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成品保護工作是直接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的重要因素,成品保護工作貫穿施工的始終,做好該工作是每個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職責和義務?,F針對公司管理現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成品保護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的防護、遮擋、包扎和封閉。
1.成品指基礎、墻體、梁、板、柱、屋面、樓地面、抹灰、門窗、油漆、玻璃、粉刷和電氣、管線、采暖、通風及設備等,亦包括已安裝好的半成品如鋼筋、模板、架子、鋼、木、混凝土構件等。
2.半成品指鋼、木、陶瓷、混凝土構件制品和已成型加工好的鋼筋、模板、砂漿、混凝土等。
第3條 主要職責。
1.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檢查區(qū)域公司對現場成品保護工作的管理,負責對施工現場成品保護工作進行抽查,總結經驗教訓、推廣借鑒。
2.集團企業(yè)技術中心:負責對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成品保護內容的審核。
3.區(qū)域公司:負責檢查項目部日常的成品保護工作,督促項目部整改、改進、防護。
4.項目部:負責現場成品保護工作,啟動應急準備和響應預案、事故現場的保護、配合區(qū)域公司、集團工程管理中心的檢查、抽查,落實整改、改進和防護措施。
第二章 成品保護基本原則
第4條 項目部及各分包單位應建立成品保護責任體系,采取有效措施,對需要進行防護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有效的防護。
第5條 交叉施工作業(yè)區(qū),各作業(yè)班組(分包單位)在對己方成品、半成品進行保護的同時,不得因措施不當對本施工區(qū)域內其他施工班組的成品、半成品及設備產生損壞和污染。
第6條 已經辦理中間交接的作業(yè)區(qū)域的成品保護責任由后續(xù)施工班組承擔,但交工部門有檢查和監(jiān)督的責任。
第7條 由于保護措施不力造成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同時要追究責任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三章 成品保護一般規(guī)定
第8條 項目部應加強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成品、半成品保護的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成品保護意識,消除因“人”或“環(huán)境”誘導而產生的意識或非意識的工程成品損壞、污染。
第9條 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前應進行成品保護策劃,明確需要實施成品保護的建、構筑物和設備的范圍,落實成品保護的責任。工程開工前,應編制所承擔該工程項目范圍內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設備保護的明確部位以及保護要求,對成品、半成品保護做出明確規(guī)定。需要采取防護措施的應制定專項防護措施,報區(qū)域公司進行審核、集團公司技術中心批準后執(zhí)行。
第10條 項目部應加強圖紙會審等技術管理及現場施工協調管理工作,施工前應調查了解地下設施及周圍環(huán)境情況,必要時采取有效的保護、隔離措施。
第11條 合理安排工期,以減少工種之間的交叉作業(yè),避免后期集中搶工,以達到保護成品的目的;其次,要周密安排工序之間的搭接,不顛倒工序,盡量考慮濕作業(yè)在前、干作業(yè)在后,先室外后室內,先上層后下層,屋面防水未做之前,無妥善措施不能做室內裝修,上層地面未做之前,無妥善措施不作下層裝修。
第12條 項目部應積極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提高裝修施工的裝配化水平,減少濕作業(yè),減少工序,減少污染、減少交叉作業(yè)。
第13條 施工班組(分包單位)之間辦理施工中間交接以及項目部在辦理內部工序交接時,交接條件必須明確成品、半成品及設備保護的現狀、內容和要求,并進行相互檢查監(jiān)督。按照“誰接管,誰負責”的原則執(zhí)行,責任到人。
第14條 在施工質量檢查、驗收中,應同時檢查成品、半成品及設備的保護情況。項目部質量部門對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設備保護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如發(fā)現成品、半成品及設備遭到污染或損壞,有權要求該單項工程立即停工,同時要求責任班組(分包單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責任班組(分包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后,應落實整改措施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項目部質量部門復查。
第15條 在班組(分包單位)月度質量考核中,應將成品保護的執(zhí)行情況作為一項考核內容。
第16條 竣工收尾階段增設必要的專職成品保護員,對已全部完成的某一層、某一房間或某一部位(如一個樓梯、一個門口等)臨時進行封閉。
第17條 在施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對成品保護質量經常進行巡視檢查,要求施工班組對成品采取“護、包、蓋、封”的保護措施。
1.護,就是提前保護。如清水樓梯踏步,采用護楞角鐵上下連通固定;門口易碰部位釘上防護條或槽型蓋鐵,進出口臺階應墊磚或方木搭腳手板過人等;
2.包,就是進行包裹,以防損傷或污染。如大理石或高級水磨石柱子貼好后,應用立板包裹捆扎;鋁合金門窗應用塑料布包扎等;
3.蓋,就是表面覆蓋,防止堵塞、損傷。如地漏、落水口排水管安好后要加以覆蓋;預制水磨石或大理石樓梯應用木板等覆蓋;地面應用鋸木、氈布覆蓋;其它需要防曬、防凍、保溫養(yǎng)護的項目,也應采取適當的覆蓋措施;
4.封,就是局部封閉。如預制樓梯板安裝裝修時,應將樓梯口局部封閉;水泥地面或地面磚做完后,就將該房間局部封閉;屋面防水做完后,應封閉樓梯門或出入口;室內墻紙、彩色地面完成后均應鎖門等。
第四章 施工過程成品保護實施重點
第18條 采購運輸
1.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采購應符合采購流程,確保進場驗收時完整、無破損。嚴把材料進場驗收關,對于破損等影響到工程實體質量或安全的應做退場處理或做降級使用處理。
2.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運輸過程中應有保護、固定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受損。
第19條 儲存堆放
1.原材料、半成品的存放地點應事先有規(guī)劃,按照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堆放、儲存,不得隨機卸料、堆放。
2.儲存時應做好保護措施,如防雨、防曬、防風、防浸泡。要按規(guī)定墊平、墊穩(wěn),不得超高、傾斜,堆放場地要平整、夯實,并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嚴防倒塌和壓壞。
第20條 搬運轉運
1.搬運原材料、半成品時應注意輕拿輕放,保證在運輸過程中不受因震動、碰撞等原因受損,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好原材料、半成品棱角等。
2.吊裝材料、半成品時應捆扎得當,吊點位置準確,以防吊轉過程中滑落。繩索捆綁會對材料、半成品造成磨損的,則應進行包裹等保護措施。
3.搬運或轉運過程中應有正確的行進路線,不得對其他構件、施工部位等造成破壞。
第21條 施工過程
1.施工時應盡量避免因交叉施工時而引起成品的污染和破壞。
2.前道工序完工后,應及時進行交接檢,同時明確成品將由下道工序施工班組(分包單位)來接管,如在下道工序中造成污染或破壞則由接管單位負責清理或修補。
3.下道工序易對上道工序的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或破壞的,則應積極采取保護措施進行遮蓋、包裹等。不得在已成活的施工部位進行有污染性或破壞性的加工等行為。
4.在運輸、清理過程中,應避免碰撞已成活的施工部位。
第22條已完工的成品保護
1.對已成活易被其他施工行為污染、破壞的成品則應有相應保護措施。
2.對遭污染或破壞的成品應根據程度輕重制訂清理、修補、更換、返工等措施進行處理,確保使用功能的完好。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在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和區(qū)域公司檢查和抽查中發(fā)現的有關成品的所有不合格項,項目部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
第24條 個別成品破壞情況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除對之進行經濟處罰以外,還視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行政處罰。所罰款額從項目部的當月工資獎金中扣除。
第25條 本辦法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jiān)督執(zhí)行及解釋。
第26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7條 附錄:(1)各施工部位成品、半成品保護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