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
[!--mulu--]
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規(guī)范
1、爆炸物品庫房嚴格執(zhí)行“雙人雙鎖”制度,并建有嚴格的出入庫和倉庫管理制度,嚴禁與其它物資共同存放。庫房要遠離生活區(qū),庫房門窗牢固,防盜、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備、通風良好、空氣干燥、溫度適宜;
2、保管員必須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3、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消防、避雷、報警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4、庫區(qū)范圍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火種、火柴帶入庫區(qū)。炸藥庫周圍20米內不準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記制度,不經有關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庫內;
6、爆炸物品出入庫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使用單位要建立臺帳,并設專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時退庫,嚴禁隨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轉送、轉借、轉賣他人,使用單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記錄;
7、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常識教育,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8、保管員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區(qū)或庫房內會客、留宿,嚴禁在庫區(qū)內吸煙、用火;
9、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自覺接受安全員監(jiān)督。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警戒規(guī)定,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或標志。
第2篇 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規(guī)范
**鐵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爆破器材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fā)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結合我礦爆破器材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導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電導爆系統(tǒng)。爆炸物品:各種炸藥。
一、職責
1、礦山安全技術部礦山安全技術部專職安全員負責對總炸藥庫和所有東大山施工單位井下建立的臨時炸藥庫每兩周一次的爆破器材專項安全檢查和日常安全檢查中的臨時檢查。對爆破工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嚴格執(zhí)行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爆破工藝規(guī)范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2、武裝保衛(wèi)部不定期的對所有施工單位爆破器材的管理進行檢查,同時須由礦山安全技術部安全員陪同協(xié)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等問題共同協(xié)商解決。
3、供應銷售部必須由責任性強、堅持原則取得公安機關簽發(fā)的資格證書的專人負責所有施工單位的爆破器材的發(fā)放和回收記錄工作。
4、施工單位各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積極配合各職能部門的安全檢查;每15天要組織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將自查及整改情況上報礦山安全技術部和武裝保衛(wèi)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