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第一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
(2)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wèi)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yè)務學習。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xiàn)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玻璃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qū)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玻璃、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第四章附則
1、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對生產、生活中的易燃和易爆品進行有效控制,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并減少環(huán)境污染。
2. 適用范圍:適用于生產、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職責
3.1生產經理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負責對易燃和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監(jiān)督檢查。
3.2各車間負責對生產現(xiàn)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3安全生產部對易燃易爆物品實行監(jiān)控管理。
4.工作程序
4.1人員的管理
4.1.1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4.1.2嚴格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
4.1.3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4.1.4做好防火和滅火準備。
4.1.5經常性的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4.2易燃和易爆品的儲存
4.2.1易燃和易爆品的儲存
4.2.1.1易燃和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4.2.1.2倉庫內應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4.2.1.3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和防火規(guī)定,物品之間的通道要保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4.2.1.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或爆炸的物品應當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
4.2.1.6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4.2.3易燃和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4.2.3.1 管理易燃和易爆品的單位要對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及入庫、出庫日期進行登記,并及時進行清點;
4.2.3.2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guī)程或產品使用說明書執(zhí)行。
4.2.3.3 各種氣瓶在使用時,應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粘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或平使。氧氣瓶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能小于8m;
4.2.3.4 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貯存、使用易燃和易爆品的場所進行監(jiān)控。
4.3 生產經理每半年對各單位的易燃易爆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車間對生產現(xiàn)場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3篇 某選煤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對于運輸、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每年必須有不少于兩次的業(yè)務知識學習時間,新工人未經培訓合格,不能從事易燃易爆工作。
二、在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嚴禁摔、擲、拋、拖、拉,要輕拿輕放。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要嚴格防火制度,必須加強通風,防止達到燃燒爆炸濃度。
四、對生產設備和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防止易燃液體和氣體跑、冒、滴、漏,并分庫存放。
五、在車間內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規(guī)定存放期限,指定存放地點,確定專人負責,并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4篇 住宅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區(qū)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納水、酒精、石蠟、氧氣、乙炔等物品,應禁止進入車庫內存放。
2.車庫內不準使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電器設備。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庫,必須先到安管部申請登記,經檢查符合安全標準備案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存放,并上報主管領導。
4.對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定期嚴格檢查,并在倉庫外顯要位置設立危險標志。
5.在車庫的顯要位置應放置專用滅火器材。
6.車庫內嚴禁吸煙,未經批準嚴禁使用明火,嚴禁火種入庫。
7.車庫通道要保持一定距離,不準在通道上停車堵塞通道。
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車庫。
第5篇 明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貯存管理制度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guī)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曬。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于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fā)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煙,操作范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
第6篇 x選煤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對于運輸、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每年必須有不少于兩次的業(yè)務知識學習時間,新工人未經培訓合格,不能從事易燃易爆工作。
二、在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嚴禁摔、擲、拋、拖、拉,要輕拿輕放。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要嚴格防火制度,必須加強通風,防止達到燃燒爆炸濃度。
四、對生產設備和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防止易燃液體和氣體跑、冒、滴、漏,并分庫存放。
五、在車間內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規(guī)定存放期限,指定存放地點,確定專人負責,并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7篇 危險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嚴格管理,以確保生產安全,保障企業(yè)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F(xiàn)根據(jù)國家消防安全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 廠內各類危險化學物品儲存的柴油、乙炔氣、氧氣及其供氣設施均屬危險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在儲存、運輸、領用上必須按本制度辦理。
2 危險物品倉庫、油罐為全廠消防重點部位,做到閑人莫入、嚴禁煙火。庫內照明裝置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危險物品及油庫內嚴禁設休息室,保管員發(fā)貨完畢即人離門鎖。
3 危險物品領用,應由使用部門填寫領料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交行政部審批,保管員憑審批單才能發(fā)貨。
4 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進倉時,倉庫保管員必須認真檢查清點數(shù)量,有否破損短缺,汽油桶、柴油桶容量是否恰當,如發(fā)現(xiàn)油桶破損、泄漏、灌裝超容量等,應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5 汽油、柴油進倉時,不準使用鐵手鉤、鐵器撬棒搬運,搬運進倉時做到小心輕放。嚴禁滾、碰、撞、摔等,以免發(fā)生意外,嚴禁明火接近上述物品。
6 危險品、油庫保管員必須盡職盡責,領發(fā)帳物必須相符,對庫內各類物品堆放做到分類列標,規(guī)范、整齊。每天對危險品倉庫、油庫或存放點進行檢查,查門、窗是否安全,油桶、油罐、危險化學品儲桶有否泄漏。在高溫季節(jié),查庫內溫度是否符合要求。查油桶、油罐內是否保持5—7%的氣體空間,以免發(fā)生受熱膨脹,同時做好油罐的防雷接地和防靜電接地。如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或行政部并做好相應措施。
7 未經審批,任何個人和部門不準擅自領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如發(fā)現(xiàn)擅自挪用上述物品的將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理,造成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8 各級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本制度,違反本制度的相關條款以及造成后果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追究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8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規(guī)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xù)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fā)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fā)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yè)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jù)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xiàn)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fā)現(xiàn)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qū)的汽車,應按庫區(qū)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guī)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shù)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
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yè)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guī)格、數(shù)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xù),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xiàn)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shù)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shù)量不得超過200kg,現(xiàn)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jù)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guī)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yè)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xiàn)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xù)。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yè)前要熟悉現(xiàn)場環(huán)境,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yè)。焊工和其他作業(yè)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yè),現(xiàn)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yè)。
第9篇 易燃易爆物品裝運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的人員,必須熟悉該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并經防火、防爆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裝運,必須按包裝皮上標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或堆積過高,嚴禁碰撞或敲擊。
3開啟包裝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倉庫內啟封。
4裝運過程中,嚴禁烈日曝曬和雨淋。
5裝卸現(xiàn)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用足夠的滅火器和水源,并設有醒日的“嚴禁吸煙”、“嚴禁煙火”標志牌。
6運輸易燃易爆的罐車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滅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駛。
7罐充裝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超過總容量的85%,桶內頂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間。
8罐蓋和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它軟木。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9凡帶有 0.1mpa壓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須按國家頒布的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取得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10 裝車或卸車管線都必須有良好的防靜電設施。
11運輸車輛進入易燃易爆裝置區(qū)域及其它防火區(qū)域,必須帶好防火帽,當可燃氣瓶泄漏到地面并揮發(fā)較大時,機動車禁止啟動。
12 易燃易爆物品裝卸區(qū),必須根據(jù)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并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qū)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置區(qū)的各項安全規(guī)定。外單位裝卸人員進入裝卸區(qū)也必須遵守裝卸區(qū)各項安全規(guī)定。
第10篇 明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貯存管理制度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guī)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曬。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于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fā)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煙,操作范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
第11篇 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及時入庫,專庫專管,加設明顯標志,并建立嚴格的限額領退料手續(xù)。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和房屋、交通要道、高壓線等保持安全距離,倉庫要用磚石砌筑。
3、庫內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和濕度表。門窗應向外開,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墊板的鐵釘不能外露。照明要用防爆照明設備和專用啟填充工具,并應有消防設備。庫區(qū)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4、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分別儲存在可靠的專設處所,設指定擬人負責,嚴格管理制度。
5、對有毒或有危險性的廢料處理,應在當?shù)毓?、衛(wèi)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6、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發(fā)放有項目部專人審批,記錄清楚。
第12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一)
1.能自然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學易燃物品堆垛應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
3.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6.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qū),經檢查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8.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
9.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10.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11.易燃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以及庫房結構和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