限于核電廠的局部區(qū)域,核電廠人員按照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的要求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通知廠外有關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
(三)場區(qū)應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個場區(qū),場區(qū)內的人員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通知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某些廠外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可能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四)場外應急。事故后果超越場區(qū)邊界,實施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第二十條 當核電廠進入應急待命狀態(tài)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及時向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報告情況,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
當出現可能或者已經有放射性物質釋放的情況時,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決定進入廠房應急或者場區(qū)應急狀態(tài),并迅速向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情況;在放射性物質可能或者已經擴散到核電廠場區(qū)以外時,應當迅速向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tài)并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接到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事故情況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報告情況。
需要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tài)時,應當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可以先行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tài),但是應當立即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后果預測與評價以及環(huán)境放射性監(jiān)測等工作,為采取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選用隱蔽、服用穩(wěn)定性碘制劑、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離、遷移、對受影響的區(qū)域去污等應急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在核事故應急響應過程中應當將必要的信息及時地告知當地公眾。
第二十四條 在核事故現場,各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應當實行有效的劑量監(jiān)督?,F場核事故應急響應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應當在輻射防護人員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活動,盡量防止接受過大劑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現場接受照射人員的救護、洗消、轉運和醫(yī)學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核事故應急進入場外應急狀態(tài)時,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派出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必要時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可以實行地區(qū)封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地區(qū)封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決定;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區(qū)封鎖,以及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地區(qū)封鎖,由國務院決定。
地區(qū)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八條 有關核事故的新聞由國務院授權的單位統(tǒng)一發(fā)布。
第五章 應急狀態(tài)的終止和恢復措施
第二十九條 場外應急狀態(tài)的終止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發(fā)布。
第三十條 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qū)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復措施。
第三十一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tài)終止后,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提交場外核事故應急工作的總結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項的安全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時,核電廠的重新起動計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審查批準。
第六章 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地方各級政府和核電廠在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組織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等,努力提高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與地方和核電廠的發(fā)展規(guī)劃相結合。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承擔,列入核電廠工程項目投資概算和運行成本。
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資金數額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核電廠承擔的資金,在投產前根據核電廠容量、在投產后根據實際發(fā)電量確定一定的比例交納,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解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所需的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根據各自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進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計劃和資金渠道上報。
第三十五條 國家的和地方的物資供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保證供給核事故應急所需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三十六條 因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執(zhí)行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行政機關有權征用非用于核事故應急響應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對征用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應當予以登記并在使用后及時歸還;造成損壞的,由征用單位補償。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完成核事故應急響應任務的;
(二)保護公眾安全和國家的、集體的和公民的財產,成績顯著的;
(三)對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輻射、氣象預報和測報準確及時,從而減輕損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拒絕承擔核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二)玩忽職守,引起核事故發(fā)生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通報核事故真實情況的;
(四)拒不執(zhí)行核事故應急計劃,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核事故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五)盜竊、挪用、貪核事故應急工作所用資金或者物資的;
(六)阻礙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七)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有其他對核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核事故應急,是指為了控制或者緩解核事故、減輕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行動。
(二)場區(qū),是指由核電廠管理的區(qū)域。
(三)應急計劃區(qū),是指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應急計劃、并預計采取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的區(qū)域。
(四)煙羽應急計劃區(qū),是指針對放射性煙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劃區(qū)。
(五)食入應急計劃區(qū),是指針對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劃區(qū)。
(六)干預水平,是指預先規(guī)定的用于在異常狀態(tài)下確定需要對公眾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劑量水平。
(七)導出干預水平,是指由干預水平推導得出的放射性物質在環(huán)境價質中的濃度或者水平。
(八)應急防護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況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員和公眾所接受的劑量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九)核安全重要物項,是指對核電廠安全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系統(tǒng)、部件和設施等。
第四十條 除核電廠外,其他核設施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對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放射性物質釋放超越國界的核事故應急,除執(zhí)行本條例的規(guī)定外,并應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預防煤礦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重點,切實預防煤礦重大事故的發(fā)生,實現公司安全發(fā)展,結合煤炭安全生產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能公司所屬煤炭生產承運單位、袁大灘礦業(yè)公司。
第二章 強化預防重大事故的基礎管理
第三章 建立預防重大事故責任體系。袁大灘礦業(yè)公司、各煤炭生產承運單位必須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負總責。分管領導在安全第一責任者的領導下,按照“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安全管理責任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相關業(yè)務部門對業(yè)務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監(jiān)督管理責任。袁大灘礦業(yè)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定期召開安辦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完善預防重大事故技術管理體系。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按規(guī)定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完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技術例會,研究解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第五條 合理優(yōu)化生產布局。袁大灘礦井開拓、采區(qū)準備、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礦井開拓系統(tǒng)形成后,方可進行采區(qū)準備巷道施工;準備采區(qū)必須按采區(qū)設計要求形成通風、供電、排水等系統(tǒng)及其它災害治理系統(tǒng)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礦井、采區(qū)、采面的通風、防滅火、供電運輸、排水、安全監(jiān)控、防塵供水等系統(tǒng)必須滿足災害治理需要,采區(qū)和采面接續(xù)時間滿足災害治理的時間要求。
第六條 嚴格礦井設計管理。袁大灘礦要制定設計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設計編制、審批、變更等程序。新采區(qū)、采面設計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探測查明設計區(qū)域及影響范圍的開采技術條件,分析預測開采過程中的隱蔽致災因素,制定災害治理和風險防范專門措施。采區(qū)、采面設計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災害治理工程與采掘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礦要組織進行自檢,并經公司組織驗收和評估,確保災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組織生產。
第七條 強化作業(yè)規(guī)程管理。各單位要制定《作業(yè)規(guī)程管理辦法》,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有經批準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業(yè)規(guī)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過斷層、過破碎帶、閉采以及巷道貫通、大型設備安裝、探放水、巷道維修等特殊作業(yè)都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加強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袁大灘礦要按規(guī)定制定《重大隱患辨識標準》,礦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系統(tǒng)和重大災害超前治理情況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檢驗。每年針對性的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提升礦井應急能力。
第三章 預防通風瓦斯事故
第九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可靠地獨立通風系統(tǒng),巷道貫通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師審批。
第十條 采區(qū)必須實行分區(qū)通風。采區(qū)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qū),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主要進、回風巷及采區(qū)進回風巷之間開掘聯(lián)絡巷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不再使用的聯(lián)巷必須用防爆密閉墻封閉。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之間嚴禁布置聯(lián)絡巷。
第十一條 必須建立測風制度,及時對風量進行監(jiān)測、調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風地點的配風量滿足生產要求,風速、溫度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主要進回風巷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過規(guī)定,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條 通風系統(tǒng)中嚴禁出現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串聯(lián)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qū)通風和不穩(wěn)定的角聯(lián)通風。
第十三條 必須建立通風設施構筑標準和檢查制度,井下通風設施必須按設計施工。所有閉墻、風門必須用不然性材料構筑,廢棄巷道、盲巷和與采空區(qū)聯(lián)通巷道必須及時封閉,風門必須安裝連鎖裝置,主要風門安裝開關傳感器。井下嚴禁使用臨時通風設施。
第十四條 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長期停風地點應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巷道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必須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141條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檢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點瓦斯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按照事故處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供風距離大于500m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對旋式雙風機進行通風,工作和備用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采區(qū)變電所不同母線段電源,符合“三專兩閉鎖”供電要求,局部通風機安裝使用符合規(guī)定,嚴禁出現循環(huán)風。
第十七條 嚴禁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地點供風。局部通風機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一律按事故追查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或備用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另一臺必須在15s內自行啟動通風。因停電同時停止運轉后,恢復電源時,工作和備用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當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規(guī)定且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129條時,方可人工啟動風機。當局部通風機有一臺發(fā)生故障時,工作面必須停止生產,經檢修達到一用一備時,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裝co傳感器,機電硐室和采面回風巷安設溫度傳感器,易自燃煤層的采區(qū)回風巷、總回風巷設置co傳感器,進風井口以內溫度必須在2℃以上,否則嚴禁提升運輸及行人。
第四章 預防火災事故
第二十條 袁大灘礦井進入煤層后,要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必須建立完善礦井防滅火系統(tǒng)。屬易自燃煤層時必須采取以黃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屬自燃煤層時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fā)火措施,屬不易自然煤層時必須配備一套適用于礦井的應急滅火裝備。
第二十一條 開采自燃、易自燃煤層時,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布置在煤層內時,必須砌碹或錨噴,砌碹后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實。
第二十二條 開采易自燃煤層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規(guī)定設置防火門,超過1000m的順槽每條巷道應安設兩道防火門,確保其中一道設置在停采線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密閉。防火密閉墻同時構筑兩道,每道墻厚度均不小于1m,間距不小于3m,兩墻間用不燃性材料填實,墻體及周圍頂、幫進行噴漿或其他措施封堵。與采空區(qū)連接的聯(lián)絡巷必須構筑防火墻封閉。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止外因火災的管理制度,明確井下火工品、油脂、機電設備、電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責任。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火焊。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大巷和井口房進行電火焊作業(yè),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3條規(guī)定,并制定專門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zhí)行,采掘面及回風系統(tǒng)嚴禁電火焊。
第二十五條 井上下必須建立消防材料庫,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井下材料庫、機電硐室、帶式輸送機、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機電設備集中地點,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 預防煤塵事故
第二十六條 礦井要對所有開采煤層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建立健全防塵供水系統(tǒng),設置容量不小于200 m 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運輸巷、采區(qū)運輸及回風大巷、采掘巷道必須安設供水管路,每隔100m設置專用支管和閥門。帶式輸送機巷道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所有運煤轉載點和卸載點應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及掘進工作面回風流應按規(guī)定至少設置兩道凈化水幕,采煤機、掘進機必須安設內外噴霧裝置,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噴霧設施使用正常。
第二十八條 礦井按規(guī)定安設隔爆設施,制定綜合防塵管理制度,定期測定粉塵濃度,定期沖刷巷道積塵。井下巷道不得有連續(xù)長5m,厚度超過2mm的煤塵堆積。
第六章 預防水災事故
第二十九條 礦井按規(guī)定劃分水文地質類型,按要求配備專業(yè)人員、專職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三十條 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區(qū)、采面在掘進施工前要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明水害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治理。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嚴禁進行一切采掘活動。
第三十一條 嚴格按照《防治水規(guī)定》第51、52條的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防隔水煤柱內進行采掘活動。
第三十二條 井下作業(yè)地點發(fā)現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受水害威脅區(qū)域的作業(yè)人員到安全地點,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進行治理。在水害未徹底治理前,嚴禁進入工作場所施工作業(yè)。
第三十三條 井下應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規(guī)定》要求。根據水文地質類型,按規(guī)定設置防水閘門或建立強排系統(tǒng)。建立水文動態(tài)觀測系統(tǒng)和水害檢查預警系統(tǒng)。
第七章 預防頂板事故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地質構造、頂底板巖性,科學合理地確定采掘工程支護方案和支護參數,掘進巷道錨桿(索)必須按規(guī)定做拉力試驗,煤巷半煤巖巷道必須進行頂板離層觀測。掘進工作面控頂距不得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嚴禁空頂作業(yè)。
第三十五條 采煤工作面支護的初撐力、工作面控頂距、兩巷超前支護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采空區(qū)懸頂面積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進行處理。采面遇地板松軟或破碎帶、過斷層以及處理壓架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章 預防機電運輸事故
第三十六條 礦井有可靠的雙回路電源,供電系統(tǒng)及設備的相關保護應齊全、靈敏、可靠。地面供電系統(tǒng)必須加裝可靠的防雷電裝置;井下供電必須加裝可靠的防止越級跳閘裝置。無人值守的開關、按鈕、閉鎖等應實行加鎖管理。
第三十七條 架線終端和進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須在工作面入口處進行接地,埋入采空區(qū)的管路必須按規(guī)定接地并加裝絕緣段,進入采空區(qū)的金屬網必須按規(guī)定斷開。
第三十八條 煤礦使用的各種提升運輸設備必須全部完好,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27、435條的規(guī)定裝備各類保護裝置,嚴格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檢驗,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或運行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副立井、主斜井的提升鋼絲繩及斜巷主要提升、運輸系統(tǒng)上的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必須安裝探傷透視裝置和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運送人員的無軌膠輪車必須裝置車輛定位系統(tǒng)。
第四十條 煤礦要制定強制檢修、強制報廢制度,按規(guī)定進行設備技術升級和更新改造,嚴禁機電設備帶病運轉或超期服役。
第四十一條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符合要求,嚴禁電氣失爆。機電設備入井前,應嚴格檢驗設備的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準入井,嚴禁國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設備違規(guī)入井。
第九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礦每月、公司每季度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開展一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凡上級部門或公司檢查中,發(fā)現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隱患未列入隱患排查治理報表進行督辦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袁大灘礦業(yè)公司要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預防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陜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管理規(guī)定
關于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公司規(guī)范化的管理,加強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監(jiān)督與管理,強化責任事件控制措施,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責任事件
責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責任心不強,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2.1、質量安全事故:員工因為責任心不強,違規(guī)操作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并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職:因不能完全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失職,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
2.3、行政事件:違反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公司員工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對公司產生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形象損害的行為。
3、事件責任的認定
3.1、責任認定的原則:事實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類型的責任事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負責責任認定:質量事故由技術科負責,質檢科協(xié)助;工作失職由人事科負責;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負責,總務科協(xié)助;其它事件由相關部門負責。(注:調查部門的負責人領導組織調查工作;事件發(fā)生部門不參與本部門調查)
3.3、發(fā)生責任事件后,責任部門必須第一時間通報相關情況(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進行調查并做好責任認定工作。
3.4、調查部門應在兩日內做好相關的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重大責任事件調查不能超過一周)
4、責任處罰
4.1、處罰的類型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fā)效益獎金;行政處罰分為留職查看、降職、辭退。
4.2、責任事件的處罰,由調查部門根據事件發(fā)生的原因與過程界定主要責任及次要責任,根據事件發(fā)生部門員工的隸屬關系確定其領導責任。
4.3、發(fā)生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責任部門要進行經濟處罰,具體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5%――10%執(zhí)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2%――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4、發(fā)生一般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15%――50%執(zhí)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5%――1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5、年內出現兩次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降職處分;出現兩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辭退處分。
4.6、因工作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的按質量事故處罰尺度處理;對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情況給予罰款50――200元/次,并給予留職察看處分。
4.7、行政事件的處罰,根據公司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4.8、泄露公司機密,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虛報冒領或利用職務及工作之便行賄受賄、謀取私利的責任人予以辭職處分。
4.9、對于突發(fā)的質量安全、財產與人身安全、環(huán)保等責任事件隱瞞不報,經查實對隱瞞的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次,同時對事件的責任人和單位仍按事故處理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取消責任部門領導的先進評選及年終效益獎金。
4.10、調查部門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責任認定與處罰決定,根據情況酌情對調查負責人進行100――500元/次處罰。
5、責任處罰管理程序
5.1調查部門對事件的前因后果進行詳細的分析、調查。根據以上規(guī)定對責任人做出處罰決定。并把處罰決定通知責任部門,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填寫《處罰單》。
5.2責任部門針對事故造成的后果、損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預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調查部門及時的跟蹤調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總與總經理分別對事件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
5.4調查部門根據《處罰單》的處罰金額填寫《繳款單》,由責任人簽字確認后,交財務,由財務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5.5《處罰單》由人事科留檔管理;《繳款單》由財務科留存。
6、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后附《處罰單》、《交款單》樣本)
第9篇 事故柜管理規(guī)定辦法
事故柜管理規(guī)定
事故柜是存放防護器材和消防器材專用柜,專供事故狀態(tài)下應急使用(包括消防栓箱、滅火器箱等)。為了加強對事故柜器材的管理,切實起到在搶救各類事故時做好人體防護和事故消防之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根據生產特點,在易燃易爆有毒區(qū)域設立事故專用柜。
第二條 事故柜必須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溫度適中的地方,便發(fā)生事故時能及時取用。
第三條 事故柜平時不上鎖,配好相關應急防護器材后貼封條,嚴禁任何人非事故狀態(tài)下開啟事故柜。
第四條 事故柜只允許在事故情況下、搶救處理事故時打開使用,正常情況下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動用,柜內器材更不準挪作它用。
第五條 應急狀態(tài)下打開事故柜使用相關器材后,使用人員必須于24小時內書面告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及時補貼封條。
第六條 事故后各種器材使用后必須進行清洗,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內,正常情況下,每月安全例會日對事故柜各種器材進行一次檢查,要做到應急事故時靈活好用。
第七條 事故柜各種器材如損壞或失靈應報安全科進行報廢和更換。
第八條 處罰
(1)故意破壞事故柜,隨意挪用破壞器材的,除賠償外,處當事人200元罰款。無法追究到具體人員的,處事故柜所在車間500元罰款。
(2)事故柜內器材丟失、去向不明,除賠償外,另罰所在車間100元罰款。
(3)事故柜內不得擺放其它用品,否則處相關人員100元罰款。
(4)事故狀態(tài)下使用柜內器材后,不按規(guī)定時間報知安全科的,處當班負責人50元罰款,無法追究到具體人員的,處事故柜所在車間100元罰款。
第10篇 安全/質量事故處理監(jiān)理項目部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線路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
2. 事故等級及含義
2.1 人身傷亡事故
2.1.1特別重大事故:(一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者。
2.1.2重大事故:(二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者。
2.1.3較大事故:(三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者。
2.1.4一般事故:(四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者。
2.1.5一般事故:(五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重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6六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較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7七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3人以上群體輕傷事件。
2.1.8八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1-2人輕傷。
2.2 設備事故等級
2.2.1 特別重大事故:(一級設備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2 重大事故(二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3 較大事故(三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由于特種設備事件造成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5 五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四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50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6 六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五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7 七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六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輸電線路倒塔。
2.2.8 八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七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10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跳閘。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災事故
2.3.1.1 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災:凡不具備上述兩項情形的火災,均屬于一般火災。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不足六萬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報告
3.1 發(fā)生輕傷及人身記錄事故,發(fā)生屬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外,應及時報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接到輕傷事故報告后,應在當周安全周報中報出。
3.2 發(fā)生重傷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質量事故或發(fā)生施工原因導致一般以上電網事故,或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監(jiān)理項目部接到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立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本部報告。在一小時內將情況進一步核實后進行補充報告,并協(xié)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16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3.3 發(fā)生一般事故監(jiān)理項目部應要求事故單位24小時內向監(jiān)理項目部報告,并在3天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監(jiān)理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周內,將事故報告及審核意見送交工程建設管理單位。
3.4 事故報告內容
3.4.1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肇事)單位。
3.4.2 傷亡人數、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類別。
3.4.3 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3.4.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4 附則
4.1 監(jiān)理項目部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監(jiān)督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4.2 監(jiān)理項目部應按規(guī)定進行工程安全事故統(tǒng)計,保留事故報告、處理、統(tǒng)計的所有記錄。
第11篇 事故隱患管理規(guī)定
1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車輛部1號線檢修車間對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的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車間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1.1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的不安全狀態(tài)或管理缺陷。事故隱患依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別重大事故隱患。
1.2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fā)現后能夠短時間內整改消除的隱患。
1.3 較大事故隱患,是指容易導致事故發(fā)生或設備硬件存在問題、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急需處理的隱患。
1.4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導致了事故發(fā)生的隱患,或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車間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 檢查發(fā)現的安全隱患,不能立即處理或危及人身、設備設施安全的必須進行限期整改。經過相關部門領導協(xié)商仍不能處理的安全隱患,要以書面形式上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聯(lián)系解決。
3 班組檢查發(fā)現的安全隱患以安全檢查問題整改跟蹤表記錄,并跟進整改情況。
4 對車間無法整改的一般事故隱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解決。以安全檢查問題整改跟蹤表記錄,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及時關閉。
5 檢查發(fā)現存在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隱患,應立即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初步評估,能夠立即整改使隱患消除的,要立即組織整改;能夠通過采取一定安全保障措施降低其危害程度,使其危害后果降為一般事故隱患的,可按照一般事故隱患管理。不能立即整改或采取一定措施后其危害程度仍然不能削減的重大事故隱患,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聯(lián)系解決,以安全檢查問題整改跟蹤表記錄,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及時關閉。
6 車間接到各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后,要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再次評審。經評審能夠整改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隱患單位要按整改方案及時予以整改。經評審并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可降低其危害程度,使其危害后果降為一般事故隱患的,事故隱患單位認真落實保障措施,并按照一般事故隱患管理。不能立即整改或采取一定措施后仍不能削減其危害風險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要編寫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評估。
7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7.1 事故隱患類別;
7.2 事故隱患等級;
7.3 影響范圍;
7.4 影響程度;
7.5 采取的防范、監(jiān)控措施;
7.6 整改方案、整改資金來源、整改后要達到的效果、完成時間。
8 上級部門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時,車間負責配合及協(xié)調工作。經上級部門評估確認且尚未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應成立由車間領導和有關人員組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小組,組長由車間主任擔任。
9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1 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地點、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負責重大隱患的監(jiān)控和現場管理。
2 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 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tài)變化。
4 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fā)生時的應急救援演練。
5 保證有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儲備,并確保完好。
6 研究制定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方案、措施,并負責監(jiān)督實施。
10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由車間負責向上級報告,申請審查驗收。
第12篇 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企業(yè)隱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減少hse危害和風險,確保企業(yè)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企業(yè)范圍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以下簡稱 “隱患治理項目”)的評估申報、計劃下達、組織實施和驗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3職責
3.1 安全環(huán)保部
3.1.1 安全環(huán)保部是本企業(yè)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對隱患治理項目實施監(jiān)督管理,建立隱患治理檔案。
3.1.2 負責組織各生產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工作,接受各二級單位(作業(yè)部、業(yè)務部)上報的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按照相關的規(guī)范、標準等對所有上報的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
3.1.3 負責組織落實本企業(yè)級以上項目的治理方案、治理期限、資金、項目負責人,并對方案中的安全環(huán)保技術方案負責;負責總部級隱患治理項目的申報;負責隱患治理工作的計劃、組織、監(jiān)控與考核,參與隱患治理項目的驗收工作。
3.1.4 負責按照工程控制項目和行政控制項目,對隱患治理項目進行分類;對隱患治理項目的進展情況實行動態(tài)管理和考核,按月上網發(fā)布。
3.1.5 負責按照技改、維修、更新等渠道對下一年度的項目進行細分,并及時將上報項目的審查意見反饋給項目上報單位。
3.1.6 對相關部門報來的隱患治理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匯總,按時上報公司。
3.1.7 按時組織召開隱患治理工作例會。
3.2 科技發(fā)展部
3.2.1 負責組織對技改類項目建議書進行再次審查,明確項目是否立項。
3.2.2 對屬技改項目性質,同意立項的隱患治理項目,按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程序進行管理,負責組織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基礎工程設計,并負責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和基礎工程設計的審查。
3.2.3 負責在全年投資計劃中安排總部或分公司批復的隱患治理項目的資金。
3.2.4 負責對總部下達的隱患治理項目,及時進行項目批復,確保隱患治理項目的按期啟動。
3.2.5 負責本企業(yè)級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批復工作。
3.3 機動部
3.3.1 負責對各二級單位(作業(yè)部、業(yè)務部)上報的或安全環(huán)保部轉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明確項目是否立項。
3.3.2 負責就全廠范圍內的電氣隱患治理項目與總部對接,負責電氣隱患項目設備采購的技術管理工作,并組織開展項目的委托設計等前期工作。
3.3.3 負責維修、更新項目及電氣專項隱患治理項目的計劃、組織、監(jiān)控與實施,確保項目按期限完成。
3.3.4 負責在每月2日前將歸口管理的電氣隱患治理項目進展情況報安全環(huán)保部。
3.3.5 負責按時組織歸口管理的隱患治理項目的驗收,配合財務決算。
3.4 工程管理部
3.4.1 負責歸口管理的隱患治理項目施工過程的管理,委托施工圖設計,組織編制施工網絡,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全面負責。
3.4.2 負責每月2日前將歸口管理的隱患治理項目進展情況報安全環(huán)保部。
3.4.3 負責按時組織歸口管理的隱患治理項目的驗收,配合財務決算。
3.5 生產部
負責協(xié)調隱患治理項目施工期間與生產有關的工作,負責隱患項目的投用試車方案審定,組織投用試車條件確認,負責組織投料試車工作。
3.6 財務部
負責隱患治理項目的會計核算與項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項目完工后負責及時辦理財務決算,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和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
3.7 預決算中心
負責隱患治理項目工程甲方供應的施工用材料的審核、批撥、劃價工作,負責項目工程預決算的審核工作。
3.8 各生產單位
3.8.1 負責對本單位所屬區(qū)域內的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并劃分等級。
3.8.2 負責對評估出的較大隱患,編制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上報安全環(huán)保部。
3.8.3 負責隱患治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jiān)督管理,負責對整改現場進行技術交底。
3.8.4 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基礎工程設計和詳細工程設計審查、項目驗收,負責項目投用試車、正常運行的各項工作。
3.8.5 負責建立本單位的隱患治理項目檔案。
3.8.6 負責在每月2日前將受委托管理的隱患治理項目進展情況報安全環(huán)保部。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隱患項目的界定
根據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方法,對在生產運行當中存在的安全和環(huán)保方面的重大問題和缺陷,以及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識別、評估,界定隱患項目內容,具體為:
a)生產設施和公共場所存在的不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要求的隱患;
b)可能直接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擴大的生產設施、安全設施等存在的隱患;
c)可能造成職業(yè)病或職業(yè)中毒的隱患;
d)集團公司下達的重大隱患項目整改通知書要求治理的隱患;
e)預防可能造成災害擴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其中,新投產的項目,從項目驗收之日后3年內發(fā)現的問題,原則上不作為隱患項目;通過設備更新、裝置正常檢維修渠道能解決的問題,也不得列入隱患項目。
4.2 隱患項目的評估、申報與立項
4.2.1 各基層單位組織有關專業(yè)人員,以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為依據,采用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方法對本單位識別出的隱患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整改意見或評價報告。
4.2.2 隱患評估內容應包括現狀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風險及危害后果、結論性意見等。
4.2.3 經評估確認的隱患應編制隱患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較和選擇、具體治理工作量、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資概算、治理進度安排等。
4.2.4 在組織隱患評估、編制隱患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預報下一年度隱患治理項目計劃。為了與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總體計劃相銜接,各基層單位必須于每年1月底之前,將下一年度隱患治理項目計劃上報安全環(huán)保部,并同時上報隱患項目建議書(日常檢查中發(fā)現的確需立即整改的隱患項目,可隨時上報)。安全環(huán)保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對各單位上報的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按照技改技措、檢維修渠道進行分類,將技改技措類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轉科技發(fā)展部,將檢維修類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轉機動部。科技發(fā)展部和機動部對轉來的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后,確定立項整改項目。
4.2.5 確定立項實施的隱患治理項目,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按照總部隱患治理項目管理平臺的要求,錄入治理計劃表,于每年9月份上報總部本企業(yè)第二年隱患治理項目計劃。
4.2.6 列入隱患治理行政控制的項目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對進行動態(tài)管理,各項目負責人對負責的項目全面負責,每月2日前,將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安全環(huán)保部。
4.3 項目的分級
4.3.1 隱患治理項目分為總部級、本企業(yè)級、作業(yè)部級三個層次。
4.3.2 涉及面較大、整改時間較長、投入資金較大或對系統(tǒng)生產有較大影響的隱患,列入安慶石化級重大隱患項目,由本企業(yè)立項實施專項治理;其中符合集團公司安?;鹧a助條件的重大隱患項目,按時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作為上報集團公司級隱患項目實施治理。
4.3.3 在生產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隱患,包括hse檢查中發(fā)現的一般性隱患等,由基層單位通過設備更新、正常檢維修等渠道組織治理。
4.4 項目的設計管理
4.4.1 隱患項目的設計管理應嚴格遵守本企業(y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設計管理規(guī)定。
4.4.2 項目立項后,重大隱患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隱患治理項目的分類,技改技措項目由科技發(fā)展部牽頭組織,檢維修項目由機動部牽頭組織開展委托設計工作,一般隱患項目的前期工作由申請立項單位負責。要求年內完成的項目,原則上要求于當年4月份前完成委托設計,6月底完成項目的基礎設計工作。
4.4.3 科技發(fā)展部負責組織重大隱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及審查(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負責組織重大隱患項目基礎工程設計的委托和審查工作。
4.4.4 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委托隱患項目的詳細工程設計,負責組織詳細工程設計的審查和交底。
4.4 隱患治理項目的資金管理
4.4.1 獲集團公司批準立項治理的隱患項目資金,由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局補助隱患治理資金以及發(fā)展計劃部配套資金進行治理,安全環(huán)保部、財務部負責落實,確保資金到位。
4.4.2 本企業(yè)級隱患項目可以從技改技措、設備更新、大修改造和安全保證基金補助等途徑落實資金。
4.4.3 集團公司及本企業(yè)下達隱患項目及資金計劃后,所有單位不應擅自變更項目、投資、完成期限或將資金挪作他用。
4.5 隱患治理項目的實施
4.5.1 隱患項目立項后,由項目工程管理單位按照隱患治理方案組織項目的實施,必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
4.5.2 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隱患項目實施階段的施工管理,應根據工程需要適時召開隱患項目施工協(xié)調會,確保項目施工安全、質量和進度。
4.5.3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隱患項目全過程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負責按時向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局上報月度、年度隱患項目治理進度報表。
4.5.4 生產部負責隱患項目施工期間協(xié)調與生產有關的工作,負責隱患項目的投料試車方案審定和投料試車條件確認,負責組織投料試車工作。
4.5.5 財務部、財務處負責隱患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和??顚S?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考核。
4.5.6 物資供應中心負責隱患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及時采購供應。
4.5.7 項目所在單位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及時辦理動火、破土等各種施工作業(yè)許可證。負責編制隱患項目投料試車方案并上報生產部審批,負責投料試車的物資準備和人員培訓工作。
4.5.8 對一時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項目,項目所在單位必須落實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強對生產運行的監(jiān)護,確保安全。
4.6 隱患治理項目的驗收、考核
4.6.1 集團公司級隱患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局組織驗收或委托該項目工程管理單位組織驗收。其中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隱患項目驗收后,該項目工程管理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表、連同補助項目的財務決算一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局。
4.6.2 本企業(yè)級隱患項目,由工程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⒐を炇請蟾鎽皶r報安全環(huán)保部。
4.6.3 隱患治理項目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后,負責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并存檔。
4.6.4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對隱患治理項目全過程的考核。具體按照《安慶石化專業(yè)考核辦法(試行)》執(zhí)行。
5 相關文件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 《中國石化股份公司事故隱患工作規(guī)定》;
5.3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jiān)督管理辦法》;
5.4 《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管理程序》;
5.5 《環(huán)境因素識別和評價管理程序》;
5.6 《hse獎懲考核細則》;
5.7 《安慶石化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責任制》。
6 相關記錄
6.1 《隱患治理臺帳》;
6.2 《隱患治理項目建議書審核表》;
6.3 《隱患治理項目立項批復》;
6.4 《隱患治理項目進展報表》;
6.5 《隱患治理項目驗收報告》。
7 附則
7.1 本規(guī)定由安全環(huán)保部提出并歸口;
7.2 本規(guī)定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8 附錄
8.1 隱患治理管理工作流程圖;
8.2 隱患治理項目進展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