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須由持爆破作業(yè)證人員到炸藥庫領取爆破物品,嚴禁其他人員領用爆破物品。
2.炸藥庫不得發(fā)放非專用容器領取爆破物品。
3.對同一工作面不準使用不同廠家、不同批號的炸藥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須設有臨時存放當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藥、雷管分開鎖放好,放在安全地點存放,由專職爆破工保管鑰匙,下班后,容器內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須用專用容器領取、存放雷管,每次領取炸藥量不得超過工作面爆破圖表中當班用藥量。
6.當班爆破作業(yè)結束后,剩余炸藥和雷管必須在本班時間內退回爆破物品倉庫,按照銷帳單的內容填寫銷帳單,剩余退庫的爆破物品經庫工清點核實后填寫退庫登記表。銷帳單上的內容必須和領料單、退庫登記表上的數量相符,并由雙方共同簽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安監(jiān)局和公安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資格證和爆破員證。
8.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雷管、炸藥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箱內,并加鎖。
9.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10.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藥外面。
11.裝藥時,首先必須掏清炮眼內的煤(巖)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實炮眼。嚴禁無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12.放炮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每次放炮必須在“一炮三檢”手冊上簽字后,方準放炮。嚴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現異常情況嚴禁裝藥放炮。
13.嚴格執(zhí)行“三人連鎖”換牌放炮制度。
14.嚴格執(zhí)行放炮后灑水除塵制度。
15.放炮后發(fā)現瞎炮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
16.掘進工作面撤人警戒距離,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巖巷不得小于100m,巖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體,有拐彎巷道時總距離不得小于70m,拐彎后不小于10m。煤與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員撤至防突風門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點。
17.放炮員嚴格執(zhí)行火藥的領取、消耗、清退三對口,嚴禁將剩余的炸藥、雷管存放在工作地點或移交給下一班使用。
18.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fā)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一個工作面嚴禁使用多臺放炮器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