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生產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條 彈藥的生產、運輸和儲存,必須遵循本管理規(guī)定。當生產與安全發(fā)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火藥、炸藥、彈藥、引信及火工品公司設計安全規(guī)范》(以下簡稱《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設計、施工和安裝。
第三條 要從設計、工藝、設備、操作、制度、勞動組織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燃燒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燒爆炸事故的擴大蔓延。要貫徹危險品存量少,工房內定員少,危險作業(yè)工序少;非危險工房與危險工房隔離分開,非危險生產線與危險生產線隔離分開,非危險操作與危險操作隔離操作的原則(即三少三隔離),盡一切可能把事故災害的損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第四條 積極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改進工藝、設備和裝置,努力實現(xiàn)遙控化和自動化,提高本質安全程度,改善勞動條件,增強安全防護能力。
第五條 直接從事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考核,并取得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特別危險的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政治思想、技術、身體素質好、責任心強的人員。嚴禁無操作合格證人員和臨時工上崗操作。嚴禁實行不利于安全生產的獎勵制度,如“計件獎”、“小承包”等。
第六條 安全技術要求
(一)開工
1、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線,開工前由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組織專門的檢查驗收小組檢查,認為合格時,由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上級檢查驗收批準后方可投產。新、改、擴建的工房,大修后以及較長時間停產后又要開工的生產線,須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由總經理批準簽發(fā)開工生產許可證。公司的安全技術、消防部門要自始至終參加上述檢查驗收。
2、檢查驗收時符合下列要求方能批準開工生產:
(1)建筑設施必須符合建筑安裝的有關規(guī)定和《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各種設備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完整的試運行記錄。
(3)室內通風、除塵,安全防護、消防等設施,必須完整有效。
(4)對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開工教育,并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5)有完整的工藝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
(6)生產區(qū)域及工房內外達到整潔生產的要求。
(7)工房必須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
(二)生產
1、生產操作者和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做—次全面檢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方可開工生產。生產中各級安全責任人應嚴格按三級危險點巡回檢查規(guī)定按時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采取措施。
2、要根據生產能力,組織均衡生產,嚴禁超負荷運行。
3、特別危險的作業(yè),如起爆藥制造、彈藥裝配等,禁止三班倒連續(xù)作業(yè);兩班作業(yè)時,夜班不能超過零點。在狂風、暴雨,雷電、地震和惡劣氣候等直接威脅下,應停止生產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彈藥生產應制定能夠確保安全生產的工藝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不得任意更改或違反;如需改變時,必須書面申明理由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5、從事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熟知產品性質、設備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識,能熟練地操作,正確地使用消防與安全設施,在發(fā)生事故苗頭時具有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6、凡進入易燃易爆工庫房的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嚴禁攜帶槍支、彈藥、煙火和與生產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
7、從事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操作中要做到嚴、細、穩(wěn)、準輕拿輕放。
8、各種設備、儀表、工具和計量儀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預檢預修和定期校驗制度。
9、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必須有嚴格的供水和供電制度,不許輕易停水停電。消防用水不得低于規(guī)定壓力、水位,否則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停電時備用電源應立即自動投入運行。某些危險性大的與上下工序失去聯(lián)系容易發(fā)生事故的崗位,必須保證通訊設備暢通無阻。
10、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所用原材料必須符合工藝要求。
11、工房的溫濕度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12、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直接排入下水道,下水道要定期檢查清理,地溝、沉淀池和檢查井內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定期清理,并進行安全處理,
13、轉產時,應根據轉產前后兩種不同產品接觸發(fā)生危險的可能采取預防措施,抓好停工清洗、安全處理和開工檢查三個環(huán)節(jié),符合開停工要求后方可轉產。
(三)停工
l、停工前應根據設備狀況、產品性質和停工時間制訂停工措施。
2、長期停工時,工房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必須按規(guī)定分別送入庫房儲存。廢棄的易燃易爆物要進行妥善處理和銷毀,工房內外所有設備、罐槽、地溝、風筒及管線要進行徹底的清理和刷洗,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停工。
3、每日停工時,應按規(guī)定將作業(yè)環(huán)境及設備清理干凈,放好工具、儀器、量具)半成品儲存在指定地點,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工房。連續(xù)的生產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七條 設備與設施維護
(一)生產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應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態(tài),禁止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二)接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管道應光滑,不應凹凸不平和帶有毛刺,結構要盡量簡單,不應有容易積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死角,管道應采用法蘭盤連接,禁止用螺紋連接。
(三)易燃易爆工房使用的工具和設備零部件,應采用摩擦撞擊不產生火花并與產品不產生化學反應的材料制成。
(四)要正確地選擇潤滑油。凡是接觸產品能引起危險的,必須采取防止?jié)櫥瓦M入設備的隔離密封措施。
(五)易燃易爆工房的設備應按規(guī)定安裝。機械傳動部位,如齒輪、鏈輪、皮帶輪等應有密封防護罩,噪聲超過規(guī)定的設備,應采取消音措施。
(六)對突然停止運轉有發(fā)生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要有兩套電源,并能自動切換同時發(fā)出危險報警訊號,否則必須設有方便工人的操作設施。
(七)對于溫度、流量和液位的控制比較嚴格,控制不好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設備,應設有溫度、流量和液位自控裝置,并能和安全放料、停料、消防雨淋、雨幕或水斗等安全裝置聯(lián)動起來,這種安全裝置的開關,應有手動和自動兩套。
(八)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危險作業(yè)應有隔離防護設備,其抗爆強度,應保證爆炸對操作人員安全。
(九)未經安全技術、消防部門許可,不得隨意拆除、移動和改裝安全防護設施和消防設施。
(十)對容易發(fā)生液體飛濺并有灼傷、燙傷危險的部位,應設防護罩或采取其他防濺措施。
(十一)帶有樓層的易燃易爆工房,樓上應設有安全橋、安全滑梯并符合有關規(guī)定,保證暢通無阻 。
第八條 定員定量
(一)易燃易爆工庫房及工作崗位,均應規(guī)定工庫房內總的定員定量及崗位定員定量。
(二)確定工庫房的總定量,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抗爆小室內爆炸物品的定量,應根據主要抗爆結構強度確定。
(三)易燃易爆工庫房及操作崗位的定員定量,由車間根據上述原則提出初步意見,經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總工程師批準。定員定量—經確定,必須嚴格執(zhí)行。如需改變,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九條 整潔文明生產
(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應制定出明確的整潔文明生產標準和制度。
(二)凡進入易燃易爆工庫房的人員,均應按規(guī)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并保持整潔。
(三)工庫房內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定位存放,不準堵塞通道。生產用的計量儀器工具等必須放在指定地點,與生產無關的物品不準堆放室內。
(四)廢彈藥、廢火工品、易燃易爆的廢棄物,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每天必須清除,并按規(guī)定及時處理或銷毀。易燃易爆工庫房周圍不準堆放可燃物品,并應按規(guī)定進行綠化,定期清除樹葉雜草。
(五)為生產所設置的地溝、地坑、沉淀池等應有蓋板或護欄。
(六)易燃易爆工房除堅持每班清掃外,還應按周、月、季定期進行大清掃,保持窗明室凈,設備無灰無塵。
(七)禁止在易燃易爆工庫房內儲存食物和進餐。供飲用的設備應采取密封措施,并與散發(fā)有害氣體粉塵的場所隔離。
(八)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業(yè)的人員工作結束后,必須洗澡更衣,不準將接觸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防護用品帶出生產車間。
第十條 科研試驗和技術革新
(一)不準在生產線上進行科研試驗和技術革新。確實需要時,應事先全面地收集掌握有關的安全技術資料進行安全評價,制訂詳細的實驗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或主管安全的廠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試驗工作中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技術工作。
(二)有危險的試驗作業(yè)應采取遙控、遙測裝置,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人身防護措施。
(三)試驗用的設備、工具、計量儀器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試驗場所應符合整潔生產的要求。試驗中應有詳細的記錄,并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四)參加試驗的人員,必須了解實驗對象、產品性質、試驗操作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試驗和試生產開、停工應符合生產開、停工的要求。
(六)如需改變試驗方案中某些條件和參數(shù)涉及安全時,必須經參加試驗的人員共同討論,并做出書面變更決定報總工程師批準。
(七)科研和技術革新成果應用于正式生產前,必須經過技術鑒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用于生產。
第十一條 檢修的安全技術要求
(一)檢修前的準備
1、易燃易爆車間的房屋維修和設備檢修前必須按停工要求,將所要維修的工房、檢修的設備、管道徹底清理刷洗,表面處理不凈和檢修中有危險的設備,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化學處理或予燒處理。
2、易燃易爆生產線局部設備檢修時,宜拆送機修車間(班組)進行,否則必須將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移出,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隔離措施。檢修中要有設備檢修記錄。
3、檢修工作前必須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修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指揮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4、檢修機械傳動部分時,必須將電源切斷,并有人監(jiān)護防止外人合閘。
5、不準在帶有壓力的管線、容器上檢修或拆卸閥門等。
(二)焊接與動火
1、焊工必須經考試合格,并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焊接工作必須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固定的焊接動火地點與易燃易爆物品工房或場地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周圍應無雜草和其它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動火地點由安全技術、消防部門和生產單位共同研究確定,不得任意變動。
3、在易燃易爆工庫房內外焊接與動火時,必須經安全技術、消防人員檢查并辦理許可證。
4、生產期間,對接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及與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只準使用氣焊,不準使用電焊,如確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必須使用電焊時,應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它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其它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5、焊接動火工作開始前與結束時,必須對作業(yè)現(xiàn)場和設備內外詳細地進行檢查,以防引起后患。
(三)廢舊危險物品的處理
1、檢修中拆下來的廢舊物品,應責成專人進行清理和銷毀,清理后的物品表面、內部不準有易燃易爆物質存在。
2、經過處理的廢舊危險物品和閑置設備要分別存放在固定地點,并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對送入廢舊危險物品和閑置設備要詳細檢查,未清理徹底的不予接受。
3、公司購入或銷出金屬廢料時,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防止金屬廢料中危險物品爆炸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危險品儲存與運輸
(一)儲存
1、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建設應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倉庫的保管人員,必須熟知產品安全性能和倉庫管理的各項安全規(guī)定。
2,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進入倉庫的人員必須辦理批準手續(xù),并遵守倉庫的各項規(guī)定。
3、入庫產品必須有驗收合格證,如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合格證需提前入庫時,必須經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4、倉庫內物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遷方便、通風良好,堆放穩(wěn)固。一般易燃易爆危險品堆高不得超過2米,雷管成品庫堆高不得超過1.5米,堆垛與墻的距離不小于o.6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l.5米。
5、倉庫的存量不允許超過各類倉庫的量大允許存放量。
6、庫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防潮和陽光直射措施,保持清潔干燥。倉庫溫度應根據產品性質做出具體規(guī)定。
7、各類產品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當條件限制時可同庫存放,同庫存放按照《安全規(guī)范》中倉庫危險品分組存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在暴雨和雷電的威脅下,不準產品出入庫。
9、庫房不得漏雨積水,應有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倉庫修理時,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一般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必須將庫內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干凈后方可進行。
10、產品不準在庫內開封打包。確需開包取樣時,應在保管人員參加下,將產品箱移至土圍外指定地點進行。啟箱工具應使用防爆的。
11、儲存時間較長的產品,應按規(guī)定定期抽查安定性能,不合格的,要及時研究處理。
(二)運輸
1、運輸危險品的道路必須修建堅固、平坦。運輸干線的坡度不宜大于百分之六,與a、b、c、d級建筑物和有明火的建筑物的距離按《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執(zhí)行。手推車運輸?shù)缆返目v坡不宜大于百分之二。禁止用車輛和空中索道運起爆藥。
2、采用汽車運輸時要符合下列要求
(1)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必須用木板襯墊好(用本箱包裝者除外),對短途轉運半成品的汽車亦可采用有色金屬或膠皮板襯墊。
(2)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必須完好。其在危險區(qū)運輸排汽裝置必須設在車的前下側或加裝防火罩,車上應備有滅火器。
(3)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采用翻斗車、拖掛車、三輪車、畜力車以及摩托車、自行車等運輸工具。
3、采用電瓶叉車、電瓶車運輸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瓶車的變速調節(jié)點應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穿出。電閘要好用。所有電器部分必須絕緣良好,不得帶電,并設有照明、警笛等裝置。
(2)載重不得超過額定負荷,裝貨高度不得妨礙司機的視線。
4、對其它運輸工具的要求
(1)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時,載重量不宜超過300kg。單元重量超過3ookg時,要用專用推車運輸。運輸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人工提運起爆藥、擊發(fā)藥、針刺藥,拉火藥等危險品時,應走專用道。道路應平坦,不宜設置臺階,也不宜與機動車行駛道路交叉,縱坡不宜大于百分之六,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標志、人員要穿有標志的工作服。
5、所有汽車出車前,必須經過詳細檢查,安全可靠。汽車要有按照公安部門有關危險品運輸規(guī)定的明顯標志和信號,并采取防曬防雨措施,中途不能隨便停車,更不準在人員稠密的地方以及交叉路口、火源附近停車。故障停車檢修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在廠區(qū)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小時,兩車之間的距離不少于50m。不準超車、追車,并嚴禁無關人員搭車。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急剎車。在道路不平,視線不好、人員聚集的地方,還必須采取相應的減速措施。
7、汽車運輸載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量,貨物超出車梆高度不得超過包裝箱高的三分之一。
8、在任何情況下,雷管和炸藥都不準同車裝運或兩車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9、機動車輛不得直接進入a、b、c、d級建筑物內。宜在建筑物門前不少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或采用高站臺低貨位操作。當建筑物內有較多藥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時,車與建筑物的距離適當加大至5m,或在門的側面裝卸。
10、所有運輸危險品車輛,出車回庫前必須清掃干凈,并將廢藥送至規(guī)定單位或地點,統(tǒng)—銷毀。
11、運輸危險品宜采用專用車輛,不準使用不合格車輛,危險品短途運輸車輛應在出車前加足油料,中途不準加油。
12、同車運輸兩種以上危險品時,按照《安全規(guī)范》中有關倉庫危險品分組存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3、凡具有爆炸危險的產品,不論包裝形式如何,在裝卸時均須輕拿輕放。不準拖拉,防止碰撞、震動。
第十三條 彈藥試驗場
(一)試驗中的安全規(guī)定:
1、各試驗作業(yè)點之間,必須設置可靠的通信聯(lián)絡和信號裝置。當聯(lián)絡和信號裝置失靈時,禁止進行試驗。
2、進行射擊試驗時,應掛有明顯表示“正在進行試驗”的標志和信號,并布置警戒,進行清場。如需要時,試驗前應與當?shù)毓?、民航部門取得聯(lián)系。
3、進行彈藥射擊試驗或靜止試驗時,應先發(fā)出警報,待有關人員進入掩體隱蔽或指定的安全區(qū)域后,方可發(fā)射和引爆(點火)。
4、在對戰(zhàn)術技術性能不穩(wěn)定的產品進行破壞性研究試驗,以及新產品初次模擬試驗時,需經總工程師批準由試驗領導小組統(tǒng)一指揮,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5、試驗的廢火工品,廢彈藥應及時銷毀或處理。對這些產品進行分解作業(yè)時,需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專人指揮,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6、試驗中發(fā)生遲發(fā)或瞎火現(xiàn)象時,應由試驗的領導者視具體情況,采取可靠措施后方能進行處理。
排除火炮故障時,應先將附近人員疏散,留下少數(shù)人員從事故障處理。自動武器或裝有真引信的實彈退彈時,要有特殊的防護措施。
(二)試驗用危險品的運輸和保管,應按本文“危險品的儲存和運輸”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單獨送往試驗場的危險品應裝在專用的包裝箱內,專車運至試驗場。試驗場內的產品不宜長期儲存,應定期進行處理。
(三)試驗場在每次試驗之后,要及時清理地上和地下的危險殘留物。進行水平射擊實驗用的擋箭堡,應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擋箭堡內的廢彈頭,應根據試驗時間和試驗數(shù)量,定期進行清理。
第十四條 防靜電與防雷電
(一)防靜電與防雷電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guī)程。
(二)對靜電敏感的易燃易爆工房內空氣的相對濕度,一般應大于百分之六十五。
(三)防電接地的有關規(guī)定:
(1)輸送、儲存及排出各種易燃易爆物料的金屬管道,設備、容器等均應直接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0歐姆,法蘭連接處應有跨接線。
(2)露天敷設的輸送各種危險物質的金屬管道,做防雷電感應接地時,管道連接處必須有金屬跨接線,并每隔20—25m接地一次,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3)轉動或變幅的機器設備,應采用金屬滑輪或其它接地措施。
(4)與易燃易爆物料接觸的非金屬管道、設備等宜采用防靜電制品,并將其間接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兆歐。如外壁采用金屬絲網或簿金屬片等緊貼,則應將其連接接地。
(5)設備、管道、容器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相互串聯(lián)接地。
4、凡存在人體靜電危險的操作場所,所有進入該場所的人均應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5、在易燃易爆危險生產場所,一般不允許裝設皮帶傳動裝置,宜采用隔離傳動。如因條件限制必須裝設時,應采用導電皮帶和采用其它可靠措施。
6、在起爆藥、火工品和火藥等對靜電特別敏感的生產工房內嚴禁鋪設絕緣地板,應鋪設防靜電地板。
7、靜電接地和電器接地不得與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連接在一起,地上地下均應保持在3m以上距離。
8、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的建筑物和建筑物防雷,應按《安全規(guī)定》執(zhí)行。
9、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jié)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
10、防雷接地體附近,應根據實際情況懸掛警告牌或設遮攔以免雷擊時人畜接近。
11、防靜電用品及設施應遵守有關檢驗驗收規(guī)范。
第十五條 銷毀
(一)公司銷毀殘、廢、次品,應設置專門的銷毀場。銷毀場應布置在生產區(qū)域以外有天然屏障或隱蔽的單獨安全地帶,如山溝、丘陵、盆地、河灘等,銷毀場地應以不帶有石質地為宜。
(二)銷毀場的設置,可根據銷毀產品的性能、銷毀量和當?shù)氐木唧w情況,按照《安全規(guī)范》確定。
(三)銷毀時,應有明確的聯(lián)系訊號和標志,如鳴笛、高懸紅旗等,并應設有警戒。
(四)銷毀方法,一般可分為炸毀法、燒毀法、溶解法和化學分解法,公司應根據殘、廢、次品性質,選用適當?shù)匿N毀方法。
(五)用炸毀法銷毀時,要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炸毀各式彈,均要挖坑,坑深不小于1m,將彈擺成塔形,上邊放足夠數(shù)量的起爆藥包,填土埋好,用雷管起爆。不準與其它危險品一起銷毀。
2、用火雷管起爆時,需采取緩燃導火索和拉火管裝置,其長度要根據爆坑與掩體的距離和人員離開危險區(qū)的時間來確定。用電雷管起爆時,電源和發(fā)爆機要由爆破員自己保管,并在每次使用后將余電放盡。
3、一次最大銷毀量,應按《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用燒毀法銷毀時,要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燒毀引信、火工品、拉火管、點火管時,應在地面挖3米深坑,下面放火柴等引火物,廢品放在上面燒,但應采取防止飛散的措施。傳爆藥量大的引信(35g以上)不能用燒毀法應用爆炸法銷毀。
(2)每次燒毀藥的鋪設厚度與寬度不應超過下表規(guī)定:
序號產品名稱鋪設厚度鋪設寬度
1梯思梯、黑索金、太安、8321、硝銨炸藥、含水10%-15%硝化棉煙火藥、單雙基槍藥、黑火藥等2cm30cm
2單基、雙基,三基炮藥10cm1.5m
3雙基片狀藥5cmlm
4大型藥柱不超過藥柱直徑單件銷毀
(3)燒毀時,應在點燃的一端鋪1—2m長的引火物,先點燃引火物不準直接點燃銷毀的廢品。
5、銷毀場應由專人嚴格管理。銷毀操作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操作制度。
(2)銷毀人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合格證者,銷毀現(xiàn)場人員不宜過多,但不得少于兩人。
(3)銷毀前要認真檢查起爆、點燃用的器材,做好準備工作。
(4)點火時,應在下風向同時點火。
(5)銷毀完畢應詳細檢查,銷毀不盡的要繼續(xù)銷毀,但對引信或帶有引信的殘彈必須就地銷毀,直至切實銷毀徹底,余火完全熄滅時,操作人員方可離開現(xiàn)場。
(6)需在同一場地分多次燒毀時,必須待地面溫度降至常溫時,方可再次進行燒毀。
(7)不準在夜間或大雨、大風,大霧天進行銷毀。
(8)殘、廢、次品的儲存、搬遷,應按本文“危險品儲存與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