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為了嚴肅紀律,強化管理,保證本單位管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職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沒有特殊情況者,無故遲到或者早退5-10分鐘,按職工獎罰制度執(zhí)行。
二、上班期間不請假擅自離崗、不堅守崗位者(如到宿舍取東西者或閑聊者)按職工獎罰制度執(zhí)行。
三、八小時以外(在下班期間)有事需外出者,必須持請假條向本廠生產負責人或主管領導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若擅自離站者按曠工對待。
四、職工有事請假必須持請假條請假,請假兩天以內,由本站負責人批準。請假兩天(包括兩天)以上,經本站負責人簽字所領導批準。
五、相互替班時,回家的一方必須持請假條請假,并說明誰替班,什么時間回來。若發(fā)生無人接班,扣除相互兩人各兩天工資。拒絕電話請假或代人請假,違者扣除兩天工資。
六、運行人員若有私事處理,必須向生產負責人請假。
七、運行人員在查看水情、清除攔污柵雜物時,廠房內必須有人監(jiān)護,不能同時離開。
八、全站職工的法定節(jié)假日由電站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生產忙閑統(tǒng)一安排,具體實施工資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