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lián)系好、機器檢查好、扎緊提放好、統(tǒng)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盡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松動脫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fā)現(xiàn)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盡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并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第2篇 起重機使用、營運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guī)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況,如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穩(wěn)妥,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保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重量,不準長時間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線陰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情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第3篇 施工起重機械檢查、維護、保養(yǎng)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起重作業(yè)時,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工作環(huán)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yè)安全操作證。
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5、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jiān)護,方可起吊。
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xiàn)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8、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9、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shù)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10、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發(fā)證持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二)、塔式起重機
1、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施工。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著原廠規(guī)定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組)長負責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3、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4、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
5、起重機專用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繩。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7、作業(yè)前需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固定好,同時檢查行走、回轉、 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8、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9、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2、裝有機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時,必須根據(jù)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允許載荷,超載和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3、嚴禁在彎路上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重物轉彎。
14、作業(yè)后應做到:
①、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②、將每個控制開關撥到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內窗,下機后切斷總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③、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guī)定位置;
②、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
③、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tǒng)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④、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移動。
16、附著式、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工作要求。
②、附著式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度情況,并用撐桿調整直度。
③、每道附著裝置撐桿布置方式,互相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guī)定。④、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⑤、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⑥、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嚴禁超員乘人,當臂桿回轉起重或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使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期懸掛在空中。
⑦、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提升安裝、拆卸作業(yè),作業(yè)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刻停止作業(yè),并將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tǒng)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⑨、頂升作業(yè),必須有專人指揮,操縱液壓系統(tǒng),看管電源和緊固螺栓,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⑩、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部分剎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yè)。頂升中發(fā)現(xiàn)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頂升。
頂升到規(guī)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上后,方可繼續(xù)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各個地方合原廠規(guī)定。
頂升完成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的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且斷開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三)建筑施工電梯
1、地基應澆制砼基礎,其承載能力大于15t/m2,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電梯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不得超過其高度的萬分之五。
3、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和最低附望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原廠規(guī)定。
4、電梯底籠周圍5m范圍內必須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穩(wěn)固,出入口欄桿應安全可靠。
5、作業(yè)前應重點檢查:各部結構應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無障礙等。
6、啟動前,檢查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連通后檢查電壓正常,實驗限位裝置、梯籠門、維護門等處電氣連鎖裝置良好,電氣儀表靈敏有效,經啟動正常后,可空車升降實驗,即可使用。
7、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要停車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發(fā)現(xiàn)制動器不正常經檢修后方可運行。
8、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荷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載荷運行。
9、操作人員應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根據(jù)指揮信號操作,作業(yè)前,必須鳴聲示意,在未切斷總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0、電梯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運行。
11、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2、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行程開關自動停車來代替按鈕的使用。
13、作業(yè)后,將梯籠降至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第4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制度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機司機必須受過良好的專業(yè)訓練,了解機械構造和工作原理。應熟知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維修保養(yǎng)規(guī)則。
2.塔式起重機應有專職司機負責操作,非司機不得任意開動和操作,以免發(fā)生事故。司機在工作時要精力集中,酒后嚴禁吊運工作。
3.塔式起重機一般準許工作的氣溫為+40~-20℃,風速低于六級。
4.塔式起重機新到或舊機經重新安裝后,必須經過運轉試驗并經過調整方可使用。
5.塔式起重機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所有電氣設備外殼都應與機體妥善連接,其接地線斷面不小于25mm2,接地電阻不大于4ω。主回路與控制回路的絕緣電阻均不得小于0.5ω。
6.塔式起重機安裝后,應重新調節(jié)好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和限位開關。如夜間操作必須準備好充足的照明。
二,操作前
1.?在總閘閉合后,必須用試電筆檢查塔式起重機金屬結構是否漏電,確認安全后方可上梯子進入司機室。
2.?工作前檢驗電源電壓是否符合起重機的要求(電源電壓不得低于額定電壓的92%,或按廠家說明書上的規(guī)定)。
3.?檢查各操作手柄或按紐是否處于零位。
4.?操作前應空車運轉檢查各控制器的轉動裝置有無毛病,制動器閘松緊程度,制動是否可靠。尤其是在雨天和下雨過后,轉動部分潤滑油油量是否充足,聲音是否正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潤滑是否良好,空載試驗各安全裝置的開關觸頭是否處于正確位置。
三,操作過程中
1.?塔式起重機工作時必須按照額定起重量起吊,超過額定重量無安全措施不吊,如被吊物件重量接近塔吊最大容許負荷時,要進行試吊,先將物體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的高度,然后細致檢查確認,才可正式起吊。不準吊運人員,斜拉重物,拔除地下埋物等。
2, 機必須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操作前司機必須按電鈴發(fā)信號,并應嚴格按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操作,如果發(fā)現(xiàn)指揮信號不清,應采取措施發(fā)出詢問信號,或停止操作。如發(fā)現(xiàn)指揮信號有錯誤會引起事故,司機有權拒絕執(zhí)行。多人掛鉤中,司機只服從吊運前確定的其中一個人的指揮開車,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危險信號,司機均應警惕緊急停車。
3, 操縱控制器應首先從停止(零位)逐檔加速或減速,嚴禁越級調速和高速時突然停車。不論哪一部分傳動裝置在運轉中需要變換方向時,應首先將控制器扳到停止點零位,轉動停止后,再開始逆向運轉,絕對禁止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如遇有突然停電事故時,應用人力緩慢地扳松制動器,使重物慢慢下降到地面。不準將重物置于空中懸掛狀態(tài)。
4.物上升時,吊物距起重臂端不得小于1~2m。
5.在操作過程中,當機器出現(xiàn)不正常現(xiàn)象或聽到不正常聲音時,
應將重物穩(wěn)妥降落,切斷電源,并立即檢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xù)操作。如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等故障使重物無法放下時,駕駛員馬上緊急鳴鈴。通知下面人員立即讓開,并將危險區(qū)域用繩子圍起來,不讓任何人通過,并立即請檢修人員搶修。在操作過程中發(fā)生故障,禁止在開車的情況下調整和檢修。
6.雷雨,暴雨和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使用,并將臂放在安全位置。
7.工作休息和下班后,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8.駕駛塔式起重機必須用手柄,開關來操作。不可利用安全裝置“關”。在操作中不得單脫手,雙脫手及用身體其他部位轉動控制器以防突然情況發(fā)生,不能及時采取緊急措施。
第5篇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fā)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guī)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xiàn)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fā)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任何。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保養(yǎng)規(guī)程,做到精心保養(yǎng),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yǎng),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tài)度,保證作業(yè)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6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保證措施點檢制各項管理制度
起重機在工程中有著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項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就成為建設單位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極其高度的重視。起重機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屬性,因此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違規(guī)操作而帶來的一系列安全性問題,這就要求相關施工單位按照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正確的起重機操作。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fā)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fā)現(xiàn)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yè)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jiān)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xù),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jù)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頒發(fā)之日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lián)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lián)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7篇 羅湖區(qū)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制度范本――起重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
1.對重大的起重、吊裝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交底后方準施工。
2.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裝的大件,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起重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須辦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起重機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檢查。新裝、拆遷、大修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均應做動、靜負荷試驗。
4.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膠墊,嚴禁積存易燃物。
5.塔式等高架起重機,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6.起重機工作應有統(tǒng)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lián)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
7.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fā)出戒備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yè)區(qū)。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8.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當起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只許操作一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
9.起重機工作完畢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電,應先將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10.遇有大雪、大霧或雷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yè)。
11.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yè)。
12.起吊大件時,必須綁牢。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沿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13.爆炸品、危險品(壓縮氣瓶、酸、堿、可燃油類等)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14.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進行操作(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超載不吊;
3)物件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7)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斷股或扭曲不吊。
第8篇 橋式起重機安全制度
⑴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
⑵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⑶無操作證和酒后都不許操作起重機。
⑷操作中必須精神集中;不許談話、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
⑸車上要清潔干凈;不許亂放設備、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
⑹一般情況下,起重機不允許超負荷使用,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研究確定后,才允許使用。但超負荷量不能過大,而且也不能經常這樣使用。
⑺下列情況不許起吊:捆綁不牢;物件超負荷;信號不明;斜拉;埋或凍在地里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過滿的液體物品;鋼絲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升降機構有故障。
⑻起重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須離底面2m以上,如需要越過障礙物時,須超過障礙物0.5m高。
⑼對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于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
⑽具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特殊例外)。
⑾不許再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上面工作(有支承時可以)。
⑿必須在停電后,并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yè)的標志時,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如必須帶電作業(yè)時,須有安全措施保護,并設有專人照管。
⒀不許隨便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
⒁限位開關和聯(lián)鎖保護裝置,要經常檢查。
⒂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
⒃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不允許升降重物。
⒄被吊物件不許在人或設備上空運行。
⒅對起重機某部進行焊接時,要專門設置地線,不準利用機身做地線。
⒆吊鉤處于下極限位置時,卷筒上必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
⒇起重機不允許互相碰撞,更不允許利用一臺起重機去推動另一臺起重機進行工作。
(21)吊運較重的物件、液態(tài)金屬、易燃、易爆及危險品時,必須先緩慢地起吊離地面100~200mm,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
(22)修理和檢查用的照明燈,其電壓必須在36v以下。
(23)橋式起重機所用的電氣設備外殼均應接地。如小車軌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時,應采取焊接地線措施。接地線可用截面積大于75mm 的鍍鋅扁鐵或10mm 的裸銅線或大于30mm 的鍍鋅圓鋼。司機室或起重機體的接地位置應多于兩處。起重機上任何一點到電源中性點間的接地電阻,均應小于4ω。
(24)要定期做安全技術檢查,做好預檢預修工作。
第9篇 起重吊裝安全制度
1、對20噸以上重物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guī)定的統(tǒng)一聯(lián)絡信號,統(tǒng)一指揮。
3、不得利用廠區(qū)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zhí)行《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yè)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yè)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10篇 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與范圍
1.1目的:加強起重吊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吊索具處于安全狀態(tài)。
1.2適用范圍:公司內各部門及分廠使用的起重吊索具(鋼絲繩、吊帶、吊索、排鉤吊)的安全使用和檢查。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2.1.起重吊索具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需求,設備動力部向有資質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進行采購入庫,所有采購的吊索具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明書
2.2.對于公司自制的各種排鉤吊,設計制作人員應注明相應的起吊重量等相關參數(shù),建立相應的檔案,辦理入庫手續(xù)。
2.3.吊索具投入使用前,必須建立吊索具檔案,由各使用部門編號、登記入冊后投入使用。
2.4.各使用部門(分廠)設置專門存放點,存放點有選用規(guī)格和對應載荷的標簽,主要使用人員能熟悉并正確選用,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許在現(xiàn)場堆放或使用,操作人員在操作時選用非本工序使用的吊索具,一經查實給予50元罰款。
2.5.各操作人員在使用吊索具前應檢查,發(fā)現(xiàn)有老化、斷股、裂紋等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辦理相關報廢手續(xù)。
2.6.各使用部門(分廠)應對本部門(分廠)所使用的吊索具建立臺帳,每周組織人員檢查并做好相應檢查記錄。
2.7.公司設備動力部每月組織相關人員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時,一并對現(xiàn)場使用的吊索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吊索、吊具有老化、斷股、裂紋等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辦理相關報廢手續(xù)。
2.8.對于能夠通過維修后使用的吊索具,由公司設備工具分廠負責維修,在發(fā)現(xiàn)吊索具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經批準后向設備動力部提出采購申請。
2.9.設備動力部負責吊索具的報廢,報廢標準參照《吊索具的報廢更新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復用。
吊索具的報廢更新標準:
3.1起重機用鋼絲繩的直徑、結構型式及報廢更新標準
0.5T電動
單梁起重機
1T電動
單梁起重機
2T電動
單梁起重機
3T電動
單梁起重機
5T電動
單梁起重機
鋼絲繩直徑
φ4.8φ7.4φ11φ13φ15鋼絲繩
結構型式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鋼絲繩
更換周期
一年
上表中所列起重機用鋼絲繩的更換周期為一般更換周期,在實施中可根據(jù)起重機的實際使用頻率,來確定鋼絲繩的報廢更新日期,具體如下:
3.1.1起重機用鋼絲繩在一個更換周期內的使用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則應立即進行鋼絲繩的更換:
(1)當鋼絲繩在一個捻節(jié)距內斷絲數(shù)達鋼絲繩總數(shù)的10%時應報廢更新(見表一)。(如繩6*37=222絲,當斷絲數(shù)達到22絲即應報廢更新。)
表一
各種結構型式的鋼絲繩更新(報廢)標準:
鋼絲繩原有的安全系數(shù)
鋼絲繩的結構型式
6*19+1麻芯
6*37+1麻芯
6*61+1麻芯
18*19+1麻芯
在一個捻距(節(jié)距)內有下列斷絲數(shù)時,鋼絲繩應報廢
交捻
順捻
6以下
122211361836186--7142613381938197以上
168301540204020(2)當鋼絲在徑向有磨損或腐蝕時,其徑向鋼損或腐蝕量達原直徑的10-40%,則應按表二所示(提高)標準更新。
表二
鋼絲表面磨損或腐蝕更新標準折算表(%)
鋼絲在直徑方向的表面磨損或腐蝕量
折合上表中所規(guī)定在一個捻節(jié)距內斷鋼絲數(shù)標準的
108515752070256030--4050[
表二的使用方法如下:
如:繩6*37交捻式的鋼絲繩,在一個捻節(jié)距內斷絲達19絲,同時發(fā)現(xiàn)鋼絲徑向磨損達20%,問是否該報廢更新?
計算方法如下:按表一中規(guī)定安全系數(shù)Kく6時,繩6*37報廢標準斷絲數(shù)為22絲,但因同時有徑向磨損20%,查表二標準折算后允許斷絲數(shù)降為22*70%=15.4。這樣斷絲數(shù)16絲就超過了標準的15.4絲,應報廢更新.]
(3)當鋼絲的磨損或腐蝕量超過原直徑的40%時,不論其斷絲數(shù)多少都一概報廢更新。
3.1.2部分起重機因使用頻率不高,即使在鋼絲繩更換一年后,其各項技術參數(shù)都不在上述報廢標準之列,則可視實際情況予以延長更換周期。鋼絲繩的延期使用須經規(guī)劃發(fā)展部批準后執(zhí)行,延長使用的鋼絲繩其報廢更新標準仍參照表一及表二執(zhí)行。
3.2起重機用吊鉤的報廢更新標準
起重機的吊鉤在使用過程中要受拉力、剪切力等作用,其報廢更新標準按以下幾條執(zhí)行:
3.2.1吊鉤如出現(xiàn)裂紋,則立即停止使用,更換新鉤;
3.2.2吊鉤與鋼絲繩的接觸部位因摩擦常常會出現(xiàn)溝槽,按規(guī)定,在接觸部位的斷面的高度磨損量達到原高度的10%時,則應報廢,更換新鉤;
3.2.3行車吊鉤不超過報廢標準時,可以繼續(xù)使用或降低載荷使用,但不允許用焊條補焊后再使用。
3.3起重機用吊排鉤的報廢更新標準
3.3.1排鉤吊橫梁有較大變形,則立即停止使用,更換新排鉤吊;
3.3.2排鉤吊橫梁上的孔在接觸部位的斷面的高度磨損量達到原高度的5%時,則應報廢,更換新鉤;
3.3.3排鉤吊橫梁有脫焊現(xiàn)象,則立即停止使用,在對脫焊處進行修復確認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3.3.4排鉤吊的吊鉤有嚴重變形時,則立即停止使用,更換新排鉤吊。
第11篇 橋門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此制度。
二、適應范圍
本制度適應我公司綜采車間橋門式起重機使用人員以及起重機管理人員。
三、橋式起重機管理職責
1、政工部負責起重機使用人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2、機運工區(qū)負責橋式起重機的大修。
3、機電部負責對車間橋式起重機工作的監(jiān)督,同時負責對所管轄的橋式起重機進行管理,保證其完好狀態(tài),發(fā)生故障應及時上報維修部門。
4、起重機司機必須對橋式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學習,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對橋式起重機進行獨立操作,嚴格按照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對橋式起重機進行正確操作。
四、橋式起重機的使用程序
1、資格要求
1)橋式起重機使用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后方可上崗,無證嚴禁操作。
2)沒有生產部門的安排,不準其它單位人員擅自使用。
2、開機前的檢查
1)檢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時處理。
2)檢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應注意制動器是否靈活可靠。
3)檢查操作手鈕開關是否處在規(guī)定位置,操作是否靈敏可靠。
4)檢查傳動系統(tǒng)、潤滑系統(tǒng)電器裝置是否良好,導軌面是否清潔,上面是否有閑人或異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失靈,嚴禁吊運。
5)檢查各防護罩是否安全牢固。
6)檢查鋼絲繩有無損壞,有無拱出滑輪,以及吊鉤螺母有無松脫,吊鉤軸銷有無變形。
7)空車檢查運轉,潤滑情況。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響鈴或發(fā)出警告信號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機所有部位的工作情況和潤滑情況,如有異狀或異響應立即停車檢查,直到消除異狀或異響。
2)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3)盡量避免重物突然提離地面,提升時應將重物離地約100mm-150mm,直至確信所有提升裝置都正常無卡阻現(xiàn)象,制動可靠有效后,方可繼續(xù)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況下,嚴禁利用限位開關停車。
5)嚴禁對各機構進行反接制動。
6)發(fā)生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應迅速將所有控制器扳(轉)到零位并切斷總開關。
7)起重機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8)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9)起重機司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橋式起重機啟動時應先鳴鈴。
10)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轉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被吊物體移動范圍內有人時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2)當接近卷揚機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3)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橋式起重機。
14)兩臺橋式起重機同時起吊一個物件時,應按起重機額定載重量的80%合理分配,統(tǒng)一指揮,步調一致,穩(wěn)步吊運。嚴禁任何一臺起重機起負荷吊運。
4、工作后
1)將吊鉤開高至一定高度,??吭谥付ㄎ恢?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3)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12篇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yè)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專業(yè)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jiān)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yǎng)、潤滑、記錄、監(jiān)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zhí)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zhí)行機調人隨的規(guī)定,并且使用、保養(yǎng)、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jiān)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jù)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和有關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guī)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zhí)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guī)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養(yǎng)作業(yè)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guī)定保養(yǎng)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xiàn)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