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一)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施,定期測溫檢查。
(三)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應按性質(zhì)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瘜W性質(zhì)相低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不得混存。
(四)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廠(庫)房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曝曬而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搬運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能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zhì)的專人押運,性質(zhì)相低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汽車。
(九)嚴禁在辦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內(nèi)存放汽油、煤油及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