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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3 查看人數(shù):99

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1篇 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一、《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包括電加熱熱水鍋爐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也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guī)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第1條 為了保證熱水鍋爐安全經濟運行,促進國發(fā)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1) 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額定出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下同)。

對于上述范圍以外的固定式承壓鍋爐,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參照本規(guī)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汽水兩用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并應符合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電加熱的鍋爐。

第3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本規(guī)程。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4條 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guī)程或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5條 有關單位由于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與本規(guī)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并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6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鋼制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并符合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鍋爐安全附件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氣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8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 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 安全閥數(shù)量和流道直徑(喉徑)的計算書(對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

(4) 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自然循環(huán)的鍋殼式鍋爐除外);

(5) 鍋爐質量證明書;

(6) 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7) 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第9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并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 額定熱功率(mw);

(4) 額定出水壓力(mpa);

(5) 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6) 制造廠名;

(7) 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8) 制造處月。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裝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及gbj24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11條 鍋爐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xiàn)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12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擋案。

第1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有盡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tǒng)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tǒng)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條 鍋爐受壓無伯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時,應及時修理。禁止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

第1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換、敵表、挖補、主焊縫的補焊及管子的脹接改燭接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7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或者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應有圖樣、水流程圖水動力計算書,強度計算書等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huán)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并應有技術校核資料。施工的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

鍋爐改造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改造的圖樣、計算資料、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擋案內。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鍋爐制造廠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入廠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鍋爐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質量證明書齊全,且材料標記清晰、齊全時,可免于復驗。

對于質量穩(wěn)定并取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可的材料,可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于復驗。

第18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制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guī)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蝕性。

鋼制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第19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guī)定選用:

(7) 拉撐件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村必須為鎮(zhèn)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guī)定或者gb699中20鋼的規(guī)定。板拉撐件應采用表3--1中的鋼。

(8) 焊條、焊絲和焊劑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規(guī)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guī)定,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應符合gb529的規(guī)定。

第2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若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鋼材 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jù)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 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熱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鋼管名義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第21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村,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份、 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村相類似,并列入國外其他鋼材標準的鋼號。

(2) 應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度難,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使用。

(4) 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所規(guī)定的性能數(shù)據(jù)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5) 采用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同內鋼廠若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須事先征得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技術鑒定。

第22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條 對于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fā)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一、 受壓元件上形接管孔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51條的規(guī)定。

二、 鍋爐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可采用無直段彎頭,采用無直段彎頭的布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54條的規(guī)定。

三、 對于臥室內燃鍋殼熱水鍋爐,其爐膽與管板、鍋殼采用t形對接連接的關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48條、77條、84條的規(guī)定。

四、 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其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也蓋、手孔蓋可采用法蘭連接結構。

第24條 鋼制鍋爐的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

(1) 設計時必須考慮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的熱膨脹;

(2) 鍋爐各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爐膛內各受熱面管的外徑應大于38mm;

(3) 鍋爐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4) 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設施;

(5) 鍋爐的打破常規(guī)結構應利于排污;

(6) 鍋爐的爐膛結構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鍋米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茶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及防體育館性;

(8)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第25條 鍋爐受熱面有并聯(lián)回中時,應全理地分配水流量、盡量減小各回路之間的出水溫差。

第26條 對圩鍋殼式臥式外烯鍋爐,商討、制造單位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解決管板裂紋或泄露漏及鍋殼鼓包等

第27條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應避免直接與炎焰接角。

第28條 為防止烯油鍋爐尾部發(fā)生二次燃燒,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來炎裝置。

第29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氣件,由于冷卻不夠,壁溫超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30條 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鍋筒、爐膽和集箱的縱向和環(huán)向焊縫,封頭、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縫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

第31條 外徑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條 鍋筒和膽上相鄰筒節(jié)的給向焊穎,以及封頭、管板、爐但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圓弧長至少應為較百姓鋼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頂?shù)龋┡c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超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的規(guī)定。

第34條 受熱湎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超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彎曲起點。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第35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附近區(qū)域終止,以避免這些部位發(fā)生應力集中。

第36條 鍋筒內的拉撐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huán)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54條規(guī)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薄板邊緣平齊,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見圖4--1。

第38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小應小于0.8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 mm(若管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guī)程第64條),并且焊縫在管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第39條 鍋爐上開設的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的數(shù)量和位置應滿足安裝、檢修和清洗的需要。

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孔蓋應采用內閉式結構,手孔蓋宜采用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jiān)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40條 鍋筒同徑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鍋爐及鍋筒內徑大于1000 mm的鍋殼式鍋爐,都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人孔。

鍋筒內徑為800~1000 mm鍋殼式鍋爐,至少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一個頭孔。

鍋殼式鍋爐的管板下部若無人孔或頭孔時,應開設清洗孔。

第41條 門孔的尺寸規(guī)定如下:

(1) 鍋爐受壓元件下,橢圓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寬度為18 mm。人孔蓋凸肩與人孔圈之間總間不應超過3 mm(沿圓周各點上不超過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應達到能完整是容納密封填片。

(2) 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頭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100 mm。

(3) 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8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65 mm。

(4) 鍋爐受壓元件上,清洗孔內徑不得不于50 mm,頸部高度不應超過50 mm。

(5) 爐墻上長方形人孔一般不應小于400×450 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不應小于450 mm。

若頸部或孔圈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孔的尺寸應適當放大。

第42條 為了操作、檢修的方便和安全,鍋爐應裝設扶梯,對于操作部位較高,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 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中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 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鍋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擋腳板。

(4) 扶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布置上確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

一、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任意一端發(fā)現(xiàn)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長方向補充檢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時,該條焊縫應做抽查數(shù)量雙倍數(shù)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仍不合格時,該條焊縫應全部進行探傷

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做探傷抽查時,如發(fā)現(xiàn)有不合格的缺陷,應做抽查數(shù)量的雙倍數(shù)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二、 檢查試件的數(shù)量和要求如下:

1. 每個鍋筒(鍋殼)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在質量穩(wěn)定的情況下,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鍋殼)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鍋殼)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3. 封頭、管板、爐膽的拼接焊縫,當其母材與鍋筒(鍋殼)相同時,可免做檢查試板,否則檢查試板的數(shù)量應與鍋筒(鍋殼)筒體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產品檢查試件。

三、 彎曲試樣冷彎到《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中表5-2角度后,試樣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長度均不大于3 mm為合格。

第43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

第44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方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第45條 施焊單位應建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工平時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質量檢查記錄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統(tǒng)計記錄等技術檔案。

第46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guī)范參數(shù)調節(jié)裝置應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該焊接設備不得使用。

第4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4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 外觀檢查;

(2) 無損探傷檢查;

(3) 力學性能試驗;

(4) 水壓試驗。

第49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8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焊縫的修補情況以及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規(guī)范等。

第50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第二節(jié)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

第51條 在產品施焊前,施焊單位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ⅰ的規(guī)定對下列焊接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 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焊接接頭。

(2) 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

第52條 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huán)境濕度低于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53條 焊件接配時不應強力對正。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許焊接。

第54條 鍋筒對接焊縫的對接偏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2)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3) 環(huán)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內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過6 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此時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此時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55條 鍋筒的任何同一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不應大于名義內徑的1%。

帶有縱向焊縫的鍋筒的棱角度不應大于4 mm。

第5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焊制的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時,必須進行焊后熱處理。低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后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2) 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以減小濕度梯度。環(huán)縫局部熱處理時,焊縫兩側的加熱寬度應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的規(guī)范相同。

(4) 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guī)范的各項參數(shù)。

第57條 接管、管座、墊板和其他非受壓元件與需要焊后熱處理的受壓元件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其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

第三節(jié)外觀檢查

第5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guī)定,焊縫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 焊縫及其熱影響區(qū)表面無裂紋、未熔合、夾渣、弧坑和氣孔。

(3) 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 mm。

第59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第四節(jié)無損探傷檢查

第60條 無損探傷人中應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扣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61條 鍋筒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數(shù)量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100%。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低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2條 爐膽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爐膽頂?shù)钠唇雍缚p,其射線探傷數(shù)量為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3條 對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huán)焊縫,射線探傷的數(shù)量規(guī)定見表5-1。

第64條 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應按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ab級。

對于額定出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于濕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于ⅲ級為合格。

第65條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兩端發(fā)現(xiàn)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進行射線探傷。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fā)現(xiàn)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做雙倍數(shù)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第五節(jié) 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

第66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以便進行拉伸和冷彎試驗。

檢查試件數(shù)量和要求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個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作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作縱、環(huán)焊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甲)連續(xù)累計生產50個以上與該批鍋筒鋼號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相同的鍋筒以及連續(xù)半年以上生產的所有這類鍋筒,其檢查試板的力學性能試驗都合格;

(乙)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當材料或工藝改變或出現(xiàn)檢查試板性能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恢復每個鍋筒作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低于120℃、額定熱工功率大于1.4mw的鍋爐,當單臺生產時,每臺鍋爐的名筒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當批量生產時,同批生產的每10個鍋筒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3)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4) 當環(huán)縫的母材的焊接方法與縱縫相同時,可只做縱縫檢查試板,免做環(huán)縫檢查試板。

(5) 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環(huán)縫檢查試板可模擬產品焊接工藝單獨焊接。

(6) 產品檢查試板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試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焊縫相同。試件焊成后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檢查試板的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力學性能試樣。

第67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鄧試樣。需要返修檢查試件的焊縫的,其焊接工藝應與產品焊縫返修的焊接工藝相同。

第68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一個焊接接頭拉伸試樣。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見圖5-1。拉伸試樣上母材與焊縫表面的不平整部分應用機械方法除去。

試樣的拉伸試驗應按gb228《金屬拉伸試驗法》規(guī)定的進行。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值下限為合格。

第69條 焊接接頭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兩個,其中一個是面彎試樣,一個是背彎試樣。試樣尺寸見圖5-2。圖中試樣寬度b為30mm,試樣長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軸直徑,mm;so -試樣加工后的厚度,mm)。當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時,so 為板厚;當板厚大于20 mm時,so 為20 mm。

試樣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縫部分應用機械方法去除,試樣的拉伸面應平齊且保留焊縫兩側中至少一側的母材原始表面。試樣拉伸面的棱角應修成半徑不大于2mm的圓角。

試樣的彎曲試驗應按gb23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須對準彎軸中心。規(guī)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5--2。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5--2規(guī)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條長度大于1.5mm的橫向(沿試樣寬度方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度樣的棱角開裂不計,但確因夾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試樣棱角開裂的長度應計入評定。

第70條 力學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面彎和背彎可各算一項),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驗,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后進行全面復驗。

若拉伸和彎曲的每個復驗試樣的試驗結果都合格,則復驗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產品焊縫也不合格。

第六節(jié) 水壓試驗

第71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后進行。單個鍋筒和整裝出廠的焊制鍋爐,應按本規(guī)程第153條的規(guī)定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

散件出廠鍋爐的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的壓務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m。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悠揚,應在制造單位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在此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s。工地組裝的受熱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頭可與本體同時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54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55條的規(guī)定。

第七節(jié) 焊接接頭的返修

第72條 如果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存在不允許的缺陷,施焊單位應找出原因,制訂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補焊前,缺陷區(qū)應做外觀和無損探傷檢查。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元件,補焊后應做焊后熱處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應超過三次。

第八節(jié)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條 鍋爐受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guī)則形狀且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

鍋爐受壓元件不應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

第74條 在鍋筒補、更換封頭或管板、去除裂紋后的補焊之前,修理單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工藝試件必須由修理單位焊接。工藝試件的化學成份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允許委托外單位做。

第75條 在鍋筒和爐膽挖補、更換封頭或管板、去除裂紋后的補焊之后,應對焊縫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外觀檢查、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水壓試驗。

對接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應接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質量達到ⅰ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質量不低于ⅱ級為合格。

第76條 修理經熱處理的鍋爐受壓元件時,焊接后應進行焊后熱處理。

第六章 脹接

第77條 在正式脹接前應進行試脹,以檢查脹管器的質量和管材的脹接性能。在試脹中,要對試樣進行比性檢查,檢查脹口部分是事有裂紋,脹接過渡部分是否有劇烈變化,喇叭口根部與管孔壁的結合狀態(tài)是否良好等,然后檢查管孔壁與管子外壁的接觸表面的印痕和嚙合狀況。根據(jù)檢查結果,確定合理的脹管率。

需在安裝現(xiàn)場進行脹接的鍋爐出廠時,鍋爐制造單位提供適量同鋼號的脹接度件(脹接試板應有管孔)。

第78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jù)鍋爐設計圖樣和試脹結果制訂脹接工藝規(guī)程。

脹接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嚴格按照脹接工藝規(guī)程進行操作。

第79條 脹接管子的鍋管或管板的厚度不應小于12mm。脹接管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9mm。外徑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脹接。

第80條 脹接管子材料應選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時,應進和行退火處理。管端退火長度不應小于100 mm。

第81條 采用內徑控制法時,肛管率一般應在1~2.1%范圍內,并按下式計算:

式中:hn--內徑控制法的脹管率,%;

d1 --脹完后的管子實測內徑,mm;

s --未脹時管子實測壁厚,mm;

d --未脹時管孔實測內徑,mm。

第82條 管端伸出量以6~12mm為宜。管端嗽口的扳邊應與管子中心線成12~15°角,扳邊超點與管板( 鍋筒)表面以平齊為宜。

對于鍋殼工鍋爐,直接與火焰(煙溫800℃以上)接觸的煙管管端必須進行90°扳邊。扳邊后的管端與管板的間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間隙的長度不得大于周長的五分之一。

第83條 脹接客端不應有起應、皺紋、裂紋、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脹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脹口的脹接質量,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缺陷。

第84條 為了計算脹管率和核查脹接質量,施工單位應根據(jù)實際檢查和測量結果,做出脹接記錄。

第85條 脹接全部完畢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脹口的嚴密性。

第七章 鑄鐵鍋爐

第86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且額定出水丈夫力不超過0.7mpa的鍋爐可以用牌號不低于ht150的灰口鑄鐵制造,參數(shù)超過此范圍的鍋爐不應采用鑄鐵制造。

第87條 鍋爐的結構必須是組合式的。鍋片之間連接處必須可靠地密封。

第88條 鍋片的最小壁厚一般為10mm。也可以采用強度計算的方法確定最小壁厚。

制造單位應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對同批生產的鍋片(同牌號、同結構形式、同鑄造工藝)應進行不少于20%的壁厚測量,且不少于1片。每種鍋片應有測點圖,測點數(shù)量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89條 鍋爐下部容易積垢的部位應設置內徑不小于25mm的檢查孔。

第90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鍋片或鍋爐的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

(1) 首次采用的鍋片結構。

(2) 改變鍋片材料的牌號。

鍋片的爆破試驗應取同種的三片鍋片進行試驗。鍋爐的爆破試驗應取鍋爐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鍋片進行試驗。

對于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鍋爐,爆破壓力須大于4p+0.2mpa(p-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同);對于額定出水壓力水于0.4mpa的鍋爐,爆破壓力須大于5.25p。

第91條 制造單位應制訂經過驗證的受壓鑄件的鑄造工藝規(guī)程,并按其實施。

第92條 受壓鑄件必須進行消除鑄件內應力的處理,宜采用退火熱處理。

第93條 受壓鑄件不允許有裂紋、穿透性氣孔、縮孔、縮松、澆不到、冷隔等鑄造缺陷。

第94條 受壓鑄件應按每個鐵水罐或每片鍋片制取拉伸試樣。試樣澆注按gb9439《灰鑄鐵件》的規(guī)定進行,每罐或每片鍋片應帶有三根試樣,其中一要做試樣,兩根做復驗試樣。

拉伸試驗按gb977《灰鑄鐵機械性能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試樣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所用鑄鐵牌號抗拉強度規(guī)定值下限為合格。若第一根試樣不合格,則取另兩根試樣復驗,若兩根試樣的試驗均合格,則該受壓鑄件拉伸試驗仍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鍋片也不合格。

對于同一爐連續(xù)澆注的受壓鑄件,若最先和最后澆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鍋征其拉伸試驗均合格,則該爐其余受壓鑄件的拉伸試驗可免做,否則其余各罐或各片鍋片均需做拉伸試驗。

第95條 鍋片毛坯件、機械加工后的鍋片、修理后的鍋片及其它受壓鑄件應逐件進行水壓試驗,鍋爐組裝后進行整體水壓試驗。試驗壓力及其保持時間應符合表7-1的規(guī)定。

注:表中p指鍋爐額定出水壓力。

水壓試驗的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54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55條的規(guī)定。

第96條 受壓鑄件的輻射受熱面上及應力集中區(qū)域內的缺陷不應采用焊補或塞擠的方法進行修理。受壓鑄件如有裂紋、縮松或分散性惡夾砂(渣)缺陷,不應采用焊補的方法進行修理。

第97條 鑄鐵鍋爐中鋼制受壓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儀表、鍋爐房、使用管理、檢驗等應符合規(guī)程其他章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一節(jié) 安全閥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鍋殼)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積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流道面積之和。

第98條 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的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至少應裝設一個安全閥。

鍋爐上設有水封安全裝置時,可不裝安全閥。水封存裝置的水封管內徑不應小于25mm,且不得裝設閥門,同時應有防凍措施。

第99條 安全閥的泄放能力應滿足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爐內壓力不超過設計壓力的1.1倍。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于20mm;當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于32mm。對于額定出口熱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裝在鍋爐上的安全閥的數(shù)量及流道直徑可參照下式計算:

式中:n--安全閥流道直徑;

d--安全閥流道直徑,cm;

h--安全閥開啟高度,mm;

q--鍋爐額定熱功率,mw;

c--排量系數(shù),采用安全閥制造廠提供的可靠數(shù)據(jù),或按下列數(shù)值選用:

ps--安全閥的始啟壓力(絕對壓力),mpa;

i--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的飽和蒸汽焓kj/kg;

ij--進入鍋爐的水焓,kj/kg。

第100條 安全閥須鉛直地安裝,并盡可能裝在鍋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和閥門。

第101條 若幾個安全閥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不應小于所有安全閥排放面積的1.25倍。

第102條 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 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 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shù)难b置。

第103條 安全閥應裝設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泄放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截面積和防凍措施,保證排污暢通。

第104條 鍋爐在運行中,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手動排放試驗。鍋爐停用后又啟用時,安全閥也應進行手動排放試驗。

第105條 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或按表8-1規(guī)定的壓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安全閥經檢修或更換后,也應按上述要求和規(guī)定進行整定。

安全閥經過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

安全閥樣驗后,始啟壓力、回座壓力等校驗結果應記錄并歸入檔案。

第106條 安全閥出廠時,應有金屬多銘牌,載明下列各項:

(1) 安全閥型號;

(2) 制造編號;

(3) 制造廠名和制造年月;

(4) 開啟高度(mm);

(5) 公稱通徑和流道直徑(mm);

(6) 公稱壓力(mpa);

(7) 排量系數(shù)。

安全閥的排量系數(shù),應由安全閥制造單位通過實驗確定。

第二節(jié) 壓力表

第107條 每臺鍋爐的進水閥出口和出水閥入口都應裝一個壓力表。

循環(huán)水泵的進水管和出水管上,也應裝壓力表。

第108條 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

(2) 壓力表應根據(jù)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選用2倍。

(3) 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表盤公稱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109條 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非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

第110條 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裝設在便于觀察和沖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 應有緩沖彎管。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

壓力表和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以便沖洗管路,卸換壓力表等。

第111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釘離零位的數(shù)值超過壓力表規(guī)定允許誤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針跳動;

(5) 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三節(jié)測量溫度的儀表

第112條 在鍋爐的進、出水口均應裝高測量溫度的儀表。儀表應正確反映介質溫度并應便于觀察。

對于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安裝在鍋爐出水口的測量溫度儀表應是記錄式的。

在燃油鍋爐中還應裝設用以測量燃油溫度和空氣預熱器煙氣出口煙溫的測量溫度儀表。

第113條 有表盤的測量溫度儀表的量程應為正常溫度的1.5~2倍。

第114條 測量溫度儀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這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裝用后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

第四節(jié)排污及放水裝置

第115條 鍋筒及每個回路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閥或放水閥宜采用閘閥工直流式截止閥。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臥式鍋殼鍋爐鍋筒上的排污閥公稱通徑不得小于40mm。

第116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的排污管上應裝兩個串聯(lián)的排污閥。

鍋爐的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許用螺紋連接。排污管口不應高出鍋筒或集箱的內壁表面。

第117條 每臺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應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及放水暢通并接到安全的地點。

幾臺鍋爐排污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不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

第五節(jié)保護裝置

第118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以及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但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鍋爐,應裝設超溫報警裝置。

第119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lián)鎖裝置:

(1) 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 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 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4) 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5) 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第120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設熄火保護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程序控制裝置。

第121條 層燃鍋爐宜設有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以及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鼓、引風的裝置。

第122條 對于正壓燃燒的鍋爐,爐墻、煙道和各部位門孔,必須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裝置。

第123條 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臺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動關閉。

第六節(jié)鍋爐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條 閥門應裝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管道的截止閥門和調節(jié)閥門上應有明顯的標記,指示水流動的方向和閥門的開關方向。

第125條 每臺鍋爐(包括與熱水總管相連的鍋爐)出水管上應裝截止閥或閘閥。

鍋爐給水、補給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

第126條 鍋爐的出水管一般應設在鍋爐最高處。在出水閥前出水管的最高處應裝設集氣裝置。

每一個回路的最高處以及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都應裝設公稱通徑不小于20mm的排氣閥。每臺鍋爐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氣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強制循環(huán)鍋爐的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應裝設內徑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應狀泄放閥。裝設泄放閥的鍋爐,鍋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裝設排氣閥。

第九章熱水系統(tǒng)及附屬設施

第127條 鋼制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

鑄鐵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加40℃相應的飽和壓力。

第128條 熱水系統(tǒng)應根據(jù)gbj41《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管道安裝應符合gbj235《工業(yè)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金屬管道篇)》及gbj24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129條 在熱水系統(tǒng)的最高處及容易集氣的位置上應裝設集氣裝置。

第130條 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必須有可靠的定壓措施和循環(huán)水的膨脹裝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應高于熱水系統(tǒng)量高點1m以上,并滿足使系統(tǒng)不汽化的要求;

(2) 設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應有防壓措施;

(3) 高位膨脹水箱的膨脹管上不應裝設閥門;

(4) 高位補給水箱與系統(tǒng)連接的管道上應裝設止回閥,系統(tǒng)中應有泄壓裝置。

采用氣體加壓罐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加壓罐上應裝設壓力表;

(2) 氣體加壓罐內的壓力應保證系統(tǒng)不汽化;

(3) 當采用不帶隔膜的氣體加壓罐時,加壓介質宜采用氮氣或蒸汽,不應采用空氣。

采用補給水泵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tǒng)中應有膨脹水箱或泄壓裝置;

(2) 間歇補水時,補給水泵停止運行期間,熱水系統(tǒng)的壓力降不得導致系統(tǒng)汽化。

第131條 熱水系統(tǒng)應裝自動補給水裝置,并在司爐(司泵)操作地點裝有手動控制補給水裝置。

第132條 強制循環(huán)熱水系統(tǒng)至少應有兩臺循環(huán)水泵,在其中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水泵總流量應滿足最大循環(huán)水量的需要。

在循環(huán)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間應安裝一根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發(fā)生水擊。

第133條 熱水系統(tǒng)的回水干管上,應裝設除污器,并應定期排污。除污器應安裝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鍋爐房

一、 對于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的鍋爐房,每臺鍋爐的額定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7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84條相應條件。

二、 對于由于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2.8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85條相應條件。

第134條 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2)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3) 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多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甲)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臺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丙)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S護和定期試驗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報警裝置、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準確、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筑內,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設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時,除應符合本條第3款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并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

(甲)單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須是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

(丙)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仩t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135條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此外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裝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第136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防凍措施;

(3) 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臺階;

(5) 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溫損壞。

第137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第138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條 司爐工人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考試,取得司爐操作證后才能操作鍋爐,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試合格類別的鍋爐。

司爐工人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頭的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運行狀況,切實解決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yè)。

第140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掛靠2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141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 因水循環(huán)不良造成鍋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鑄鐵鍋爐40℃)時;

(2)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3) 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4)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時;

(5)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時;

(6) 補給水泵不沁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時;

(7)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時;

(8) 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142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為了防止突然停電時產生汽化,應有可靠的定壓裝置或可靠的電源(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等)。

第14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訂突然停電時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爐掌握。

第144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將與其它運行鍋爐連接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將鍋筒內的水放凈,并且還須使鍋筒內部有良好的通風。在鍋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jiān)護。

(2)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煙道與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泵,待供熱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若鍋爐發(fā)生汽化后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后再開動循環(huán)泵。

第146條 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必須先將鍋爐及除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濕法保養(yǎng)的鍋爐,還應有防凍措施。

鍋爐停用后,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子表面和煙道中沉積的煙炱和污物。

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第147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給水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148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zhí)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時間間隔及排污量應根據(jù)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報告確定。排污時應監(jiān)視鍋爐壓力以防止產生汽化。當鍋水溫度低于100℃時,才能進行排污。

第十二章檢驗

一、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二、 鍋爐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的重點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204條和第205條的相應條款進行。

三、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guī)定。

四、 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第149條 在用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運行狀態(tài)下定期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定期檢驗和水壓試驗計劃應報送主管部門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150條 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一次運行狀態(tài)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 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 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3) 發(fā)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據(jù)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tài)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151條 定期停爐檢驗的重點如下:

(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 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外有無裂紋、裂口或腐蝕;

(3) 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外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及低溫區(qū)管壁;

(4) 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

(5) 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腐蝕和裂紋;

(6)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 鍋筒和襯磚接角處有無腐蝕;

(8) 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9) 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tǒng)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12) 水側內部的水垢、水渣是否過多。

第152條 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如必要時還應作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153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2-1的規(guī)定。

水壓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的90%。

第154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漫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額定出水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xiàn)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環(huán)境溫度高于5℃時進行,否則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第155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為合格;

(1) 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 脹口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3) 鑄鐵鍋爐鍋片的密封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壓試驗后,無可見的殘余變形。

第156條 鍋爐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并有檢驗人員簽字。

第2篇 小型燃油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試用

1.司爐工必須持有司爐操作證,且符合操作爐型和類別要求。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 鍋爐房內及油箱周圍嚴禁煙火,油箱間門要常開通風。

3. 啟爐前要檢查油管、油箱、油泵、截門有無漏油,確認油箱油位正常。

4. 當鍋爐開啟后,若發(fā)現(xiàn)不升溫,要立即停機,檢查鍋爐是否缺水。

5. 鍋爐運行中應經常檢查油管、油箱、油泵、截門有無漏油,壓力表(水、油)、溫度表是否正常。

6.加熱淋浴水前,檢查冷水箱是否注滿水、油位、給油管道是否正常;確認安全正常后方可點火。

7. 循環(huán)泵開啟后,檢查系統(tǒng)壓力應穩(wěn)定,發(fā)現(xiàn)異常要采取補水等措施。

8. 系統(tǒng)運行中要隨時檢查,發(fā)現(xiàn)無水要立即停機。在加熱淋浴水過程中冷水水箱必須有水。

9. 在加熱淋浴水過程中,當發(fā)現(xiàn)循環(huán)泵異常時,要立即停機檢查。

10. 發(fā)現(xiàn)鍋爐燃燒機、循環(huán)泵異常,要立即停機。遇到特殊情況,要立即切斷燃燒機電源,并及時匯報。

11. 經常觀察回水水箱水位及水泵出水壓力顯示,若發(fā)現(xiàn)缺水及壓力異?,F(xiàn)象,及時查找原因。若不能排除故障,要立即停機并及時匯報。

12. 每班必須排污一次。鍋爐水質處理系統(tǒng)按規(guī)定操作。

13. 燃燒機故障指示燈亮時,要立即匯報,禁止司爐工擅自處理。

第3篇 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司爐工人須取得司爐操作證后才能操作鍋爐。

2、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zhí)行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

3、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2)水位或溫度傳感器失效。

(3)鍋爐給水系統(tǒng)有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4)嗅到異味,發(fā)覺燃氣泄漏。

(5)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工作人員安全。

(6)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運行安全,如燃氣泄漏等。

4、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再次使用前必須先將鍋爐及除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

5、鍋爐停用后,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予表面和煙道中沉積的煙炱和污物。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6、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給水符合常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7、請勿在鍋爐周圍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保持整潔。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請務必放氣。

9、為了鍋爐的安全運行,請在一年內對鍋爐進行二次定期檢查,將檢查記錄保存三年。檢查內容包括:燃燒機、控制柜和水泵運行情況等。

二、鍋爐操作規(guī)程

1、鍋爐啟用時打開管路,通過膨脹水箱把水輸入爐體及管路內,直到排氣閥門出水為止。使鍋爐處于滿水狀態(tài)。

2、打開電源開關,將控制柜上的溫度控制器調到所需的高溫與低溫。

3、檢查各種儀器、儀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爐水溫控”、“回水溫控”。

5、打開電源開關,控制柜上的電源指示燈亮。

6、按“運行”鍵,此時鍋爐水泵開始工作,同時運行指示燈亮。

7、當需要水泵停止運行時,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啟/停”鍵,則水泵立即停止熱循環(huán)。若要整臺鍋爐停止運行,則在水泵停止運行后,關掉電源(此時電源指示燈熄滅)、關掉給水閥的閥門。

8、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泵,待供熱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9、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zhí)行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

10、常壓鍋爐用水必須經過軟化處理。

11、長期停機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鍋爐在使用前應進行煮爐,以便清除油污及鐵銹等雜物,防止鍋爐結垢造成機體損害,提高熱效率,節(jié)約燃料。

12、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2)溫度傳感器失效。

(3)鍋爐給水系統(tǒng)有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4)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工作人員安全。

(5)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運行安全,如燃氣泄漏等。

13、鍋爐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煮鍋除垢,具體時間視鍋爐用水的水質而定。

14、爐體內部的停爐保養(yǎng)方法由停爐時間長短而定。一般情況下,停爐不超過1個月,可用濕法保養(yǎng),1個月以上應采用干法保養(yǎng)。

第4篇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經考試合格并持有該設備操作證者,方準進行操作。操作者必須熟悉本機的結構和性能,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注意事項,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保著裝。

2、入冬前,對鍋爐本體進行全面檢查,清除污垢,保證正常運行。

3、點火前,要檢查鍋爐狀態(tài)及水循環(huán)是否暢通。

⑴、膨脹水箱有水,且膨脹管不能拉目閥,并保持暢通。

⑵、壓力表靈敏、可靠,做到定期校驗。

⑶、各種閥門處在正常位置。

⑷、鍋爐(包括系統(tǒng))不能結凍,一旦結凍停爐處理,確保系統(tǒng)暢通后,方可點火。

4、每班工作中,注意觀察鍋爐運行情況及壓力表、水位和燃燒狀態(tài),當鍋爐嚴重缺水時,禁止向爐內加水,必須停爐處理。

5、鍋爐壓火時,要注意鍋爐水位,必須在滿水狀態(tài)且火勢減弱時壓火。

6、按規(guī)定填好記錄。

第5篇 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規(guī)程,嚴格按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

一、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電源是否正常,電源開關應合上,電壓正常。

2、查看上一班的運行記錄,了解鍋爐運行狀態(tài),如果是停爐,應了解停爐原因和時間。

3、打開供水閥檢查自來水壓力是否正常(應是0.55mpa左右),鍋爐補水箱的水位不應超過玻璃液位計的一半。

4、檢查各壓力表閥是否打開,各壓力表是否靈敏準確,煙囪風門是否打開。

5、檢查管道煤氣閥門啟閉是否正確,管道氣壓力應在380pa左右。

二、啟動熱水爐供應熱水

1、合上配電開關箱內的開關,給鍋爐送電。時間繼電器開關撥至on位置。

2、將鍋爐電控箱面板上的溫度控制旋鈕設置到70度。

3、按鍋爐電控箱面板上的開關到“on”位置啟動鍋爐,此時電源指示燈(紅)亮,鍋爐的風機應該運行,約45秒,燃燒器點火,此時指示燈亮(綠),完成啟動過程。

4、打開與啟動的鍋爐相對應的熱交換器一次循環(huán)水泵管道上的閥門。(只啟動一臺鍋爐的情況,則關閉另一臺熱交換器的冷水閥)。

5、將一次循環(huán)泵的轉換開關轉到“自動”位置,啟動與鍋爐相對應的水泵。

6、檢查熱水罐上的溫控器是否設定在60∽65℃。

7、打開回水泵管道上的閥門,按電鈕,啟動任意一臺回水泵。

三、運行管理及注意事項

1、經常檢查自來水壓力、鍋爐補水箱水位、石油氣壓力、鍋爐內和熱水罐內的水溫。以上參數(shù)應符合下列要求:

自來水壓力0.5∽0.55mpa

補水箱水位不超過玻璃水位計一半。

鍋爐內水溫70∽80℃。

熱水罐內水溫60∽65℃。

石油氣壓力280∽380pa

2、經常檢查鍋爐和水泵的運行狀態(tài)。發(fā)現(xiàn)鍋爐故障指示燈(紅)和超溫指示燈(紅)亮時,要及時排除故障,重新啟動。發(fā)現(xiàn)水泵有異常聲音或嚴重漏水,必須立即停泵維修。

3、在一次循環(huán)水泵運行情況下,熱交換器冷水出口溫度應超過60℃,如溫度低于55℃,則要檢查原因,如果是熱交換器結垢,則需要清洗處理。

4、兩臺鍋爐應輪流使用,使兩臺累計運行時間大致相同。

5、接班后,交班前必須記錄設備運行狀態(tài)(參數(shù)),平時每2小時記錄一次。

6、如需鍋爐自動定時啟、停,則將時間繼電器調至所需的啟、停時間,開關撥到“auto”(自動)位置。此時應關掉相應的一次循環(huán)水泵,待鍋爐啟動時,再啟動循環(huán)水泵。

7、如鍋爐內或熱水罐內的水放干凈,重新加水后,必須將管道內的空氣排干凈,否則循環(huán)泵或回水泵不能工作。

四、停爐操作

1、按鍋爐電控箱面板上開關到“off”位置,鍋爐即停止運行。

2、將一次循環(huán)水泵轉換開關轉至“停止”位置。

3、如用戶不需要供應熱水,則停止回水泵運行;如用戶繼續(xù)用熱水,則回水泵繼續(xù)運行。

4、關閉石油氣閥門。

5、打掃鍋爐房衛(wèi)生。

五、設備維護、保養(yǎng):

1、如果連續(xù)停爐超過3天,則重新啟動需將供水系統(tǒng)(包括熱水罐)內的剩余水排放干凈,重新灌入新鮮的自來水。

2、鍋爐內的一次循環(huán)水三個月更換一次。(注意:任何時候鍋爐內必須充滿水)。

3、一般情況下,一年用高級除垢劑清洗一次板式熱交換器。如結垢嚴重,影響熱交換,則隨時進行清洗。

4、如發(fā)現(xiàn)鍋爐內結垢嚴重(具體反映在排煙溫度明顯升高和每小時用煤氣量明顯增加)。則請廠家技術人員指導清洗鍋爐。(注意:清洗劑對金屬應無腐蝕性)。

5、系統(tǒng)的壓力表和溫度計每年要送技監(jiān)部門校驗一次或更換新表。

6、石油氣系統(tǒng)出現(xiàn)故障,不是緊急情況一般不要自行修理,要及時通知燃氣公司派人來處理。

7、操作人員除熟悉本規(guī)程外,還要熟悉本供熱系統(tǒng)設備(如鍋爐、水泵、熱水壓力罐等)的結構、性能和維護、保養(yǎng)要求。按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的指引進行維護保養(yǎng)。

第6篇 燃氣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為了保證全自動燃氣常壓熱水鍋爐機組在使用周期內安全、高效、經濟運行,確保設備安全可靠運行,杜絕操作人員違規(guī)操作,便于操作檢修人員進行科學規(guī)范、正確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特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一、安全注意事項

1、燃氣熱水鍋爐房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備必需的消防器材;機房內禁止存放油脂、木材等易燃物品,機房內嚴禁吸煙、閑雜人員嚴禁進入。 2、操作人員要熟知熱水鍋爐各部件性能、結構,明確各主要部件的安裝位置及作用,禁止未經培訓的人員進入鍋爐房操作設備。 3、進入燃氣熱水爐機房的操作人員必須攜帶燃氣報警儀,合閘送電前,必須檢查室內燃氣,確保室內燃氣濃度不得高于0.5%,否則嚴禁合閘送電,同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換氣。 4、開機前必須檢查確認供電電源電壓符合要求,不得出現(xiàn)缺相或接地故障;電控及機械設備符合設備完好標準要求,嚴禁帶故障開機。 5、開機前必須確保冷、熱水循環(huán)熱交換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泵,各閥門完好啟閉靈活,壓力表、溫度計等設施完好,管路系統(tǒng)無泄漏,補水水箱水位符合規(guī)定標準,否則禁止開啟機組。 6、開機前必須檢查燃氣氣供氣系統(tǒng),確保無泄漏、壓力正常符合規(guī)定(>8kpa),若氣壓異常,禁止開機。

二、循環(huán)水泵的操作程序

1、啟動燃燒器前,必須先啟動1#循環(huán)泵,水泵啟動后,檢查循環(huán)系統(tǒng)壓力在0.13mpa時為正常,如果壓力表指針來回游動,說明系統(tǒng)內存有空氣,必須要將空氣排除,等待水泵運轉正常后,再啟動2#水泵。 2、確認1#水泵運轉正常后,啟動2#水泵,檢查水泵壓力表指針在0.4mpa時為正常,指針來回游動時必須將空氣排除,排至水泵運行正常。 3、確認循環(huán)系統(tǒng)水泵溫度、聲音正常,循環(huán)運行正常平穩(wěn)后,做好啟動燃燒機的準備工作。

三、燃燒器的操作程序

1、cwns系列全自動燃氣常壓熱水鍋爐采用鍋爐電腦自動化控制,設備采用一鍵式控制,所以操作人員嚴禁擅自改動已設定運行參數(shù)。 2、啟動燃燒器前,必須打開燃氣供氣管路蝶閥,確保燃氣管路供氣壓力必須保持在

- 1 - 0.006mpa—0.015mpa之間,鍋爐水位符合規(guī)定標準,否則嚴禁啟動燃燒器。 3、將配電柜電源空氣開關合閘,使鍋爐控制器得電,此時鍋爐控制器電源指示燈亮,液晶屏進入初始畫面。經過5秒后,當液晶屏進入主界面后按下“啟動”按鍵,此時控制器進入自動控制狀態(tài)。 4、燃燒器啟動后,送風機電動機旋向應與標識方向一致,此時燃燒器進入檢漏、點火自動控制程序,操作人員只需觀察伺服電機、檢漏控制器、點火控制器動作情況,當發(fā)現(xiàn)有異常時,正確規(guī)范的進行處置。 5、燃燒器點火過程中,如程控器故障燈亮,請按故障復位按鈕,燃燒器復位后將重新啟動。若按上述方法操作的三次后機組不能正常工作,必須停機檢查故障原因經正確排除后方可正常啟動機組。 6、在正常啟動周期內,操作人員必須注意燃燒器啟動過程是否正常;待燃燒器正常點火后,必須觀察火焰是否正常,是否有異常聲音。 7、燃燒器正常點火運行后,操作人員要注意觀察循環(huán)系統(tǒng)、燃燒系統(tǒng)的運行參數(shù),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時刻觀察補水水箱水位,嚴禁鍋爐設備缺水運行。

四、停機操作程序

1、當冷水循環(huán)換熱系統(tǒng)水溫達到使用要求時,首先按下鍋爐控制器“停止”按鍵,此時鍋爐控制器進入停止運行狀態(tài),燃燒器同樣停止運行。 2、燃燒器停止運行后,依次按下冷、熱循環(huán)水泵“停止”按鈕,停止運行循環(huán)水泵;若長期停機必須將配電柜內所有空氣開關斷電、總電源隔離刀閘斷開。 五、設備的運行維護保養(yǎng) 1、維護保養(yǎng)設備時必須在停機斷電狀態(tài),嚴禁在設備運行期間擦拭、維護保養(yǎng)設備,嚴禁用水清洗設備部件,嚴禁使用濕抹布擦拭火焰觀察口玻璃。 2、燃氣熱水爐操作人員在機組運行期間,應經常巡視檢查機房內各設備、儀表的運行狀況,及時規(guī)范填寫相關記錄。3、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年檢。

第7篇 常壓熱水鍋爐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司爐工人須取得司爐操作證后才能操作鍋爐。

2、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zhí)行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

3、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2)水位或溫度傳感器失效。

(3)鍋爐給水系統(tǒng)有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4)嗅到異味,發(fā)覺燃氣泄漏。

(5)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工作人員安全。

(6)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運行安全,如燃氣泄漏等。

4、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再次使用前必須先將鍋爐及除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

5、鍋爐停用后,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予表面和煙道中沉積的煙炱和污物。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6、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給水符合常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7、請勿在鍋爐周圍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保持整潔。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請務必放氣。

9、為了鍋爐的安全運行,請在一年內對鍋爐進行二次定期檢查,將檢查記錄保存三年。檢查內容包括:燃燒機、控制柜和水泵運行情況等。二、鍋爐操作規(guī)程

1、鍋爐啟用時打開管路,通過膨脹水箱把水輸入爐體及管路內,直到排氣閥門出水為止。使鍋爐處于滿水狀態(tài)。

2、打開電源開關,將控制柜上的溫度控制器調到所需的高溫與低溫。

3、檢查各種儀器、儀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爐水溫控”、“回水溫控”。

5、打開電源開關,控制柜上的電源指示燈亮。

6、按“運行”鍵,此時鍋爐水泵開始工作,同時運行指示燈亮。

7、當需要水泵停止運行時,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啟/?!辨I,則水泵立即停止熱循環(huán)。若要整臺鍋爐停止運行,則在水泵停止運行后,關掉電源(此時電源指示燈熄滅)、關掉給水閥的閥門。

8、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泵,待供熱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9、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zhí)行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

10、常壓鍋爐用水必須經過軟化處理。

11、長期停機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鍋爐在使用前應進行煮爐,以便清除油污及鐵銹等雜物,防止鍋爐結垢造成機體損害,提高熱效率,節(jié)約燃料。

12、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2)溫度傳感器失效。

(3)鍋爐給水系統(tǒng)有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4)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工作人員安全。

(5)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運行安全,如燃氣泄漏等。

13、鍋爐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煮鍋除垢,具體時間視鍋爐用水的水質而定。

14、爐體內部的停爐保養(yǎng)方法由停爐時間長短而定。一般情況下,停爐不超過1個月,可用濕法保養(yǎng),1個月以上應采用干法保養(yǎng)。

第8篇 燃煤熱水鍋爐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 總則

1.1編制的目的

為了確保在取暖期間熱源鍋爐的安全運行,促進和提高司爐人員安全操控技能,最大限度的減少運行事故的發(fā)生,提高供暖質量,降低運行成本,特制定本規(guī)程。

1.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僅限于本企業(yè)內部燃煤熱水鍋爐使用。

1.3工作原則

安全第一,始終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實提高供熱質量,保障社會和諧安定,同時提升操作技術水平,提升熱源鍋爐經濟運行標準。

二、 操作規(guī)范

2.1 鍋爐啟動運行前注意事項

2.1.1 司爐人員應認真學習鍋爐運行規(guī)程和事故處理規(guī)程,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1.2 新安裝鍋爐應由生產廠家技術人員對鍋爐進行調試,具備點火條件后,在生產廠家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方可進行點火啟動。

三、 點火啟動

3.1 點火前應具備的現(xiàn)場條件

3.1.1 與尚在施工的現(xiàn)場及有關系統(tǒng)之間,已有可靠的隔離和隔絕。

3.1.2 每個取暖期的第一次點火,需按規(guī)程進行烘爐7-10天。

3.1.3 地面整潔,運行人員能安全通行。

3.1.4 具備充分可靠的證明、通訊及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暢通。

3.2點火設備及系統(tǒng)應具備的條件

3.2.1 壓力表、安全閥經專業(yè)機構校驗合格,確保狀態(tài)良好。

3.2.2 熱儀表均已調試完畢,能夠正常使用。

3.2.3 鍋爐防爆門安裝符合要求,能可靠動作,動作時噴出氣體不會燒傷工作人員和引起火災。

3.2.4 運行事故照明,越限報警及鍋爐各種保護系統(tǒng)動作檢查試驗狀態(tài)良好。

3.2.5 水處理系統(tǒng)能連續(xù)供應足夠量的軟化水。

3.2.6 爐膛及返料器上風帽小孔暢通。

3.2.7 布風板上應鋪厚度300㎜的直徑0-8㎜的爐渣。

3.2.8 底料上層已具備木柴或木炭燒成的100㎜炭火層。

3.2.9 開啟進回水閥門、開啟系統(tǒng)循環(huán)泵、進回水路暢通。

3.3 點火

3.3.1 將炭火層在床料上扒平,未燒透的木炭清除,投入少量引火炭。

3.3.2 啟動引風2分鐘,再啟動送風,此時一次風應盡快超過最小風量,否則會引起低溫結焦,爐內明火消失轉暗,稍后火色由暗轉為暗中帶紅,出現(xiàn)類似紅綢飄舞的紅色大浪。此時調風要準確,用大鉤撥料防止硫化死區(qū),局部結焦。

3.3.3 此前可人工向爐內少量投煤,當風量調節(jié)到臨界風量時,爐內火色由暗紅轉為桔紅,此刻啟動給煤機,很快床溫升至700-800℃,時間約2-3分鐘,此時調風要快,給煤及時,既要防止結焦,又要防止滅火。在無把握的情況下,寧可滅火也不要超溫結焦。

3.3.4 在料層溫度升至850℃時,根據(jù)溫度變化趨勢,提前調一次風量,減小溫度波動幅度,使床溫逐漸穩(wěn)定在900-950℃之間。

3.3.5 當床溫達到900℃左右,硫化正常,床溫上升平穩(wěn),維持給煤量,一次風開始維持臨界硫化風量,可適當調整給煤機的轉速,控制爐溫。燃燒正常后,開啟返料風門,使其硫化循環(huán),如床溫下降很快,可適當放灰,稍增給煤量。重復操作,直到反料器安全投入運行。

四、 運行監(jiān)視

4.1 運行應加強床溫監(jiān)視,爐溫過高時結焦,過低時熄火,一般控制在850-950℃之間。如進行爐內脫硫,床溫控制在850-870℃之間,最高不能超過900℃,否則會降低石灰石利用率。當爐溫升高時,開大一次風門;爐溫低時,關一次風門。超高時(1000℃)停煤加風,低于800℃時,應加煤減風,但風力最小也要保持最低硫化狀態(tài)。若溫度繼續(xù)下降,應停爐,查明原因在啟動。

4.2 料層厚度的控制

為了保證鍋爐穩(wěn)定運行,經濟運行,料層壓差保持在700-800pa之間,料層壓差超過此值時,可通過放渣來調整。放渣原則是少放勤放,一次放渣太多,會影響鍋爐的穩(wěn)定運行、出力和效率。

4.3 爐膛物料濃度的控制

一定的物料濃度,對應著一定爐膛壓差值,控制爐膛壓差值可以控制爐膛的出力,正常運行中爐膛壓差值維持在700-900pa,若差值太大,通過放循環(huán)灰來調整,放灰原則是少放勤放。

4.4 二次風的投入和調整原則

約60%負荷時開始投入二次風,當一次風不滿足爐溫的情況下,當總風量不足(過熱器層氧含量低于3-5%時)可逐漸開啟二次風,隨著鍋爐負荷增加,二次風量逐漸增大。

4.5 返料器控制

運行中,加強監(jiān)視返料器床溫,防止超溫結焦,最高不宜大于950℃,當返料器床溫過高時,應減少給煤量和負荷,查明原因后消除。

4.6鍋爐出力調整

當增荷時,應當少量增加一次風和二次風量,再少量加煤,如此反復調節(jié),直到所需出力。增負荷率一般控制在2-5%/分之間,;減荷時,應先調整煤量,再適當減少一次風和二次風量,并慢慢放掉一部分循環(huán)灰,以降低爐膛壓差,如此反復操作,達到目的為止,緊急情況下,減荷率可達到20%/分,一般情況控制在5-10%/分。

4.7 鍋爐壓火

4.7.1 暫時停運時,可以進行壓火操作,加大給煤量,使爐溫升高到930-950℃停止給煤,待爐溫降至850℃時,迅速關閉風門,立即停一次、二次風機和引風機,關閉風機調節(jié)風門及其它風門,同時關閉返料風門,放掉循環(huán)灰。

4.7.2 需要長時間壓火時,風機停運后,應迅速打開爐門,均勻地加一層約30㎜厚的煙煤,壓火時間長短取決于靜止料層溫度下降的速度,料層的薄厚。重新啟動時,料層溫度不應低于600℃.

4.7.3鍋爐的壓火再啟動

啟動前打開爐門,觀察煤層燃燒和床料底火情況,當煤量過多時,可扒出一部分,再加少量煙煤攪拌均勻,當上層已燒乏,爐溫又較低時,可加少量煙煤攪拌均勻,稍停3-5分鐘后,啟動引風機,小風量轉動3分鐘,充分排出爐內可燃氣體,再啟動一次風機,調至點火風量,當床溫達到800 ℃時,啟動給煤機,逐漸加大給煤量,通過調整煤量和一次風控制床溫,隨后將返料器投入,在20-30負荷時運行一段,然后按需要升負荷。

五、 停爐

六、 正常停爐,先停止給煤,待床溫降至800 ℃以下時,依次停二次風機、一次風機、引風機,放掉返料器灰。

第9篇 酒店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3

酒店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三)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規(guī)程,嚴格按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

(一)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電源是否正常,電源開關應合上,電壓正常。

2、查看上一班的運行記錄,了解鍋爐運行狀態(tài),如果是停爐,應了解停爐原因和時間。

3、打開供水閥檢查自來水壓力是否正常(應是0.55mpa左右),鍋爐補水箱的水位不應超過玻璃液位計的一半。

4、檢查各壓力表閥是否打開,各壓力表是否靈敏準確,煙囪風門是否打開。

5、檢查管道煤氣閥門啟閉是否正確,管道氣壓力應在380pa左右。

(二)啟動熱水爐供應熱水:

1、合上配電開關箱內的開關,給鍋爐送電。時間繼電器開關撥至on位置。

2、將鍋爐電控箱面板上的溫度控制旋鈕設置到70度。

3、按鍋爐電控箱面板上的開關到“on”位置啟動鍋爐,此時電源指示燈(紅)亮,鍋爐的風機應該運行,約45秒,燃燒器點火,此時指示燈亮(綠),完成啟動過程。

4、打開與啟動的鍋爐相對應的熱交換器水泵管道上的閥門。

5、檢查熱水箱上的溫控器是否設定在60-65℃。

(三)運行管理及注意事項:

1、經常檢查自來水壓力、鍋爐補水箱水位、管道液化氣壓力、鍋爐內和熱水箱內的水溫。以上參數(shù)應符合下列要求:

自來水壓力0.5-0.55mpa

補水箱水位不超過玻璃水位計一半。

鍋爐內水溫70-80℃。

熱水箱內水溫60-65℃。

管道液化氣壓力280-380pa

2、經常檢查鍋爐和水泵的運行狀態(tài)。發(fā)現(xiàn)鍋爐故障指示燈(紅)和超溫指示燈(紅)亮時,要及時排除故障,重新啟動。發(fā)現(xiàn)水泵有異常聲音或嚴重漏水,必須立即停泵維修。

3、接班后,交班前必須記錄設備運行狀態(tài)(參數(shù)),平時每2小時記錄一次。

(四)停爐操作:

1、按鍋爐電控箱面板上開關到“off”位置,鍋爐即停止運行。

2、將水泵轉換開關轉至“停止”位置。

3、如暫不需要供應熱水,則停止水泵運行;如繼續(xù)用熱水,則水泵繼續(xù)運行。

4、關閉管道液化氣閥門。

5、打掃鍋爐房衛(wèi)生。

(五)設備維護、保養(yǎng):

1、如果連續(xù)停爐超過3天以上,重新啟動需將供水系統(tǒng)(包括熱水箱)內的剩余水排放干凈,重新灌入新鮮的自來水。

2、鍋爐內的一次循環(huán)水三個月更換一次。(注意:任何時候鍋爐內必須充滿水)。

3、一般情況下,一年用高級除垢劑清洗一次板式熱交換器。如結垢嚴重,影響熱交換,則隨時進行清洗。

4、如發(fā)現(xiàn)鍋爐內結垢嚴重(具體反映在排煙溫度明顯升高和每小時用煤氣量明顯增加)。則請廠家技術人員指導清洗鍋爐。(注意:清洗劑對金屬應無腐蝕性)。

5、系統(tǒng)的壓力表和溫度計每年要校驗一次或更換新表。

6、管道液化氣系統(tǒng)出現(xiàn)故障,不是緊急情況一般不要自行修理,要及時通知燃氣公司派人來處理。

7、操作人員除熟悉本規(guī)程外,還要熟悉本供熱系統(tǒng)設備(如鍋爐、水泵、熱水箱等)的結構、性能和維護、保養(yǎng)要求。按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的指引進行維護保養(yǎng)。

第10篇 14mw高溫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嚴格執(zhí)行《一般安全守則》。

(一)烘 爐

第一條 新建或大修爐墻后的鍋爐,必須進行烘爐。

第二條 烘爐前:

1、水壓試驗合格。

2、備好烘爐燃料、工具、安全護具及照明設施。

3、做好爐膛出口溫度測點及取樣點的準備工作。

4、安裝好烘爐用的臨時設施。

5、具備點火條件。

6、各排水閥、取樣器閥門全部關閉。

7、打開再循環(huán)閥門和排氣閥門。

8、如須繼續(xù)煮爐,要準備好連續(xù)煮爐的工作。

第三條 烘爐時:

1、開始烘爐,嚴禁用烈火烘烤。

2、烘爐初期要自然通風,必要時,可起動風機進行強力通風。

3、烘爐時間要根據(jù)鍋爐型號、爐墻結構、爐膛溫度、砌筑質量等因素決定,新安裝鍋爐按出廠技術要求決定。燃燒強度根據(jù)鍋爐尾部煙氣溫度進行控制。

4、烘爐,溫度要緩慢升高,火焰分布均勻,嚴禁急劇變化、滅火、斷火。

5、監(jiān)視爐墻變化,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報告并做好記錄。

6、對鍋筒及各聯(lián)箱的膨脹要隨時監(jiān)視和記錄,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爐溫度到第一次恒溫時,每班定期排污一次,加強水循環(huán),使各部受熱均勻。

8、冬季烘爐,要采取防凍措施,保持鍋爐房內室溫在5℃以上。

(二)煮 爐

第一條 煮爐前:

1、鍋爐附機、燃料系統(tǒng)、軟化水系統(tǒng)、給水系統(tǒng)均要試運行。

2、各系統(tǒng)配置的熱工儀表、聲響光色、信號、永久照明、通訊聯(lián)絡及消防設施等均安裝完畢,并試運合格。

3、檢查上、下鍋筒、聯(lián)箱的銹垢情況以確定煮爐時的加藥量。

4、準備好煮爐的藥品,現(xiàn)場應清掃干凈。

5、烘爐后,鍋爐要在工作壓力下進行一次水壓試驗,當烘爐與煮爐連續(xù)進行時,則水壓試驗可改在煮爐后檢查完畢進行。

6、化驗人員準備好化驗所用器具和藥品。

第二條 煮爐時:

1、鍋爐水要加至鍋筒二分之一處,并保持常壓,打開再循環(huán)閥門。

2、根據(jù)鍋爐類型,按規(guī)定確定煮爐煮爐加藥量:

┏━━━━━━━━━┯━━━━━━━━━━━━━━━━━┓

┃│ 加藥量(kg/m水容積)┃

┃藥品名稱├─────┬─────┬─────┨

┃│第一類鍋爐│第二類鍋爐│第三類鍋爐┃

┠─────────┼─────┼─────┼─────┨

┃氫氧化鈉(naoh)│2-3│3-4│5-6┃

┠─────────┼─────┼─────┼─────┨

┃磷酸三鈉(na3po4) │2-3│2-3│5-6┃

┗━━━━━━━━━┷━━━━━┷━━━━━┷━━━━━┛

注:①、藥品純度100%;

②、準備藥量為總加藥量的1.25-1.5倍;

③、水銹鐵銹特別厚時,其加藥量要增加50-100%;

3、加藥前將藥調配成20%的濃度,嚴禁將固體藥直接入爐。

4、加藥時,所用藥品一次加完。

5、煮爐期間要定時化驗爐水堿度,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排污。要隨時監(jiān)視和記錄鍋爐膨脹變化情況。

第三條 煮爐后,檢查鍋筒、水冷壁、下聯(lián)箱無異常并進行內部清洗,再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三)鍋爐點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一條 檢查確認鍋爐各部件及輔助設備、安全附件、電器儀表安全可靠,并進行冷態(tài)試車,保證狀態(tài)良好。

第二條 按規(guī)定對鍋爐及采暖系統(tǒng)加水,要及時排風,并保持安全運行壓力,檢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無滲漏情況。

第三條 壓力表、安全閥要定期校驗。

第四條 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定壓和調壓由專業(yè)人員進行,調壓完畢后,禁止隨意調整。

第五條 起動引風機2-3分鐘后,再開鼓風機對爐膛和煙道進行通風。

第六條 停止運行一年以上的鍋爐,必須經過技術檢驗和水壓試驗后方可點火。

第七條 點火前要啟動循環(huán)水泵,待系統(tǒng)中的水循環(huán)起來以后,才能點火。

第八條 點火后必須緩慢升溫。

第九條 并爐時必須緩慢操作,兩爐水的溫差不大于15℃時才可進行并爐。

(四)正常運行

第一條 隨時檢查壓力表和溫度表是否正常;隨時檢查集氣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條 根據(jù)鍋爐負荷及燃煤燃燒情況,調整爐排速度及煤層厚度,合理配風。

第三條 每周做一次安全閥手動開啟試驗,檢查安全閥處于正常狀態(tài)。

第四條 每班排污一次,根據(jù)水質化驗情況,適當增加排污次數(shù)。第五條 第六條 分析報告,按循環(huán)水量及時對水質進行軟化水,以免鍋爐內部結垢。

第五條 定期巡回檢查運轉設備,及時做好維修保養(yǎng)。

(五)緊急停爐及暫時停爐

第一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要緊急停爐:

1、因循環(huán)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水溫度上升到與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差小于20℃。

2、爐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

3、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

4、壓力表、安全閥或排污閥全部失效。

5、鍋爐元件損壞,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

6、補給水泵不斷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二條 緊急停爐,可按以下方法進行:

1、停止供給燃料和通風,將爐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濕爐灰壓在燃煤上,使爐火熄滅,禁止用水澆入爐膛內滅火。

2、爐火熄滅后,打開灰擋板和灰門進行通風,使爐膛冷卻。

3、關閉鍋爐出水閥,緩慢打開緊急排放閥排汽,同時注意觀察溫度、壓力的變化。

4、在緊急停爐前,如非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故障,仍可向爐內進水;否則可打開自來水進水閥,利用自來水壓力向爐內進水。

5、如因鍋爐嚴重失水緊急停爐時,嚴禁向爐內直接進水。

6、鍋爐房發(fā)生火災時,司爐工要迅速報警,并采取一切滅火措施,但不得放棄對鍋爐的管理,如火災危及鍋爐安全而又無法迅速撲滅時,要緊急停爐。

第三條 暫時停爐時,要嚴密監(jiān)視鍋爐溫度、壓力,隨時準備用自來水對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補水,降低爐水溫度(但應避免大量充水使爐水溫度過低)。停電后要立即啟動備用電源,保證循環(huán)泵的正常運行。

第四條 非電氣故障停爐時,要先關鼓風機,再關引風機。

第五條 暫時或緊急停爐時,要保持循環(huán)水泵運轉。

第11篇 燃煤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運行規(guī)范措施

一、 點火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1、鍋爐受壓元件的檢查

⑴檢查鍋爐受壓元件有無鼓包,變形,滲漏,腐蝕,磨損,過熱,脹粗等缺陷,保證受壓元件完整無損。

⑵檢查受熱面管子及鍋爐范圍內的管道,保證其通暢。

⑶檢查鍋爐所有人孔和手孔蓋是否裝好,各法蘭密封處螺絲是否擰緊等,同時應檢查法蘭處裝置的臨時隔板及其它臨時堵頭是否全部拆除。

⑷確認鍋筒和管道內無遺留的工具、螺栓、焊條及其他各類雜物時關閉所有人孔門和手孔門。

⑸檢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齊全、牢固。

2、鍋爐爐墻及煙風道的檢查

⑴檢查煙道、風道及風室是否嚴密,有無積灰,其調節(jié)門、閘板須完整嚴密,開關靈活,啟閉指示準確。

⑵鍋爐外部爐墻應完好嚴密,爐門,灰門、看火門和檢查門等裝置完整齊全,關閉嚴密。

⑶檢查爐膛內有無積灰、結焦,檢修用的腳手架等已經清除。

3、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及儀表的檢查

⑴出水高低溫、爐膛負壓高低等自動報警和連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⑵安全閥、壓力表及各種熱工儀表應齊全、靈敏可靠,檢查合格后,應使壓力表旋塞處于工作狀態(tài)。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檢查

⑴檢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暢,管道上的金屬堵板應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應完好,管道應在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膨脹。

⑶檢查管道的保溫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規(guī)定,表示管道內介質流向的箭頭符號是否正確、鮮明。

⑷管道和閥門連接應完好,不滲漏,閥門開關應靈活可靠,主要調節(jié)閥門的開度指示應明顯。

5、燃燒設備、輔助設備的檢查

⑴檢查燃燒裝置是否完好;對機械傳動系統(tǒng),輸煤系統(tǒng),出碴系統(tǒng)試轉正常;調速箱安全彈簧壓緊程度應適當,潤滑良好;煤閘板尺指示正確。老鷹鐵整齊、完好,擋渣器完整,動作靈活,煤倉有儲煤。

⑵檢查輔助設備(引風機、鼓風機、水泵等)聯(lián)軸器是否連接牢固;三角皮帶松緊適當;潤滑油應良好、充足;冷卻水暢通。檢查合格后,裝好安全防護罩,分別進行試運轉,并注意空轉時的電流。

⑶脫硫除塵裝置設備完好,單機試運轉正常,水系統(tǒng)暢通,落灰口水封閉嚴密,不漏風。

⑷引風機和鼓風機的進風調節(jié)門及其轉動裝置開關靈活,開關方向正確,進風調節(jié)門處于關的位置;保證鼓、引風機的軸承內有充足的潤滑油,用手盤車風機轉子轉動靈活。

⑸各種轉動機械的電動機在啟動前,應有專業(yè)的電工進行檢查,得到其允許后方可啟動;在正式投入運行前,各種轉動機械應進行試運行,10-15分鐘。

⑹經檢查鍋爐符合運行要求后,即可開始進行上水,上水時應開啟鍋筒上的空氣閥。進水宜緩慢,進水期間應檢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閥門,法蘭是否有漏水現(xiàn)象;否則,應停止上水進行處理。

二、鍋爐點火

1、點火前應先開啟循環(huán)水泵(分布式變頻二級泵系統(tǒng)循環(huán)泵的啟動見此系統(tǒng)操作規(guī)程),

檢查循環(huán)水泵流量揚程是否正常,待網路系統(tǒng)中水循環(huán)、排氣、上壓至設定值后,確認無問題再點火。

2、升火前先打開鍋爐的煙風擋板,自然通風10分鐘左右;如用機械通風,則須5分鐘左右,以排除煙道和爐膛內積存的可燃氣體。

3、將自然通風門開到適當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嚴禁用揮發(fā)性強烈的油類引火。

4、先開引風,后開鼓風,在升溫過程中應注意空氣預熱器出口煙溫,當煙氣溫度達到120℃時刻必須啟動送風機,以防止預熱器管子過熱變形或燒壞。

5、啟動脫硫除塵設備。

6、鍋爐點火后,火力應由弱到強逐漸加大并能使加入爐內的煤正常著火后,啟動爐排,調整煤閘板的開度70-120mm,啟動送風機加大風量,盡量使煤達到完全燃燒。

7、當灰渣將要落入灰斗前,啟動除渣機投入運行,并保持除渣機水封正常。

8、在升溫過程中應注意調整燃燒,保持爐內溫度均勻上升,受壓元件均勻受熱。升火速度不能太快,從冷爐點火到開始起溫,一般情況下應不少于0.5-2小時。

三、鍋爐的運行調節(jié)與監(jiān)控

1、燃燒調節(jié)

⑴根據(jù)鍋爐的負荷調整鼓風機的頻率和煤層厚度,在保證煤充分燃燒的前提下盡量減小鼓風量,以減小過剩空氣系數(shù),并在保證爐膛負壓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引風量。

⑵在運行中鍋爐爐膛出口負壓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許正壓運行。

⑶在運行中應經常注意鍋爐各部位的煙氣溫度和阻力的變化。

⑷經常檢查爐排運轉情況,不跑偏、不掉片、不過熱、不變形。

⑸經常檢查爐排上煤的燃燒情況,著火線不能離煤倉太近,也不能脫火,燃盡線離老鷹鐵要有一定距離,如出現(xiàn)火龍、風口、火床不平應及時調風、扒煤,消除此現(xiàn)象。

⑹在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爐排有過熱現(xiàn)象,應加強通風冷卻,不可向燒紅的爐排上澆水冷卻。

⑺檢查鍋爐的負荷情況,對燃煤鍋爐而言,滿負荷運行的效率最高。

⑻應經常清理各風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響通風,燒壞爐排。

⑼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如產生汽化現(xiàn)象時應

迅速開啟泄放閥,同時開啟緊急補水管,向爐內補水。并打開放氣閥排氣。

2、經常檢查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轉情況是否正常,省煤器、脫硫除塵器的堵塞情況。鼓、引風機運轉是否正常,引風機是否震動。

3、檢查各轉動設備的潤滑情況,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鍋爐運行中,嚴禁在有壓力或爐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緊固人孔、手孔,和法蘭螺絲,管道焊補等),以防止熱水噴出傷人。

5、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不得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按時巡回檢查并填寫運行記錄和設備維護保養(yǎng)記錄。

6、必須經常保持現(xiàn)場清潔,做到無雜物、無積灰、無積水、無油垢等。

四、鍋爐排污

1、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排污。

2、在壓力穩(wěn)定,負荷較低的情況下進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應按循環(huán)回路順序進行,每一循環(huán)回路的排污持續(xù)時間不宜超過30秒鐘,不準同時開啟兩個或多個排污閥,以免破壞水循環(huán)。

4、當排污管道內發(fā)生水沖擊時,應稍微關一下排污閥,直到沖擊聲消失,然后緩緩開大。

5、當運行排污時,應特別注意鍋筒壓力不得低于額定值。

五、停爐

1、正常停爐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間停爐,煤倉可適當存煤;采暖期結束停爐,應待煤倉內存煤全部進入爐膛后,再停止爐排轉動。

⑵待煤燒完,先停鼓風、后停引風;爐水溫度下降至50℃以下時,方可停止水循環(huán)。

⑶停爐后4-6小時內,應緊閉所有門孔和煙道擋板,防止鍋爐急驟冷卻。

⑷停爐4-6小時后,可逐漸開啟門孔煙道擋板進行自然通風。

⑸停爐最少4小時后可以啟動爐排拉出灰渣;排渣前應先啟動除渣機。

2、緊急停爐

⑴在遇到下列情況時,鍋爐機組應立即停止運行:

①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停運。

②爐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環(huán)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20℃。

④水位計、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⑤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⑥補給水泵不斷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

⑦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脅鍋爐安全運行。

⑧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運行允許范圍時。

⑵緊急停爐的操作步驟:

①停止給煤,關閉弧形擋板,停止鼓風,減弱引風(爆管事故則全開引風),打開放灰板和渣斗門。

②將爐排開至最大,使爐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內,并用水澆滅,嚴禁向爐膛內澆水滅火。

③打開各風室風門,停止引風機,使鍋爐自然通風。

④繼續(xù)爐排轉動,直至爐排冷卻為止。

第12篇 燃煤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運行規(guī)范措施

一、 點火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1、鍋爐受壓元件的檢查

⑴檢查鍋爐受壓元件有無鼓包,變形,滲漏,腐蝕,磨損,過熱,脹粗等缺陷,保證受壓元件完整無損。

⑵檢查受熱面管子及鍋爐范圍內的管道,保證其通暢。

⑶檢查鍋爐所有人孔和手孔蓋是否裝好,各法蘭密封處螺絲是否擰緊等,同時應檢查法蘭處裝置的臨時隔板及其它臨時堵頭是否全部拆除。

⑷確認鍋筒和管道內無遺留的工具、螺栓、焊條及其他各類雜物時關閉所有人孔門和手孔門。

⑸檢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齊全、牢固。

2、鍋爐爐墻及煙風道的檢查

⑴檢查煙道、風道及風室是否嚴密,有無積灰,其調節(jié)門、閘板須完整嚴密,開關靈活,啟閉指示準確。

⑵鍋爐外部爐墻應完好嚴密,爐門,灰門、看火門和檢查門等裝置完整齊全,關閉嚴密。

⑶檢查爐膛內有無積灰、結焦,檢修用的腳手架等已經清除。

3、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及儀表的檢查

⑴出水高低溫、爐膛負壓高低等自動報警和連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⑵安全閥、壓力表及各種熱工儀表應齊全、靈敏可靠,檢查合格后,應使壓力表旋塞處于工作狀態(tài)。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檢查

⑴檢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暢,管道上的金屬堵板應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應完好,管道應在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膨脹。

⑶檢查管道的保溫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規(guī)定,表示管道內介質流向的箭頭符號是否正確、鮮明。

⑷管道和閥門連接應完好,不滲漏,閥門開關應靈活可靠,主要調節(jié)閥門的開度指示應明顯。

5、燃燒設備、輔助設備的檢查

⑴檢查燃燒裝置是否完好;對機械傳動系統(tǒng),輸煤系統(tǒng),出碴系統(tǒng)試轉正常;調速箱安全彈簧壓緊程度應適當,潤滑良好;煤閘板尺指示正確。老鷹鐵整齊、完好,擋渣器完整,動作靈活,煤倉有儲煤。

⑵檢查輔助設備(引風機、鼓風機、水泵等)聯(lián)軸器是否連接牢固;三角皮帶松緊適當;潤滑油應良好、充足;冷卻水暢通。檢查合格后,裝好安全防護罩,分別進行試運轉,并注意空轉時的電流。

⑶脫硫除塵裝置設備完好,單機試運轉正常,水系統(tǒng)暢通,落灰口水封閉嚴密,不漏風。

⑷引風機和鼓風機的進風調節(jié)門及其轉動裝置開關靈活,開關方向正確,進風調節(jié)門處于關的位置;保證鼓、引風機的軸承內有充足的潤滑油,用手盤車風機轉子轉動靈活。

⑸各種轉動機械的電動機在啟動前,應有專業(yè)的電工進行檢查,得到其允許后方可啟動;在正式投入運行前,各種轉動機械應進行試運行,10-15分鐘。

⑹經檢查鍋爐符合運行要求后,即可開始進行上水,上水時應開啟鍋筒上的空氣閥。進水宜緩慢,進水期間應檢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閥門,法蘭是否有漏水現(xiàn)象;否則,應停止上水進行處理。

二、鍋爐點火

1、點火前應先開啟循環(huán)水泵(分布式變頻二級泵系統(tǒng)循環(huán)泵的啟動見此系統(tǒng)操作規(guī)程),

檢查循環(huán)水泵流量揚程是否正常,待網路系統(tǒng)中水循環(huán)、排氣、上壓至設定值后,確認無問題再點火。

2、升火前先打開鍋爐的煙風擋板,自然通風10分鐘左右;如用機械通風,則須5分鐘左右,以排除煙道和爐膛內積存的可燃氣體。

3、將自然通風門開到適當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嚴禁用揮發(fā)性強烈的油類引火。

4、先開引風,后開鼓風,在升溫過程中應注意空氣預熱器出口煙溫,當煙氣溫度達到120℃時刻必須啟動送風機,以防止預熱器管子過熱變形或燒壞。

5、啟動脫硫除塵設備。

6、鍋爐點火后,火力應由弱到強逐漸加大并能使加入爐內的煤正常著火后,啟動爐排,調整煤閘板的開度70-120mm,啟動送風機加大風量,盡量使煤達到完全燃燒。

7、當灰渣將要落入灰斗前,啟動除渣機投入運行,并保持除渣機水封正常。

8、在升溫過程中應注意調整燃燒,保持爐內溫度均勻上升,受壓元件均勻受熱。升火速度不能太快,從冷爐點火到開始起溫,一般情況下應不少于0.5-2小時。

三、鍋爐的運行調節(jié)與監(jiān)控

1、燃燒調節(jié)

⑴根據(jù)鍋爐的負荷調整鼓風機的頻率和煤層厚度,在保證煤充分燃燒的前提下盡量減小鼓風量,以減小過??諝庀禂?shù),并在保證爐膛負壓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引風量。

⑵在運行中鍋爐爐膛出口負壓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許正壓運行。

⑶在運行中應經常注意鍋爐各部位的煙氣溫度和阻力的變化。

⑷經常檢查爐排運轉情況,不跑偏、不掉片、不過熱、不變形。

⑸經常檢查爐排上煤的燃燒情況,著火線不能離煤倉太近,也不能脫火,燃盡線離老鷹鐵要有一定距離,如出現(xiàn)火龍、風口、火床不平應及時調風、扒煤,消除此現(xiàn)象。

⑹在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爐排有過熱現(xiàn)象,應加強通風冷卻,不可向燒紅的爐排上澆水冷卻。

⑺檢查鍋爐的負荷情況,對燃煤鍋爐而言,滿負荷運行的效率最高。

⑻應經常清理各風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響通風,燒壞爐排。

⑼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如產生汽化現(xiàn)象時應

迅速開啟泄放閥,同時開啟緊急補水管,向爐內補水。并打開放氣閥排氣。

2、經常檢查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轉情況是否正常,省煤器、脫硫除塵器的堵塞情況。鼓、引風機運轉是否正常,引風機是否震動。

3、檢查各轉動設備的潤滑情況,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鍋爐運行中,嚴禁在有壓力或爐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緊固人孔、手孔,和法蘭螺絲,管道焊補等),以防止熱水噴出傷人。

5、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不得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按時巡回檢查并填寫運行記錄和設備維護保養(yǎng)記錄。

6、必須經常保持現(xiàn)場清潔,做到無雜物、無積灰、無積水、無油垢等。

四、鍋爐排污

1、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排污。

2、在壓力穩(wěn)定,負荷較低的情況下進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應按循環(huán)回路順序進行,每一循環(huán)回路的排污持續(xù)時間不宜超過30秒鐘,不準同時開啟兩個或多個排污閥,以免破壞水循環(huán)。

4、當排污管道內發(fā)生水沖擊時,應稍微關一下排污閥,直到沖擊聲消失,然后緩緩開大。

5、當運行排污時,應特別注意鍋筒壓力不得低于額定值。

五、停爐

1、正常停爐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間停爐,煤倉可適當存煤;采暖期結束停爐,應待煤倉內存煤全部進入爐膛后,再停止爐排轉動。

⑵待煤燒完,先停鼓風、后停引風;爐水溫度下降至50℃以下時,方可停止水循環(huán)。

⑶停爐后4-6小時內,應緊閉所有門孔和煙道擋板,防止鍋爐急驟冷卻。

⑷停爐4-6小時后,可逐漸開啟門孔煙道擋板進行自然通風。

⑸停爐最少4小時后可以啟動爐排拉出灰渣;排渣前應先啟動除渣機。

2、緊急停爐

⑴在遇到下列情況時,鍋爐機組應立即停止運行:

①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停運。

②爐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環(huán)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20℃。

④水位計、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⑤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⑥補給水泵不斷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

⑦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脅鍋爐安全運行。

⑧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運行允許范圍時。

⑵緊急停爐的操作步驟:

①停止給煤,關閉弧形擋板,停止鼓風,減弱引風(爆管事故則全開引風),打開放灰板和渣斗門。

②將爐排開至最大,使爐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內,并用水澆滅,嚴禁向爐膛內澆水滅火。

③打開各風室風門,停止引風機,使鍋爐自然通風。

④繼續(xù)爐排轉動,直至爐排冷卻為止。

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一、《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包括電加熱熱水鍋爐和鍋爐范圍內管道。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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