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計劃管理制度
1、礦長對防治瓦斯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決防治瓦斯所需的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瓦斯工作的實施。
2、防治瓦斯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拿出防治瓦斯工程、項目所需設備、資金等計劃,有關部門及領導審批后報生產(chǎn)技術科、物資供應及集團公司,否則除對防治瓦斯主管部門罰款500—1000元外,還要對由于計劃不當產(chǎn)生的后果負責。
3、所需防治瓦斯設備、配件,防治瓦斯主管部門必須提供廠家、型號、功率等技術參數(shù),否則,除不予列入計劃外,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件。
4、生產(chǎn)技術科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瓦斯措施計劃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產(chǎn)建設計劃,否則對生產(chǎn)技術科科長罰款100—500元,并立即整改。
5、財務、物資供應、人事都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瓦斯措施計劃所需的資金、設備、勞動力相應地納入財務、供應、勞動力計劃,并及時交生產(chǎn)技術科隨生產(chǎn)計劃一同下發(fā),否則對部門科長罰款100元,并對產(chǎn)生的后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