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防靜電設施管理制度
1、為加強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意識,提高設備管理水平,減少事故,確保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
2、本制度適用臨猗分公司所有單位。
3、工作職責分工
3.1生產管理部設備組
3.1.1負責標準的引用,保障防雷、防靜電制度的完善性和技術標準的可行性,并檢查分廠、車間對制度規(guī)范落實的情況。
3.1.2分公司的防雷、防靜電設施統(tǒng)一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組負責聯(lián)系,并聘請具備防雷防靜電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兩次(5月份和11月份)。
3.1.3每年上級部門對我單位進行兩次檢測后要求出具檢測報告,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組統(tǒng)一管理存檔,在檢測中存在問題整改后要出具復查報告。
3.2設備處
3.2.1執(zhí)行防雷、防靜電制度并檢查所屬區(qū)域內對制度規(guī)范落實的情況。
3.2.2每年雷雨季節(jié)(4月份、10月份)前,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全面測試、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應與兩周內處理完畢,并做好詳細記錄。5月份和11月份配合上級部門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測。
3.2.3制定防雷防靜電事故預案。
3.2.4各分廠對不合格的裝置要及時整改及反饋,整改后通知有關部門來廠復查。
3.3培訓中心要組織員工進行防雷防靜電方面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4、工作流程
4.1區(qū)域劃分
4.1.1防雷防靜電設施由產權所屬單位直接管理,各級領導和管理部門要明確分工,指定專人負責。并掌握本區(qū)域內雷電活動及化業(yè)生產靜電的發(fā)生規(guī)律,落實防雷防靜電措施。
4.1.2根據(jù)分公司區(qū)域劃分,各分廠、設備處負責本區(qū)域內防雷防靜電設施管理、維護、檢修;
4.1.3現(xiàn)場檢測工作,由各分廠設備處、電器車間負責配合。
4.2危險源的辯識和環(huán)境因素的識別
4.2.1由分廠組織對設備中危險源的辯識。各車間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建檔并對職工進行宣傳。在工作中不斷的完善對危險源的辯識,積累經(jīng)驗,防止事故發(fā)生。
4.2.2由分廠組織對設備中環(huán)境因素的識別。各車間對本單位的環(huán)境因素進行建檔并對職工進行宣傳。在工作中杜絕不應該發(fā)生的環(huán)境污染。
4.3設計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4.3.1防雷防靜電設計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相關規(guī)定和《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guī)范》、《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等規(guī)范及國家對建設項目防雷防靜電設施其他安全規(guī)定要求執(zhí)行。
4.3.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裝設防雷防靜電裝置,要做到“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3.3單項工程交工時,竣工圖、檢測數(shù)據(jù)以及有關資料1并交給產權所屬
單位,有關單位要做好臺帳和日常管理工作。
4.3.4新產品、新設備、新工藝和新原料的投用前必須對靜電情況作出評價,并采取相應的消除靜電措施。
4.4日常維護
4.4.1日常安全生產巡檢中應依照相關規(guī)范要求,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應落實好安全監(jiān)控防護措施。
4.4.2在雷雨期間必須加強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的一切維護保養(yǎng)工作。
4.4.3上崗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公司指定的防護用品和經(jīng)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符合防雷防靜電要求才準予使用的作業(yè)工具。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不準穿、脫衣服和鞋靴,不準梳頭。
4.4.4禁止使用汽油溶劑擦拭設備、器具,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布料擦拭設備和地板。
4.5檢測規(guī)定
4.5.1 接地裝置
4.5.1.1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5.1.2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5.1.3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5.1.4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5.1.5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5.1.6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5.1.7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4.5.2 靜電接地:
4.5.2.1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5.2.2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5.2.3 貯罐的4周應設閉合環(huán)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
4.5.3 防雷接地:
4.5.3.1 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4.5.3.2 避雷裝置1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5.3.3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5.3.4 避雷針應由3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5.3.5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5.3.6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4.5.3.7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5.3.8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jù)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shù)目。
4.5.3.9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5.4爆炸危險場所、輸送可燃液體的管道、設備、容器應按要求進行接地,汽、煤、柴、溶劑、油等易燃物的管線、閥門、法蘭之間,其接觸電阻
大于0.03歐姆時,應增設金屬跨接線,檢修時需拆開的跨接線,檢修后要原樣恢復。
4.6要求
4.6.1為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便于分別對各接地點進行檢測,引下線與接地裝置應采用可拆裝的螺栓連接(斷接卡)。
4.6.2建立健全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檢查、測試檔案,檔案的內容應包括竣工
圖紙和測試報告,防雷防靜電設施平面布置、編號等內容。
4.6.3防雷裝置所需檢查檢測點由設備處提供,在提供的檢查檢測點中必須包括公司生產設施中所確定的重點部位,關鍵設備的防雷設施。
4.6.4檢測完后,檢測單位提交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檢測報告,如在報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處應按時完成隱患整改,整改記錄和檢測報告一并存檔。
4.6.5為使防雷防靜電設施處于完好狀況,凡投用15年以上的接地必須挖開檢查,對截面積腐蝕五分之一以上者,必須更換。
4.6.6避雷網(wǎng)、獨立避雷塔等設施,產權所屬單位要定期維護,至少每3年刷油漆1次,腐蝕嚴重的要及時修復。
4.6.7防雷設施的拆卸、增設、更新、移位、取消,必須由產權單位提出,經(jīng)設備處審批后方可進行,同時報生產管理部設備組。
4.6.8為了防止感應雷損壞設備和傷害人員,電話線、照明線、廣播線、光纜不準穿越避雷網(wǎng)(帶)或綁繞避雷塔而架設。
4.6.9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情況,均應采取相應的防靜電產生和消除靜電措施,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易燃、可燃液體儲罐、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也應采取相應的防靜
電產生的消除靜電措施。
4.6.10組織員工進行防雷防靜電方面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guī)范》、《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生產管理部設備組職能考核標準》
6、相關記錄
分廠、車間建立的記錄、臺帳
《防雷防靜電設施臺帳》、《防雷防靜電事故預案》、《電工進網(wǎng)作業(yè)許可證臺帳》、《特種安全工作證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