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管理制度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保護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
1、根據(jù)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2、對符合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要交售到交警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拆解。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3、凡符合一下條件之一的一律作報廢處理
(1)達到國家標準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里程的[參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和第七條];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4、加強對臨近報廢車輛的技術監(jiān)督管理,及時處理臨近報廢車輛的安全隱患,確保車輛技術狀態(tài)良好。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