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防火巡查檢查制度7
公司防火巡查檢查制度(七)
一、防火巡查、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歸口職能部門負責內組織各部門進行。
消防安全重點車間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司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生產(chǎn)分廠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二、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配戴統(tǒng)一制作的證章。
三、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責令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
四、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消防安全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被檢查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
五、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tài),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是否在崗;
6、營業(yè)結束或下班后,清除煙頭、發(fā)熱源等雜物情況;
7、其他需巡查的消防安全情況。
六、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的整改、糾正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民政部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2篇 xx公司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jù)《消防法》和《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在管內不僅適用于貨場內裝卸作業(yè)場所、車間、建筑物,而且適用于管內房屋、場地出租等情況。
二、防火巡查
第三條 防火巡查的內容:用火、用電和禁止煙火的作業(yè)場所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的在崗情況;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四條 防火巡查的部位:貨場內、倉庫內裝卸車作業(yè)場所;維修、充電、鍋爐車間廠房;辦公樓、間休室、待班室、值班室;材料配件庫、勞保用品庫、機動車輛庫、燃油存放點;管內出租房屋、場地。
第五條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或及時組織撲救。
第六條 分公司防火巡視檢查必須每日進行,配備有專職消防管理員的,由專職消防管理員進行并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沒有配備專職消防管理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貨場內各點的消防安全檢查由當日安全生產(chǎn)值班人員擔任,一并在現(xiàn)場干部管理人員巡視檢查記錄中登記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2、管內出租房屋、場地的每日巡查由兼職消防管理員進行,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
三、防火檢查
第七條 防火檢查的內容: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和禁止煙火的作業(yè)場所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和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 防火檢查的部位除包含防火巡查的部位外還包括:防火巡查記錄、消防安全臺帳。
第九條 分公司防火檢查分為內部檢查和站區(qū)聯(lián)合檢查兩種,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內部防火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可與每月的定期安全、設備檢查一并進行。檢查記錄可與定期安全、設備檢查一并記錄,但屬于火災隱患的,必須向責任班組(人)下發(fā)專門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或通報。
2、在夏季和冬季防火期間,分公司必須進行專門的防火檢查并填寫專門的防火檢查記錄。
3、車站、貨運、公安、裝卸的聯(lián)合防火檢查原則上每月一次,但可按車站、貨運、公安的要求不執(zhí)行一月一次,只要每次按時參加就可。
4、當月所有消防安全檢查的結果均可記錄在“消防安全臺帳”內,但是要注明屬于何時、何種檢查、有何種情況(這樣可省去另建專門的防火檢查記錄本)。
第十條 公司防火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與公司其他安全設備一并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一并記錄、一并整改,記錄和整改情況復印一份留存消防管理臺帳。
四、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公司安全生產(chǎn)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化工氣體有限公司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組織各部門進行。
二、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佩戴統(tǒng)一制作的證章。
三、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理的,應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火災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責令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
四、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被檢查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
五、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暢,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tài),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6、營業(yè)結束或下班后,消防煙火、發(fā)熱源等雜物情況。
六、消防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水源狀況;
4、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5、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管理情況;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8、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第4篇 a公司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jù)《消防法》和《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在管內不僅適用于貨場內裝卸作業(yè)場所、車間、建筑物,而且適用于管內房屋、場地出租等情況。
二、防火巡查
第三條防火巡查的內容:用火、用電和禁止煙火的作業(yè)場所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的在崗情況;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四條防火巡查的部位:貨場內、倉庫內裝卸車作業(yè)場所;維修、充電、鍋爐車間廠房;辦公樓、間休室、待班室、值班室;材料配件庫、勞保用品庫、機動車輛庫、燃油存放點;管內出租房屋、場地。
第五條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或及時組織撲救。
第六條分公司防火巡視檢查必須每日進行,配備有專職消防管理員的,由專職消防管理員進行并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沒有配備專職消防管理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貨場內各點的消防安全檢查由當日安全生產(chǎn)值班人員擔任,一并在現(xiàn)場干部管理人員巡視檢查記錄中登記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2、管內出租房屋、場地的每日巡查由兼職消防管理員進行,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
三、防火檢查
第七條防火檢查的內容: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和禁止煙火的作業(yè)場所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和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防火檢查的部位除包含防火巡查的部位外還包括:防火巡查記錄、消防安全臺帳。
第九條分公司防火檢查分為內部檢查和站區(qū)聯(lián)合檢查兩種,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內部防火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可與每月的定期安全、設備檢查一并進行。檢查記錄可與定期安全、設備檢查一并記錄,但屬于火災隱患的,必須向責任班組(人)下發(fā)專門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或通報。
2、在夏季和冬季防火期間,分公司必須進行專門的防火檢查并填寫專門的防火檢查記錄。
3、車站、貨運、公安、裝卸的聯(lián)合防火檢查原則上每月一次,但可按車站、貨運、公安的要求不執(zhí)行一月一次,只要每次按時參加就可。
4、當月所有消防安全檢查的結果均可記錄在“消防安全臺帳”內,但是要注明屬于何時、何種檢查、有何種情況(這樣可省去另建專門的防火檢查記錄本)。
第十條公司防火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與公司其他安全設備一并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一并記錄、一并整改,記錄和整改情況復印一份留存消防管理臺帳。
四、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公司安全生產(chǎn)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