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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裝安全管理(六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3 查看人數:67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

第1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yè),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jiān)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yè)規(guī)范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在吊裝作業(yè)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huán)、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fā)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yè)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yè)。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qū)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wěn),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fā)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5)防吊裝結構失穩(wěn):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第2篇 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一切生產施工過程中的起重作業(yè)。

第三條 對于大型或重型設備的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設備吊裝方案,并應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剛結構工程主體的吊裝,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

第四條 用于吊裝設備的車輛或機具應有使用合格證,參與起重作業(yè)的所有人員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證書(包括吊機手),駕駛員應有駕駛證。這些機具和人員施工單位應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單,待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yè)。施工車輛必須購買了保險。

第五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并規(guī)定統一的聯絡信號。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第六條 從事起重吊裝、校正工作等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yè)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wěn)墜落。

第七條 不得利用廠區(qū)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做吊裝錨點,未經項目管理部許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做吊裝錨點。

第八條 起重重物時要栓溜放繩,吊裝構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作業(yè)人員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第九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機械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必須經特殊作業(yè)人員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作業(yè)前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試吊時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大型吊裝必須有華勝公司項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經允許后方可起吊;

第十條 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索具必須進行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構件或設備吊裝要設警戒區(qū),防止墜物傷人。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措施

為了施工的順利進行,保證安全生產,現定如下措施,要求信號工、掛鉤工認真學習,遵守執(zhí)行,確保安全。

一、掛鉤要求

掛鉤工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掛鉤工來自不同的工種,各工程有各工種的掛鉤方法,你們要對自己掛鉤工作負全部責任,保證掛鉤結實牢固,不能脫落,在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1.1、吊繩的掛設不得影響吊鉤保險裝置,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

1.2、穿繩確保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1.3、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鈕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證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huán)鎖緊吊繩。

1.4、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緩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fā)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方可起吊。

1.5、摘繩:落繩、停穩(wěn)、支穩(wěn)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它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1.6、抽繩:吊鉤與吊物中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1.7、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1.8、吊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

1.9、當吊裝構件,設備暫停作業(yè)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wěn)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1.10、使用卡環(huán)時,嚴禁卡環(huán)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補焊裂紋,變形的卡環(huán),嚴禁用補焊的方法修復卡環(huán)。

1.11、掛鉤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掛鉤時不要存在僥性心理,對信號工提出的正確建議應積極服從。

二、信號指揮要求

2.1、信號指揮工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2、信號指揮工要監(jiān)督好掛鉤工的工作,要嚴格把關,要對物件的捆綁、吊掛要牢固,做到萬無一失,確保大鉤以下的物件不散落,指揮運行時不碰撞人和物,順利安全完成每吊工作。

2.3、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作業(yè)原則,即:(a)、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b)、信號不清不準吊;(c)、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d)、吊物上站人不準吊;(e)、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huán)不準吊;(f)、零散物無容器不準吊;(g)、吊物重量不明不準吊;(h)、埋在地下物不準吊;(j)、斜拉斜牽物不準吊;(i)、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

2.4、指揮人員應根據《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具體規(guī)定和要求,與起重機司機進行聯系與商討、以取得信號工與塔司在執(zhí)行信號上的一致。

2.5、信號工站立位置要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不能站在易手碰撞、磕絆、難躲避、易受傷害、無保護措施的立墻上等危險部位。

2.6、發(fā)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規(guī)范,要講普通話。

2.7、進行指揮作業(yè)時,還應站在使塔司能夠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當隨負載運動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或長障礙物。

2.8、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指揮信號,發(fā)現信號錯傳時,必須立即發(fā)出“停止”信號。

2.9、負載降落前,必須確認降落區(qū)域安全時,才可發(fā)出降落信號。

2.10、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在起吊前應先做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才可指揮起吊。

2.11、信號工指揮作業(yè)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兼做掛鉤工。

2.12、上下信號要密切配合,下信號要服從上信號指揮,信號指揮站位要得當,指揮動作要使司機容易看到,上下信號容易聯系,始終能清楚觀察到起吊吊運就位的全過程。

2.13、吊物懸空后,出現異常,指揮人員要迅速判斷,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迅速撤離。指揮吊物慢慢下落,排除險情后才可起落。

2.14、群塔作業(yè)時,指揮人員必須配合好,注意保持起重機安全距離,兩機起重臂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米,防止兩機碰撞或吊物鉤掛。

2.15、要經常檢查大鉤以下的扁擔、卡環(huán)、繩索、卡具必須完好有效,發(fā)現隱患時必須立即、徹底消除更換。

2.16、信號工在作業(yè)中,必須增強責任心,精力高度集中,信號要清楚、明確、及時充分掌握人的心理,對人的行為有充分估計,做到早預防、早準備、反映準確、判斷能力速度快,措施果斷。

三、司機

3.1、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機器性能,并應嚴格按說明書的規(guī)定作業(yè),嚴格按“十不吊”和操作規(guī)程操作。

3.2、司機應掌握所操作的起重機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結構、工作原來及維護方法,發(fā)生故障時必須立即排除,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作業(yè)。

3.3、起重機開始作業(yè)時,司機應首先發(fā)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yè)現場人員注意。

3.4、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吊鉤必須用吊索具吊掛重物,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5、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吊斗或吊籠等容器吊裝,嚴禁直接捆扎起吊,起吊細長物料時,物料至少捆扎兩處,并且用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應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tài)。(六)、吊運大模板必須用卡環(huán)卡好吊運。起吊重物的整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吊運體積較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3.6、吊運重物時,不準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fā)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離地面50厘米左右停住檢查,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

3.7、司機在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guī)定操作。

3.8、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開始,逐級推倒所需要的檔位,傳動裝置作反方向運動時,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檔逆向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3.9、在起升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米時,應用低速起升,嚴防與起重臂頂撞。

四、吊裝

4.1、在地面對塔機的結構(焊縫及變形情況)、安全裝置、機構、電氣、液壓等零部件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

4.2、班前進行教育并做好記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3、安裝現場應有指揮人員統一指揮并做好安全監(jiān)護工作,做好安裝過程中的時間、風力、參加人員、設備配合等情況的記錄。

4.4、服從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

4.5、吊裝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及拆裝方案操作。

4.6、嚴禁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酒后作業(yè),不得在高空拋擲工

具及物件,嚴禁吸煙。

第4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國家《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guī)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2從事起重吊裝、校正構件等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yè)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wěn)墜落。

3不得利用廠區(qū)、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繩,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在空間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且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5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①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技術操作規(guī)程進行,并執(zhí)行《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7—85),操作人員必須經特殊作業(yè)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

②起重作業(yè)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時,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③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5篇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規(guī)范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yè),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jiān)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yè)規(guī)范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在吊裝作業(yè)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huán)、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fā)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yè)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yè)。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qū)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wěn),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fā)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5)防吊裝結構失穩(wěn):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第6篇 移動式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發(fā)生吊裝傷害,保障員工生命安全、避免企業(yè)的財產損失,根據《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8-2009),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移動式起重機是指移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噸的起重機。

第三條 公司對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實行作業(yè)許可,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yè)必須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作業(yè)申請人、作業(yè)許可簽發(fā)人、a類作業(yè)批準人、專業(yè)人員、作業(yè)項目負責人、隔離執(zhí)行人、屬地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護、作業(yè)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的職責要求執(zhí)行。

第六條 吊裝作業(yè)指揮人員

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監(jiān)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fā)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yè)。

第七條 司索工

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測算貨物重量與起重機額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重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司機

參與吊裝作業(yè)計劃的編制;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fā)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行;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三章? 技術安全措施

第九條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及吊裝方式分為普通吊裝和關鍵性吊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yè)。凡屬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的,應參見附件1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

(一)貨物載荷超過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等。

(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吊裝作業(yè)。

(七)吊裝物越過有人的建筑物、運行的設備或裝置的。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檢查

(一)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1. 新購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動到另一個現場。

4. 連續(xù)使用時間在一個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huán)節(jié),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

6. 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二)經常性檢查

起重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fā)現有安全裝置被損壞或失效(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檢查

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對起重機進行定期性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huán)境條件確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yè)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除此之外,移動式起重機還應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的定期檢驗。從設備啟用到報廢,定期檢查均應保留檢查記錄。

(四)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1. 對閑置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照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2. 對閑置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3. 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的環(huán)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起重機械檢查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3。

第十一條 維護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二)每一臺移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三)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四)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fā)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huán)境。

(五)起重機的修理應由廠家或企業(yè)指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2. 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1. 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qū)域,將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上,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2. 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3. 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4. 維護時,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子、繩鼓和滑輪組。

5. 在穿鋼絲繩時應使用木棒或鐵棍。

6. 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yè),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配置有金屬標牌。標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擁有單位應對本單位的起重機、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等。

2. 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3.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4.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guī)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鑒定,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十二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司機屬于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第十三條 在進行吊裝作業(yè)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

第十四條 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第十五條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生產單位必須指派專人到作業(yè)現場實施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普通吊裝作業(yè)可采取區(qū)域巡監(jiān)的形式,對吊裝作業(yè)現場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司機在吊裝作業(yè)過程中持續(xù)作業(yè)一般不超過2小時,如需,則應中途休息或配備雙司機輪流作業(yè)。

第十七條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

(四)起重機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

(五)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

(六)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

(七)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九)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釣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第十八條 吊裝作業(yè)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yè)區(qū)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yè)環(huán)境等進行評估。較復雜的吊裝作業(yè)還應編制吊裝作業(yè)計劃(hse作業(yè)計劃書)。

(二)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

(三)指揮信號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四)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空間或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五)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六)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yè)前,司機應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是否墊枕木,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七)起重機司機應與指揮人員保持可靠的溝通,溝通方式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 視覺聯系。

2. 有線對講裝置。

3. 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系。

(八)密切注意貨物擺動、提升、下降對起重機穩(wěn)定性的影響。

(九)嚴禁起吊超載、重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嚴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yè),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十一)起重機吊鉤的防脫鉤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tài)。

(十二)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 貨物處于懸吊狀態(tài)。

2. 操作手柄未復位。

3. 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tài)。

4. 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 門鎖未鎖好。

(十四)在起重機運行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機上。

(十五)遵循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十六)嚴禁在使用鋼繩懸吊的載荷上進行焊接;嚴禁使用鋼絲繩、吊帶吊裝氣瓶。

第十九條 在吊裝作業(yè)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一)指揮信號不明、錯誤或亂指揮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負荷不吊。

(三)工件捆綁不牢、棱角未包未墊、捆綁方法錯誤和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或焊接時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報廢時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時不吊。

(六)光線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九)起重機電鈴、吊鉤限位器缺陷時不吊。

(十)制動器等部件不可靠時不吊。

第二十條 起重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guī)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二)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guī)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三)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起重吊裝安全管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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