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市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宗教領域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山東省宗教事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宗教活動場所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負責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職責,責任到崗、到人。
二、場所宗教活動必須建立安全防范機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或者發(fā)生違反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發(fā)生,以保證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開展。若發(fā)生事故,場所必須立即報告當?shù)厝嗣裾嘘P部門。
三、場所必須遵守國家治安、消防、衛(wèi)生防疫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制度,并接受當?shù)厝嗣裾嘘P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四、建立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保證經(jīng)常有人值班巡邏,對因麻痹大意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消防技術規(guī)范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查、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為隊長的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熟練掌握消火栓、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jù)本場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tǒng)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jù)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八、堅持“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原則,對場所的電、水、氣及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種安全隱患問題,杜絕使用危房進行宗教活動或其它活動,汛期及特殊時期,加強安全工作措施,嚴加防范,確保場所人員及財產(chǎn)安全。
九、要保證場所內食品及用具干凈、衛(wèi)生,積極做好衛(wèi)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潔引發(fā)食物中毒,同時積極做好流行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活動(參加人數(shù)超過千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審批,并配合做好活動前的消防等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建立場所安全工作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場所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安排、部署本場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已登記及籌備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