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照明管理制度
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及《爆破安全規(guī)程》要求,為了保證井下作業(yè)場所和火藥庫照明安全,防止電氣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所有作業(yè)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yè)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2、采掘作業(yè)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3、從采區(qū)變電所到照明變壓器的380v/220v供電線路,應為專用線,不應與動力線路共用,照明電源應從采區(qū)變電所的變壓人低壓出線側的斷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越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二、爆破器材庫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爆破器材庫硐室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貯存爆破器材庫房的用電負荷按二級負荷供電設計,輔助建筑物按一般供電場所設計。
①從庫區(qū)變電站到各庫房的低壓線路,宜采用銅芯鎧裝電纜埋進敷設。當全長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砼桿和鐵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長度(m)應不小于兩倍的電纜埋入處的土壤電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應小于15m。室外架空線路不應跨越危險庫房。在電纜入戶端應將其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②庫房內不應安裝燈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庫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照明,燈 具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3m;
③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庫房外面,并裝在配電箱中;
④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應急燈,不應使用電網供電的移動手提燈。
2、井下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
②井下庫區(qū)的電壓宜為36v;
③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應安裝燈具;
④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的配電箱內,該箱應設在輔助硐室內;
⑤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爆炸危險的井下庫區(qū),應使用防爆型移動燈具和防爆手電筒;其他井下庫區(qū)使用蓄電池燈、防爆手電筒或汽油安全燈作為移動式照明。
三、責任部門及其職責
1、井下及爆破器材庫照明,由坑口負責管理,指定專人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地面爆破器材庫照明,由坑口負責管理,指定專人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3、安環(huán)部應定期對各照明系統(tǒng)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整改,整改后復查。整改部門和人員對整改結果負責,復查部門及人員對復查結果負責。
4、各項記錄應完備,由安環(huán)部統(tǒng)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