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凡在廠內使用和接觸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3、主題內容
本管理制度規(guī)定了危險、劇毒化學品的采購、銷售、收發(fā)、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處理。
4、職責范圍
4.1供應部負責采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2銷售部負責銷售采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3倉庫負責保管、發(fā)放采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
4.5以安全科為主,各職能部、車間負責監(jiān)督本制度執(zhí)行。
第二條 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分類
5、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損毀的化學物品,均屬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6、有些雖然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容易引起燃燒的化學品也應加強管理。
第三條 危險、劇毒化學品采購制度
7、凡我廠生產用的原材料系危險化學品的如:氯化鋇、硫酸、電視等各種有機氧化物引發(fā)劑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試劑類物品。供應采購時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fā)的危險、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8、供應部采購危險化學品,應辦妥準運手續(xù),并向負責運輸?shù)娜藛T交待清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采購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jù)本廠生產的實際需要及貯存條件進行采購。
9、采購新增加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生產計劃部、總工辦及提出采購要求的部門了解清楚該品種的性能,屬哪類危險化學品,在到達供應單位后,必須向供應單位復核該物品的性能,并將了解的情況通知生產部門。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銷售制度
10、本公司生產的劇毒化學品如:液氯,危險化學品如:鹽酸、燒堿及各類屬于危險化學品性質的物品。銷售人員必須查驗前來采購人員的危險品采購證、準運證后方可開票,在開票時應把采購證號碼抄錄在單據(jù)上,收下準購證并附在票證后。同時應當紀錄購買單位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記錄至少保存1年。
11、銷售部及車間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每天核對,發(fā)現(xiàn)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12、銷售人員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手續(xù)不全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劇毒化學品。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出入庫制度
13、凡危險、劇毒化學品經采購運輸入廠后,倉庫保管人員必須立即通知質檢中心進行抽樣化驗,化驗員應在接到化驗通知后的24小時內報告化驗結果給倉庫保管員,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聽候處理。
14、危險、劇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并根據(jù)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清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15、危險、劇毒化學品儲存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灌裝等易燃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瘜W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16、危險、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擔當。
17、危險、劇毒化學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賬管理。劇毒化學品必須按規(guī)定管理,由兩人領取方可發(fā)放,并記錄領取人員姓名備查。管理人員要按管理危險品范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
18、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q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用電要有相應的保險措施,人離開倉庫必須關閉庫房電源。倉庫內應當根據(jù)消防要求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
19、因庫房不足、暫時需露天放置的危險化學品,其放置部位的安全措施,由倉庫保管員向安全科提出,經同意后方可放在露天保管。夏天天氣熱,對1-2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采取降溫措施。倉庫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0、保管人員應對危險、劇毒化學品貯存數(shù)量及時統(tǒng)計,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21、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記錄,檢查記錄至少保持兩年。
22、預防劇毒化學品的流失、被盜,一旦發(fā)現(xiàn)丟失、被盜,應及時報主管部門,并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23、危險、劇毒化學品保管人員應每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保管規(guī)定的應及時換人。只有經過培訓,取得作業(yè)證的人員,才能上崗作業(yè)。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收發(fā)制度
24、倉庫保管員在發(fā)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廠外銷售應憑銷售部開發(fā)的合格發(fā)票、提貨單,本廠使用部門憑合格的領料單發(fā)貨。
25、倉庫保管員在發(fā)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必須查驗提運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提運手續(xù)是否安全;車輛危險化學品標志、滅火器材是否完備;包裝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發(fā)貨。
26、危險、劇毒化學品收發(fā)員應對本單位、外單位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實行收發(fā)前的檢查(如液氯鋼瓶、鹽酸及液堿容器等),查驗包裝容器的標志是否正確,防震設施是否完好,氣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緊蓋好,是否做到專瓶專用、專門容器專用。并對收發(fā)危險化學品的日期、數(shù)量、瓶號、單位做好登記,發(fā)貨員如發(fā)現(xiàn)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用品不符合規(guī)定不發(fā)貨,不合格包裝容器應作報廢處理。
27、收發(fā)員應對提貨員宣傳我廠的有關規(guī)定,當發(fā)現(xiàn)有違章情況時應立即勸阻,待做出處理后再發(fā)貨。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制度
28、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堿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后方可使用。
29、操作人員應根據(jù)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工作,對毒害、腐蝕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手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后應對防護用具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柜中保管。
30、操作中對危險化學物品應當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軟送物,緩慢下。如用電動葫蘆起吊,物品著地時動作要輕。
31、標有不可倒置標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32、發(fā)現(xiàn)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能使用可能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33、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松軟物經水浸濕后掃除。
3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煙。工作完畢后根據(jù)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沐浴。
35、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xiàn)場空氣流通,如果發(fā)現(xiàn)惡心、頭暈等中毒現(xiàn)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yī)院診治。
36、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yè)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shù)男印=節(jié)L動 鐵桶,不得踩踏危險化學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wěn)固,不得堆裝過高。
37、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并避免日曬。在炎熱季節(jié),應在早晚作業(yè),晚間作業(yè)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yè),應有防滑措施。
38、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fā)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扛、背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
39、嚴禁用鏟車、叉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40、兩種性能互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并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八條 危險劇毒化學品使用制度
41、使用劇毒危險化學品時,現(xiàn)場操作人員及使用場所,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用品。領用量應限量領取,不得超過三天的需要量。
4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品,并不得在有毒物品場所飲食。
43、使用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個人和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4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fā)生。
45、易燃、易爆液化氣體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凈,要留有余壓,防止物料竄入。
46、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械設備與車輛部件及工作服等。
47、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必須按環(huán)境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
48、易燃易爆容器、設備檢修,要按安全檢修和防火防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危險、劇毒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49、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xù)。
50、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51、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倉庫應對運輸車輛的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配置情況進行嚴格查驗和登記,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52、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3、禁止用叉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54、溫度較高時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 施。
55、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56、裝載完畢,倉庫必須對裝載重量,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做好記錄。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報廢處理制度
57、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物需嚴加管理,統(tǒng)一回收登記、造冊,安排專人負責銷毀。
58、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清除殘余物,不得改用。
59、包裝器材的銷毀必須在由保衛(wèi)部門指派專人監(jiān)護下銷毀,但在銷毀上述物質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和環(huán)保等部門的同意。
60、檢修化學品生產用設備、管道時,應按化工安全檢修清洗、置換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檢修。
6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質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從一般垃圾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