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一條 井下職工要認真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及上級有關的防滅火規(guī)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第三條 井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井下避災線路,必須熟悉滅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區(qū)域內各種器械存放地點。
第四條 井上下所設置的所有滅火器,保衛(wèi)科負責每年換藥一次,確保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 通風部門每旬對井上下消防器材庫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存儲的材料、工具損壞、丟失應及時補齊。
第六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等必須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滅火器材,通風部門應負責檢查使用情況。
第七條 井下硐室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不得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和廢油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第八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如確需時,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同時指定專人在現(xiàn)場檢查和監(jiān)督,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調度室,根據(jù)火災情況,及時上報縣、市局,同時通知救護隊,以便及時控制災情,進行救災。
第十條 井口房和風機房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十一條 井下機電硐室和皮帶機頭前后各20米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篇 露天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露天煤礦消防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神華集團公司、神寶能源公司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露天礦所屬各段、部(室)、外委單位。露天礦領導全礦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單位負責本轄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露天礦所屬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證消防工作與生產工作相結合。
第三條 露天礦防滅火組織機構對露天煤礦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各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章 防滅火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露天煤礦成立防滅火組織機構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各段、部(室)主要負責人 外委單位項目經理
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條 組織機構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qū)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制定審議本礦消防管理制度和辦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監(jiān)督落實情況。
(三)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檢查,開展好重大節(jié)日、重大防滅火季節(jié)的安全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和領導礦消防隊經常性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消防隊隊員防滅火技能。
(五)積極配合消防部門的檢查及火災原因的調查和火災事故的處理。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滅火安全責任制,消防操作規(guī)程,確定本單位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組織防滅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和消防培訓。
(四)制定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條 調度室職責
負責露天礦地面煤場及本管轄區(qū)域范圍內的檢查。
第八條 防排段職責
負責露天煤礦的日常防火工作,重點是煤層防火。
第九條 外委單位
各外委單位項目經理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設施的管理,加強生活區(qū)內防火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礦消防安全責任人(礦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保障礦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消防工作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滅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jù)《消防法》的規(guī)定建立消防隊。
第十一條 段(科)長、項目經理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落實防滅火檢查制度,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上報整改。
(四)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五)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防滅火、滅火知識。
(六)發(fā)現(xiàn)火災,按照滅火疏散預案進行疏散和撲救。
第十二條 班(隊)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
(二)做好本班(組)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時上報單位負責人。
(三)每周檢查本班(組)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確保本班(組)范圍內的消防器材、設施完整好用。
(四)發(fā)現(xiàn)違章用火、用電現(xiàn)象,及時制止,并上報單位負責人。
(五)宣傳消防知識,使本班(組)職工熟練掌握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
第十三條 消防隊員職責(消防隊員見附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熟悉、掌握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積極參加消防宣傳、培訓、火災事故專項應急演練等活動,會使用各種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立即整改消除,無法整改的,做好防滅火措施后,立即上報單位領導。
(四)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況,經常向職工進行防滅火和滅火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防滅火意識和滅火技能。
(五)積極參加火災的撲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隊長要不定期組織消防隊員進行防火演練。
(七)當發(fā)生火災事故時,由消防隊長統(tǒng)一調配人員組織滅火。
第十五條 焊接工職責
(一)焊接作業(yè)點,要與易燃、易爆車間、倉庫、油罐、堆垛等火災危險場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焊接作業(yè)地點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凈,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澆濕,周圍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鐵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擋,防止火花飛濺引起火災。
(三)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須進行技術處理,確定無燃燒爆炸危險后方可作業(yè),中途停止作業(yè)的應重新進行技術處理后才能作業(yè)。
(四)焊接時要嚴守操作規(guī)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經常檢查焊具氣瓶和乙炔發(fā)生器,防止發(fā)生事故。
第十六條 電工職責
(一)凡從事電業(yè)工作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持有特殊作業(yè)證方可上崗操作。
(二)嚴格遵守電工的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技術要求安裝、使用、維修各種電氣設備。
(三)未經有關部門審核的電氣線路、設備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供電設備,電工人員應拒絕安裝。
(四)變電站(室)應保持整潔衛(wèi)生,室內不準存放雜物及化學危險品,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潮濕及小動物進入。
(五)經常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設備、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
(六)值班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交接手續(xù),認真監(jiān)護,做好運行記錄,工作時間內不準喝酒,操作間(臺)內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
第三章 防滅火措施
第十七條 通則
(一)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yè)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和礦有關防滅火規(guī)定,杜絕火災事故發(fā)生。
(二)礦長為本單位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單位正職為各自責任區(qū)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滅火責任狀。
(三)各段、調度室、外委單位應根據(jù)本制度健全防滅火制度和責任制,成立防火組織機構,確立防火責任人,設專(兼)職防滅火管理人員、消防隊,名單報露天礦安全管理部備案。
(四)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滅火,春秋兩季重點防滅火。
(五)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滅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設防滅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
(九)禁止在電爐、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
(十二)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fā)現(xiàn)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fā)生火災。
(十三)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滅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xiàn)場做好監(jiān)護。
(十四)設備上和重點防滅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火作業(yè)。
第十八條 煤層防滅火
(一)在煤層上動火作業(yè)時,要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備滅火器、灑水車,必要時要鋪墊砂巖),安全管理人員要在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
(二)進入作業(yè)區(qū)的車輛要配好防滅火帽,生產車輛要包扎防滅火包布。
(三)生產現(xiàn)場嚴禁吸煙。
(四)防排段要派專人在煤層上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如發(fā)現(xiàn)火情,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由調度室統(tǒng)一安排人員及設備進行滅火。當火情無法控制時,應向公司調度室匯報請求支援。
(五)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情,都應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十九條 電氣設備防滅火
(一)配電室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
(二)箱變周圍應該筑土堤維護,防止變壓器油溢出。
(三)定期檢查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發(fā)現(xiàn)電纜破皮、漏電、短路或電線垂落、相互接觸,或與其他物體接觸等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進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或開關。
(五)當電纜穿過墻壁、地板、蘆葦或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纜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絕。
(六)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新設、增設的電氣設備,應當經主管單位或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可以通電使用。
(七)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fā)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八)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切斷電源。
(九)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電室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第二十條 電焊、氣焊防滅火
(一)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膠管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xiàn)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進行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出后,才可以點燃噴咀。
(四)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該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shù)木嚯x,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鐵絲綁扎,并要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和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tài)沒有消除以前,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熾熱的噴咀、電焊把手及焊條頭等,嚴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防滅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fā)、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二)收發(fā)、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wěn)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五)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出瓶內氣體。
(六)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七)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車輛防滅火
(一)嚴格執(zhí)行車輛清洗制度,確保車輛整潔、衛(wèi)生,防止油污遇熱起火。
(二)要經常檢查配線是否合理、有無老化,以免配線短路起火。
(三)檢修人員要按規(guī)程規(guī)定,按時更換液壓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壓油系統(tǒng)損壞,液壓油噴出,發(fā)生火災。
(四)車輛發(fā)生火災后,司機要馬上關閉發(fā)動機,防止事故擴大,然后,一邊按火災報警的四要點向礦調匯報,一邊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器進行積極地撲救。
(五)在用的灑水車應經常貯滿水,以備應急用,灑水車司機應時刻處于戒備狀態(tài),監(jiān)聽火情訊息,一旦發(fā)生火情,應立即出動,按照要求,積極組織滅火。
(六)車上的滅火器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過期、失效、用完應立即更換,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tài)。
(七)加強防滅火包布的檢查,有破損和油污大的及時更換,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壓膠管的檢查和包扎,在加強高壓膠管檢查的同時,應重視低壓膠管的檢查。特別是排煙箱(管)附近油管的檢查,發(fā)現(xiàn)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頭多次松扣,要及時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更換新油管。
第二十三條 倉庫防滅火
(一)庫房周圍不準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庫房內物品要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個庫房要規(guī)定貯存限額和標準。
(三)凡是性質互相抵觸或者火災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開貯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高壓架空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五)貯存有物品的庫房不要住人和設置火爐。
(六)貯存易燃物品的區(qū)域內禁止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七)能自燃的化學易燃物品,應當貯存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在熱天要采取降溫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應定期進行測溫,如果發(fā)現(xiàn)溫度升高,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大車庫防滅火
為了加強我礦的安全防滅火工作,避免作業(yè)區(qū)火災、設備火災、設備損壞的發(fā)生,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廠房有人看,設備有人管。具體要求如下:
(一)責任區(qū)劃分
段、外委單位和班組的作業(yè)區(qū)和工作場所即是單位、班組的防滅火區(qū)域,所使用、維修的設備也歸屬本單位、班組負責管理,落實防滅火責任制。
(二)具體要求
1.車庫夜間由夜班值班人員負責,每天要落實1名人員具體負責,該人如因工作出外作業(yè),可交付給另一名人員負責。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員都需要出外作業(yè)時,先檢查一遍負責的場所,認為無隱患,將維修間大門用明鎖鎖上后,方可離開。工作完畢回維修保養(yǎng)間后,要馬上檢查一遍自己所負責的場所。
2.夜間負責防滅火人員要每2小時巡視一次,并做好《巡視記錄》。遇有險情要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以便組織搶救。
3.車庫大門的鑰匙要有兩套,一套由本班組值班、值宿人員保管,一套由調度室保管,以備應急使用。
4.所有的車庫不允許停放待修車輛,所放車輛必須是處于完好備用狀態(tài),車門和發(fā)動機鑰匙要放在車上。長時間備用的車輛,電工要將電瓶卡子摘開,但要每臺車保證電瓶經常有充足的電量,以便能隨時啟動設備。
5.下班后入庫的車輛,司機必須關閉車上的總電源開關,并仔細檢查后方可離開。
6.夜間無人看管的辦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關閉照明及所有用電設備的開關。
7.露天礦所有場所一律不許設有電爐子。
8.各單位每班要將車庫、設備臨時停放點設備的明細報調度室一份,以后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組織應急救險。
9.車庫內的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保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tài)。
第四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核規(guī)定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給予直接負責人和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200元以下罰款:
1.擅自挪動消防器材或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違反禁令,在廠區(qū)、庫區(qū)內吸煙的。
3.損壞消防設施和防滅火標志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核規(guī)定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給予直接負責人和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300元以下罰款:
1.在工作場所、辦公室等處違章使用電爐子、電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2.在禁止煙火部位吸煙或違章使用明火的。
3.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4.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占用防滅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亂拉、亂接電線或擅自使用電器設備的。
6.消防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崗位職責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核規(guī)定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0元,給予直接負責人和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5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接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在限期內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實不當?shù)摹?/p>
2.重點部位未辦理動火手續(xù)擅自動火作業(yè)的。
3.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未遵守消防規(guī)程而造成火災事故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
有以下突出表現(xiàn)的,經礦研究批準后,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1.檢查發(fā)現(xiàn)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fā)生的。
2.在滅火救援中積極勇敢,表現(xiàn)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現(xiàn)突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