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制度
1、采掘地質說明書應按礦井地質規(guī)程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規(guī)定提出,并由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區(qū)的地質報告、補充地質資料(附圖)報分管副總審閱后打字呈文報公司審批。
3、各類報表、圖紙、總結、規(guī)劃等經礦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后,按規(guī)定制度分年、季、月上報。
4、凡因地質及水文地質影響的塊段,需辦報損和注銷煤量手續(xù)及受水威脅的地段采掘說明書,需上報主管單位審批。
5、凡重大貫通工程,石門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產的地測問題,應編制施工技術措施和技術設計書,報公司審批。
6、地表移動觀測,工廣煤柱、斷層保護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技術說明以及合理留設防水煤巖柱,提高開采上限的技術編制,應報公司審批。
7、年終儲量核算、儲量動態(tài)增減和各種儲量報表,合理開發(fā)煤炭資源等應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
第2篇 防治地質災害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2、組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3、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完成后并經省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4、組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后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qū)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組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組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防治地質災害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設計由技術科負責編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長審批后執(zhí)行,并報上級備案。
8、除井田邊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技術科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第3篇 防治地質災害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2、組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3、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完成后并經省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4、組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后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qū)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組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組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防治地質災害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設計由技術科負責編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長審批后執(zhí)行,并報上級備案。
8、除井田邊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技術科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第4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1、測量成果必須有兩人上計算、校對、保證資料準確無誤。
2、地測資料提供完畢后,必須經編制,描圖,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核〉、隊長簽字后再經地測副總工程師及礦總工程師審閱同意后方能曬圖使用。
3、凡地測隊提交本礦使用的圖紙、資料,必須經地測負責人審核同意,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能提供。
4、地測圖紙資料必須設專人保管,建立借閱、轉抄、復制登記。
5、各科摘引資料必須嚴格檢查、校對后方可使用。
6、凡上報的地測資料,包括:圖表文件等必須經隊長審核同意后,報地測副總工程師及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報出。
7、凡屬交換性質的圖件,需以舊換新,不交舊的,停發(fā)新的,特殊情況經隊長同意后方可發(fā)放,為防止圖紙外流,對丟失圖紙者追究責任。
第5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等審批制度
1、礦井地質精查報告,必需經省經貿委煤炭管理處審批方可有效,礦井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及其補充勘探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設計依據。
2、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注銷、轉出儲量。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由礦地測部門主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按規(guī)定程序報審。
3、礦井各類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況需更改時,由地測科提出資料,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4、采區(qū)地質說明書,礦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并報送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作為采區(qū)設計依據。掘進和回采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作為生產和施工的依據。
5、防治水設計方案,由礦地測科負責編制,經總工程師審批,需報集團公司的報集團公司審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區(qū)的巷及巷道貫通,要由地測部門提出地質、測量資料,報礦總工程師。重大貫通設計說明書報集團公司審批。
7、礦井地測圖紙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購的測量資料,需經分管礦長批準,然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6篇 資料及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地測資料是煤礦生產、建設發(fā)展的基礎依據和基礎資料,為了加強技術管理,保證地測資料的可靠性,并及時提供各生產部門,特建立審批制度如下:
1、地測部門所有的圖紙及資料,都要按規(guī)程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沒有經過審批的圖紙及資料,不得提供街道部門使用。
2、礦井回采、掘進地質說明書,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3、礦井各種原圖及各種交換圖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4、采區(qū)地質說明書及技術報告等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
5、修改礦井地質報告及礦井防治水規(guī)劃,以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報公司批準批準。
6、地質測量部門向穩(wěn)步提供的一切資料、報表等均須經技術負責人嚴格把關,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才能提交或報出。
第7篇 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2、地測部門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地測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3、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4、地測部門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后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qū)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地測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地測部門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防治水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水工程設計由技術部門負責編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由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長審批后執(zhí)行,并報上級備案。
8、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地測部門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第8篇 生產技術文件、地測資料報告審批制度
1、生產技術文件和地測資料報告,由采煤和地測工程師或技術人員進行計算和論證書寫。
2、計算和論證書寫的地測資料報告,生產技術文件必須經生產地測科復查審核。
3、經復查審核后的資料報告和生產技術文件,在確認無誤后,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和礦長的審批。
4、經審批后的資料報告和生產技術文件,才能進行設計使用和下發(fā)或上報。
第9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1、 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逐級審批。
2、防治水中心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地測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3、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編制各類報告、并按期進行修編,逐級審批,必要時,上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4、采掘工程設計施工前,按時提交由總工程師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相關內容。
5、 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地質測量科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防治水中心地質人員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根據礦井建設,及時修訂中長期防治水計劃。
7、 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防治水文件由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經礦長審批后執(zhí)行,并報上級備案。
8、 除井田邊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防治水中心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9、一般探放水設計和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后實行。特殊探放水工程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10、 礦井年度、月度地質預報及季度“三量”、年度儲量報表報總工程師批準后實行。
11、測量貫通通知單由各施工單位技術組提出,具體現場施測由地質測量科測量人員、監(jiān)理、施工單位各自獨立測量、計算,比對成果后,由施工單位逐級審簽通知單,經總工程師審批后及時下發(fā)施工隊實行。
12、 測量貫通設計,地表巖移觀測設計、“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網測量方案必須經科長審核,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10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制度
1、必備的臺帳、成果卡片、綜合性圖件、日常用圖及有關針對性圖件、水位水量報表及曲線圖、探煤厚、探煤巖柱厚度等的措施及成果資料,需經地質技術負責人審核。
2、地質交換圖經地質技術負責人審核,礦總工簽字后上報。
3、季度采掘工程交換圖由地測技術負責人審核,礦總工程師簽字后上報。
4、水文地質年、月預報,由地質技術負責人審核,礦總工程師審閱后上報。
5、礦產儲量報表,經地質技術負責人核對,礦總工程師審閱后上報。
6、水文地質資料向協作單位提供,需經地質技術負責人核對,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提供。
7、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設計、計劃,井田瓦斯資料,預測預報,技術報告,需經地質技術負責人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
8、采區(qū)地質說明書,工作面掘進(包括開拓)地質說明書,回采地質說明書及其他地質水文資料,經地質技術負責人核對,礦總工程師簽字后上報。
9、礦井地質報告,經地質技術負責人核對,審查,礦總工程師簽字后上報。
10、生產礦井補勘計劃、設計,經地質負責人核對,審查,礦總工程師查閱后上報。
11、井下探放水,探斷層的設計、措施,經地質技術負責人核對,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鉆探部門執(zhí)行。
12、建立礦井井田范圍內的地面控制網時,需編制設計方案,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查。
13、凡大型貫通測量(3000m以上)及重要貫通測量都必須編制貫通測量設計書,由礦測量負責人校對,總工程師審查。
14、進行聯系測量工作前,應編制施測方案和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查。
15、巷道貫通在達到安全規(guī)程和測量規(guī)程的相對距離時,由測量班組長提交貫通通知單,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下發(fā)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安監(jiān)科和施工區(qū)隊等有關部門。
16、當掘進工作面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時,除及時延長導線外,測量負責人還必須以書面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17、對井下施工設計圖,應由測量部門進行閉合驗算,并經審核無誤后方可給線。
18、月上報的三個煤量,采區(qū)回采率和每年礦井儲量及損失量動態(tài)分析報告,必須由編制人簽名。
19、月交換圖必須有填圖人、測量負責人、地質負責人、地測科長(或技術科長)審校簽字。
20、地質測量成果資料及圖紙向外單位提供時(包括小煤礦提供的資料圖紙),必須有索取單位的正式介紹信,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提供。
21、地面建筑物、鐵路、水體及主要井巷煤柱的留設與開采,必須作出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以礦正式文件報分公司。
第11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審批制度
1、礦井地質精查報告,必需經省經貿委煤炭管理處審批方可有效,礦井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及其補充勘探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設計依據。
2、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注銷、轉出儲量。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由礦地測部門主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按規(guī)定程序報審。
3、礦井各類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況需更改時,由地測科提出資料,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4、采區(qū)地質說明書,礦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并報送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作為采區(qū)設計依據。掘進和回采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作為生產和施工的依據。
5、防治水設計方案,由礦地測科負責編制,經總工程師審批,需報集團公司的報集團公司審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區(qū)的巷及巷道貫通,要由地測部門提出地質、測量資料,報礦總工程師。重大貫通設計說明書報集團公司審批。
7、礦井地測圖紙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購的測量資料,需經分管礦長批準,然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12篇 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1、采掘地質說明書應按礦井地質規(guī)程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規(guī)定提出,并由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區(qū)的地質報告、補充地質資料(附圖)報分管副總審閱后打字呈文報公司審批。
3、各類報表、圖紙、總結、規(guī)劃等經礦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后,按規(guī)定制度分年、季、月上報。
4、凡因地質及水文地質影響的塊段,需辦報損和注銷煤量手續(xù)及受水威脅的地段采掘說明書,需上報主管單位審批。
5、凡重大貫通工程,石門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產的地測問題,應編制施工技術措施和技術設計書,報公司審批。
6、地表移動觀測,工廣煤柱、斷層保護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技術說明以及合理留設防水煤巖柱,提高開采上限的技術編制,應報公司審批。
7、年終儲量核算、儲量動態(tài)增減和各種儲量報表,合理開發(fā)煤炭資源等應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