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制度
1、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fā)放室,“裝置”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發(fā)放,憑牌領取。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fā)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fā)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fā)放使用。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固定專人使用,使用 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違者進行罰款。
4、儀器使用前必須先充電,充電時間不小于7小時,每天使用時間不超過10小時。
5、儀器零點調節(jié)。開機預熱15分鐘,在新鮮空氣中觀察顯示值是否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絲刀緩慢調節(jié)調零電位器,使其為零。
6、儀器精度校準。各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標準氣瓶、流量計、減壓器等標校維修,都應作好記錄并存檔。
7、非維修調試人員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電位器。嚴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礦業(yè)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甲烷深度和硫化氫含量超過規(guī)定值后儀器應停止使用。
8、項目經理、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jiān)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9、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按在籍臺數每100臺配1人;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fā)人員應不少于4人。
10、儀器到貨后,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fā)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
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銹 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11、便攜式儀器,必須每年送集團公司安全儀器儀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12對于丟失或無故損壞要按儀器價格進行加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