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中學發(fā)展基金會財產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梅州市山東中學發(fā)展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按照《梅州市山東中學發(fā)展基金會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基金會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規(guī)范財務信息披露,促進基金會健康發(fā)展。
第二條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理事會定期審議基金會財務工作報告,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饡攧肇撠熑素撠熦攧杖粘9芾砉ぷ?。
第三條基金會嚴格執(zhí)行國家財會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饡鋫鋵iT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條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民政部門和業(yè)務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并按照業(yè)務主管單位的要求每年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的賬目進行審計。
第五條本基金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基金會根據機構發(fā)展戰(zhàn)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tǒng)籌規(guī)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七條基金會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業(yè)務發(fā)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yè)務活動成本根據項目特點,項目執(zhí)行情況和工作計劃測算編制。
第八條基金會年度預算項目包括“收入”“支出”“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基金會由財務負責人負責組織財務人員在本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編制本年度預算,經秘書長和理事長審核后,形成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并報理事會審議批準后才能予以執(zhí)行。財務預算調整程序與財務預算審批程序相同。
第九條基金會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預算,所有支出應嚴格按照經理事會批準的年度財務預算執(zhí)行。如基金會因工作計劃、項目內容等有重大變化導致有可能出現財務預算外的支出,則必須通過財務預算調整程序批準才能支出。
第十條基金會財務人員應嚴格跟蹤財務預算執(zhí)行情況,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人員應總結、分析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報理事長和監(jiān)事。
第三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基金會開設銀行基本賬戶,嚴格遵守銀行的各種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的監(jiān)督。各項資金往來必須及時存入基金會基本賬戶,嚴禁現收現付。
第十二條基金會除銀行基本賬戶外,不隨意另外設立其他銀行賬戶。如確實必須開設另外的基本賬戶,應報理事長同意并報監(jiān)事備案。
第十三條基金會嚴格管理支票,支票必須嚴格保管。領用支票應填寫支票領用單,逐項填寫,內容真實,經理事長批準后才能領取。基金會出納嚴禁填寫空額支票和遠期支票,特殊情況下需填寫空額支票的,必須經理事長和秘書長共同批準且相關責任由理事長和秘書長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基金會財務應嚴格關注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并依法和按照本制度安排資金收付。如當期資金的支出將可能導致基金會出現不符合年審規(guī)定的情形,則基金會財務應在當期資金支出前專文提前及時報告理事長以及監(jiān)事。
第十五條對于基本賬戶內暫時閑置的資金,在征得理事長同意下,基金會可以采用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確保資金保值、增值、安全的方式予以管理并報理事長和監(jiān)事備案,且應確保資金能隨時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條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九條基金會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后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zhèn)洳椤?/p>
第二十條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后確認收入并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各項收入由基金會財務統(tǒng)一管理和核算,基金會應嚴格依法簽發(fā)和使用票據,確?;饡杖牒戏ê弦?guī)。
第五章 物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對于收到的捐贈的物資財產,應做好分類管理,并做好驗收登記、領發(fā)、保管、檢查等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捐贈物資嚴格按捐贈人符合基金會宗旨和章程規(guī)定用途的意愿使用。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經理事長或秘書長簽批,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對于基金會行政辦公之固定資產購買、贈送、變賣、報廢等均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才能執(zhí)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于基金會公益事業(yè)發(fā)展,必須貫徹厲行節(jié)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包括財務預算制度等。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應嚴格按照理事會批準的年度支出和成本預算執(zhí)行支出,并嚴格按照符合基金會業(yè)務范圍的捐贈協議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學?;蛸Y金使用方每年如需向基金會申請資金使用,則應在當年年初提出財產用途項目年度預算計劃,由理事會進行審批;理事會2/3以上理事通過則年度預算計劃獲通過;年度預算計劃通過后,基金會財務應根據理事會決議對學校或資金使用方進行撥款。
第二十八條如年度預算計劃總金額與實際所需金額發(fā)生偏差,則理事會在審核第二年財務預算計劃時予以適當調整。
對于不在年度預算計劃范圍內的項目,將作為特殊項目處理。特殊項目應經由理事長同意后,通過理事會會議決議或理事傳簽方式進行審批,需獲得全部理事通過方可獲通過。
第二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由秘書長及時予以如實答復并報監(jiān)事。
第三十條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基金會應嚴格確保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包括:1.全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障)費(含離退休人員);2.擔任專職工作理事的津貼、補助和理事會運行費用。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的行政辦公支出包括: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yè)管理費、會議費、廣告費、市內交通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審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對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行政辦公支出實施計劃管理,并辦妥審批手續(xù)下才能列入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行政辦公支出。基金會財務報銷手續(xù)應依法進行。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財務應確保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等資料真實、完整,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
第八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財務應結合項目管理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通過分析,反映業(yè)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并將分析結果及時反饋給秘書長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監(jiān)事有權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基金會法律法規(guī)以及財務制度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嚴重的,應及時向基金會理事長及有關登記部門報告,并通報各理事。
第九章 財務決算
第三十九條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fā)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編制財務報告,并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十章 財務會計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了解基金會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
第四十四條其中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yè)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會計報表附注。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理事會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六)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七)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八)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九)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一)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說明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基金會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基金會業(yè)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yè)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基金會業(yè)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建立定期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章程的規(guī)定定期在[基金會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準,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四十七條以單一項目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信息由基金會財務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并編制,報秘書長和理事長批準后并獲得捐贈人同意下,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十一章 會計核算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會計核算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四十九條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基金會經濟業(yè)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保管期限不低于25年。
第五十條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zhí)行,由基金會財務負責整理歸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五十一條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基金會財務負責人審批,并報理事長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查閱或復制登記手續(xù)。查閱或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第五十二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