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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章(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3 查看人數(shù):87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章

第1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章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級組長工為年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學生實際及時經常加強教育。

3、全校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學生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須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學生確實做到:

(1)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3)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wěn)才可上落,不可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注意:

(1)必須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2)按參加人數(shù)核算好車輛數(shù),決不超載。

(3)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4)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

第2篇 監(jiān)理部車輛交通安全制度

一、項目總監(jiān)是本工程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者,應負責本單位車輛的安全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考核等項工作。

二、駕駛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必須謹慎駕駛,嚴格按交通管理法

規(guī)的規(guī)定駕駛車輛。遇有交通標志處應按標志所示行駛;嚴禁駕駛無安全保障及手續(xù)不全的車輛;嚴禁酒后駕車;嚴禁用公車辦私事。

三、在危險的道路行駛時,應保證車輛安全。遇有塌方、滑坡、泥

濘、水塘、雪地等危險段時如無安全保障,嚴禁行駛通過。

四、車輛在倒車、掉車、牽引時應保證車輛安全。

五、行車安全貫徹“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開”。

一一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二嚴: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三三勤:出車、行駛中、收車后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yǎng)。

四四慢: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窄路段、冰雪路面、泥濘路面、橋梁、彎道、陡坡、車站、碼頭、城鎮(zhèn)、繁華街道及鄉(xiāng)村集鎮(zhèn)要慢。

五五掌握: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掌握地區(qū)特點;掌握車馬行人動態(tài)。

六六不開: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冒險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與證件不符車;不開超員、超載車。

1. 嚴格機動輛駕駛員的合同管理手續(xù)。在雇用機動車輛駕駛員時,對載人車輛駕駛員的技術素質,安全意識、身體狀況,必須進行考核(雇用的駕駛員在簽訂合同前,完成此項工作),不合格的堅決不雇用。

2. 所有施工人員,有責任和義務重視行車安全,有責任制止駕駛員在行車前飲灑,否則如發(fā)生酒后開車或違章、肇事,乘車的職工尤其是領導干部,工作負責人要負一定的責任;如果駕駛員不聽勸阻,發(fā)生違章、肇事則加重對駕駛員的處罰。

3. 交通違章分類:

一一般違章:

1 駕駛時吸煙、飲食或其他防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 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養(yǎng)路費繳納和行車路單;

3 貨運汽車載物,乘人不符合規(guī)定;

4 不按規(guī)定會車,倒車或調頭。

二 嚴重違章:

1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

2 無駕駛證人員偷開機動車輛或司機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駛;

3 未經過主管領導批準私自駕駛機動車輛;

4 駕駛轉向、制動器、燈光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5 駕車下陡坡進熄火,空檔滑行;

6 不按規(guī)定超車或讓車;

7 學習駕駛員單獨駕車;

8交通事故分類: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2人,或財產損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者重傷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五、本《制度》指的事故損失包括:車輛損壞、修復費用;車輛拉運的物資,設備損失折款,醫(yī)療費用及事故善后處理費用。

1.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執(zhí)勤的交警,不得逃逸。

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及用車單位應積極配合公安及公司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

3. 因個人違反規(guī)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4. 監(jiān)理部應定期組織駕駛員學習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

5. 對安全行車里程長、駕駛作風好、服務態(tài)度好的駕駛員監(jiān)理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篇 學校、幼兒園交通與消防安全專項教育實施方案與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幼兒園的交通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強在校學生的交通與消防安全意識,保障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創(chuàng)建平安校園,根據上級指示,我校成立了交通與消防安全專項教育活動組織機構,并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措施,切實開展學校交通與消防專項整治,特制訂如下方案和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標

通過整治,使學校周邊交通安全標志進一步規(guī)范,廣大師生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增強,增強師生消防安全意識與應急措施,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使學校周邊環(huán)境進一步改善,確保我學校、幼兒園安全形勢穩(wěn)定有序。

二、組織機構

成立專項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劉海安;副組長:趙躍申、江保善;成員:何申強、曹東浩、何書平、趙玉芬、江冰。

三、工作內容

重點檢查學校周邊交通安全標識,與相關部門協(xié)商完善校門口路邊減速指示標志,完善幼兒園接送制度,制訂嚴密的方案,認真落實。學校、幼兒園加強消防設備配備,整理學校、幼兒園現(xiàn)存不安全因素。

四、工作措施

1、全面排查、加強安檢,切實整改學校周邊交通安全隱患。

加強對學校、幼兒園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情況的排查梳理。對接送學生的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學生接送制度,并逐一登記,確定責任人。

2、注重宣傳,加強教育,提高學生及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

學校要利用多種形式和活動對學生和家長進行面對面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交通安全教育,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逐步養(yǎng)成良好的交通習慣,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維護自身交通安全。

3、加強教育,樹立意識,有效開展學校交通與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學校、幼兒園與相關責任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每周一次講話,每天一次提醒,利用媒體形式,運用有力教材教育學生。領導小組定期排查、總結安全隱患,制訂相應方案,不斷努力,預防安全事故。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教職工要從服務學生、維護安全的大局出發(fā),充分認識到加強交通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認識,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狠抓各項措施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2、加強督導,推進工作。強化對整治工作的督導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整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大宣傳力度,動員學校(園)師生和群眾對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促使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第4篇 不中斷交通等專項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編制和管理制度

項目部牽頭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措施。

專項施工措施編制后,項目部經公司技術負責人、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后,才能實施。

防臺、防汛、防暑、防凍和夜間、不中斷交通等專業(yè)性強、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項目部編制專項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報集團公司論證審查,報監(jiān)理公司審批后實施。

專項施工措施方案的編制必須結合實際,從施工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安全,從防護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安全,對使用的機械設備,從安全保險的有效設置方面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專項施工措施方案應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設計計算,對所引用的計算方法和數(shù)據,必須注明其來源和依據;所選用的力學模型,必須與實際構造或實際情況相符合,并應有必要的圖示說明。

項目技術負責人員必須參與措施實施的驗收和檢查。

現(xiàn)場安全維護人員對其所管轄的路段要不斷的巡查,對撞壞的標志、標牌要及時上報專業(yè)單位更換,對撞離的要及時歸位,并經常進行清洗,保證線形美觀、色彩醒目,以便達到警示、誘導的最佳效果。

工作區(qū)設有工程車輛專門的進口和出口。承擔材料運輸?shù)鸟{駛員必須具備良好的素質和駕駛技術,運輸車輛應覆蓋嚴密,不得拋撒滴漏。

增加反光服,確保在交通組織施工區(qū)域作業(yè)人員人人穿反光服。增加交通指揮維護人員,指揮過往車輛順利有序地通過雙向交通路段。

施工中嚴格按上報的交通維護方案設置安全標志,始終要保持各種標志的齊全、規(guī)范,不得缺漏、遺失,損壞的要及時補上。

安全人員要聽從經理部、交警及路政大隊等的指揮。必要時,項目經理部請交警、路政大隊的同志為安全維護小組成員,為各部門負責人、作業(yè)班組負責人、關鍵崗位骨干開設安全講座.增強安全維護人員在緊急狀態(tài)下的應對能力。

施工過程中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氣象、風暴和汛情等預報,做好防范工作

第5篇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應高度重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要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高度出發(fā),以對全園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本園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車輛應取得準運證件,幼兒接送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由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發(fā)放的《機動車輛駕駛資格證》且3年以上,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接送業(yè)務。

二、嚴禁接送專用車超載,嚴格按照車輛的核定人數(shù)載客。不得搭載本園幼兒以外的其他乘客。嚴禁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三、加強接送專用車管理。要嚴格堅持接送專用車定期檢查保養(yǎng),駕駛員定期安全教育。堅持接送專用車“專人負責制”、“駕駛員安全責任制”等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四、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警示標志、人行橫道線、減速帶、振蕩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自覺性。教育幼兒在車上不得將頭、手等伸出車窗外,過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亂坐無照車輛、非法車輛。

六、勸告接送司機及時維修車輛,不允許酒后駕車,開快車,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絕不允許發(fā)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一經發(fā)現(xiàn)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

第6篇 單位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fā)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xù)。

2、室內裝飾裝修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guī)在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shù)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設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進行防火檢查,營業(yè)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志。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時,場所應暫停營業(yè),并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清除施工區(qū)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yè)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圖列》(附后)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第7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總則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增強各參建人員的安全、文明意識,充分發(fā)揮其工作自覺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遵章守紀。進一步規(guī)范人行為安全,減少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綜合保障能力,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環(huán)境,為適應新形勢的發(fā)展需要及和項目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適用范圍

*****工程。

考核小組

由項目辦主任任組長,總監(jiān)理工程師任副組長、各單位安全負責人任成員。

考核方式

每月組織對監(jiān)理內業(yè)、施工單位內業(yè)、外業(yè)工作進行考核。安全月度考核結果按考核總得分按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為四個等級,總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yōu)秀,總得分80~90分為良好,總得分70~80分為合格,總得分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臨界分數(shù)就高的一個等級)。

每季度考核按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為四個等級。本季度三個月考核結果均為優(yōu)秀的,則本季度考核為優(yōu)秀;本季度兩個月考核為優(yōu)秀,一個月考核為良好的,則本季度考核為良好;本季度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考核為不合格的,則本季度考核為不合格;其余情況本季度考核為合格。

在季度評比中獲得優(yōu)秀的施工單位獎勵項目部3000元,安全負責人800元;在季度評比中獲得優(yōu)秀的監(jiān)理單位獎勵監(jiān)理組1500元,安全負責人500元;另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貢獻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成效的個人;在預防事故、消除險情或積極控制事故、及時組織搶險的有功人員;制止違章行為、及時反映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給予200元~500元的個人獎。(獎勵資金來源為按比例從各施工單位安全專項資金提出)考核內容見下表:

附表1:監(jiān)理單位考核表

考核單位

抽查

指標

扣分標準

滿分

評分

監(jiān)理

平安工地考核評價

未開展“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扣20分;未按規(guī)定定期對施工單位考核評價,扣10-19分;考核評價走過場,資料不真實,扣5-10分。

20

安 全 保 障體系

未定制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扣10分;無針對性或未落實,扣5-9分;無專職安全監(jiān)理人員扣3-5分;未定期召開項目安全例會,或會議記錄不全,扣2-3分。

10

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

1、未制定各類安全專項方案審查制度,扣10分;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扣5-9分;不及時審查或不簽字,扣3-5分;

2、未審查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扣10分;審查不全、不及時審查或未簽字,扣3-7分;

10

督促隱患整改

1、未制定安全檢查、隱患督促整改制度;扣10分;

2、未按制度開展安全檢查或隱患排查,扣10分;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發(fā)停工令,或施工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未報主管部門,扣10分;

3、發(fā)現(xiàn)一般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扣5-9;

4、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或書面指令記錄不詳實、不可操作;扣3-5分。

10

注:每項最多扣至0分

監(jiān)理單位得分=實得分/總分×100%。

附表2:施工單位考核表(內業(yè))

平安工地考核評價

未開展“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扣30分;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自評價,扣20-29分;考核評價走過場,資料不真實,扣15-20分。

30

安全保障體系

1、安全生產許可證失效,或未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扣10分;

2、未成立安全組織機構,或無相關文件,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數(shù)量,扣5-9;

3、未有效開展三階段風險分析與預防,“一校一會一志”,扣5-9分;未建立例會制度,未定期開展安全例會,或紀要不全面,或流于形式。扣3-5分。

20

安全生產檢查

1、未制定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制度,扣10分;

2、未制定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或未按規(guī)定開展督辦工作,扣10分;

3、未制定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或未按規(guī)定開展督辦工作,扣10分;

4、未按制度定期開展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或工作流于形式扣5-9分;未建立安全檢查臺帳,或檢查內容針對性不強,檢查記錄不閉合,未記錄整改復查情況,扣3-5分;

5、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或非標設備未分組織專家驗收的,扣5分;特種設備安裝拆卸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扣3-5分;

20

風險

管理

1、未對本工程進行危險源識別評價,扣10分;危險源識別無針對性,扣4-10分;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施管理,扣7-10分;

2、未落實風險告知制度,扣10分;未書面告知作業(yè)人員,扣7-10分;預案無針對性或不可操作,未及時更新,未組織演練,扣4-6分。

10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和臨時用電方案

1、施工組織設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扣10分;措施不全、無針對性或不可操作,扣4-8分;

2、無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扣10分;方案未報批,扣3-6分;方案不全,安全措施針對性不強或不可操作,扣4-6分;

3、未安規(guī)定制定臨時用電方案,扣10分;無電工巡視維修保養(yǎng)記錄或記錄不連續(xù)的,扣1-3分。

10

危險品及消防管理

1、未制定危險品管理制度,或未建立危險品出入庫臺帳,扣10分;

2、制度流于形式或臺帳記錄不全,扣7-9分;

3、爆破工程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扣5-9分;

4、未編制爆破作業(y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設計書,扣3-5;

5、無消防管理制度,無消防器材使用臺帳扣5分,其他視情況酌情扣分。

10

(外業(yè))

現(xiàn)場布置和防護

1、臨邊、臨水、洞口、陡壁等危險作業(yè)區(qū)域無防護或防護不符合規(guī)定,沒發(fā)現(xiàn)一處扣除2-5分;未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1分;

2、未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滅火器材,未按規(guī)定設置消防通道,扣2-6分;

3、施工現(xiàn)場未進行交通渠化,扣2-4分;

4、危險品存放、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規(guī)定,扣5-10分;

5、單元預警牌設置不規(guī)范、不合理,每處扣3-5分;

6、個人安全防護不符合規(guī)定,每處發(fā)現(xiàn)一人扣1分。

10

臨時用電

1、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線路過道無保護,扣5-7分;

2、臨時用電未采用tn-s接地接零保護系統(tǒng),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接,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2分;

3、配電箱開關箱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電閘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扣2-6分;

4、潮濕作業(yè)現(xiàn)場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2分。

10

模版、支架及腳手架

1、大型模版、支架和腳手架安裝與拆除違反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扣5-10分;

2、大型模版存放無防傾倒措施,扣3-5分;

3、支架未經預壓而投入使用,扣7-10分;

4、腳手架未按規(guī)定設立剪刀撐,扣4-6分;

5、腳手架10m以上未設置纜風繩,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4分。

10

施工機具

1、設備用電未按“一機、一閘、一保護”安裝,未做接零(接地)保護和漏電保護器,1類手持電動工具無保護接零,設備工作完畢未拉閘斷電,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2分;

2、預應力張拉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千斤頂?shù)膶γ婕昂竺嬲救丝?-6分;

3、外露傳動部位無安全防護罩,露天設備無防雨設施,扣1-3分;

4、乙炔瓶、氧氣瓶之間安全距離小于規(guī)定,扣2分,乙炔瓶、氧氣瓶與明火之間安全距離小于規(guī)定,扣4分;

5、鋼筋機械冷拉作業(yè)及對焊作業(yè)區(qū)無防護措施的,扣4-6分;

6、拌和機等設備作業(yè)和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3分。

10

垂直升降設備

1、垂直升降設備無驗收合格證書,扣10分;

2、附體附著裝置不穩(wěn)定牢固,扣8分;

3、設備承載超過額定承載重量,扣5分;

4、吊籠出入口未設置防護設施,扣5分;

5、司機無證上崗,扣5分;無聯(lián)絡工具或聯(lián)絡不暢通,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3分。

10

起重作業(yè)

1、塔吊基礎不符合要求,扣7分;

2、起重設施未取得準用證,扣5分

3、軌道式起重機無有效限位或保險裝置,未作業(yè)時不使用夾軌鉗,扣2分;

4、使用起重設備運送人員,扣5分;起重臂下站人,扣2分;

5、大型構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員離開,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5分;

6、司機無證上崗,扣5分;無信號傳遞,沒發(fā)現(xiàn)一處扣3分。

10

高處作業(yè)

1、作業(yè)平臺腳手架不鋪滿或存在翹頭板,無專設通道或爬梯,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扣4-6分;

2、高處作業(yè)人員安全帶無牢靠懸掛點,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2分。

10

基坑作業(yè)

1、基坑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基坑邊沿堆物小于安全距離,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2-5分;

2、基坑未按規(guī)定采取排降水措施,扣3-6分;基坑支護未按規(guī)定觀測或支護設施產生變形,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5分;

3、基坑未按規(guī)定設置上下通道或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扣3分;

4、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yè)半徑,扣3分。

10

水上、水下作業(yè)

1、無水上水下作業(yè)許可,扣10分;

2、風力超過船舶核定抗風等級仍繼續(xù)作業(yè),扣7分;

3、施工船的牽牛纜、擺動纜活動范圍內未設置安全標志或無人值守或有人逗留,水上各類作業(yè)平臺或人行通道不符合搭設要求,扣1-6分;

4、水下安裝、電焊、切割、爆破時,未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扣7-10分;

5、潛水員無證上崗,潛水員未按規(guī)程下潛,值班人員脫崗,每發(fā)現(xiàn)一處扣2分。

10

注:每項最多扣至0分

施工單位得分=實得分/總分×100%。

處罰

1、對發(fā)生因工重傷、死亡、火災等事故,或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現(xiàn)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臨時用電、機械設備、消防等不斷出現(xiàn)重大隱患的,按照嚴重程度和責任大小,對相關集體和個人進行處罰;

2、各種違規(guī)行為,首次發(fā)現(xiàn)進行批評教育,再次發(fā)現(xiàn)則進行經濟處罰,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發(fā)現(xiàn)一次處罰一次;

3、各種違章行為,涉及到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4、沒有安全生產目標、重大危險清單、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安全技術交底、事故應急預案、每月安全檢查記錄、未對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培訓和召開班前會的,罰安全員及安全負責人200~500元;

5、項目經理未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罰項目經理1000元;

6、項目未按要求進行必要的安全投入,責令限期整改,并罰項目經理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因安全投入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處2-5倍罰款;

7、未進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配電箱內亂放雜物、不上鎖等;使用損壞的插頭(座)或不用插頭;電源線隨意放在地上、泡在水里等違反用電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處罰50-100元/次;

8、施工單位如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fā)現(xiàn),嚴格查處,罰責任人單位500-3000元,并且因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而發(fā)生事故的,一切后果由責任單位自行負責;

9、高空作業(yè)、臨時用電、深基坑開挖、大型結構、設施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塔吊基礎,未按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方案驗收投入使用的,施工單位3000-5000元;

10、高處作業(yè)為正確使用安全帶、無安全網;隨意從高空投丟東西,下面無隔離區(qū),且無專人看守,罰50-500元/次;

11、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不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罰500元/人、次;

12、發(fā)生各類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報的,罰責任單位3000-5000元;

13、打架、斗毆、打擊報復等,一次罰款1000元/人、次,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4、吊車作業(yè)違章起吊及違章指揮,罰50-200元/次;

15、施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差,材料、工具擺放雜亂,建設垃圾不及時清理的,罰款200元/次;

16、其他各種違章,視情節(jié)罰20-50元/人、次。

第8篇 校內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各處室:

根據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號文件(唐山市學校校園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校園場地小、教職工私家車及外來車輛多等實際情況,為維護校園秩序、確保師生安全的大局穩(wěn)定,樹立“生命無價”,“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預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學環(huán)境。特制定校園機動車輛管理辦法,望各位有車的教職工自覺遵守,同時對無車的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監(jiān)督舉報違章違紀司乘人員。具體如下:

第一條、未經本校許可,非本校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內,但執(zhí)行緊急救護搶險的車輛除外。

第二條、本校的機動車輛,駕乘人員必須持本校發(fā)放的機動車輛停車許可證入校,并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學校指定的停放區(qū)域。停車許可證由保衛(wèi)處發(fā)放。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本校機動車輛是指本校公務用車和經許可入校的本校教職工私家機動車。

第四條、本校機動車輛停放區(qū)域為辦公樓南側靠窗一排、閱覽室南側一排、實驗樓道西側一排;可通行的道路為上述區(qū)域內的道路及迎賓路。對于執(zhí)行必要工作任務的車輛視情況(如:上級領導檢查工作的車輛)可以在本校非機動車輛停放區(qū)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應盡快離開。

第五條、校內行人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任何時間在校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槍行,在校內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但執(zhí)行緊急救護搶險車輛除外。

第六條、本校的機動車輛應在下列時段前后進出學校,以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條、已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在課間活動時間不得發(fā)動行駛,但有緊急公務或其他緊急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嚴禁在學校內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和試車、練車,非本校公務用車一律不得在校內洗車。

第九條、在校內從事各類施工、作業(yè)需進出校園的工作車輛,憑本校保衛(wèi)處發(fā)放的臨時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進出校園。施工車輛在校園內行駛,嚴禁超載,不得遺灑、飄散運載物。

第十條、對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進入校園的,保衛(wèi)處有權拒絕其進校園,扣其車輛或及時報警處理。

第十一條、在校門口停放車輛,影響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禁止在校學生開車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學校保衛(wèi)處依本制度第十一條處理。

一、機動車輛進入禁止行駛區(qū)域不聽勸阻的;

二、機動車輛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區(qū)域不聽勸阻的;

三、在校內鳴笛或行駛時速超過5公里/小時的;

四、校外車輛擅自入校不聽門衛(wèi)工作人員指揮、勸阻的。

五、未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進出校園的;

六、違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違反本制度者,保衛(wèi)處人員有權批評和勸阻,對于不接受批評、勸阻情節(jié)惡劣(如:多次批評、勸阻不聽者或有辱罵、毆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員,先報保衛(wèi)處的上一級并在聽取上一級決定后,由保衛(wèi)處以擾亂學校教學秩序交公安部門處理;對于不接受批評、勸阻情節(jié)惡劣的校內人員,由保衛(wèi)處人員交本處的上一級領導處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保衛(wèi)處

2023年3月18日

第9篇 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近幾年,交通意外事故發(fā)生率十分高,我們應該做好隱患排查。以下由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通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jiān)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jiān)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xié)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yè)(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業(yè)務部門具體負責業(yè)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yè)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tǒng)一協(xié)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xié)議,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xié)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或委托相關單位統(tǒng)一管理,由統(tǒng)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huán)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情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jiān)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jiān)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內容;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yè)人員明確崗位責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qū)隊)、班組,到每個作業(yè)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qū)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yè)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從業(yè)人員遵章守紀情況、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和監(jiān)督各業(yè)務部門、車間(分廠、區(qū)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yè)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yè)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qū)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現(xiàn)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yè)環(huán)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tǒng)、措施落實和作業(yè)人員的情緒狀態(tài)、健康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yè)現(xiàn)場動態(tài)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yè)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y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yè)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yè)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發(fā)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yè)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fā)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jié)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隱患的現(xiàn)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jiān)護,防止事故發(fā)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qū)、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xié)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fā)出預警通知;發(fā)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yè)、加強監(jiān)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jiān)管監(jiān)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定期統(tǒng)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xié)調和指導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豫政〔2022〕41號,以下簡稱《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以及本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jiān)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yè)(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形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xié)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guī)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fā)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文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fā)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fā)現(xiàn)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后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于涉及問題復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xié)商會,采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于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后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guī)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并接受聯(lián)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jié)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fā)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等。

4.對干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yǎng)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guī)的教育。

5.進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guī)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yǎng)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yǎng),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yǎng)、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zhí)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xiàn)象或發(fā)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并按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zhí)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jiān)測和保養(yǎng),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第11篇 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切實可行加強我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學校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到學校日常工作中,長抓不懈;要將交通安全活動的具體內容納入到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之中,抓緊抓實;要把創(chuàng)建活動開展情況作為年度各年級、班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內容,一并進行考核。

二、安全領導小組要將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教育納入學校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的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師生的交通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三、學校在校園內刷寫醒目的交通安全標語、口號、警句和印發(fā)資料及致家長信,并使用櫥窗、宣傳欄,營造濃厚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氛圍。

四、經常使用團隊活動、晨會、黑板報、廣播臺等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五、要將交通安全內容納入教學計劃,并編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讓交通知識進入千家萬戶。

六、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課和'安全教育月'的時間,每學期上交通安全專題課例,并備有必要的學習、宣傳教育資料,宣傳教育內容通俗易懂、寓教于樂;還要積極主動聯(lián)系公安、交管等職能部門,每學期深入學校開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七、門衛(wèi)、值周老師要負責清理校門口妨礙學生通行的違章占道行為;要將校內自行車擺放有序;要在學生上學、放學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門口督導學生遵守交通規(guī)則。

八、非本單位機動車嚴禁進入校門或???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方可進校。

第12篇 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jiān)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lián)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fā)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qū)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作業(yè)時應攜帶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yè)不得載人。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xù)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guī)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qū)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guī)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shù)毓步痪块T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fā)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xiàn)突出,年度內未發(fā)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guī)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guī)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guī)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章(十二篇)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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