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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0 15:12:02 查看人數(shù):52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1篇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凡從事起重、吊車、裝卸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過訓練。具備操作起重吊車的技能和熟知安全操作規(guī)程,非本工種人員不得操作。

(2)凡從事起重、吊車作業(yè)的司機、司吊、司索工、信號員班前一律不準飲酒。出車前,班組長應交任務、交安全、并做好出車前準備工作。

(3)出車前,司索工必須認真檢查隨車作業(yè)工具鋼絲繩、扣、卡環(huán)、鉤子、撬棍和木墩等,是否齊全。

(4)吊車開赴作業(yè)現(xiàn)場后,要選擇地面堅實能保證安全作業(yè)的穩(wěn)車地點,車要平穩(wěn),不準傾斜,吊車支腿、千斤頂 (解放吊包括弓子片、保險銷)必須落實擰緊,并墊好木墩。木墩不得放在各種井子上,或溝蓋上;基礎不堅實必須采取措施以防陷車。

(5)作業(yè)前司機和司吊必須對鉤頭、滾筒、鋼絲繩和各起重部位(解放吊起重部位剎車布和克崩磨損情況)檢查合格,方可作業(yè)。

(6)嚴格遵守吊車臂桿角度負荷規(guī)定,起重吊裝前, 應了解被起重物的重量體積、重心形狀,吊點設位等,重量不明或超載,斜拉斜牽,散物綁扎不牢,嚴禁作業(yè)。

(7)起重作業(yè)人員,要精神集中,聽從指揮,指揮信號應準確,安全可靠。指揮人員要監(jiān)督檢查吊具使用操作方法及掛勾人員站立距離,有權提出停止不按信號操作的司機工作,有權拒絕接受無吊裝方案或不明重量的危險作業(yè),并向上級報告。

(8)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fā)信號應事先統(tǒng)一,并做到準確、洪亮和清楚。

(9)當重物離開地面20厘米時,司索工和信號員要再檢查繩扣是否牢靠,車身有無斜傾,鋼絲繩有否脫槽,檢查正常方可起吊,如發(fā)現(xiàn)險情,要立即發(fā)出信號,停止作業(yè)。

(10)起吊后,要轉向平、顛勾穩(wěn)、放下準,不得猛起、猛轉、猛降,防止重物搖晃發(fā)生事故。

(11)當被裝卸物件顛至最低位置,進行校正墊格時,司索工必須用工具勾子校正,嚴禁伏身用手扶摸。

(12)吊運物件時,必須按裝載車的核定噸位裝放平衡。需要捆扎的物件,必須捆扎牢穩(wěn),嚴禁偏裝和超噸位裝載。

(13)吊車移動時必須落桿,信號員、司索工和司吊須注意周圍環(huán)境,防止臂桿觸電和鉤頭擺晃傷人。

(14)從事高空作業(yè)人員,每年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癲癇病以及其它不宜高空作業(yè)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yè)。

(15)凡從事高空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作業(yè)面要搭設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wǎng)等,防護設施,要認真檢查,堅固可靠。

(16)高空作業(yè)人員登高時,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梯道或穩(wěn)固的梯子,不準乘坐卷揚機或攀登腳手架,起重臂、繩索以及隨同吊物上下。

(17)高空作業(yè)要按程序進行,信號員和司機必須熟悉指揮信號,要協(xié)同配合互相呼應,在指揮信號未完成前,信號員不得離崗或兼做它事。

(18)在高壓線路上下,嚴禁從事吊裝作業(yè),在高壓線路一側工作時,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高壓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大小于表內(nèi)規(guī)定:

輸電線路電壓(kv)

<1

10~20

35~110

154

220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

15

2

4

5

6

(19)吊車在貨場或有專用鐵道線的場院內(nèi)作業(yè)時,(除經(jīng)有關部門準許,并采取安全措施外),嚴禁垮越鐵道或在鐵道線上作業(yè)。

(20)吊車夜間作業(yè),工作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照明設備不足,不得作業(yè)。

(21)吊車風天作業(yè),在作業(yè)完成或中途休息時,必須及時將臂桿落實,避免跑桿。如遇上六級及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及雷雨時不得作業(yè)。80噸以上物件如遇5級風亦應停止吊裝。

(22)電力吊車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必須穿戴絕緣鞋,雨天應停止作業(yè),防止觸電。在雨后或潮濕條件下,需對設備進行測試,發(fā)現(xiàn)漏電,不準作業(yè)。

(23)嚴寒季節(jié)進行吊裝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穿短棉服,要隨時清除物件和車輛上的冰、霜、雪,并要有防滑措施。

(24)使用卡環(huán)應使長度方向受力,軸銷卡環(huán)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huán)嚴禁使用。

(25)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的鋼絲繩安全系數(shù)見下表:

鋼絲繩的用途

安全系數(shù)

風纜繩

3.5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

3.75

用于手動起重設備

4.5

用于機動起重設備

5~6

作吊繩無彎曲

6~7

作捆綁吊索

8~10

用于載人的升降機

14

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F(xiàn)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鋼絲繩斷絲折減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nèi))

折減或報廢

鋼絲繩種類(交互捻制)

6×19+1

6×24+1

6×37+1

6×61+1

1.00

0~5

0~7

0~15

0~15

0.90

6~10

8~14

16~25

16~25

0.80

11~16

15~20

26~40

26~40

報廢

16以上

20以上

40以上

40以上

(26)編結繩扣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27)地錨(柱)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guī)格和位置設置,如發(fā)現(xiàn)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28)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符合下列規(guī)定。

繩卡型號

卡桿直徑(毫米)

允許載重力(噸)

適用于鋼絲繩直徑(毫米)

繩卡間距(毫米)

繩卡使用數(shù)量(個)

y1~6

m6

0.72

7.4~8

90

3

y2~8

m8

1.28

8.7~9.3

90

3

y3~10

m10

2.00

11

90

3

y4~12

m12

2.40

12.5~14

100

3

y5~15

m141

2.88

15~17.5

100

3

y6~20

m6

5.12

18.5~20

120

4

y7~22

m18

6.48

21.5~23.5

140

4

y8~25

m20

8.00

24~26.5

160

5

y9~28

m22

9.68

28~31

180

5

y10~32

m24

11.50

32.5~37

200

5

y11~40

m25

12.50

39~44.5

250

6

y12~45

m27

14.80

46.5~50.5

52~56

300

300

6

6

y13~50

m30

18.00

60以上

350

7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shù)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29)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必須聯(lián)接牢固,長短一致。

(30)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diào)節(jié)其松緊度。

(31)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32)起重作業(yè)時,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工作環(huán)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yè)安全操作證。

(3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35)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diào)整和拆除。

(36)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jīng)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jiān)護,方可起吊。

(37)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xiàn)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38)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39)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40)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shù)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41)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培訓、考試、發(fā)證持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起重作業(yè)

(1)作業(yè)前的準備

1)熟悉發(fā)動機、汽車操作規(guī)程。

2)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損傷,各緊固螺釘是否松動及皮帶松緊程度。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

4)起重機工作前,注意工作場地是否平整密實,手剎是否制動。

5)起重機放下支腳后,全部輪胎均需離開地面,工作半徑有效高度以外5米以內(nèi)的障礙物應予清除。

6)工作前必須發(fā)出信號,空負荷運行5分鐘以上,檢查工作機構運轉是否正常,安全裝置是否可靠。

(2)作業(yè)與行駛的要求

1)起重機駕駛員、起重工和指揮人員應按規(guī)定信號、手勢進行聯(lián)系,駕駛員、起重工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不得各行其是,工作現(xiàn)場只許由一名指揮人員指揮。

2)第一次起吊或起吊負荷大于前次負荷以及起吊重量達到起吊極限時,應先吊離地面50~150mm檢查制動器、離合器是否有效,支腳是否牢固,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提升時速度要均勻、平穩(wěn)。

3)經(jīng)常注意架空電線,工作場地應盡量遠離高壓網(wǎng)線,如必須在架空線附近作業(yè)時,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與高壓線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4)不準讓起吊的貨物從人的頭上、汽車和拖車駕駛室上經(jīng)過。工作中任何人不準上下機械,提升物體時,禁止猛起,急轉急落和突然制動。

5)吊重行駛時,上吊部分應全部制動,吊桿應置于起重機正前方。起吊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60%,路面要平整、堅實,防止吊物或起重機與其他任何物體相撞。

6)起重物不準長時間滯留在空中;起重機滿負荷時,禁止復合操作;風速大于10m/s時,不準起吊任何物體。

7)兩臺起重機聯(lián)合漆同一物體時,須使用同能力的起重機;工作時,要保持同速提升或降落。起吊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之和的75%,每臺起重機的負荷不得大于該機起重量的80%。

8)起重物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起吊物掉在空中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9)從卷筒上放出鋼絲繩時,至少留有5圈,不得放盡。

10)降低起重臂時,在接近該起重量所限定的最大幅度時,應緩慢減速至最底速度運行,平穩(wěn)停止。

11)不得用起重機拖拉貨物、拔起地下牢固物,不準起吊超負荷和捆扎不牢、重量不明的物體。

12)起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無安全措施不得起吊。

13)工作中不準進行任何維修保養(yǎng)工作。

14)夜間工作需有良好的照明。

(3)作業(yè)后的要求

1)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將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稍微拉緊,同時收緊變幅鋼絲繩,然后順序收好支腳。

2)按規(guī)定做好維修保養(yǎng)工作。

3)長期停放時,各潤滑點加注潤滑油,運動副外露部分均勻涂上潤滑脂加以保護,將輪胎墊起,按規(guī)定定期運轉。

(4)其他方面

1)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2)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3)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作業(yè)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diào)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yè)。

②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繞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③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4)作業(yè)人員一律持證上崗。

5)作業(yè)前及作業(yè)中不準飲酒。

6)作業(yè)人員必須穿戴好合格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好額帶。

7)不準私自承攬與本工程無關的業(yè)務。

第2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程辦法

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程

1目的

加強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人身傷害與設備事故。

2范圍

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吊裝起重作業(yè)管理。

3定義

本規(guī)定所指吊裝起重作業(yè)系指在工程項目施工生產(chǎn)中利用起重機械和人力進行重物起落和轉移等作業(yè)。

4起重機械

4.1本規(guī)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升降機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藍)等。

4.2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chǎn)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fā)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yè)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chǎn)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4.3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

4.4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4.5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對起重機挾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yè)前的檢查、經(jīng)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查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吊藍進行施工作業(yè)的情況下,應在作業(yè)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護措施,并按有關要求進行審批。

5起重機具

5.1鋼絲繩、吊鉤、卡環(huán)、滑輪及滑輪組、卸扣、繩卡及卷揚機等起重機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

5.2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查記錄,并按規(guī)定進行存檔。

5.3起重機具在使用過程中應經(jīng)常檢查、維護與保養(yǎng),如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6作業(yè)人員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jīng)國家或業(yè)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指揮和操作作業(yè),嚴禁無證操作。

7作業(yè)

7.1吊裝技術方案的編制

(1)設備、材料運輸、吊裝,凡單件重20t、高10m、長15m以上的應單獨編制運輸、吊裝方案,并經(jīng)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jīng)審批人許可不得隨意改變原方案和措施。

(2)編制施工方案時,根據(jù)設備或材料的強度、剛度以及施工機具的可能性,選擇最有利的受力條件,必要時采取補強加固措施。并進行強度核算,所選用的吊裝機具必須保證安全系數(shù)。

7.2技術交底

(3)施工方案經(jīng)有關部門審批后,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裝人員應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機具性能、操作規(guī)程、指揮信號和安全技術要求。

(5)組織檢查

(6)大型吊裝工程的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檢、整改的基礎上,報業(yè)主、監(jiān)理公司聯(lián)合檢查。

(7)在檢查中提出的問題,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整改。

7.3吊車司機與吊車

(8)吊車司機必須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能了解所操作吊車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yǎng)規(guī)程以及各種指揮信號,操作時要精力集中。

(9)吊車司機與指揮人員要密切配合,指揮人員應熟悉所指揮的吊車性能,司機必須得到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后方能開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并嚴格執(zhí)行指揮信號。如發(fā)現(xiàn)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錯誤時,司機應停止操作,待核實后再操作,對指揮人員發(fā)出的明顯有礙安全的信號,司機有權拒絕執(zhí)行,以免發(fā)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復的吊車在使用前應根據(jù)有關移動式起重機試驗規(guī)范進行試驗和試吊,經(jīng)有關部門檢查認可后,方可使用。

(12)各類吊車安全附件齊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應定期進行校驗。

(13)各類吊車不得起吊超過額定起重負荷的物件,當需起吊超過額定起重負荷的物件時,須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并制訂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嚴禁用各種吊車進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與其它物件相連的物體,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15)兩臺吊車抬吊一件重物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兩機動作應配合協(xié)調(diào),上升或下降速度盡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采用吊桿傾角下所允許的重量總和的75%。

(16)重物懸空未放下前,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7)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線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18)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給以斷續(xù)鈴聲或報警。

(19)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20)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21)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

(24)司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5)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禁止操作。

(27)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補墊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1)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diào)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2)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

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吊運。

(35)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shù)。

(36)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v(kv)│<1│1--35│≥60

最 小 距 離(m)│1.5│3│0.01(v-50)+3

(37)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鋼絲繩的使用

(38)選用鋼絲繩應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數(shù)。

(39)吊裝時鋼絲繩應受力均勻,鋼絲繩的插接頭不宜通過卷筒或滑輪組。

(40)受力繩索附近處嚴禁有人停留或行走,應設專人監(jiān)護。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應在拴系吊索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吊索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應對稱捆綁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脫。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捆綁在重心以下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經(jīng)技術負責人批準。

(43)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經(jīng)常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扭結、折彎、壓扁、磨損、腐蝕或電弧作用引起的損壞現(xiàn)象。

第3篇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經(jīng)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fā)現(xiàn)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須根據(jù)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shù)钠鹬胤椒?。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jiān)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guī)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guī)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

1以下

1~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5

3

3.1

3.6

4.1

4.7

5.3

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shù)纳巷L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fā)現(xiàn)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fā)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yè)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chǎn)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wěn),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wěn)。

21.如有其他人員協(xié)同起重掛鉤作業(yè)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yǎng),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guī)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根據(jù)各單位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安全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4篇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經(jīng)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fā)現(xiàn)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須根據(jù)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shù)钠鹬胤椒?。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jiān)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guī)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guī)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1以下1~3560110154220330n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1.533.13.64.14.75.3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shù)纳巷L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fā)現(xiàn)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fā)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yè)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chǎn)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wěn),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wěn)。

21.如有其他人員協(xié)同起重掛鉤作業(yè)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yǎng),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guī)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根據(jù)各單位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安全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5篇 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

交底內(nèi)容: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經(jīng)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2、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fā)現(xiàn)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禁止使用,并穿戴 好防護用品。

3、起重物體必須根據(jù)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shù)钠鹬胤椒?。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附著指揮。

4、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穩(wěn)。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5、使用三角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jiān)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7、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物件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8、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guī)定。

9、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guī)定。

10、工作是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shù)纳巷L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1、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

吊運中發(fā)現(xiàn)捆縛松動或吊運工具發(fā)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僥幸心理。

12、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3、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度。

14、吊運物件如有油污,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干凈,以防滑動。

15、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yè)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分布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的間隔距離,不得碰撞。

16、吊運大型設備或產(chǎn)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穩(wěn),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7、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8、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夾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穩(wěn),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wěn)。

20、如有其他人員協(xié)同起重掛鉤作業(yè)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和吊運,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1、工作結束后,應將所有工具擦干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yǎng),加強保管。

22、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jīng)上海市特殊工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包括指揮)。

22、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須經(jīng)勞動局審核、發(fā)證方可使用。

第6篇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身體條件應達到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3、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和其它相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嚴禁酒后作業(yè);

4、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安全規(guī)定,并拒絕違章指揮;

5、必須熟悉所操作起重機的性能、構造、保養(yǎng)、維護知識;

6、所操作的起重機必須符合各項安全技術標準,并按規(guī)定進行維修和檢驗;

二、安全作業(yè)規(guī)定

1、起重機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作業(yè)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下必須墊方木。調(diào)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wěn)定器;

3、調(diào)整支腿作業(yè)必須在無荷載時進行,將已經(jīng)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yè)中嚴禁板動支腿操縱閥;

4、作業(yè)中變幅應平穩(wěn),嚴禁猛起猛落臂桿,在高壓線附近垂直或水平作業(yè)時,必須遵守有關最小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

5、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

6、作業(yè)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guī)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xiàn)前臂桿的長度

大于后節(jié)伸出長度時,必須經(jīng)過調(diào)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yè);

7、作業(yè)中出現(xiàn)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jīng)調(diào)整、消除不安

全因素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8、進行裝卸作業(yè)時,運輸車駕駛室內(nèi)不許有人,吊物不從駕駛室上方通過;

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yè)時,性能應相近,單獨荷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10、輪胎起重機需要短距離帶載行走時,途經(jīng)的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荷載必須符合使用

說明書規(guī)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并必須緩慢行使。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 11、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jiān)護; 12、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確認安

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敷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4、作業(yè)后,伸縮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各機構的制動器必

須制動牢固,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在作業(yè)時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nèi)的障礙物。

3、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4、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5、操作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信聯(lián)絡進行指揮。

6、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7、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diào)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

8、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9、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起重機載運人員。

10、 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jīng)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jīng)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1、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3、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械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4、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做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5、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6、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guī)定。

表2-2?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

電壓/kv

〈11-1520-4060-110220
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m1.01.52.04.06.0

17、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fā)的產(chǎn)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jīng)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19、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shù)量應符合表2-3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緊擰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jīng)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2-3?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shù)

鋼絲繩直徑/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
最少繩卡數(shù)/個34567
繩卡間距/mm80140160220240

2

20、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nèi)斷絲根數(shù)達到或超過表2-4根數(shù)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2-4報廢標準按表2-5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shù)報廢。

表2-4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nèi)的斷絲數(shù))

采用的安全系數(shù)鋼絲繩規(guī)格
6*19+16*37+16*61+1
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
6以下12622113618
6-714726133819
7以上16830154020

表2-5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shù)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1015202530-40>;40
折減系數(shù)8575706050報廢

21、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上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2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①表面有裂紋、破口。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④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⑤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3、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第7篇 簡易起重吊裝拖運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施工人員必須學習并掌握撬棍、滾杠、手拉葫蘆、卡環(huán)等等的安全技術知識;

2、注意施工環(huán)境,檢查作業(yè)范圍內(nèi)有無危險地段和架空電力線路及其它障礙物,必要時應設禁區(qū)。作業(yè)人員視危險程度掛安全帶。

3、所有受力桿件、鋼絲繩、起升動力及錨固設施其受力強度、安全系數(shù)不小于3.0,鋼絲繩安全系數(shù)不小于4.5,鋼絲繩因磨損、斷絲應按標準折減受力強度報廢。

4、起重用鋼絲繩只允許插接,插接長度應為20-25d(鋼絲繩直徑)且不小于300mm,凡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接頭;用于拖拉繩的可以卡接,卡子方向應一致,間距為5-6d,u形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端,壓板應在受力繩上,繩索(千斤繩)兩頭插成環(huán)套的插接長度不少于15dd且不得短于300mm。

5、使用幾根鋼絲蠅作索具或用一根鋼絲蠅繞成幾個分支起吊重物時,必須使每根或每個分支鋼絲繩均勻受力,鋼絲蠅與水平夾角不得小于30。

6、索具與重物遭到有尖銳棱角觸點,須用麻袋、木板等襯墊,且應按鋼絲蠅變形角度降低破斷拉力,見下表。

變形角度

120

90

60

45

0

破斷拉力降低率(%)

30

35

40

47

70

7、滑輪的掛鉤在無防止其鋼絲繩脫鉤裝置時,須用10以上鉛絲封鉤。

8、牽引繩和水平導向滑輪受力時,嚴禁在其內(nèi)側三角區(qū)丫人或行走。

9、捆扎重物人員、掛鉤人員應注意吊鉤、鋼絲繩是否完好。吊物要捆扎牢靠,釣鉤要找準重心。吊物要垂直,不準斜吊或斜拉。物件吊起時,禁止人員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

第8篇 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

交底內(nèi)容: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zhí)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經(jīng)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2、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fā)現(xiàn)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禁止使用,并穿戴 好防護用品。

3、起重物體必須根據(jù)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shù)钠鹬胤椒ā6嗳瞬僮鲿r必須有專人附著指揮。

4、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穩(wěn)。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5、使用三角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jiān)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7、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物件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8、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guī)定。

9、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guī)定。

10、工作是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shù)纳巷L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1、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

吊運中發(fā)現(xiàn)捆縛松動或吊運工具發(fā)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僥幸心理。

12、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3、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度。

14、吊運物件如有油污,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干凈,以防滑動。

15、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yè)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分布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的間隔距離,不得碰撞。

16、吊運大型設備或產(chǎn)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穩(wěn),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7、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8、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夾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穩(wěn),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wěn)。

20、如有其他人員協(xié)同起重掛鉤作業(yè)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和吊運,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1、工作結束后,應將所有工具擦干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yǎng),加強保管。

22、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jīng)上海市特殊工種作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包括指揮)。

22、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須經(jīng)勞動局審核、發(fā)證方可使用。

第9篇 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條:操作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第二條: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yè)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nèi)的障礙物。

第三條: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吊籃(吊籠)、平衡重等轉(運)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第四條: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第五條: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處)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方式進行指揮。

第六條: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七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diào)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第八條: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第九條: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第十條: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jīng)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jīng)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第十一條: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第十三條: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第十四條: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第十五條: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六條: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fā)的產(chǎn)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jīng)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第十八條:鋼絲繩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guī)格、數(shù)量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yè)中應經(jīng)常檢查緊固情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shù) 表1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shù)(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條: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jié)距內(nèi)斷絲根數(shù)達到或超過表2規(guī)定的根數(shù)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2報廢標準按表3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shù)報廢。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nèi)的斷絲數(shù))表2

采用的安全系數(shù)

鋼絲繩規(guī)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shù)表3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shù)

85

75

70

60

50

報廢

第二十條: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第二十二條: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2.履帶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作業(yè)、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yè)時,坡度不得大于3°,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guī)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第三條:啟動內(nèi)燃機應遵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條:內(nèi)燃機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第五條:作業(yè)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出廠說明書的規(guī)定。當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

第六條: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wěn),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wěn)前變換檔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條:在起吊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第八條: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繼續(xù)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停止運轉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第九條:采用雙機抬吊作業(yè)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tǒng)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協(xié)調(diào),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tài)。

第十條: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第十一條: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時,不得轉彎。

第十二條: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檔滑行。

第十三條:作業(yè)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應關停內(nèi)燃機,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各制動器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第十四條: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用平板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吊鉤等必須處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每行駛500~1000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第十五條: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須先查明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并不得在上面轉彎。

第十六條: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輸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回轉、行走、變幅等機構制動,并采用三角木楔緊履帶兩端,再牢固綁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擺動。

3.汽車、輪胎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guī)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guī)定。

第三條:啟動內(nèi)燃機應遵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條:作業(yè)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diào)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wěn)定器。

第五條:作業(yè)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diào)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調(diào)整。

第六條:應根據(jù)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diào)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第七條: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fā)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條:起重臂伸出后,出現(xiàn)前節(jié)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jié)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diào)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yè)。

第九條: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guī)定的仰角。

第十條: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yè)時,汽車駕駛室內(nèi)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條: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第十三條:作業(yè)中發(fā)現(xiàn)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wěn)等異?,F(xiàn)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第十四條: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第十五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十六條: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wěn),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wěn)后進行。

第十七條: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guī)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第十八條:作業(yè)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nèi),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第十九條: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guī)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nèi),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第二十條: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一條: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4.塔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能力:輕型 (起重量30kn 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l/l000 ,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軌道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第二條: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第三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第五條: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第六條: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yè)單位進行,作業(yè)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第七條: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說明書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裝、拆作業(yè)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jīng)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裝、拆作業(yè)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yè)人員交底。

第八條:裝、拆作業(yè)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裝、拆作業(yè)之前;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tǒng)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 (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間題;

(4)對采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tǒng)等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

(5)對裝、拆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6)檢查裝、拆作業(yè)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yè)的需要;

(7)裝、拆現(xiàn)場電源電壓、運輸?shù)缆?、作業(yè)場地等應具備裝、拆作業(yè)條件;

(8)安全監(jiān)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第九條:起重機的裝、拆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yè)。

第十條:指揮人員應熟悉裝、拆作業(yè)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使用正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裝、拆作業(yè)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fā)現(xiàn)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yè),待聯(lián)系清楚后再進行。

第十一條:裝、拆人員在進入工作現(xiàn)場時,應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yè)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zhí)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當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條:在裝、拆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jù)出廠說明書的裝、拆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第十三條: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第十四條:在裝、拆作業(yè)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xù)作業(yè)時,必須使已裝、拆的部位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并固定牢靠,經(jīng)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yè)。

第十五條: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第十六條: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第十七條: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diào)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wěn)、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jīng)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jīng)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yè)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tǒng),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yè)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nèi)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yè)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yè)。在作業(yè)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須調(diào)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jié)的間隙,并應按規(guī)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jié)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 (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 (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xù)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第十九條: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jīng)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diào)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jié)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guī)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guī)定。

(6)起重機作業(yè)過程中,應經(jīng)常檢查錨固裝置,發(fā)現(xiàn)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xù)作業(yè)。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diào)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yè)有關安全操作的規(guī)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第二十條:起重機內(nèi)爬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nèi)爬升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yè)。

(2)內(nèi)爬升時,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lián)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lián)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xù)爬升。

(3)內(nèi)爬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帽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過內(nèi)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

(5)內(nèi)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不宜小于3個樓層。

(6)對固定內(nèi)爬升框架的樓層樓板,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作臨時加固。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作臨時加固。

(7)每次內(nèi)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立即采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nèi)爬升作業(yè)后,應檢查內(nèi)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緊固以及樓板臨時支撐的穩(wěn)固等,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yè)。

第二十一條:每月或連續(xù)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nèi)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第二十二條: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fā)現(xiàn)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diào)整后,應加封 (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diào)整。

第二十三條: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它強電磁波發(fā)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yè)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第二十五條: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 (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條: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guī)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guī)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第二十八條: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第二十九條:作業(yè)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第三十條: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guī)定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條:應根據(jù)起吊重物和現(xiàn)場情況,選擇適當?shù)墓ぷ魉俣?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 (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第三十二條: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第三十三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第三十四條: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第三十五條: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條:對于無中央集電環(huán)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第三十七條: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第三十八條:作業(yè)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第三十九條:采用渦流制動調(diào)速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yè)。

第四十條:作業(yè)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第四十一條: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第四十二條: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第四十三條:作業(yè)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第四十四條: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第四十五條: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六條:在寒冷季節(jié),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第四十七條: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卷揚機

第一條:卷揚機的作業(yè)位置應平整堅實,宜遠離危險作業(yè)區(qū),并應搭設防雨操作棚。卷揚機安裝基座應平穩(wěn)牢固,周圍排水暢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條:當因施工條件限制,卷揚機作業(yè)位置距施工作業(yè)區(qū)較近時,操作棚除應有防雨措施外,還應采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設置抗沖擊棚頂或采用兩層棚頂,上層棚頂應具有抗沖擊能力,上、下兩層棚頂間距應不小于600mm。

第三條:固定卷揚機的地錨應牢固可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地錨。

第四條:從卷揚機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線垂直,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6°;否則,應設置輔助導向輪。

第五條:使用皮帶或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應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六條:鋼絲繩應與卷筒及吊籠 (吊籃)連接牢固,在運行中應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與機架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置過路保護裝置。嚴禁在鋼絲繩運行區(qū)域內(nèi)堆放物料。

第七條:卷揚機繩筒應設置防止鋼絲繩滑脫的保險裝置。

第八條:禁止使用倒順開關作為卷揚機的控制開關。使用攜帶式按鈕開關等控制裝置,必須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電壓,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第九條:以動力正反轉的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與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條:作業(yè)前,應檢查卷揚機與地面的固定,彈性聯(lián)軸不得松曠。并應檢查安全裝置、防護設施、電氣線路、接零或接地線、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在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nèi),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xiàn)象。

第十二條: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排列整齊。當?shù)趸@ (吊籠)處于工作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條:作業(yè)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yè)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或吊籠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籠下面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休息時應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第十四條:作業(yè)中如發(fā)現(xiàn)異響、制動不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劇烈上升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作業(yè)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第十六條:作業(yè)完畢,應將提升吊籠或物件降至地面,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第10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部門

沖壓車間

工種

起重操作工

作業(yè)單元

起重吊裝作業(yè)

安全作業(yè)程序

可能發(fā)生的傷害

安全預防措施

1、非起重人員嚴禁亂開起重行車,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過體檢,視覺、聽覺、心臟、血壓必須正常;必須經(jīng)實際學習,熟悉行車性能,經(jīng)班組長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起重行車的一般性能結構,經(jīng)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進行操作,并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

3、操作人員操作行車時,應佩戴相關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4、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不準隨便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必須向組長講明,以防他人隨便開動行車;在操作中,行車工必須集中精力;

5、起吊重物時,必須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然后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的性能,確認可靠安全后再進行正常起吊作業(yè);

6、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得超出1米,并切實注意安全。吊運工作物要慢起慢落,操作行車的人應走在吊運物的兩側面面,嚴禁人員站在吊物下面;

7、起重行車運行中,未完全停止,嚴禁改開倒車;行車行至接近軌道兩端時,切勿開動過猛,以免發(fā)生越軌等事故;

8、操作行車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穩(wěn),吊鉤轉動時不準起升,防止鋼絲繩出槽;

9、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應按規(guī)定鳴鈴報警或大聲叫喊給于警示:

10、掛鉤和鋼繩與工件角度三點成一線,須垂直起吊;

11、點動裝置一分鐘內(nèi)不得連續(xù)不斷多次操作;

12、吊運過程中,重物嚴禁從人和重要設備上空通過;

13、對鋼絲繩判斷更新安全標準如下:(發(fā)現(xiàn)鋼絲繩壓扁及凸出現(xiàn)象,露出繩芯 ,有尖刺現(xiàn)象;斷頭數(shù)目3%可用,打折70%的承載量,斷頭數(shù)目10%可用打折40%承載量;鋼絲繩有銹蝕、斷頭數(shù)目達到20%則鋼絲繩報廢。);

14、吊鉤的報廢安全標準如下:(吊鉤有裂紋時;吊鉤危險斷面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時;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時。)。

1、吊裝過程中吊裝物傾斜墜落傷人;

2、鋼絲繩斷裂導致吊裝物墜落傷人;

3、吊裝過程中吊裝物撞人;

4、吊裝物撞擊物體墜落傷人;

5、起重行車配件墜落擊傷。

1、作業(yè)前,作業(yè)人員應對電氣開關,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方可使用(吊鉤鉤頭潤滑有無缺陷;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脫槽現(xiàn)象;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行車時有無異響。);2、作業(yè)前佩戴安全帽、防護鞋;3、起重作業(yè)開始前,司機必須確認危險區(qū)內(nèi)無人時,才能開始作業(yè);4、若發(fā)現(xiàn)缺陷或不正?,F(xiàn)象,應立即調(diào)整、檢修、不得遷就使用;

5、嚴禁超規(guī)范使用行車吊裝作業(yè),必須遵守“十不吊”的規(guī)定:(超過額定負荷不吊;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掛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動物不吊;氮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帶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墊好的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違章指揮不吊。);

6、了解工件重量,對工件估計不能失估,克服盲目 、冒險作業(yè);7、崗前禁止喝酒,作業(yè)中禁止閑談,打電話、杜絕疲勞操作;8、不允許將重物起吊滯留空中;9、起吊作業(yè)要遵守起吊平穩(wěn) 、準 、快、 安全 、合理五個原則;10、作業(yè)結束后應將行車停靠人作業(yè)時觸及不到的地方,空鉤升高離地面2米以上,并將電源總閘關閉。

第11篇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起重吊裝作業(yè)必須要有施工方案,并經(jīng)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作業(yè)。

2.超重機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必須靈敏可靠,吊鉤保險裝置應完好,起重臂(扒桿)在使用前應經(jīng)試吊,確認沒問題,才能投入使用。

3.起重機鋼絲繩磨損及斷絲超過標準,應更換,地錨埋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4.司機及指揮必須持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不得進行操作,被吊物體重量不明不予起吊。

5.高處作業(yè)必須設置防墜落措施,高處及危險部位作業(yè)時,應系好安全帶,作業(yè)平臺的臨邊要設防護。

6.樓板及大型構件堆放必須穩(wěn)定,起重吊裝作業(yè)時,應設警戒標志并設專人警戒。

第12篇 起重吊裝安全控制操作規(guī)程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裝包括結構吊裝和設備吊裝,其作業(yè)屬高處危險作業(yè),作業(yè)條件多變,施工技術也比較復雜,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其內(nèi)容包括:現(xiàn)場環(huán)境、工程概況、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jù)、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2.作業(yè)方案必須針對工程狀況和現(xiàn)場實際具有指導性,并經(jīng)上級技術部門審批確認符合要求。

(二)起重機械

1.起重機

(1)起重機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選型,運到現(xiàn)場重新組裝后,應進行試運轉試驗和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并有記錄、簽字。

(2)起重機經(jīng)檢測后可以繼續(xù)使用并持有市級有關部門定期核發(fā)的準用證。

(3)經(jīng)檢查確認安全裝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桿幅度措示器及吊鉤保險裝置均符合要求。當該機說明書中尚有其他安全裝置時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檢查。

2.起重扒桿

(1)起重扒桿的選用應符合作業(yè)工藝要求,扒桿的規(guī)格尺寸通過設計計算確定,其設計計算應按照有關規(guī)范標準進行并經(jīng)上級技術部門審批。

(2)扒桿選用的材料、截面以及組裝形式,必須按設計圖紙要求進行,組裝后應經(jīng)有關部門檢驗確認符合要求。

(3)扒桿與鋼絲繩、滑輪、卷揚機等組合后,應先經(jīng)試吊確認??砂?.2倍額定荷載,吊離地面200~500mm,使各纜風繩就位,起升鋼絲繩逐漸繃緊,確認各部門滑車及鋼絲繩受力良好,輕輕晃動吊物,檢查扒桿,地錨及纜風繩情況,確認符合設計要求。

(三)鋼絲繩與地錨

1.鋼絲繩斷絲數(shù)在一個節(jié)距中超過10%、鋼絲繩銹蝕或表面磨損達40%以及有死彎、結構變形繩芯擠出等情況時,應報廢停止使用。斷絲或磨損小于報廢標準的應按比例折減承載能力。鋼絲繩應按起重方式確認安全系數(shù),人力驅動時,k=4.5;機械驅動時,k=5~6。

2.扒桿滑輪及地面導向滑輪的選用,應與鋼絲繩的直徑相適應,其直徑比值不應小于15,各組滑輪必須用鋼絲繩牢靠固定,滑輪出現(xiàn)翼緣破損等缺陷時應及時更換。

3.纜風繩應使用鋼絲繩,其安全系數(shù)k=3.5,規(guī)格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纜風繩應與地錨牢固連接。

4.地錨的埋設作法應經(jīng)計算確定,地錨的位置及埋深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扒桿作業(yè)時的實際角度。當移動扒桿時,也必須使用經(jīng)過設計計算的正式地錨,不準隨意拴在電桿、樹木和構件上。

(四)吊點

1.根據(jù)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藝要求選擇吊點,并在方案中進行規(guī)定。

2.吊點是在重物起吊、翻轉、移位等作業(yè)中都必須使用的,吊點選擇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吊點與重物重心的邊線和重物的橫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禁止斜吊。

3.當采用幾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的全力作用點,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之上。必須正確計算每根吊索的長度,使重物在吊裝過程中始終保持穩(wěn)定位置。當構件無吊鼻需用鋼絲繩捆綁時,必須對棱角處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切斷鋼絲.鋼絲繩做吊索時,其安全系數(shù)k=6~8。

(五)司機、指揮

1.起重吊裝司機屬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經(jīng)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或培訓內(nèi)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起重機類型相符。

2.汽車吊、輪胎吊必須由起重機司機駕駛,嚴禁同車的汽車司機與起重機司機相互替代。(司機持有兩種證的除外)。

3.起重機的信號指揮人員應經(jīng)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其信號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82-1985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guī)定。

4.起重機在地面,吊裝作業(yè)在高處作業(yè)的條件下,必須專門設置信號傳遞人員,以確保司機清晰準確的看到和聽到指揮信號。

(六)地耐力

1.起重機作業(yè)區(qū)路面的地耐力應符合該機說明書要求,并應對相應的地耐力報告結果進行審查。

2.作業(yè)道路平整堅實,一般情況縱向坡度不大于3‰,橫向坡度不大于1‰。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5m以外,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當?shù)孛嫫秸c地耐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路基箱、道木等鋪墊措施,以確保機車的作業(yè)條件。

(七)起重吊裝作業(yè)

1.起重機司機應對施工作業(yè)中所起吊重物重量切實清楚,并有交底記錄。

2.司機必須熟知該機車起吊高度及幅度情況下的實際起吊重量,并清楚機車中各裝置正確使用,熟悉操作規(guī)程,做到不超載作業(yè)。

(1)作業(yè)面平整堅實。支腳全部伸出墊牢。機車平穩(wěn)不傾斜。

(2)不準斜拉、斜吊。重物啟動上升時應逐漸動作緩慢進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載。

(3)不得起吊埋于地下和粘地面或其他物體上的生物。

(4)多機臺共同工作,必須隨時掌握各起重機起升的同步性,單機負荷不得超過該機額定起重量的80%。

3.起重機首次起吊或重物重量變換后首次起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300mm后停住,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狀態(tài),在確認起重機穩(wěn)定、制動可靠、重物吊掛平衡牢固后,方可繼續(xù)起升。

(八)高處作業(yè)

1.起重吊裝高處作業(yè)時,應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措施防止高處墜落。包括各洞口蓋嚴蓋牢,臨邊作業(yè)應搭設防護欄桿封掛密目網(wǎng)等。結構吊裝時,可設置移動式節(jié)間安全平網(wǎng),隨節(jié)間吊裝平網(wǎng)可平移到下一節(jié)間,以防護節(jié)間高處作業(yè)人員的安全。高處作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wǎng),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wǎng)鋪設固定”。

2.吊裝作業(yè)人員在高空移動和作業(yè)時,必須系牢安全帶。獨立懸空作業(yè)人員除去有安全網(wǎng)的防護外,還應以安全帶作為防護措施的補充。例如在屋架安裝過程中,屋架的上弦不允許作業(yè)人員行走,當走下弦時,必須將安全帶系牢在屋架上的腳手桿上(這些腳手桿是在屋架吊裝之前臨時綁扎的。);在行車梁安裝過程中,作業(yè)人員從行車梁上行走時,其一側護欄可采用鋼索,作業(yè)人員將安全帶扣牢在鋼索上隨人員滑行,確保作業(yè)人員移動安全。

3.作業(yè)人員上下應有專用爬梯或斜道,不允許攀爬腳手架或建筑物上下。對爬梯的制作和設置應符合高處作業(yè)規(guī)范“攀登作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九)作業(yè)平臺

1.按照高處作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懸空作業(yè)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wǎng)、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站在符合要求的腳手架或平臺上作業(yè)。

2.腳手架或作業(yè)平臺應有搭設方案,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和封掛密目網(wǎng)。

3.腳手架的選材和鋪設應嚴密、牢固并符合腳手架的搭設規(guī)定。

(十)構件堆放

1.構件堆放應平穩(wěn),底部按設計位置設置墊木。樓板堆放高度一般不應超過1.6m。

2.構件多層疊放時,柱子不超過兩;梁不超過三層;大型屋面板、多孔板6~8層;鋼屋架不超過三層。各層的支承墊木應在同一垂直線上,各堆構件之間應留不小于0.7m寬的通道。

3.重心較高的構件(如屋架、大梁等),除在底部設墊木外,還應在兩側加設支撐,或將幾榀大梁以方木鐵絲其連成一體,提高其穩(wěn)定性,側向支撐沿梁長度方向不得少于三道。墻板堆放架應經(jīng)設計計算確定,并確保地面抗傾覆要求。

(十一)警戒

1.起重吊裝作業(yè)前,應根據(jù)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危險作業(yè)區(qū)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2.除設置標志外,還應視現(xiàn)場作業(yè)環(huán)境,專門設置監(jiān)護人員,防止高處作業(yè)或交叉作業(yè)時造成的落物傷人事故。

(十二)操作工

1.起重吊裝作業(yè)人員包括起重工、電焊工等均屬特種人員,必須經(jīng)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發(fā)給合格證書方可操作。

2.起重吊裝工作屬專業(yè)性強、危險性大的工作,其工作應由有關部門認證的專業(yè)隊伍進行,工作時應由有經(jīng)驗的人員擔任指揮。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十二篇)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guī)程1、一般規(guī)定(1)凡從事起重、吊車、裝卸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過訓練。具備操作起重吊車的技能和熟知安全操作規(guī)程,非本工種人員不得操作。(2)凡從事起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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