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及規(guī)章制度
為加強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華達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章制度。本項目在購買、運輸、儲存爆炸物品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此制度執(zhí)行。
1、安保部具體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項目經理部對制度的實施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監(jiān)督。
2、按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建立崗位責任制,保管員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內部職工擔任,實行二十四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
3、爆炸物品的選址建庫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辦理“儲存許可證”后方可啟用,其庫房應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必須保持一定距離,同時遠離建筑物。庫房周圍設警戒隔離區(qū)和明顯警戒標志,嚴禁在庫區(qū)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庫房門向外開,實行雙門和雙鎖設置(即里層為裹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庫墻設置安全通風口和防火網。
3、爆炸物品的購買必須先向所在地縣以上級治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在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認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爆炸物品運輸、押運必須由專人持證負責,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做到帳目清楚,手續(xù)齊備,帳物相符。
4、施工隊領取使用爆炸物品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逐日消耗表》,經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核對簽字后方可由項目部開具領料單領取當班使用量。施工作業(yè)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清退入庫。存儲爆炸物品要分類專庫存放,同一庫內嚴禁存放性質相抵觸,氧化劑、酸堿和易爆的物品。堆碼應墊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必須鋪膠質皮墊,并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留有通道。硝銨炸藥垛高不超過1.8米,膠質炸藥垛高不超過1.5米。
5、嚴禁任何部門、個人轉讓、倒賣、易物、私存、持帶危險品。
6、工程項目結束后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看守保管員負責整理原始臺帳,檔案等資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檔。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施工單位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fā)生,防止被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公路及路外從事各項工程的公路施工企業(yè)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隊伍。
第四條 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y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者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fā)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領發(fā)制度,保管好庫內的爆炸物品。具體任務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guī),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及倉庫安全的問題發(fā)生,確保庫房萬無一失。具體任務是: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qū)內;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fā)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單位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施工單位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jiān)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guī)定進行銷毀。
(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本單位公安機關同意,在路內外單位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本單位沒有爆炸物品,又確需臨時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單位,應按照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調撥手續(xù)。
第十六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
第十七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民工隊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公安機關存檔。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九條 公路施工現場的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建)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
第二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xù)齊備,帳物相符。
第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
第二十五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倉庫
第二十六條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無專門儲存爆炸物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儲存室)。
第二十七條 準備建立爆炸物品倉庫前,應由使用單位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wèi)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備案,之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建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還應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建立臨時倉庫(儲存室)時,也需當地派出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建庫選址時,應由建庫單位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進行實地勘察。要本著既便于施工生產,又能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遠離城鎮(zhèn)人口稠密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qū)域、設施的地方,亦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huán)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意外自然災害的破壞,選擇適當的地點建庫。
第二十九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qū)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應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內應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護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鎖應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防護網。
(三)庫區(qū)周邊應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庫房墻外應設防洪排水溝,不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區(qū)應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應不小于10歐姆;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絡設備;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qū)和明顯的警戒標志。
(五)庫區(qū)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
(六)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及將火種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qū)。
(七)庫區(qū)內應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第三十條 遠離爆炸物品倉庫且用量較少的單位,經主管領導批準和所在公安機關同意,可設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安排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應超過當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
第三十一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使用單位的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三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由采購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缡?、市、區(qū)運輸的,應在相應的省、市、區(qū)辦理準運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熟悉所運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三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三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三十七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三十八條 裝卸、倒運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條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出車幫;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四十條 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xù),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yè)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業(yè)的,由外包工程的單位派出爆破作業(yè)人員組織實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單位,具有爆破作業(yè)許可證的,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也可單獨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爆破作業(yè)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fā)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收回。
第四十四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fā)料單,經現場負責人或公安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fā)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四十五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第四十六條 爆破作業(yè)必須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人員撤離后再發(fā)爆破信號。爆破作業(yè)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yè)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yè)或在城鎮(zhèn)、居民區(qū)、風景區(qū)、建筑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yè)時,施工單位應將爆破作業(yè)方案及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yè)。
第四十八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專職爆破人員協助所在地公安機關,共同依法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法規(guī)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fā)生爆炸物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fā)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積極同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會同違反規(guī)定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該單位及單位領導的責任,視情予以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等,設施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儲存等違反存貨規(guī)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倉庫警戒區(qū)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八)拒絕公安機關監(jiān)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九)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濫用爆破器材的;(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發(fā)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fā)生較大數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舉、揭發(fā)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第五十六條 因主管領導和責任人失職、瀆職,導致爆炸物品被盜、丟失或釀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予以加重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對單位主管領導建議給以黨紀、政紀處分;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爆炸物品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由被獎勵單位的上級行政部門撥款支付。對違反爆炸物品管理單位和責任人收取的罰款,應單獨建立帳目,用于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八條 因專職安全爆破管理人員監(jiān)管工作不力或失職,導致發(fā)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郴寧高速第六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3篇 爆炸物品儲存?zhèn)}庫安全制度
一、庫區(qū)值班警衛(wèi)人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身體強壯的人員擔任,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覺悟、思想品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明確職責、防患于未然。
三、庫區(qū)應實行24小時保衛(wèi)巡回制度,夜間警衛(wèi)人員實行雙人雙崗制度,嚴禁脫崗、睡崗、串崗,嚴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對倉庫的門窗、通氣孔、監(jiān)控系統(tǒng)、紅外線報警等設施進行一次巡查,對庫區(qū)圍墻、排洪溝進行檢查,并認真記錄。
五、倉庫管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非工作人員不準入庫;煙火、移動通訊裝置不準入庫;不準在庫區(qū)動火及架設臨時電線;確需動火時,需辦理動火許可證。
六、夜間不準產品出入庫。夜班應一小時在庫區(qū)內巡邏檢查一次,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報告、處理。
七、嚴格出入庫登記手續(xù)、查驗制度,對外來人員必須查驗其身份無誤登記后,方可進入庫區(qū)。
八、在天氣晴好打開門窗通風換氣時,應有專人守衛(wèi)。
九、倉庫必須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十、提高警惕,對活動在庫外可疑人員及時盤查,發(fā)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分部及公安機關報告,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排查一切隱患。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應以每周、每月、每季對民爆爆炸物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二、安全檢查時要認真填寫《安全檢查登記簿》或安全檢查記錄,對安全檢查記錄在一個工期內,要妥善保管以備公安部門檢查。
三、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要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上報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重大隱患由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建立專項監(jiān)控檔案并報上級備案。
四、認真負責,做到“誰負責,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因領導失職,檢查不到而發(fā)生問題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5篇 爆炸物品安全檢查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應以每周、每月、每季對民爆爆炸物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二、安全檢查時要認真填寫《安全檢查登記簿》或安全檢查記錄,對安全檢查記錄在一個工期內,要妥善保管以備公安部門檢查。
三、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要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上報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重大隱患由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建立專項監(jiān)控檔案并報上級備案。
四、認真負責,做到“誰負責,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因領導失職,檢查不到而發(fā)生問題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6篇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爆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法律,各級政府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規(guī)定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用班前、班后會,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會,每周一次安全活動日,經常向職工進行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關方面的安全常識,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網絡。
二、對所有接觸火工品的工作人員,都要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件方準上崗。
三、對爆破作業(yè)人員,除要求能熟練的掌握爆破操作技術外還必須對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關特性參數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礎知識。
四、對火藥保管員、看庫警衛(wèi)員、運輸駕駛員、購貨押運員、放炮員,每月進行 一次安全教育和規(guī)程制度教育,對全體職工每年度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員培訓中,把火工品管理作為一項主要培訓內容。
五、選擇典型案例,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搞好安全生產。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3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三)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爆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法律,各級政府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規(guī)定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用班前、班后會,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會,每周一次安全活動日,經常向職工進行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關方面的安全常識,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網絡。
二、對所有接觸火工品的工作人員,都要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件方準上崗。
三、對爆破作業(yè)人員,除要求能熟練的掌握爆破操作技術外還必須對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關特性參數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礎知識。
四、對火藥保管員、看庫警衛(wèi)員、運輸駕駛員、購貨押運員、放炮員,每月進行 一次安全教育和規(guī)程制度教育,對全體職工每年度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員培訓中,把火工品管理作為一項主要培訓內容。
五、選擇典型案例,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搞好安全生產。
第8篇 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1、炸藥庫要配備專職保管員。
2、保管員要熟悉工作業(yè)務,嚴守職責。
3、炸藥庫要求24小時有人看守,保管員不得隨意離崗、脫崗,不得讓非保管人員代崗。
4、炸藥庫要有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嚴禁明火。
5、嚴禁雷管和炸藥混放在一起、炸藥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雜物混放。
6、庫內保持清潔、整齊。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炸藥庫。
8、使用登記健全,做到入庫、出庫、余額量的底數清,情況明,誰使用、誰登記、誰負責。
9、嚴禁冒領、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發(fā)現危險隱患、或發(fā)生失竊、遺漏,必須立即報告。
違反以上規(guī)定,依法處理,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廢舊爆炸物品銷毀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為了加強廢舊爆炸物品的管理,確保其銷毀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部門。
二、職責 爆炸物品銷毀由安全部門負責。
三、安全管理規(guī)定
1.過期、失效或質量有問題的爆炸物品、生產線清掃的爆炸物品屬于銷毀處理范圍。
2.企業(yè)制定《爆炸物品銷毀安全操作規(guī)程》,由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銷毀處理的全過程。
3.銷毀工作操作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銷毀記錄,參與銷毀作業(yè)人員應共同簽字。
4.廢舊爆炸物品銷毀前,向安全部門報審,再經領導同意批準后,由押運員監(jiān)護到指定的地點銷毀,數量較大時,必須上報公安機關備案。
.5爆炸物品一次銷毀量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guī)范》要求。
6.銷毀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夜間、雷雨天、霧天、雷電、大風、大雪、冰雹等惡劣氣候里進行銷毀作業(yè)。
7.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
四、考核 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
第10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礦長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分級管理做到經常檢查,增添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二、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安全員、保管員、值班員每天都要進行詳細檢查,分管領導必須每周檢查二次,礦長必須每月組織二次大檢查,由保衛(wèi)科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每次檢查必須有祥細的記錄。
三、檢查庫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況,門、窗是否安全可靠,庫區(qū)周圍有無異常情況。
四、檢查炸藥,雷管是否按規(guī)定分庫存放,庫內是否堆放了其它雜物,堆碼是否整齊、整潔衛(wèi)生,是否嚴格執(zhí)行了“雙人雙鎖”和“雙向查驗”制度。
五、檢查保管員是否正確使用手持機,雷管、炸藥入出庫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編碼登記,并分類裝箱上鎖,輸入手持機。
六、檢查庫房值班情況,是否嚴格執(zhí)行了24小時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庫人員登記情況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運行情況。
七、檢查庫房嚴禁煙火執(zhí)行情況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及完好情況,做到防火防盜。
八、檢查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是否嚴格執(zhí)行了領、退、出入庫清點登記手續(xù),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賬物、賬實相符,相關資料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建檔管理,并經常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
第11篇 爆炸物品與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編制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同時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確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爆破施工安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工程處《關于加強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規(guī)定,項目部各部門、各施工隊嚴格執(zhí)行。
13.2采購
1、爆炸物品的采購計劃,由物資部門根據施工隊的生產計劃及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購計劃,由物資部門報項目部負責人審核并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批,方可辦理采購手續(xù)。
13.3 運輸
1、運輸爆炸物品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2、由工人搬運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則:
(1)必須分別攜帶并裝在專用箱(袋)內,禁止裝在衣袋中。
(2)搬運危險品的人員,應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準在非指定地點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應存放于相關爆器材有限公司倉庫。
2、危險品管必須分別存放,分別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專用倉庫內,防潮、防震、防熱、防酸、防堿腐蝕和鼠咬,庫房溫度不宜超過40℃,嚴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經常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臨時存放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存放在距離煙火較遠的專用房間內,并設專人(隊保管員)保管。
(2)應存放在專用庫房的專用箱內,庫房內不得有燃油、氧氣、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3)爆炸物品存放間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
(4)當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點清數量,及時退庫。
(5)嚴禁將爆炸物品帶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儲存地應派人警戒,嚴禁煙火,無關人員不準接近,必須做好以防盜、防破壞為重點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
13.5 領用與退料
1、作業(yè)隊向項目部領用:
(1)爆炸物品的領用必須由施工隊根據施工現場的環(huán)境和條件確定藥量的多少,同時據實填報《爆炸物品領用申請表》,經施工隊負責人、物資部門、安全負責人及項目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辦理領用手續(xù)。
(2)領用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擔任。
(3)各施工隊必須設專人領用爆炸物品(可由隊長或專職材料員擔任),不準任意更換人員。
2、作業(yè)隊內部領用與退料:
(1)各隊爆炸物品設專人保管即專職保管員(可由隊專職材料員擔任)。
(2)隊爆破施工員向隊保管員領用爆炸物品應經隊負責人批準同意。每次領用爆炸物品數量情況,由隊保管員填寫至《爆炸物品發(fā)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yè)隊)》“發(fā)放登記” 欄,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員一份,爆破施工員一份。
(3)爆破施工員施工中或當天施工完后將《爆炸物品發(fā)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yè)隊)》“爆破施工明細”欄如實填寫爆炸物品具體使用明細情況,當天下班后將表格交還至隊保管員,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則在表內“退料情況”欄內如實填寫,并與保管員當面清點,辦理退庫。
(4)由于爆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經多次搬運、裝卸,易使包裝損壞或受到雨淋,如退庫儲存時不進行認真檢查驗收,各種隱患就會帶入庫內,就可能發(fā)生事故,為此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核對品名、來源、生產廠家、規(guī)格、批號、數量、包裝等。
2)檢查包裝是否有殘破、銹蝕、滲漏。
3)對在檢查退料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一律不準入庫,可存于隔離間或觀察間,以保安全。
(5)作業(yè)隊保管員應及時根據《爆炸物品發(fā)放、使用、退料明細表(作業(yè)隊)》每日匯總填寫《爆炸物品使用情況匯總表》,一月一結,將匯總明細表交回至項目部專職保管員。
(6)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fā)給民工或個人保存。
3、作業(yè)隊向項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業(yè)隊爆破施工完畢,認真仔細地與項目部專職保管員辦理核算手續(xù),確保各作業(yè)隊爆炸物品帳目準確、數量對應,如有剩余爆炸物品應填寫《爆炸物品退料表》,嚴格辦理退庫手續(xù)。
13.6銷毀
爆炸物品因質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銷毀處理時,必須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職能部門同意才可進行銷毀。
13.7崗位職責
1、工地項目部負責人對本項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負全面領導責任。
2、工地項目部安監(jiān)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
3、工地施工隊隊長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直接領導責任。
4、工地施工隊專(兼)職安全員,對職責范圍內的爆炸物品負直接責任。
項目部必須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況,以保證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生產安全。
第1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炸藥庫要配備專職保管員。
2、保管員要熟悉工作業(yè)務,嚴守職責。
3、炸藥庫要求24小時有人看守,保管員不得隨意離崗、脫崗,不得讓非保管人員代崗。
4、炸藥庫要有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嚴禁明火。
5、嚴禁雷管和炸藥混放在一起、炸藥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雜物混放。
6、庫內保持清潔、整齊。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炸藥庫。
8、使用登記健全,做到入庫、出庫、余額量的底數清,情況明,誰使用、誰登記、誰負責。
9、嚴禁冒領、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發(fā)現危險隱患、或發(fā)生失竊、遺漏,必須立即報告。
違反以上規(guī)定,依法處理,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