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蕾蓓幼兒園收費制度
蓓蕾幼兒園收費制度
一、實行以學期為主多種形式并存的收費制度,以便于家長根據(jù)自身的情況靈活選擇。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學費
(1)月交制:每月交費者,按110元/月人收費,須在每月28、29日交下月費用(僅在暑假入園者,按月交制標準收費)。
(2)季交制:按季度一次性交費三個月者:按100元/月人收費。
(3)期交制:一次性交清一學期費用者,按95元/月人收費。學期中間插班者,學費一次性交至期未者,按期交制標準95元/月人收費。
(4)年交制:一次性交清一年(11個月)費用者,按90元/月人收費。
2.生活費
為方便家長托管孩子,幼兒園提供午餐、課間餐服務。若有特殊需要開小灶者,家園協(xié)議定做。具體收費辦法如下:
(1)午餐:40元/人月。
(2)課間餐:30元/人月,每日下午一次課間餐。
(3)小灶協(xié)議餐:家園協(xié)議費用標準,由家長提供食譜定做,每周結算一次。
3.接送費
需要由園方定人定時定點接送者,50元/人月。須一次性交清一學期費用,中途變更或請假均不退此項費用。
4.保險費
35元/年人,此項費用定于新生入園或新學年交費時繳納,由班主任統(tǒng)一代收,用于辦理入園幼兒集體保險。
5.取暖費
100元/人,定于每年的11月10日-15日期間繳納,用于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的統(tǒng)一取暖。
6.降溫費
80元/人,定于每年的6月10日-15日期間繳納,用于當年的6月15日-9月30日期間的統(tǒng)一降溫。
7.防疫費、體檢費
根據(jù)衛(wèi)生防疫部門或婦幼保健部門的具體通知和實際項目據(jù)實收取,由班主任統(tǒng)一代收。
8.教材費
據(jù)實收取。定于每年6月10日-15日期間和12月20日-25日期間預收下學期教材費。
二、學雜費實行半月歸整制,即每月1-15日期間入園者按全月收費,每月16-31日期間入園者該月按半月收費。
三、生活費根據(jù)情況可逐月、也可按季度(三個月)交納,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費用。
四、接送費、保險費、取暖費、降溫費、防疫費、體檢費、教材費等,均為幼兒園代收的特殊服務費,中途無論何種原因請假、轉學、退學,均不退費、不轉讓、不順延。
五、本制度自2023年元月1日起執(zhí)行。
zz幼兒園
第2篇 幼兒園收費、退費制度7
幼兒園收費、退費制度(七)
一、收費制度
1.收費項目:我園入園幼兒按月收取托保費及伙食費。每年秋季收取取暖費。
2.收費標準:托伙費按月收取,3-6周歲幼兒按正常標準收費,3周歲(不含)以下者每月加收30元,2.5周歲(不含)以下者每月加收50元。
3.收費時間:每月1日-5日為交托伙費時間。為不影響幼兒園正常工作,請各位家長務必按時交費。
4.根據(jù)幼兒園作息時間安排,我園早7:30-8:00為接待時段,下午5:00-5:30為幼兒離園時段。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接送的幼兒,每天加收1-2元加班費。
5.幼兒因特殊原因長期不能來園者,家長應及時到園長辦公室辦理退園手續(xù),否則還需按月交費。
二、退費制度
1.幼兒入園第一個月退園者一律不退費。
2.幼兒因病、因事不能來園者,應及時向班主任或園長請假。請假3天以下不退費,連續(xù)3天(不含節(jié)假日)以上應退伙食費,未履行請假手續(xù)者概不退費。
3.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放假不退費。
第3篇 附屬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
某附屬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
1.幼兒園收費工作統(tǒng)一由財務人員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向幼兒家長和其他單位、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2.向幼兒收取費用,必須符合財政、物價部門的規(guī)定,向幼兒家長收取的一切費用均要做到“統(tǒng)一”,即(1)統(tǒng)一根據(jù)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收取;(2)統(tǒng)一使用財政收費收據(jù);(3)統(tǒng)一入學校財務帳目。
3.幼兒園保教費、伙食費收費時間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費時間為5月中旬。伙食費采用預收制,每月按實結算,報賬員每月認真核實結算后,將結算情況貼在宣傳櫥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發(fā)短信與家長核對。
4.除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在園時間內(上午8時---下午4時,每天為8個小時),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5.幼兒園應實行常年教育收費公示制,要在園內外的宣傳欄和網(wǎng)站將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對幼兒家長公布,以便家長監(jiān)督。
第4篇 實驗幼兒園治理教育亂收費制度
實驗幼兒園治理教育亂收費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教育收費領導責任制,進一步規(guī)范教育收費,深入治理和嚴肅查處各種教育亂收費行為,促進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的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結合我園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履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不得違反市、區(qū)有關教育收費的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進行亂收費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繼續(xù)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三)違反規(guī)定以贊助費、捐資助教款、建校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或實物的;
(四)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社會服務類代購或服務,或在學生中從事商業(yè)性推銷活動的;
(五)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征訂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志的;
(六)不按規(guī)定公示收費依據(jù)、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七)違反規(guī)定跨學期或跨學年收費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亂收費行為。
四、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涉及的承辦人,應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直接作出教育收費行為,導致亂收費后果發(fā)生的;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fā)生的;
(三)雖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收費行為,導致教育亂收費后果發(fā)生的。
五、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涉及的審核人或批準人,應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責任:
(一)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fā)現(xiàn)而沒有發(fā)現(xiàn),或者發(fā)現(xiàn)后未予糾正,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fā)生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二)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fā)生的,追究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三)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fā)生的,追究審核人責任;
(四)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fā)生的,追究批準人責任;
(五)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教育亂收費行為后果發(fā)生的,追究批準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