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危險源管理制度
1.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質在裝卸、生產(chǎn)、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等事故的物品,稱為危險品。
2. 本公司貯存危險品的各項工作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
3. 危險物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及監(jiān)測儀器。
4. 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并根據(jù)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腐、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5. 根據(jù)危險品性能分區(qū)、分類、分項存放,主要通道應有安全距離,不準超量儲存。
6.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場地存放。
7.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氣體、液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8. 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須嚴加管理,要統(tǒng)回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品的出庫應進行嚴格的檢查和登記,其內容包括:危險品數(shù)量、包裝和危險標志,核對合格后方可出庫。
9. 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qū)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yè)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10. 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11. 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jù)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12. 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shù)酿B(yǎng)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wěn)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13. 要加強廢舊物質的安全管理,凡含有危險性物質的廢容器、設備、管道、管件、閥門等,必須進行徹底清洗。
14. 本單位危險源包括:生產(chǎn)用放射性溶液、放射性籽源、放射性廢物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藥品。
(1)放射源管理:依據(jù)國家放射性物質管理要求,每一件均采用移交雙方登記,入賬、簽收。源庫為專用放射性物質存放庫,庫內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通風,嚴禁明火。庫房大門雙人雙鎖,庫內籽源專用保險箱亦雙人雙鎖保管。詳見gmp文件物料管理文件之物料倉儲管理規(guī)定及放射性物料接收、儲存和發(fā)放管理制度。
生產(chǎn)中產(chǎn)生的放射性固體及液體廢物定期收集包裝、屏蔽后存放專用放射性廢物庫并做到移交雙方登記、入賬、簽收;庫房大門亦雙人雙鎖,通風,嚴禁明火。
(2)危險化學試劑管理(詳見化學試劑貯存管理制度):設立專用化學試劑室。
有毒試劑氯化亞汞、氯化鋇、硝酸鉛均存放在專用鐵箱內,采用雙人雙鎖保管。硝酸、硫酸等強腐蝕品存放在專用鐵箱加鎖保管,取時復核。
易燃易爆、易揮發(fā)品(丙酮、甲醇、甲苯、二甲苯)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