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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程序

發(fā)布時間:2023-09-02 15:45:11 查看人數:91

交通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程序

交通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加強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體機動車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的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及項目部(單位)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國務院[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國務院89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公安部[1994]20號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gb4387-84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

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 車輛交通安全法規(guī)規(guī)章選編(1997)

q/527-231-2004 塵毒、射線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3 職責

3.1 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各單位、項目機動車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分析、檢查、指導,審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內部處理意見。

3.2 資產管理部是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和駕駛員的培訓、考核。

3.3 車輛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機動車的調度與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3.4 各項目部(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本程序及相關的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組織機構設置

4.1.1 公司成立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

4.1.2 各單位、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各單位、項目部分管領導任組長;各單位、項目保衛(wèi)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機動車駕駛員的配置與管理

4.2.1 公司、單位、項目部按需要配置駕駛員(含借用、聘用駕駛員),由用人單位申請推薦,資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4.2.2 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由使用部門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執(zhí)行。

4.2.3 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fā)給駕駛證、準駕證,方能駕駛車輛。

4.2.4 特種車輛包括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應保持隨車附屬設施完好,并由專人負責駕駛,專車專用。

4.3 機動車輛的行車與管理

4.3.1 機動車輛行車

4.3.1.1 機動車輛行車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號令執(zhí)行。

4.3.1.2 大型運輸任務和長途運輸出車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檢查工作。

4.3.1.3 機動車輛攜載危險品行車應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要求,γ源運輸按《塵毒、射線作業(yè)管理程序》的要求執(zhí)行。

4.3.1.4 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道路應符合gb4387-84第3.1條(廠內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發(fā)電廠部分)的有關要求。

4.3.2 機動車輛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車的使用,應由調度簽發(fā)出車任務單;交通用車使用(或管理)部門未設調度的,應指定專人負責派車工作。

4.3.3.2 職工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必須征得車輛管理部門同意。

4.3.3.3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并認真檢查車況及各類牌、證是否齊全,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4.3.3.4 各種車輛應指定地點停放。

4.3.3.5 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采用集中管理辦法,由機械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4.4 機動車輛的裝卸作業(yè)

4.4.1 裝載一般要求

4.4.1.1 機動車輛載物,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4.4.1.2 裝卸成件貨物,應靠緊穩(wěn)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

4.4.1.3 大型貨運汽車裝載,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2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4.4.1.4 大型貨運汽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3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1m。

4.4.1.5 載質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1m。

4.4.1.6 載質量不滿1000kg的小型貨運汽車,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m,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50cm。

4.4.1.7 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樣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4.4.1.8 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guī)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4.4.1.9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至5人,并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4.4.1.10 貨運汽車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至5人。

4.4.2 危險品裝載要求

4.4.2.1 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4.4.2.2 不準在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旁吸煙,不準將炸藥和雷管、電石和氧氣瓶同車運輸。

4.4.2.3 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中途停歇或遇雷電時,應遠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

4.4.2.4 裝載危險品時,必須自覺遵守各類危險品庫(站)的相關規(guī)定。

4.4.3 裝卸作業(yè)要求

4.4.3.1 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jiān)督裝卸作業(yè)。

4.4.3.2 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

4.4.3.3 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yè)。

4.5 機動車輛的檢驗、維護與保養(yǎng)

4.5.1 機動車輛的檢驗

4.5.1.1 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及時安排車輛參加年度審驗。

4.5.1.2 廠內行駛機動車輛按公司規(guī)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4.5.2 維護與保養(yǎng)

4.5.2.1 機動車安全管理小組負責對管轄車輛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4.5.2.2 車輛維修人員必須認真執(zhí)行車輛維護、保養(yǎng)的操作規(guī)程,保證被維修、保養(yǎng)的車輛不帶故障出行。

4.5.2.3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認真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保持車輛整潔、車況良好。

4.6 交通運輸事故報告、處理

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應嚴格按照國務院89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二節(jié)第92條規(guī)定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停車設法搶救傷者、車輛和物資,并迅速報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門。

4.7 交通安全獎懲

交通安全獎懲按照省電力公司《車輛交通安全法規(guī)規(guī)章選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 記錄

本程序在運行過程中應形成的記錄,按《記錄控制程序》的要求進行控制。記錄表式由公司資產管理部編制,項目部、單位機動車安全小組形成并保存。記錄包括:

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活動記錄;

機動車輛維護保養(yǎng)記錄;

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錄;

機動車輛登記表;

交通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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